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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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有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年月日│97.06.20前某日│98.07.13為警採│98.07.13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8年度│板橋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418號│毒偵字第5096號│毒偵字第5096號│├───┬────┼───────┼───────┼───────┤││法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724號│3048號│3048號││├────┼───────┼───────┼───────┤││判決日期│98.09.03│98.10.06│98.10.06│├───┼────┼───────┼───────┼───────┤││法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724號│3048號│3048號││判決├────┼───────┼───────┼───────┤││判決確定│98.09.03│98.10.26│98.10.26│││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板橋地檢98年度│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6380號(│執字第17561號│執字第17561號│││編號1至4曾經臺│(編號1至4曾經│(編號1至4曾經│││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以99聲1821裁定│院以99聲1821裁│院以99聲1821裁│││定刑)│定定刑)│定定刑)│└────────┴───────┴───────┴───────┘┌────────┬───────┬───────┐│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年月日│98.08.10為警採│98.08.14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尿回溯120小時│││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813號│毒偵字第1515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7978號│9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2│99.04.29│├───┼────┼───────┼───────┤││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7978號│919號││判決├────┼───────┼───────┤││判決確定│98.11.16│99.05.28│││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915號│執字第2559號│││(編號1至4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聲1821裁││││定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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