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范振鐘 被告 江金蓮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被告 徐碩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顏苾涵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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