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5號聲請人于晴安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0,000元│CD0000000│107年12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2│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0,000元│CD0000000│108年1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3│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0,000元│CD0000000│108年2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4│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0,000元│CD046839│108年3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5│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0,000元│CD0000000│108年4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6│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0,000元│CD0000000│108年5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7│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2,000元│CD0000000│108年6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8│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2,000元│CD0000000│108年7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9│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2,000元│CD0000000│108年8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0│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2,000元│CD0000000│108年9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1│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2,000元│CD0000000│108年10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2│美力卡企業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空白│32,000元│CD0000000│108年11月5日│││司沈松林│份有限公司營業部│││││└─┴────────┴─────────┴──────────┴───────┴─────┴───────┘~T48;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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