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學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學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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