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72號原告 蕭月春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 徐源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年
2月22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狀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㈠依本院92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所載,原告曾於88年11月30日
,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80萬元,請敘明該2筆借款是否均屬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㈡前開判決認定本件原告應清償被告27萬6,836元,請敘明原
告是否業已清償完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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