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二000)瓊海民初字第二二七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即一、准予原告 劉祝鳳 與被告甲○○離婚。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00元由原告負擔。),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大陸配偶劉祝鳳間所涉離婚訴訟事件,經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於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以(二000)瓊海民初字第二二七號民事判決確定:(一)准予原告劉祝鳳與被告甲○○離婚。(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00元由原告負擔。茲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該法院函查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九一)海惠(法)字第0一一0五0號函影本各一份為證,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