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206號
上訴人    張海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樹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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