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61號聲請人 施榮焜 法定代理人 施政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8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1│100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700││├──┼───────────────┼──────────────┼───┼────┼───┤│0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1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1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1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785││├──┼───────────────┼──────────────┼───┼────┼───┤│001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1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1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1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71││├──┼───────────────┼──────────────┼───┼────┼───┤│001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6││├──┼───────────────┼──────────────┼───┼────┼───┤│002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56││├──┼───────────────┼──────────────┼───┼────┼───┤│003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44││├──┼───────────────┼──────────────┼───┼────┼───┤│003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88││├──┼───────────────┼──────────────┼───┼────┼───┤│003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57││├──┼───────────────┼──────────────┼───┼────┼───┤│003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863││└──┴───────────────┴──────────────┴───┴────┴───┘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