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 廖宜祥 被告珀億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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