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巳○
申○P○N○黃○O○乙○丑○寅○亥○甲○未○子○玄○J○視同上訴人午○
丙○戊○E○宇○戌○天○M○己○Q○U○地○視同上訴人F○
辛○G○T○酉○丁○W○Z○Y○R○VK○宙○癸○D○H○S○共同訴訟代理人C○視同上訴人X○
I○壬○訴訟代理人庚○
辰○L○卯○B○A○林雪戊○被上訴人a○
林秀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㈡之第三行中關於「 林陳秋桂 」記載,應更正為「T○○○」。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