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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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告百富全球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玫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告 陳啟明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萬元,是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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