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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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