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0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00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被告 陳筱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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