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1條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1日送達判決書,被告至遲應於96年7月1日前提起上訴,玆竟遲至同年7月4日始向台灣台中自守所提出上訴書狀,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