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509號聲請人JUMINI咪妮
MASRURI如利
ITAPURWATI 艾塔 ROCHIMIN 希敏 SUTIKNO 蘇堤 YOGAARIFWIBOWO 宥嘉 MARDIYANTOTRIO 特里歐 AHMADSEFTIANHUDAYA堤彥SUSILO亞羅TRANVANBANG 陳文平
BUITHELANG 斐氏良 KARYONO 卡尤諾 上列十二人 李明益 法扶 律師共同代理人相對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以現金給付勞方如附表所載之資遣費」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10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10年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涂文豪附表:
┌──┬──────────┬─────┐│編號│姓名│金額││││(新臺幣)│├──┼──────────┼─────┤│1│JUMINI│65,484元│││咪妮││├──┼──────────┼─────┤│2│MASRURI│39,072元│││如利││├──┼──────────┼─────┤│3│ITAPURWATI│62,046元│││艾塔││├──┼──────────┼─────┤│4│ROCHIMIN│38,180元│││希敏││├──┼──────────┼─────┤│5│SUTIKNO│50,278元│││蘇堤││├──┼──────────┼─────┤│6│YOGAARIFWIBOWO│27,271元│││宥嘉││├──┼──────────┼─────┤│7│MARDIYANTOTRIO│27,172元│││特里歐││├──┼──────────┼─────┤│8│AHMADSEFTIANHUDAYA│27,271元│││堤彥││├──┼──────────┼─────┤│9│SUSILO│39,072元│││亞羅││├──┼──────────┼─────┤│10│TRANVANBANG│16,198元│││陳文平││├──┼──────────┼─────┤│11│BUITHELANG│6,843元│││斐氏良││├──┼──────────┼─────┤│12│KARYONO│70,343元│││卡尤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