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何書喬
柯 艾玉 莊獻超 鄭資華 被告 徐林榮妹
徐鳳蕉 徐飛龍 徐鳳英 李鈞震 李金國 李容蘋 兼上四人 李錦欣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