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原告丙○○
號4樓被告光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乙○○
2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光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可參,揆其立法目的,係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查本件係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參照上開說明,自應以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為之;次按股份有限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監察人丁○○雖具狀陳稱略以:原被告公司董事長即訴外人 陳益源 自93年間即未召集董事會,致伊對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均無法行使監察權,伊並已於97年8月12日即以臺中大全街郵局864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辭卸監察人職務,並請其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監察人之解任登記,復於97年12月8日再度以臺中文心路郵局5883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告以伊已辭去監察人一職,並請被告公司於收到存證信函後15日內,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是伊應自97年8月12日起即非被告公司之監察人等語,惟依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丁○○仍登記為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並未辦理解任之登記,揆諸前開說明,縱丁○○已向被告公司為終止監察人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然此一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自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是本件仍應列丁○○、乙○○及甲○○3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伊已於民國97年7月31日以新竹科學園郵局第00392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公司解除董事一職,至今被告公司仍未進行公司變更登記,未免衍生其他事項而損及個人之權益,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於98年6月1日具狀答辯略以:伊已於97年8月12日即以臺中大全街郵局864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辭卸監察人職務,並請其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監察人之解任登記,復於97年12月8日再度以臺中文心路郵局5883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告以伊已辭去監察人一職,並請被告公司於收到存證信函後15日內,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是伊應自97年8月12日起即非被告公司之監察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是否為被告公司之董事,攸關原告對被告是否有身為董事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㈡次按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
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2條、第192條第4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送達回執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本件原告既已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辭任董事職務,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即已不存在,被告公司就此自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被告公司至今仍未為變更登記,致主管機關登記資料仍登載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董事,此將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既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