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04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葉光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2,372元│100年7月26日│11.5%│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54,512元│93年8月3日起至│18.25%│自93年8月3日起至94年││││104年8月31日止││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自94年2││││104年9月1日起│15%│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