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9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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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9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欣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欣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元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後,應補充「任一日女友,由該不詳之成年人接觸男客,」,第3行「即向 毛建皓 佯稱家境困難」應補充更正為「即由該不詳之成年人與毛建皓聯絡,佯稱家境困難」、第5行「匯款」後補充「匯款,並由李欣儒與毛建皓見面交往,取信毛建皓」,證據並所犯法條應補充「被告基於一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不思循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與不詳成年人共同利用交友詐騙告訴人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惡性非輕。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分工情形、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其並無前科之等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服務業及家庭勉持之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與不詳之成年人,以交友方式訛詐告訴人合計新臺幣51萬元,為其等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且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查知被告等如何分配犯罪所得,為達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自應認被告等就該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該沒收之宣告對其等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與該不詳成年人間之犯罪所得,於渠犯行項下共同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811號被告李欣儒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欣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前某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毛建皓後,即向毛建皓佯稱家境困難,須金錢幫助等語,以愛情詐騙之方式要求毛建皓匯款,致毛建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李欣儒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二、案經毛建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欣儒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毛建皓之指訴相符,並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欣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檢察官劉文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秀勤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民國)詐騙方法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1毛建皓111年11月28日12時33分有困難需要幫助、家境差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1月28日12時33分24萬111年12月27日17時12分1萬112年1月6日22時45分5萬112年1月9日7時8分2萬112年1月9日12時38分3萬112年1月12日15時15分3萬112年1月13日10時5分10萬112年2月1日0時10分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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