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原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原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原小字第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被告 馮昶賢
呂炳霖 劉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馮昶賢、呂炳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600元,及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600元,及民國10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1、2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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