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家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家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於民國(下同)九十
五年五月十一日協議離婚,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子女
支出之教育費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被告同意支付原
告十三萬元,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原告一萬元。詎被告已積欠九
十五年五月起至同年七月止,已有三個月未付,爰依離婚協
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
二、被告則以:離婚協議書確為被告所簽立,但離婚前所有金錢
、定期存款全被原告拿光,被告每月收入僅二萬元,除支付
貸款一萬四千元後,僅餘六千元過生活,實無力支付子女教
育生活費等語為抗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於九十五年五
月十一日協議離婚,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子女支出之
教育費二十六萬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十三萬元,支付方式
為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止,按月
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原告一萬元。詎被告自九十五年五月起
至同年七月止,已積欠三個月未付,共計三萬元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復有兩造簽立之離婚協議書乙件在卷可證,是
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本院自毋庸再予逐一審酌,附此敘明

五、原告勝訴部分,為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一千元,爰確定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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