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一號
上訴人右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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