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嚴妙富 被告 林敬源 上列被告林敬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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