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張君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芳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萬984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6.5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萬1200元+房屋課稅現值16萬2400元=413萬9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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