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潘武隆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潘武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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