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楊翊晟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楊麗雲 (即 楊天泰 之繼承人)
楊建都 (即楊天泰之繼承人)
楊麗娥 (即楊天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麗雲、楊建都、楊麗娥為被告楊天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天泰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0年2月23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631頁)。次查楊麗雲、楊建都、楊麗娥為被告楊天泰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33-643頁),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訴訟應由楊麗雲、楊建都、楊麗娥承受被告楊天泰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