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高弓雄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高弓雄(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弓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高弓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100年9月2日即去向不明,於
100年9月30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音訊全無。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各情,業據提出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資料列印畫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戶籍特殊註記查詢資料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為佐,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
本件失蹤人高弓雄於100年9月2日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高弓雄既於
100年9月2日失蹤,計至103年9月2日止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高弓雄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