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王樹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長鴻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5245元(計算式:地上物占用面積1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3500元=156萬6000元,另加計13萬9245元之請求),應徵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