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9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相對人即上訴人彰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就本院民國95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二十六、二十七行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331,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607,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援引原審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而原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 鄭春明 自民國93年5月起至94年12月底,勞動能力損失新台幣438,000元部分,誤算為43,800元,致其後損害賠償金額之加總及減少隨之誤算,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二
十六、二十七行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331,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之記載因而誤寫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在607,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核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原審判決已依被上訴人鄭春明聲請更正判決,本院前開判決此部分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謀貴
法官朱樑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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