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被告己○○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郭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