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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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09號聲請人 謝鳳萍 相對人 曾燦金 非訟代理人 張佩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