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4號聲請人 吳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秉鋐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未陳報提起本件可得之客觀利益,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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