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