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51號聲請人啟德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立峯 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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