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李宥慶 法定代理人 潘氏翠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許慧鈴 律師被告 朱孝康
林昱志 張蘭英 陳慧娟 林錫龍 林宗保 陳亭嘉 蔡淑華 謝欣怡 吳清風 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追加被告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籐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