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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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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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宇民

台灣銀行

南投分行

112年5月31日

21,48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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