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 陳家強
被告 葉子誠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張美眉
法官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