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47號聲請人 林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百發貿易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8年7月│60,800元│LA0000000│││公司 蕭禎彥 │光復分行│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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