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賴清容 訴訟代理人 賴賜勳 被告 賴建裕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賴吳敏華 被告 賴建興
賴佩淩 賴佩莉 賴庭蓁 上列六人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陳瑩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