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文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暨但書第1款、第2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裁判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參酌受刑人意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如已執行完畢,該部分與所犯附表其餘未執行完畢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2日16時許111年4月16日某時許111年10月11日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64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8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166號111年度簡字第4953號112年度簡字第4005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0日111年12月21日112年9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166號111年度簡字第4953號112年度簡字第40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7日112年1月31日112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76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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