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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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58號再審原告 郭林秀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