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債權人 邱心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重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複利之請求需有當事人書面約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書面約定複利,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