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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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黃隆宏 被告 莊家維
張育祥 兼法定代理人 張武忠 被告 薛仕榆 兼法定代理人 賴靜宜
薛豐文 被告 吳明昌 兼法定代理人 吳銘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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