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 金重 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元忠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告 劉筱娟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吳曉維 律師葉秀美律師被告 洪麗淑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 律師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張 宗翰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施中平 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被告 簡妙敏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 劉柏東
謝胡寬 謝旻錚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被告 李長通 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
洪條根 律師被告莊 淑芬 選任辯護人李金澤律師被告 黃家蓁
許毓 廷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王明輝
許雅雯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李麗玲 選任辯護人 許淑清 律師被告 簡佑印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 朱國瑋 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告 張峻豪
李志桐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被告 陳敏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 律師被告 劉智輾 指定辯護人 彭俊雄 律師被告 王逸松
劉姿嫺 張有璦 洪宗寶 楊小慧 蔡瀞慧 鄭凱豪 上7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歐欣瑀
陳瑞誼 柯家騫 鍾壬海 陳采暄 馬湘雲 (原名 馬玉蘭 )上6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
陳宏哲 律師被告 曾子寧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被告 陳雪娥 指定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被告 李芊嬅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被告 林雅玲
朱語葳千芬 陳文舟 謝忠興 高福昇 黃謝阿花上7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被告 洪旻萱 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被告 施金枝
吳月霞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淑靜律師被告 胡景惠
吳麗敏 張雅茜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豐徽 律師被告 劉東 翟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 律師被告 陳彥然
楊珮柔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陳清和 律師被告 吳雨靜
蘇珮芝瑞益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被告 周庭安 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 律師
鄭伊鈞 律師 黃晹勛 律師被告 陳俊傑
張英隆 陳榮陞 陳昱琳 上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葉秀美律師被告 謝雅慧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告 甘芳良
楊亞臻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 侯絲眉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 許閔茹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99、7991、10443、15751號)、暨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0443、15751、17917、1997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9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911、24912、24913、25006、25007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02、21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p○○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億元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p○○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 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V○○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癸N○○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W○○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癸W○○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A○○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戊A○○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U○○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戊U○○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c○○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甲c○○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子○○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G○○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i○○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丁i○○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宇○○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F○○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G○○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乙○○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A○○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A○○○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申○○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亥○○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I○○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M○○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g○○、庚z○○、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己j○、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丙辛○○、乙庚○○、b○○、辛F○○、戊r○○、癸J○○、丙t○○、丁乙○○、戊甲○○、己M○○、辛O○○、蘇珮芝、 劉瑞益 、陳昱琳、戊R○○、謝雅慧,均無罪。
事實
一、戊p○○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前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審理,於100年2月1日具保停止羈押,並於102年5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億元;戊p○○不服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未構成累犯)。壬N○○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4288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未構成累犯)。戊p○○於前案交保後,仍不知謹言慎行,而另起爐灶,自100年底起,化名「 陳庚 」重組吸金集團,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 藍丕澤 (已於102年2月22日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壬N○○等人(詳後述)共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違法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由戊p○○擔任吸金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包括各專案制度、階級職稱、各階級紅利發放比例、推薦獎金比例等)、活動策劃、對外聯繫及資金運用等,並以藍丕澤名義成立「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下稱海峽商報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於100年12月8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投資顧問等)、「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於101年1月19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報紙業等)、「卡友日報有限公司」(下稱卡友日報公司,於101年4月27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報紙業等)、及以丁V○○名義成立「臺北美容有限公司」(下稱臺北美容公司,於101年12月7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五金批發業等。
上開3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以戊A○○名義成立「 宜蘭 美容有限公司」(下稱宜蘭美容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街○○○○○○號,於101年12月18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化妝品批發業),策劃「餐飲、商品、旅遊、住宿綜效行銷專案」(新式合約書改稱「餐飲、旅遊、商品綜效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下稱「綜效行銷專案」),且以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2、同路70號9樓之4(下稱古亭辦公室)為總公司辦公處所、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下稱西門辦公室)為分公司辦公處所【以上5公司、古亭及西門辦公室,合稱「美的世界集團」】。復由壬N○○在高雄市○鎮區○○○路○○○號「貴族世家牛排館一心店」(登記名義「首相小吃店」,下稱「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下稱高雄行政中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下稱臺南行政中心)、宜蘭縣○○鎮○○街○○○號之13(下稱宜蘭行政中心)等處設立行政中心。另由乙玄○○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下稱桃園據點);由甲子○○在新竹市○○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下稱新竹據點)、臺中市○○路○○○○○號4樓(下稱甲子○○臺中據點);由己G○○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及810號房(下稱己G○○臺中據點);由庚丁○○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下稱新北市據點);由丁i○○在 嘉義 市○區○○○街○○號(下稱嘉義據點)等處,分別設立聯絡據點。以俗稱「老鼠會」之多層次傳銷方式,並以「綜效行銷專案」之名義,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會員,稱會員為「經銷商」,而假以「商品預購保證金」之名目,向會員(下稱「經銷商」)收取投資款,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基本投資額度為10萬元(即1單位),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詳後述)【於101年12月(扣稅)後,如一次投資加入之金額為100萬、1000萬元,即以中盤、大盤等級加入,中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8萬5000元及禮券5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大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130萬元及禮券50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得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以此方式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現金、禮券、美容商品或其他服務等),使加入投資之經銷商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又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線經銷商,每月均可按其盤級分別獲取2.5%、5%或10%不等之「推薦獎金」,即⑴「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225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所屬「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⑵「中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年12月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後改為10萬8000元);由經銷商憑藉上揭高額「推薦獎金」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而有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給予此等「推薦獎金」。戊p○○復將「綜效行銷專案」分為禮券專案、美容專案、石油專案、電信專案、餐飲專案、旅遊專案、博弈專案、 樂透 專案等,其投資及獲取紅利之方式為:①禮券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②美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免費作臉4次(或1次領取5組保養品);③石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得持5000元額度內之加油站發票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④電信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電信費帳單交由集團代繳電信費用;⑤餐飲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之餐飲消費由集團補助;⑥旅遊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超過5000元之部分由經銷商自行補足差額;⑦博弈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4000元,經銷商自行湊足4人打麻將2小時,可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⑧樂透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可領現金4000元、價值5000元之大樂透彩券。參加投資之民眾得持現金前往古亭辦公室、西門辦公室等處,繳交投資款,或匯款至集團指定之帳戶,亦得前往高雄行政中心(即「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市「伊荳日本料理店」、臺中市「東海漁村」等餐廳,以刷卡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或以刷卡替集團購買禮券、汽車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戊p○○為拓展前開投資吸金業務,委由不知情之丁G○○排版大量印製發行「美的世界時報」、「美的世界時報系特刊」、「海峽商業月刊」、「海峽商報」、「卡友日報」、「新竹時報」、「咖啡飲料時報」、「現來商報」、「廣告禮券商報」、「水果時報」、「法治日報」、「經濟時報」等刊物,在其上刊登全省各千萬經銷商(即大盤)專訪,分享渠等加入成為經銷商之「成功創業經驗」,且刊登預告集團定期在全國各處舉辦旅遊、餐會活動之相關訊息,並定期舉辦汽車抽獎等活動供經銷商參加,對每位新加入之經銷商贈送「新人禮」(包括報紙雜誌、VIP貴賓卡、美食護照、折價券、贈品等),製造「美的世界集團」獲利豐富、福利優渥之假象,以迅速壯大組織、吸引更多民眾加入投資,以達其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目的。再者,每位經銷商加入投資時,其所屬之中盤(或大盤)經銷商需替該新加入之經銷商繳納「組訓費」(以小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中盤經銷商繳納;以中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大盤經銷商繳納,組訓費額度為投資金額10﹪),「美的世界集團」所收取之組訓費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作帳,以支付前揭旅遊及餐會等活動、新人禮之開銷,集團並在各次活動中舉辦組織訓練課程(下稱「組訓課程」),由戊p○○本人或集團之核心幹部、講師向經銷商介紹講述投資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吸收招攬下線之方式,鼓吹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加碼投資或招攬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而對外招攬大眾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致有如附圖一所示之投資人,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及戊p○○等人之鼓吹,而各於附圖一所示投資時間,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一所示之金額(所吸收之經銷商明細及組織關係,詳如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所示)。戊p○○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二、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均明知「美的世界集團」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以收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目,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對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明瞭,及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亦知悉明瞭,竟與戊p○○、藍丕澤等人,共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壬N○○為「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核心幹部,接受戊p○○指揮
,向集團內其他成員下達戊p○○一切指令、及向戊p○○回報集團內所有吸金業務之狀況;且負責推廣美容專案,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專案之制度內容、投資方式、及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免費美容商品或作臉服務等事宜。壬N○○並擔任西門辦公室負責人,管理西門辦公室之一切業務,且依戊p○○之指示,自102年2月間起(即藍丕澤去世後),每日於結束營業後與古亭辦公室丙p○○對帳,將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及每日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數額(即每日支出)整理核對加總之後,由壬N○○決定取回古亭辦公室全部或部分款項,而於當晚指派丙N○○、丁V○○前往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予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交給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又,古亭、西門辦公處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則由該2處辦公室員工壬x○○、丁l○○等人,將合約書等資料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裡面之辦公室內獨立作業,將每日新單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且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則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壬N○○復於102年2月間,依戊p○○之指示,與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下稱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接洽,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辦抽獎活動之用,車牌號碼分別:ADD-3916號(登記丁V○○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3960號(登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已在臺中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中並移轉登記至 陳義 一名下)、ADD-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丙N○○名義)、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ADD-3926號(登記午○○名義)。再者,壬N○○分別在高雄、臺南、宜蘭地區,陸續成立行政中心,並僱請癸W○○、丙t○○、丙辛○○等人負責各該行政中心之行政事務,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由西門辦公室將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匯入各該帳戶,再領出後發放各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壬N○○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㈡丙p○○(綽號YUKI)係藍丕澤之特別助理,協助藍丕澤綜理
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及每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丕澤審閱;並負責核發古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底以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又於古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將合約書等資料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於當日將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且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再者,丙p○○依戊p○○之指示,自102年2月間起(即藍丕澤去世後),將上述「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西門辦公室負責人壬N○○對帳,由壬N○○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壬N○○於當晚指派丙N○○、丁V○○前來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天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若古亭辦公室之現金不足以支付翌日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或古亭辦公室所收取之現金扣除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後仍有多餘之現金,均由丙p○○向壬N○○回報(於藍丕澤死亡前則向藍丕澤回報),由壬N○○指派丙N○○、丁V○○以前揭方式在古亭、西門2處據點之間搬運現金支應,丙p○○與丙N○○均各自製作收支憑據相互交接。丙p○○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1億135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㈢丁V○○為西門辦公室員工,先前擔任帶團旅遊工作,即於集
團舉辦經銷商旅遊活動時一同隨行,負責車輛、飲食、住宿之安排及行程安全等工作;而於101年底起,改任負責將新進經銷商名單資料鍵入電腦之職務。丁V○○受壬N○○指揮,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丁V○○A帳戶)、「臺北美容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丁V○○B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又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早晚各1次,與丙N○○共同受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即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繳納之現金投資款,經丙p○○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丁V○○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再由丙N○○、丁V○○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支應開銷。丁V○○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1億1231萬3242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㈣丙N○○為西門辦公室財務主管,受壬N○○指揮,負責現金之
收取、發放等事務,即負責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納日週報表(西門辦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明細),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由癸g○○持現金或存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至各地行政中心,或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乙己○○整理之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又自102年2月間起,依壬N○○之指示,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向丙p○○領取當日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付壬N○○,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指示,與丁V○○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丙N○○並與丙p○○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接。丙N○○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10億46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㈤戊A○○為大盤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以西門辦公
室為其辦公處所,且依壬N○○之指示,以其名義登記為「宜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戊A○○A帳戶)、「宜蘭美容公司」名下之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戊A○○B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
戊A○○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762萬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㈥戊U○○係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產品講師,負責推廣美
容專案,即依壬N○○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產品、美容專案之制度內容等。又,戊U○○提供其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戊U○○合庫帳戶)存摺、印章、密碼等資料,交由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戊U○○復於102年2月15日農曆年期間,搭乘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等高鐵站,將集團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各地行政中心成員,再由各地行政中心轉發各經銷商。戊U○○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733萬8050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㈦甲c○○係「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以設於宜
蘭縣○○鎮○○街○○○○○○號「宜蘭美容公司」為據點,負責集團在宜蘭地區業務之推廣,吸收招攬其他下線成員加入。且依戊p○○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負責在集團所舉辦之各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鼓吹各經銷商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的。
㈧癸N○○與癸J○○(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為夫妻關係,癸W
○○為渠等之女兒。癸N○○、壬宇○○等人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由癸N○○實際負責經營。癸N○○於101年5月間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投資100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並於101年7月間,以女兒癸W○○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且癸N○○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由癸N○○以「首相小吃部」名義申請),佯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供加入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計1560萬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向發卡銀行詐欺之細節,詳後述於四)。又,癸W○○自101年11月間起,任職高雄行政中心(位於「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擔任行政人員,受壬N○○指示,負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現金、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癸W○○並提供其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癸W○○A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癸W○○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上開帳戶,再依壬N○○之指示領出交付壬N○○、或轉出至壬N○○指定之帳戶,亦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且癸W○○亦負責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投資部分,於101年10月間晉升為大盤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5辛M○○組織線下之「一心貴族蔬食館」,此部分下線均由壬宇○○招募),並以女兒癸W○○名義加入投資部分,亦於102年1月2日晉升為大盤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7癸W○○組織圖)。癸N○○、癸W○○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分別為5160萬元(以癸W○○名義招攬經銷商金額3600萬元,加上「假消費真刷卡」1560萬元,計5160萬元)、2515萬128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均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㈨乙玄○○(綽號周校長)於100年間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以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為其聯絡據點(即桃園據點),在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並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等相關事務。又依戊p○○之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依坊間直銷模式,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為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並分享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之獲利經驗,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及鼓吹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的(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所示)。乙玄○○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13億308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㈩甲子○○於100年12月間經乙玄○○介紹而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
,以新竹市○○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新竹據點)、臺中市○○路○○○○○號4樓(甲子○○臺中據點)等處為其聯絡據點,在該等處所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且自101年10月間起僱用 蘇佩芝 (綽號 小漾 ,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擔任助理,負責向新加入經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回古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臺中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商等工作,而有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等相關事務。又依戊p○○之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除定期在「貴族世家一心店」、福泰商務酒店、臺北喜來登飯店等處外,並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向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致各投資人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及甲子○○於投資說明會之鼓吹,而加入投資「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11甲子○○組織圖所示)。甲子○○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達534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己G○○於101年2月間,經由戊p○○、壬N○○招募而加入集團
成為經銷商,擔任集團在臺中地區之聯絡人,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即己G○○臺中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在該處從事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等相關事務,並在「喜佳美飯店」1樓大廳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又依戊p○○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向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的。己G○○另依戊p○○指示,提供其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帳戶(戶名: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己G○○,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吸金業務之用(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2己G○○組織圖所示)。己G○○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達2億533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庚丁○○為新北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以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新北市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在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相關事務。庚丁○○並帶同有意願加入或已加入之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各種旅遊或餐會,由戊p○○、壬N○○、甲c○○、甲子○○等講師向與會者講解公司制度、投資內容、獲利方式等事宜,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鼓吹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圖所示)。庚丁○○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達2億5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丁i○○為嘉義地區大盤經銷商,依乙玄○○建議,以嘉義市○
區○○○街○○號(嘉義據點)設立聯絡據點,作為集團在嘉義地區之聯絡處,在該處所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相關事務。丁i○○並提供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下稱丁i○○合庫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再由丁i○○領出後持往古亭辦公室繳納,並集團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現金,亦由丁i○○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之後,攜回前揭嘉義據點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12丁i○○組織圖所示)。丁i○○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計987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三、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原名丁地○○)、R○○、丙I○○、辛M○○等人,分別於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組織、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組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組織、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組織、編號5辛M○○組織】所示之時間,得知「美的世界集團」並加入成為經銷商。壬宇○○等12人均明知「美的世界集團」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及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等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且明知「美的世界集團」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備妥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竟為獲取「推薦獎金」之目的,與戊p○○等人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或親自向不特定民眾講述,或帶同有意願者前往參加集團所舉辦之餐會、說明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致有如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組織、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組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組織、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組織、編號5辛M○○組織所示經銷商,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及戊p○○等人於餐會、說明會之鼓吹,而分別於附圖三所示投資時間,各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三所示之金額【所吸收之經銷商組織關係詳如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組織、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組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組織、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組織、編號5辛M○○組織所示】。壬宇○○等12人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其等之層級抽得上揭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其等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
四、癸N○○為「貴族世家一心店」(登記名義「首相小吃部」、名義負責人 謝旻儒 《即癸N○○之子》)實際經營負責人,藍丕澤則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分別以「首相小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名義,與「收單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簽約成為上開銀行之信用卡特約商店。癸N○○、癸W○○及藍丕澤均明知「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實際上並未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亦明知信用卡持卡人應在「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實際消費,始得使用信用卡簽帳向銀行請款,竟依戊p○○之指示,癸N○○、癸W○○自101年9月12日起至102年3月18日止,藍丕澤自101年9月8日起至102年2月18日止,分別與戊p○○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癸N○○、癸W○○就「貴族世家一心店」部分與戊p○○有犯意聯絡;藍丕澤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部分與戊p○○有犯意聯絡),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即以購買餐飲、商品之名目,供加入「綜效行銷專案」之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或由任職高雄行政中心之癸W○○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為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並經該等投資人在消費簽帳單上簽名確認後,再由癸N○○、藍丕澤持不實之消費簽帳單做為原始會計憑證,向該等刷卡人之「發卡銀行」請款,使「發卡銀行」誤信確有消費事實而陷於錯誤,依刷卡金額撥款給付「首相小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藍丕澤、戊p○○以「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刷卡機向「發卡銀行」共詐得183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南京西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戊p○○、癸N○○、癸W○○以「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向「發卡銀行」詐得109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1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之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6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之台新銀行南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1560萬元。
五、上開各情,經警方接獲檢舉後報請指揮偵辦而循線查悉,並於102年3月19日分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戊p○○等人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並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現金、禮券、自小客車10輛及凍結附表三、六所示之帳戶。又依古亭辦公室扣得之G○○電腦內資料庫經銷商名冊,及西門辦公室癸g○○使用之電腦內之經銷商名單,刪除重複名單部分後,總計「美的世界集團」所吸收之準存款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
六、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前鎮分局、 苓雅 分局、三民第二分局、鹽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松山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高雄港務警察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大武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及甲J○○等436人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63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
四「乙玄○○組織表」、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及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係自被告即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所使用之電腦中,將資料拷貝成光碟片(被告卷㈨所附之光碟片)、扣案G○○(即古亭辦公室委外電腦人員)之電腦內資料庫經銷商名冊,扣除重複部分,並刪除已解約(1年期滿,已領回商品預購保證金)經銷商,列印成書面而成;且「旅遊收費報表」(審卷十五第437-448頁),係自被告即古亭辦公業務部人員壬P○○所持用之隨身碟,列印成書面而成。
㈡證人即被告丁l○○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在西門辦公室負責資
訊電腦部分,工作內容就是keyin合約書上的資料,即將各地傳真來的合約書,先打電話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確認有無繳交保證金,所有新的合約書進來,都是如此處理。又關於新加入經銷商是屬於何人的下線,我們是依照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上所寫的「介紹人」為標準,即合約書上須填寫介紹人和簽約人。是壬N○○要我製作組織圖的,並就推薦獎金或上、下線的關係,集團都是以組織圖為主,如經銷商對於組織圖下面的人不清楚,他們會向壬N○○要求列印一份清單,我才會依壬N○○指示,列印組織圖清單給他們;就我所知,西門辦公室keyin的範圍,除了西門辦公室外,還包括臺南、高雄等行政中心。又癸g○○是依照我們當天更新的組織圖,製作成報表,以為支付車馬費、禮券。集團所有經銷商,都是以西門辦公室和古亭辦公室這兩條線,如有經銷商不是我們這邊的線,我就打電話去問古亭辦公室(審卷七第49-53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資訊部依各經銷商加入的日期、金額等劃分好,我依報表手算金額,整理完後,要先給丙N○○審核,審核無誤後,再交給壬N○○,由壬N○○拿現金或帳本給丙N○○,再交給我匯款,所以匯款多少錢是要經過丙N○○、壬N○○核准(審卷六第350頁)等語;並被告癸g○○於審理時陳述:電腦是集團給我使用的,電腦內之日報表新單、週報表新單等資料,是我就資訊部門做好的組織圖,照著輸入進去,製作出來這些報表,即金額是丁l○○他們先輸入的,把資料傳過來,我再依照資料製作日報表、週報表,然後依報表發放車馬費、禮券等,接著匯款(審卷十一第93反、94頁)等語。
㈢證人即被告G○○於偵查時證稱:我有會同警察去看扣案電
腦,並從電腦資料庫中調出資料。集團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的數額,是電腦程式去計算的,由古亭辦公室的員工將加入的經銷商資料輸入電腦,電腦就會計算(被告卷㈥第168、169頁)等語;並被告G○○於審理時供稱:電腦及裡面資料是集團給的,即電腦內之新加入經銷商資料,是古亭辦公室人員庚甲○○輸入前端程序,透過網路連線全部彙整到扣案電腦的後端儲存程式;又後來西門辦公室也想使用這套系統,西門辦公室將部分經銷商資料直接倒到程式裡面,因為兩個資料庫系統結構是一樣的,只是後端連結的資料庫不一樣,所以才出現重複的部分(審卷十第309反頁、審卷十四第319反頁)等語。又,被告壬P○○於審理時陳稱:扣案隨身碟之內容資料是我做的,裡面的資料是經銷商報名參加旅遊的資料,我是依照所提出之資料負責照著輸入(審卷十一第93反頁)等語。
㈣依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係依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
、附圖四「乙玄○○組織表」所示之電腦資料,據以發給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且關於投資金額、加入時間及上、下線組織等,尤其關係集團、各經銷商之利益甚鉅,除經集團人員多重審核外,如仍有錯誤,各經銷商對於其等應得權利(如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及應負義務(如組訓費等)多寡,均甚為關心,當不可能任由錯誤存續,而未予告知更正。又,前開扣案之電腦及隨身碟等物,係於本案經警查獲前,依被告戊p○○、壬N○○之指示,於電腦之電磁紀錄所製作之本案吸金集團帳務系統資料及經銷商名冊等,均為被告G○○、庚甲○○、丁l○○、壬P○○等人就其負責業務之通常過程所須製作,且依相關投資人投入資金為規律之記載,即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並於其記載時亦未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復無任何具體之證據足以證明該電磁紀錄之內容有何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此指製作時之外部情況)。揆諸前揭判決要旨,本件上開扣案之電腦及隨身碟等之電腦電磁紀錄,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被告壬N○○、丙p○○、丁V○○、丙N○○、癸g○○、壬宇○○、癸N○○、癸W○○、戊A○○、庚z○○、戊U○○、甲c○○、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己j○、壬F○○、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丙辛○○、乙庚○○、b○○、辛F○○、戊r○○、癸J○○、丙t○○、丁乙○○、甲G○○、戊甲○○、丙O○○、甲乙○○、丁A○○、辛A○○○、壬申○○、己M○○、辛O○○、丁亥○○、甲子○○、乙玄○○、己G○○、蘇珮芝、謝雅慧、丁i○○、R○○、辛M○○、丙I○○、庚丁○○、戊R○○、劉○○、陳○○等66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陳述,業經上開證人等於供前或供後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部分已經本院傳訊到庭行交互詰問,被告戊p○○之詰問權已獲保障,是上開證人壬N○○等66人於偵查中之證詞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壬N○○等66人(即除被告戊p○○外)及如附圖一所示之被害人,其等於警局、調查局人員詢問中之陳述,就被告戊p○○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戊p○○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其等無證據能力,而該等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情形,復查無其他依法得為證據之情事;是就被告戊p○○部分,自不得作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又,附圖一所示之被害人確有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一所示之金額,此為被告戊p○○所不爭執(審卷五第17頁),是就附圖一被害人警詢筆錄中關於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各專案及投資金額部分,仍應有證據能力,附此說明。
乙、有罪部分:
壹、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之辯解:
㈠被告戊p○○辯稱:「美的世界集團」是合法經營的公司;在
傳統的經銷模式分成大、中、小盤,而多層次傳銷是希望把大、中、小盤混在一起,利潤由經銷商來分享。我們是累積資本額向廠商切貨,將保證金放在廠商那邊,以保證營業額,經銷商獲取之費用及報酬,均是出售商品所得,並無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適用。經銷商每月必須至少購買保證金5%的產品,即5000元以上產品,進貨超過5%,會有另外10%至30%的利潤分給經銷商,是直接在售價上便宜,沒有另外給錢,以所銷售商品之利潤,再將利潤分享給經銷商,例如 小馬 租車,一輛車每月租金6萬6000元,但我們將保證金放在小馬租車,因而會給折扣,每月只要1萬4000元,再轉租給經銷商是3萬6000元,產生2萬2000元的利潤,而將利潤分享給經銷商。又關於每月2500元的推薦獎金,是介紹一個經銷商,一年賣6萬元之銷售商品獎金,即銷售產品到達6萬元時才會給付2500元。集團的資金,70%是賣商品、20%是人事管銷、10%是週轉金云云。
㈡被告壬N○○辯稱:集團之組織編制、營運管理及投資專案之
設計,均係由藍丕澤、戊p○○統籌制定,而我於集團並無實際決策之權,僅係受戊p○○指示管理西門辦公室及美容專案事宜,亦無權指示癸W○○、丙t○○、丙辛○○擔任各行政中心負責人。又藍○○往生後,集團內部管理均延續原有管理模式,僅每日收支帳結果、次日支出需求,即總進總出結果部分,受戊p○○之委託暫管,我並未有管理丙p○○所負責古亭辦公室之權云云。
㈢被告丙p○○辯稱:我於101年3月間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
為經銷商;於101年7月間,因集團有合法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提供員工勞、健保,從形式上觀之,確實係合法經營之公司,而進入集團上班,並於101年8月間轉至古亭辦公室擔任藍丕澤之助理,並無職稱,平日除遵照藍丕澤指示招募、指導新員工、處理人事資料、加退勞健保及商品、禮券庫存管理等工作外,另負責將古亭辦公室其他員工所製作每日新單收帳及每日支帳報表加總整理,向戊R○○及藍丕澤回報;至藍○○過世後,則改向壬N○○回報。古亭辦公室各員工薪資,係由總顧問戊p○○簽核三聯單後,再經藍丕澤指示,由我單純照單支出。我自始至終僅為一位領薪員工,聽從上級指示,盡心做好自己份內工作,對集團如何營運一知半解,且每日所收現金均要全數繳回西門辦公室給壬N○○保管。我本身有加入成為經銷商,每月均可領到5000元車馬費及同價值面額之禮券,且集團開會時,戊p○○或藍○○都宣導公司乃正派經營之訊息,均足使我更加確信、未曾懷疑集團經營模式有何不法。再者,集團所需禮券之採買,係由藍丕澤負責,我僅負責管理庫存,若禮券不足,會通知藍○○(藍○○過世後,轉向壬N○○報告),故我並無負責集團內所有禮券之採買。我是只在古亭辦公室上班的一位職員,不是總會計,也不是處理會計的事務,我只是幫藍○○處理人事與雜事云云。
㈣被告丁V○○辯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的客觀行為,但該行為
是否犯罪,我不知道。我是於101年3月間參加「美的世界集團」說明會,而加入成為經銷商,後來應徵進入西門辦公室,我原擔任帶團旅遊工作,即於集團舉辦經銷商旅遊活動時一同隨行,負責車輛、飲食、住宿之安排及行程安全等庶務工作;自101年底時起,改在西門辦公室內擔任內勤人員,主要工作僅在資訊室內繕打資料、協助電腦操作及電腦簡易故障排除,其餘工作,均係由壬N○○臨時指示之雜項工作;至於搬運資金之行為,則於102年2月間始受壬N○○指示,且僅協助丙N○○從事搬運,並非集團核心,而為外圍之基層人員。又我的下線始終僅有 丁元保 1人,且是一同加入成為經銷商,將之列為我的下線云云。
㈤被告丙N○○辯稱:我只是在西門辦公室上班,到任2個月,
是經由庚z○○介紹,因我之前都是做財務方面工作,所以在西門辦公室擔任會計、預備上市櫃等工作;我僅是掛名「財務經理」,並未負責財務之決策,實際是由壬N○○處理帳務、現金,我處理部分僅限於會計、出納做帳後,由我審核加總正確,向壬N○○拿現金,再請出納發錢到各行政中心,且依壬N○○指示自古亭辦公室搬運現金,至於現金搬運之運用,一無所知,所以我僅是聽從壬N○○指示,為搬運現金及報表作加總核對之工作,並無決策權,亦不知經營狀況云云。㈥被告戊A○○辯稱:我均認罪。我是美容分享業務之模特兒,
並擔任「宜蘭美容公司」名義負責人、及提供帳戶予壬N○○使用,但僅是人頭,公司財務運作實際均由壬N○○負責;且我在「美的世界集團」僅負責說明美容商品、分享經驗,並不負責投資制度之講解。又我雖為「美的世界集團」印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然僅係如同一般印刷廠提供服務,在時間上較能配合集團而已云云。
㈦被告戊U○○辯稱:我是中山醫療大學物理治療系畢業,取得
物理治療師之資格,經壬N○○面試進入集團,擔任講授美容商品之講師,講授內容是有關美容產品成分如何達成其效果之內容,包含生物及化學方面之解釋,並未講述任何組織、投資專案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又我雖提供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密碼給予壬N○○使用,但僅係聽從壬N○○指示交付,並不知悉該帳戶使用之目的、金錢流向云云。
㈧被告甲c○○辯稱:我是從事太陽能熱水器業務,於101年4月
底因認「美的世界集團」是以集眾人資金、創造行銷通路、利用團購概念,共同消費、共享利潤等概念,甚有創意,而以10萬元兼差投資成為經銷商;且僅係介紹妹妹、爸爸及好友參加投資而已,並未廣招他人。又依集團制度,大盤都是講師,並戊p○○認為我口才不錯,集團給付每月3至10萬車馬費,指派我到集團所安排之餐會來說明制度,是針對集團設計的制度來講解,但大部分時間仍經銷太陽能熱水器本業工作;我身為經銷商,一心只想賺錢,且講師是集團指派工作,其他事情一無所知云云。
㈨被告癸N○○辯稱:我於101年5月間以「一心貴族蔬食」名義
加入成為經銷商,且於101年7月間,以女兒癸W○○名義投資10萬元,使癸W○○成為經銷商,並因認集團確有買賣交易行為,營運狀況良好,而推薦親友加入。「貴族世家一心店」是我與壬宇○○合夥經營,由我實際負責經營管理事務,係屬正當合法之商家,並非「美的世界集團」之據點;因見刊登報紙上之廣告,多達數十家以上,且係極佳商譽之公司、行號,並信賴戊p○○所提供之創新銷售方式之經營理念,而簽約成為特約餐廳;聚會時公司會派講師乙玄○○、甲c○○、戊U○○等人前來講授公司結構、投資方案及推薦獎金等,我並未擔任集團任何職務,亦未向不特定民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內容,對於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也不了解。又「貴族世家一心店」確有販售餐飲之事實,經銷商也有在店內用餐,每次經銷商前來用餐即自上次刷卡金額中扣除,且經銷商所簽署之刷卡帳單,其上未載明購買商品名稱,僅有金額之記載,故不存在「明知不實而填具會計憑證」之事實;且經銷商刷卡後,均如期繳納刷卡金額,並無以預借現金之方式刷卡,亦無所謂詐欺取財之情事云云。
㈩被告癸W○○辯稱:是母親癸N○○以我的名義投資加入成為經
銷商,實際上我並非經銷商,且下線均為父母的親友於知悉專案後,主動向癸N○○表示欲加入,並無對不特人進行招攬。因集團向「貴族世家一心店」租用地下室作為行政中心,壬N○○即詢問我有無意願到行政中心上班,母親癸N○○因認集團是合法正當,同意我任職行政人員,處理整理合約書、傳真、郵寄等行政事務。又我所有的癸W○○A、B帳戶,係集團要求提供予集團使用,帳戶資金如何使用及其流向,我均不知悉,亦未涉及集團營運決策事項。嗣因壬N○○見我有美容師執照,將我調往擔任美容師。又我並不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身分,且貴族世家一心店確有販售餐飲之事實,經銷商亦確有在店內用餐,每次經銷商前來用餐即自上次刷卡金額中扣除云云。
被告乙玄○○辯稱:我均認罪。我雖為大盤經銷商,但未參與
集團之經營決策,只是單純的經銷商,因加入時間早,所以下線多。我桃園住處僅是單純聊天交友的地方,在成為經銷商前,早已承租該地點,做為交友聯誼使用,並租金係由我自行支付,集團未曾提供任何金錢上的支助,故該處並非集團經營之據點,亦非分公司。我並非集團講師,因為集團講師有一定篩選及培訓之程序,即公開招募有意願成為集團「講師」之經銷商、面試通過、簽約、安排培訓課程,最後經戊p○○審核通過,方能成為集團講師,且需配合該集團指派到各地講課,按月或按次領取3至10萬不等之報酬,每月結算,由集團壬N○○統一發給;而我並未在集團內擔任職務,亦未曾領取集團任何薪資酬勞、講師酬金、旅遊酬金等各種名目之酬金或代辦等費用,故起訴書認我擔任集團之「講師」實屬誤解。又依集團規定,經銷商晉昇至新大盤經銷商時,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且經銷商加入滿一年時,可選擇退出領回「經銷保證金」,重新另行加入其他大盤經銷商,故我實際下線人數應該沒有那麼多人。另,我僅曾於幾次旅遊期間,上台分享旅遊、經銷商經驗,作為相互交流鼓勵之作用,並未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情事。再者,我亦非集團之「旅遊執行長」,該名稱係戊p○○於旅遊期間未經同意,即自行「加封」許多大盤為某某專案執行長,事實上我皆未曾為集團從事相關旅遊安排、籌畫等事宜云云。
被告甲子○○辯稱:依卷附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約定:「商品
預購保證金,金額由經銷商自行簽約預購,視銷售能力調整,銷售狀況不理想,本公司保留3個月內停權退款之權利,或持續1年內之授權行銷」,依此約定,若經銷商無法於3個月內拓展經銷通路,「美的世界集團」即有權終止與經銷商之經銷合作關係,故經銷商並非無所作為(商業行為),每月即可固定獲得收入。又,「美的世界集團」係透過『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將部分利潤回饋予經銷商,獎勵經銷商品之辛勞,藉此擴大集團之行銷通路;是經銷商之車馬補助費、激勵獎金均具有對價之關係,並非無償,不用任何代價、作為即可獲得。再者,「美的世界集團」確實與商家具有異業結盟之特約關係,藉由以現金大量進貨或消費預購之商業行為,取得高額之利潤(約20%至50%),將部分利潤回饋予經銷商,並支付車馬費等相關費用,足證經銷商之收入來自銷售商品所生之利潤,並非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予經銷商,亦與違法多層次傳銷或地下投資公司之違法吸金行為無涉;是經銷商之收入來源於銷售產品之利潤者,並非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對價者,非屬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非法多層次傳銷」。另,推薦經銷商之所以可獲得酬勞,係因經銷商有向集團購買商品之關係,乃具有對價關係,而非來自於下線入會金額之收入,且推薦經銷商之所以每介紹一位新的經銷商可以獲得報酬,係因為新加入經銷商都一定要購買一定金額之商品,集團因此將部分利潤回饋予推薦之經銷商,仍屬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對價,絕非為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之「非法多層次傳銷」。我因見「美的世界集團」刊登於報紙上之廣告,多達數十家以上,且每家商店之名稱皆係有極佳商譽之公司或店家,商家並確實提供與「美的世界集團」合作之商品內容,故信賴「美的世界集團」所提供創新銷售方式之經營理念,亦期待與商家合作之異業結盟,能有為家庭添補生活費用之空間及機會,進而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所經營之「綜效行銷專案」。另,我就前開專案並無經營決策權,亦無權參與決策事宜,並不僅自己投資,也僅介紹特定親友投資,迄今仍有投資款項未能取回,故我係因認為「美的世界集團」係屬正當且合法經營,欠缺違法性認識云云。
被告己G○○辯稱:我於101年2月間,加入「美的世界集團」
投資禮券專案10萬元成為經銷商;關於臺中市喜佳美飯店租賃512、810號房,並非用以招攬會員,而是各地經銷商至臺中出差時長期暫住所用,僅集團請我代為處理租賃事宜;我僅為經銷商,對於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並不了解云云。
被告庚丁○○辯稱:我於101年3、4月間,加入「美的世界集
團」投資禮券專案10萬元,係因友人見禮券專案具有可投資性,分別主動加入投資。又關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是我在做姓名學的營業地點,為個人工作室,與集團沒有關係;我並未擔任集團任何職務,亦無向不特定民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僅是集團的經銷商,雖曾參加集團舉辦之活動,然對於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並不清楚云云。
被告丁i○○辯稱:我於101年3月間,因認屬正當且合法,而
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嘉義市○區○○○街○○號,是我多年來販售推廣有機蔬果飲食的店面,並非用以招攬會員,且我並未擔任集團任何職務,亦無向不特定民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或於集團辦理餐會時帶同不特定人前往參加。又我只是經銷商,雖曾參加集團舉辦之活動,然對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並不了解;至於丁i○○合庫帳戶係因集團要求提供,且存摺由集團保管並非我自行管理,故帳戶資金如何使用或其流向,均不知悉,亦未涉及公司營運決策事項云云。
被告壬宇○○辯稱:我於101年5月間投資10萬元加入「美的世
界集團」禮券專案成為經銷商,並親朋好友己p○○、甲G○○、 張建民林雅萍 等4人,因認為該專案具投資性,而主動加入並列為我的下線;且我是「貴族世家一心店」出資人,於集團租借「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場地舉辦餐會時,集團會派講師乙玄○○、甲c○○、戊U○○等人講授集團結構,我僅擔任引言人,並提供食材安排及人員秩序,但我並非集團核心幹部,亦非定期講師或有推廣專案;我僅為服務下線而領取、發放車馬費,並非集團在高雄、臺南地區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均透過我轉發云云。
被告壬F○○辯稱:我的工作內容只是印資料而已,也就是列
印經銷商或助理提供的會員編號、姓名,從電腦叫出資料,影印給他們去請款,我的老闆是藍○○、主管是丙p○○,都是依照丙p○○的指示做事,每月薪資10萬,但我每天上班時間平均要12小時,最長做到15小時。又我雖投資為經銷商,但沒有下線云云。
被告甲G○○辯稱:我並非集團幹部或股東,未提供帳戶予「
美的世界集團」用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亦未收取任何新經銷商之入會費事宜。我僅曾向 雲冰洪素蘭 等5名友人說過專案內容,相約共同加入,而於101年12月17日成為大盤,故我並無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投資專案,而有所謂積極參與之行為。而所謂「大盤」制度,係戊p○○等為了向大盤收取新加入經銷商1人1萬元組訓費,而設計出來的雙重剝皮手段,即「美的世界集團」為了能減少支出維持獲利假象,要求大盤必須就中、小盤經銷所介紹之每一位新加入會員,繳納組訓費1萬元,才能每月領取獎勵金5000元、2500元,實際上是用來設計剝削組訓費之手段,並非謂大盤確實有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投資專案。又我是被騙的,我以為「美的世界集團」是正當的公司,他們宣稱有8位律師的律師團,是合法經營,所以才拿錢去投資,因為覺得不錯,並幾個好朋友有問我在做什麼,我就告訴他們,他們就自己加入了云云。
被告丙O○○辯稱:我於101年4月間,向他人借款10萬元,而
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因至查獲止尚未滿1年,所以該10萬元借款尚未清償。我只介紹2個鄰居和我弟弟、妹妹加入,辛M○○是我找到的第一個鄰居,因為她上大盤了,我也上大盤。我只有高中很勉強畢業的學歷,就戊p○○的說明內容,我只能聽懂「我以10萬元參加,把錢拿去買紅酒、花生、音樂盒,賺的錢一個月給我們1萬元」,我認為是合法經營之公司云云。
被告甲乙○○辯稱:我是家庭主婦,教育程度不高,並是單純
的經銷商,因相信戊p○○所說大量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將所得利潤分配予經銷商,為合法經營之公司,才刷卡投資加入,且介紹特定親友加入,因此而負債累累,只是盲從的參加者云云。
被告丁A○○辯稱:我現從事貨櫃裝卸公司之貨櫃車司機,於
101年10月間經表姐癸N○○介紹,並去聽說明會,見禮券專案具有投資性,主動投資10萬元成為經銷商。又我未曾介紹他人加入,而辛A○○○是母親的友人,與母親同至「貴族世家一心店」用餐時,聽聞說明會而自行加入,經集團安排成為我的下線,並非我所招攬云云。
被告辛A○○○辯稱:我於101年10月間,與丁A○○的母親至
「貴族世家一心店」用餐時,聽聞戊p○○在店內介紹禮券專案,而投資100萬元成為經銷商。又我並未邀攬丙子○○、己卯○○○,無上下線關係,係因於101年10月8日同時加入投資,且集團見我投資金額較多,而將丙子○○及己卯○○○二人安排列在我名下,我亦未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云云。
被告壬申○○辯稱:我於101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到「貴族世
家一心店」刷卡,以10萬元加入禮券專案,嗣後參加集團所舉辦說明會,聽聞及看到集團所屬名下公司有合法登記營業執照及統一編號,又有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在場,且有販售7-11等禮卷及席夢絲床墊等商品,正常繳納稅金,誤認其為合法經營之公司,且有合法收入來源,又受到每月發放給專案購買者利潤之誘惑(每月現金4000元車馬費及5000元禮券),陸續以母親 劉許桂香 及女兒 劉品薇 之名義,再投資20萬元購買禮券專案,所以集團的作法,讓我們外面的人看不出是真假,我當時根本沒有懷疑,才去投資的。因自己從集團獲利不錯,陸續介紹友人 吳姿芳楊勝興陳信融 等人至「貴族世家一心店」,聽取壬N○○等人推銷之說明會,由他們自行決定是否購買各項專案,我未曾有向渠等推銷及鼓吹購買之行為,集團因吳姿芳等人為我所介紹來,而自行認定為我推薦,並每月發獎勵金,並向我收取組訓費,但吳姿芳等人之車馬費都是自行到集團領取,我均未經手云云。
被告丁亥○○辯稱:我並未在「美的世界集團」任職,亦無領
取薪資,也非藍○○之私人秘書,僅因係藍○○之下線,基於互相幫助之情誼,而於101年11、12月間幫忙藍○○至銀行領款一次及代繳卡費,故我只是單純的經銷商,至多僅為中盤,而非大盤。且如我真是藍○○的私人秘書,豈會連個人的辦公座位都沒有?又我是家庭主婦,並是單親母親,認為是合法且值得投資經營始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係宣稱以集資之方式開拓集團與個人利潤,更能營造雙贏局面,基於分享心態介紹他人加入,並不知情集團實際上係以招攬會員之違法獲利方式營運云云。
被告R○○辯稱:我因相信公司從事正常投資業務、非單純
以吸金方式為獲利手段,方參與投資,並引介他人投資,但僅有親自引介壬A○○一人參與投資,並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情形云云。
被告丙I○○辯稱:我承認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但銀行法部
分否認。我自己投資後,因集團獎金之誘惑,又招攬民眾加入投資,僅因人數累計導致額度達1000多萬以上,而成為「大盤」,然我並未設有辦公據點做為集團在該區的聯絡處,以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獎勵金,故未與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戊p○○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我未向有意加入之民眾介紹講述,其所有吸金之決策及運作,均由集團派專人親自講授及鼓吹云云。
被告辛M○○辯稱:我未參與集團核心事務,也沒有參加集團
業務,連總公司在哪裡我都不知道,我平常很忙,都是在當志工;又我推薦的經銷商都是特定人士,我的女兒、媳婦等人云云。
貳、下列不爭執事項,有如下之證據可為證明:
一、不爭執事項:㈠戊p○○自100年底起,對外以「陳庚」為名。以藍○○(已
於102年2月22日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成立「海峽商報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卡友日報公司」,並以丁V○○名義成立「臺北美容公司」(上開3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以戊A○○名義成立「宜蘭美容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街○○○○○○號)。前開「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均非依法申請特許設立並登記之銀行業,是依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以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㈡「美的世界集團」策劃「綜效行銷專案」,並以古亭辦公室
及西門辦公室為總公司、分公司辦公處所;復在高雄市○鎮區○○○路○○○號「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宜蘭縣○○鎮○○街○○○號之13等處設立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以「綜效行銷專案」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經銷商。投資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至少需投資10萬元,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線經銷商,可按其盤級分別獲取不等之「推薦獎金」,即⑴「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225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所屬「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⑵「中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後改為10萬8000元)。又將上開「綜效行銷專案」分為禮券專案、美容專案、石油專案、電信專案、餐飲專案、旅遊專案、 博羿 專案、樂透專案等,其投資及獲利方式為:禮券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美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免費作臉4次(或1次領取5組保養品);石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加油站發票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電信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電信費帳單交由集團代繳電信費用;餐飲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之餐飲消費由集團補助;旅遊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可於5000元額度內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超過5000元之部分由經銷商自行補足差額;博羿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4000元,經銷商自行湊足4人打麻將2小時,可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樂透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可領現金4000元、價值5000元之大樂透彩券。參加投資之民眾可持現金前往古亭辦公室、西門辦公室、「貴族世家一心店」等處繳交投資款,或匯款至集團指定之帳戶,亦得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市「伊荳日本料理店」、臺中市「東海漁村」等餐廳以刷卡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或以刷卡替集團購買禮券、汽車之方式繳交投資款。再者,每位經銷商加入投資時,其所屬之中盤(或大盤)經銷商需替該新加入之經銷商繳納「組訓費」(以小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中盤經銷商繳納,以中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大盤經銷商繳納,組訓費金額為投資金額10﹪),以支付旅遊、餐會、新人禮等開銷,集團並在各次活動中舉辦「組訓課程」,由戊p○○本人或集團之幹部、講師向經銷商介紹講述投資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
㈢壬N○○負責推廣美容專案,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
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專案之制度內容、投資方式。又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於結束營業後,與古亭辦公室丙p○○對帳,將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及每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數額(即每日支出),整理核對加總之後,由壬N○○於當晚指派丙N○○、丁V○○前往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每日應支出款項。㈣丙p○○(綽號YUKI)係藍○○之特別助理,協助藍○○綜理
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之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及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審閱;並負責核發古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底以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㈤古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
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均由該2處辦公室員工將合約書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裡面之辦公室內獨立作業,將每日新單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至於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
㈥於102年2月間,壬N○○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
接洽,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辦抽獎活動之用,並指示庚z○○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聯繫相關購車事宜,車牌號碼分別為ADD-3916號(登記丁V○○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3960號(登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已在臺中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中並移轉登記至 陳義一 名下)、ADD-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丙N○○名義)、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ADD-3926號(登記午○○名義)。
㈦癸W○○、丙t○○、丙辛○○分別在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
任職,處理各該行政中心一切事務,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接受西門辦公室癸g○○所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再交由該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及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等事宜。又,癸W○○並提供癸W○○A、B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上開帳戶,再依壬N○○之指示領出交付予壬N○○,或轉出至壬N○○指定之帳戶,亦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且癸W○○亦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再者,丙t○○提供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丙t○○合庫帳戶)、丁乙○○提供京城銀行大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丙辛○○提供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丙辛○○合庫帳戶),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之用。
㈧丁V○○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丁V○
○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又自102年2月間起,依壬N○○指示,於每日早晚與丙N○○,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
㈨丙N○○為西門辦公室財務人員,受壬N○○指揮,負責現金之
收、發放等事務,即負責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納日週報表(西門辦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明細),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由癸g○○持現金或存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至各地行政中心,或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乙己○○整理之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又自102年2月間起,依壬N○○之指示,於每日早晚與丙N○○,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
㈩戊A○○為大盤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以其名義登
記為「宜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戊A○○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壬N○○持有使用,以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
戊U○○為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產品講師,負責推廣美
容專案,即依壬N○○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美容產品。又,戊U○○提供其所有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交由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復於102年2月15日農曆年期間,搭乘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等高鐵站,將集團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予各地行政中心成員,再由各地行政中心轉發予各地經銷商。
甲c○○係「美的世界集團」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講師
,負責在集團所舉辦之各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向各經銷商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
癸N○○與癸J○○為夫妻關係,癸W○○為渠等之女兒。癸N○○
與壬宇○○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而由癸N○○負責實際經營。癸N○○於101年5月間投資100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復於101年7月間以女兒癸W○○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又於101年11月間起,轉租「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以為成立高雄行政中心。
乙玄○○(綽號周校長)於100年間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以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為其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又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等活動中,為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
甲子○○於100年12月間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以新竹市○○
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新竹據點)、臺中市○○路○○○○○號4樓(甲子○○臺中據點)等處為其聯絡據點;且自101年10月間起僱用蘇佩芝擔任助理,負責向新加入經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回古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臺中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商等工作,而有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又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等活動中,替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招攬下線之獎金等事宜。
己G○○於101年2月間經戊p○○、壬N○○介紹而加入集團成為
經銷商,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己G○○臺中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又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為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招攬下線獎金等事宜。另,提供其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之用。
庚丁○○為新北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以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新北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業務。
丁i○○為嘉義地區大盤經銷商,以嘉義市○區○○○街○○號
(嘉義據點)設立聯絡據點,作為集團在嘉義地區之聯絡處,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並提供其所有丁i○○合庫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再由丁i○○領出後持往臺北古亭辦公室繳納,集團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現金,亦由丁i○○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之後,攜回前揭嘉義據點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
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
○○、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均為「美的世界集團」大盤經銷商,其等加入之時間、金額、及各所屬下線,如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組織、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組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組織、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組織、編號5辛M○○組織所示。
二、證據:㈠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於審理時所不爭執。
㈡互核與證人即被告壬N○○【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詳後述
】(雄檢102偵7799卷之關於被告筆錄及相關卷證部分《下稱被告卷》,被告卷㈤第110-113頁、被告卷㈢第252-254頁、被告卷㈧第66-68頁)、丁V○○(被告卷㈤第211-214頁、被告卷㈢第247-249、358、359頁、被告卷㈤第197-199頁)、丙N○○(被告卷㈤第304-306頁、被告卷㈢第381-383頁)、癸g○○(被告卷㈤第253、254、234-236頁、被告卷㈤第173-176頁)、庚z○○(被告卷㈥第42-44頁、被告卷㈢第27
7、278頁)、戊U○○(被告卷㈥第320-325頁)、午○○(被告卷㈥第180-182頁)、乙己○○(被告卷㈥第208、209頁、被告卷㈢第281-285頁)、戊S○○(被告卷㈥第256-258頁、被告卷㈢第281-285頁)、癸f○○(被告卷㈥第230、231頁)、X○○(被告卷㈥第414、415頁)、丁l○○(被告卷㈥第382、383頁)、甲X○○(被告卷㈥第452-454頁、被告卷㈢第290-292頁)【以上均為西門辦公室員工】、癸W○○(被告卷㈠第134-137頁、被告卷㈢第376-378頁)、辛F○○(被告卷㈠第168-172頁)、戊r○○(被告卷㈠第213-215頁)【以上均為高雄行政中心人員】、丙t○○(被告卷㈠第272-276頁)、丁乙○○(被告卷㈡第29-33頁、被告卷㈣第91、92頁)【以上均為臺南行政中心人員】、丙辛○○(被告卷㈧第202、203頁)、乙庚○○(被告卷㈧第154-156頁)、b○○(被告卷㈧第177-179頁)【以上均為宜蘭行政中心人員】、丙p○○(被告卷㈤第144、145頁、被告卷㈢第239-242頁、第296-299頁、第333-345頁、被告卷㈣第86-88頁)、己j○(被告卷㈧第90-93頁)、壬F○○(被告卷㈧第77-79頁)、G○○(被告卷㈧第45-47頁、被告卷㈤第168、169頁)、壬亥○○(被告卷㈧第32-34頁)、丁R○○(被告卷㈦第1
29、130頁)、丙c○○(被告卷㈦第278、279頁)、壬P○○(被告卷㈦第146-148頁)、辛G○○(被告卷㈦第180、181頁)、壬b○○(被告卷㈦第96、97頁)、庚甲○○(被告卷㈦第261-266頁)、壬x○○(被告卷㈦第247、248頁)、丙V○○(被告卷㈦第314-316頁)、庚玄○○(被告卷㈦第159、160頁)、癸X○○(被告卷㈦第290-293頁)、己C○○(被告卷㈦第44-46頁)、己o○○(被告卷㈦第234-236頁)【以上均為古亭辦公室員工】、戊A○○(被告卷㈥第76-81頁)、壬宇○○(被告卷㈠第48-52頁、被告卷㈢第351-353頁)、癸N○○(被告卷㈠第100-103頁、被告卷㈣第202-204頁)、甲c○○(被告卷㈧第118-123頁)、癸J○○(被告卷㈠第236-239頁、被告卷㈢第392-395頁)、甲G○○(被告卷㈡第118-121頁)、戊甲○○(被告卷㈡第142-144頁)、丙O○○(被告卷㈡第165-167頁)、甲乙○○(被告卷㈡第205-208頁)、丁A○○(被告卷㈢第42-44頁)、辛A○○○(被告卷㈢第66-68頁)、壬申○○(被告卷㈢第97-99頁)、己M○○(被告卷㈢第
139、140頁、第312、313頁)、辛O○○(被告卷㈢第172-174頁)、丁亥○○(被告卷㈦第81-84頁、被告卷㈥第249-251頁)、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第406至408頁、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50、51頁)、己G○○(中檢101他6529卷第424-426頁、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54-57頁)、蘇珮芝(中檢101他6529卷第369-372頁、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103、104頁)、丁i○○(雄檢102他5834卷《下稱他二卷》第198-201頁)、R○○(他二卷第205-208頁)、辛M○○(他二卷第189-192頁)、丙I○○(他二卷第62-66頁、第152-156頁)、庚丁○○(他二卷第168-171頁)、戊R○○(雄檢102他4176卷《下稱他三卷》第267-275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㈢「海峽商報公司」、「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卡友日報公
司」、「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等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95-154頁);被告丁V○○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轉帳傳票一覽表、傳票翻拍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156-168頁、第183-197頁、卷㈡第106-112頁);「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表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169-182頁);藍○○申設市內電話一覽表(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52頁);海峽商業雜誌期刊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16、17頁);101年8月「交通日報-行銷全球專案」、「大富翁日報/美的世界時報系-行銷全球專案」、「臺中時報-兩岸觀光旅遊」、「墾丁時報-國內外旅遊」、「超商日報-行銷全球專案」等宣傳資料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22-27頁);新竹分公司會員資料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
28、29頁);海峽商報-新竹分公司展示商品資料1份、100元商品消費抵用卷、海峽商業貴賓卡、現來商報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0-37頁);101年6月27日現來商報暨101年7月27日廣告禮券商報等報導資料各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8-45頁);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1份(102年度警聲搜字第483號卷㈠第198-210頁)、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271-281頁)、卡友日報、美的世界時報等公司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系統查詢結果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14-316、325-327);己G○○等報刊專訪資料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282-289頁);「貴族世家一心店」癸J○○名片、102年1月31日現來商報報導資料影本、「貴族世家一心店」102年2月5日現場行蒐照片影本各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290-293頁);102年2月5日行銷全球日報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102頁);102年2月5日在高雄香蕉碼頭河邊餐廳舉辦活動照片5張(中檢101他6529卷第190-192頁);海峽商報公司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份、卡友日報公司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及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17-324頁);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對帳單影本1份、藍○○之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及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28-33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2聲搜483卷㈡第351-456頁、被告卷㈤第282-286頁);刑案現場照片(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3、17-18、45-49、65-66、76、85-86、95-96、103、122、
135、142-144、166、176、219、233、23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桃園市○○路○○○號16樓之3、臺中市○○區○○○路○段○號臺中永豐棧麗緻酒店1521房、臺中市○○路○○號4樓、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商務飯店、新竹市○○路○○○號新竹福泰商業酒店1320等房間》(中檢101他6529卷第434-439、444-446、451-452、464-465頁、雄檢102他3194卷第62-65、75頁);高都汽車公司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登記書影本、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0份、刷卡單影本42張(被告卷㈤第86-112、被告卷㈥第23-74頁);北都汽車公司敦化營業所提供之應收帳款查詢報表、刷卡單影本3張、雄檢檢察事務官電話記錄單1份(被告卷㈧第153、154頁);合作金庫銀行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聯邦銀行、台新銀行提供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含合作金庫銀行部分刷卡單)、檢察事務官整理之刷卡機交易明細(篩選出刷卡金額為10萬元及10萬元倍數之部分)、台新銀行102年6月13日刑事陳報狀(被告卷㈨第120-290頁);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102年4月17日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癸W○○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及開戶印鑑卡(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8-44頁);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北三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U○○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63-66頁);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102年4月25日合金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癸W○○、首相小吃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68-81頁);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102年4月24日合庫城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A○○、丁V○○、臺北美容公司交易明細及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83-109頁);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102年4月22日合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丁i○○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11-117頁);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102年4月23日合金花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友綜效行銷企業、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開戶資料及帳戶往來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18-122頁);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成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丙t○○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23-128頁);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102年4月23日合金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己G○○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30-139頁);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壬宇○○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41、142頁);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02年04月16日一萬華字第00026號函暨所附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及宜蘭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戊A○○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64-173頁);大台北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大台北總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藍○○、藍雅馨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26-228頁);華泰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102)華泰總松德字第03049號函暨卡友日報公司籌備處藍○○、美的世界時報公司籌備處藍○○、海峽商報公司籌備處戊p○○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30-236頁);聯邦銀行102年4月15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調閱資料回覆暨癸W○○、首相小吃店謝旻儒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81-285頁);台新銀行102年4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首相小吃店謝旻儒帳戶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91-315頁);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102年4月11日合金蘇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丙辛○○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26-330頁);中華郵政公司新營新進路郵局帳戶(戶名: 甘佩蓉 ,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22-23反頁、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39-358頁);癸g○○電腦內之經銷商帳戶資料明細1紙(被告卷㈤第170頁)等附卷可稽。
㈣門號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
(雄檢102警聲搜第483卷㈠第45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第483卷㈠第48、49、卷㈡第138、161、192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第483卷㈠第47、卷㈡第105、179-184、210、226、237、324、331、337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0頁、卷㈡第74、171-173、184、204、253、263、343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3頁、卷㈡第11、38、148、349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79反、118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131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308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312頁)、蒐證相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7-73頁)、網路新聞剪輯資料(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5、56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5月16日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函出具之歷次聲請通訊監察職務報告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含戊p○○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藍○○持用之0000000000,甲子○○持用之0000000000,己G○○持用之0000000000,壬N○○持用之0000000000等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該處102年6月11日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出具之通訊監察書影本(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60-292頁);戊p○○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份(他三卷第74-89反頁、第133-155頁);戊R○○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他三卷第137-138反、145反-147反頁);戊p○○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2月18日、102年1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戊p○○之三親等資料1份(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75-181頁)等在卷可按。復有如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所示之「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附卷可考。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現金、禮券、自小客車10輛等扣案可證。
三、另,就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四「乙玄○○組織表」、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等,係自癸g○○所使用之電腦中,將資料拷貝成光碟片(被告卷㈨所附之光碟片)、及扣案之G○○(即古亭辦公室委外電腦人員)之電腦內資料庫經銷商名冊,扣除重複部分,並刪除已解約(1年期滿,已領回商品預購保證金)經銷商,列印成書面而成。又,證人即被告丁l○○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在西門辦公室負責資訊電腦的部分,工作內容就是keyin合約書上的資料,即將各地傳真來的合約書,先打電話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確認有無繳交保證金,所有新的合約書進來,都是如此處理。又關於新加入經銷商是屬於何人的下線,我們是依照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上所寫的「介紹人」為標準,即合約書上須填寫介紹人和簽約人。是壬N○○要我製作組織圖的,並就推薦獎金或上、下線的關係,集團都是以組織圖為主,如經銷商對於組織圖下面的人不清楚,他們會向壬N○○要求列印一份清單,我才會依壬N○○指示,列印組織圖清單給他們;就我所知,西門辦公室keyin的範圍,除了西門辦公室外,還包括臺南、高雄等行政中心。又癸g○○依我們當天更新組織圖,製作報表,以為支付車馬費、禮券。集團所有經銷商,都是以西門辦公室和古亭辦公室這兩條線,如有經銷商不是我們這邊的線,我打電話去問古亭辦公室(審卷七第49-53頁)等語。並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資訊部依各經銷商加入的日期、金額等劃分好,我依報表手算金額,整理完後,要先給丙N○○審核,審核無誤後,再交給壬N○○,由壬N○○拿現金或帳本給丙N○○,再交給我匯款,所以匯款多少錢是要經過丙N○○、壬N○○核准(審卷六第350頁)等語。再者,證人即被告G○○於偵查時證稱:我有會同警察去看扣案電腦,並從電腦資料庫中調出資料。集團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的數額,是電腦程式去計算的,由古亭辦公室的員工將加入的經銷商資料輸入電腦,電腦就會計算(被告卷㈥第168、169頁)等語;並被告G○○於審理時供稱:電腦及裡面資料是集團給的,即電腦內之新加入經銷商資料,是古亭辦公室人員庚甲○○輸入前端程序,透過網路連線全部彙整到扣案電腦的後端儲存程式;又後來西門辦公室也想使用這套系統,西門辦公室將部分經銷商資料直接倒到程式裡面,因為兩個資料庫系統結構是一樣的,只是後端連結的資料庫不一樣,所以才出現重複的部分(審卷十第309反頁、審卷十四第319反頁)等語。準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係依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四「乙玄○○組織表」、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所示之電腦資料,據以發給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且關於投資金額、加入時間及上、下線組織等,尤其關係集團、各經銷商之利益甚鉅,除經集團人員多重審核外,如仍有錯誤,各經銷商對於其等應得權利(如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及應負義務(如組訓費等)多寡,均甚為關心,當不可能任由錯誤存續,而未予告知更正。從而,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包含投資金額、加入時間及上、下線關係等)、附圖四「乙玄○○組織表」、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均應堪信為真實,先予敘明。
參、「美的世界集團」之經營模式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一、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二、被告戊p○○雖辯稱:「美的世界集團」之行銷體系,係以各個經銷商為據點,並以累積經銷商之「商品預購保證金」為資本額,將該等保證金放在廠商那邊,以「集資切貨」方式取得優惠價格;且經銷商每月須至少購買保證金5%的產品,即應向「美的世界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如進貨超過5%,集團另外有10%至30%的利潤分給經銷商,故「美的世界集團」是以所賣商品之利潤,將利潤分享給經銷商,即直接就在售價上便宜,並不是另外給付現金給經銷商。又關於2500元的推薦獎金,是介紹一個經銷商,一年賣6萬元的產品之銷售商品獎金,即銷售產品到達6萬元時,始有所謂推薦獎金2500元云云。惟查:
㈠「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並無須向集團購買或進貨任何商品
,亦無庸從事任何商業行為,而是經銷商只要投資10萬元,每月即可無條件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且經銷商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即得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推薦獎金」,亦無所謂該新加入經銷商,1年內需販賣商品6萬元以上之條件,始得領取「推薦獎金」等情;此經證人即被告丁V○○(被告卷㈤第212反頁、審卷六第299、301頁)、丙N○○(審卷六第311頁)、癸g○○(被告卷㈤第254頁)、壬宇○○(被告卷㈠第49頁)、癸N○○(被告卷㈠第101頁)、癸W○○(被告卷㈠第135、136頁)、戊A○○(被告卷㈥第77、78頁)、庚z○○(被告卷㈥第43頁)、戊U○○(被告卷㈥第323頁、審卷七第110頁)、甲c○○(被告卷㈧第121頁)、午○○(被告卷㈥第181頁)、乙己○○(被告卷㈢第283頁)、戊S○○(被告卷㈥第258頁)、己j○(被告卷㈧第90頁反面)、壬F○○(被告卷㈧第78頁)、G○○(被告卷㈧第46頁)、壬亥○○(被告卷㈧第33頁)、丁R○○(被告卷㈦第129頁反面、審卷五第254頁)、壬P○○(被告卷㈦第147頁、審卷六第395頁)、庚甲○○(被告卷㈦第261頁、審卷六第320頁)、壬x○○(被告卷㈦第247、248頁)、丙V○○(被告卷㈦第314頁反面)、癸X○○(被告卷㈦第290、291頁)、己C○○(被告卷㈦第46頁)、己o○○(被告卷㈦第234頁、審卷五第91頁)、丙辛○○(被告卷㈧第202、203頁、審卷五第82頁)、乙庚○○(被告卷㈧第155頁)、b○○(被告卷㈧第178頁)、辛F○○(被告卷㈠第168、171頁)、戊r○○(被告卷㈠第214頁)、癸J○○(被告卷㈠第237、238頁)、丙t○○(被告卷㈠第273頁)、丁乙○○(被告卷㈡第30頁)、甲G○○(被告卷㈡第118頁、審卷九第350反、351頁)、戊甲○○(被告卷㈡第143頁)、丙O○○(被告卷㈡第165、166頁、審卷九第369頁)、甲乙○○(被告卷㈡第205頁)、丁A○○(被告卷㈢第42頁)、辛A○○○(被告卷㈢第66頁、審卷五第242、243頁)、壬申○○(被告卷㈢第97頁)、己M○○(被告卷㈢第139頁反面)、辛O○○(被告卷㈢第173頁)、丁亥○○(被告卷㈦第83反頁、審卷八第266頁)、甲子○○(審卷九第42頁)、乙玄○○(審卷八第198、203-206頁)、己G○○(中檢101他6529卷第425頁、雄檢102偵10443卷第56頁、審卷九第75反頁)、蘇珮芝(中檢101他6529卷第370頁)、丁i○○(他二卷第199頁、審卷九第294反、303頁)、R○○(他二卷第206頁、審卷九第311、312頁)、辛M○○(他二卷第190頁、審卷九第321頁)、丙I○○(他二卷第155頁、審卷九第84、85頁)、庚丁○○(他二卷第170頁反面、審卷九第358、361頁)、劉瑞益(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47頁)等人分別於偵查、審理時均證述在卷,互核相符。復次,證人即經銷商 劉銘章 (審卷五第157頁)、李庚E○○(審卷五第167頁)、丙子○○(審卷五第175頁)、 劉漢苗 (審卷五第229頁)、朱呂寶蓮(審卷五第235頁)、丁q○○(審卷六第284頁)、戊午○○(審卷七第19頁)、壬D○○(審卷七第25、26頁)、辛酉○○(審卷七第34頁)、辛o○○(審卷七第241、242頁)、戊乙○○(審卷七第256頁)、壬A○○(審卷八第260、261頁)亦於審理時均證 陳明 白在卷。從而,被告戊p○○辯稱:經銷商須販售商品,始得領取車馬費每月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且須該新加入經銷商,一年賣6萬元產品,始有所謂推薦獎金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難採信。
㈡至被告乙玄○○等經銷商,雖於本院審理時均陳稱:依我們的
理解,集團所發給5000元禮券或其他等值商品、服務,就是經銷商每月應負責銷售商品之數額;至於禮券等商品,只要經銷商投資10萬元,每月即可領得,無須再額外給付款項云云。然查,經銷商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千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即經銷商並無須給付其他款項(除10萬元投資款外)或任何商業行為,當可取得車馬費及禮券等商品。又,就禮券(或等值商品或服務)等商品,係集團支出款項向各廠商購得,而經銷商無須支付代價即可獲得,則集團不僅未能因經銷商消費該禮券等商品,而獲取利潤,反而增加集團應負擔之支出,則焉會有所謂『各經銷商均為獨立銷售主體,都一定要向集團購買一定金額之商品』,集團始將部分利潤回饋予經銷商(車馬費及禮券等商品)、推薦之經銷商(即推薦獎金)之情事?況被告乙玄○○等經銷商所述「經銷商每月應負責銷售之商品,即是集團所發的禮券(或等值商品或服務)等商品」,與被告戊p○○所辯「經銷商應向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始得領取車馬費、禮券等」明顯不同。從而,被告乙玄○○等經銷商以集團每月所發給5000元禮券或其他等值商品、服務,作為經銷商每月應負責銷售商品之數額,應有違誤。
㈢又查,被告壬宇○○等部分經銷商,雖證稱有向集團購買過花
生、音樂盒及紅酒等物品。惟查,該等經銷商係因個人喜好或需求前開物品,自發性購買,以為自用或饋贈親友,而與每月領取車馬費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間,並無任何條件關係存在;且被告壬宇○○等部分經銷商,均僅係少額購入前開物品,亦未達所謂「經銷商每月須至少向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之門檻。另參以,證人即被告癸f○○於審理時證述:我在西門辦公室擔任倉管工作,倉庫內有美容專案的化妝品、保養品,並雜誌、報紙、VIP卡、花生、音樂盒、行李箱等物;這是物品,有些是拿來賣、有些是贈送經銷商的,而報章雜誌是贈送的新人禮,行李箱是參加旅遊活動的贈品;我賣過的有花生、音樂盒,音樂盒比較多,花生很少賣;倉庫是小小間,約六坪左右,如庫存量不夠,就向壬N○○報告(審卷六第360-364頁)等語,是依癸f○○所述情節,「美的世界集團」所販售的花生、音樂盒等物,進出量、庫存非多,販量數量亦非鉅。依此,亦難僅以少部分經銷商確有向集團購買少額款項之物品,即認經銷商係以此為條件,始得每月領取車馬費及禮券。據上,益徵經銷商無須向集團購買或進貨任何商品,亦無庸從事任何商業行為,只要投資10萬元,每月即可無條件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且經銷商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即得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推薦獎金」,亦無所謂該新加入經銷商,1年內需販賣商品6萬元以上之條件,始得領取「推薦獎金」等情,應堪認定。
㈣觀之卷附「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雖約定:「商品預購保證
金,金額由經銷商自行簽約預購,視銷售能力調整,銷售狀況不理想,本公司保留3個月內停權退款之權利,或持續一年內之授權行銷」等語。惟查,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述:「美的世界集團」是有很多商品,但有無實際銷售我不清楚,因為我做的都是文書方面的工作比較多。我們都有一些贈品,也有一些是經銷商以組訓費核銷或現金購買;至於美容專案的美容商品,有無銷售給經銷商,我不清楚。又我沒有處理過經銷商加入3個月內,有遭集團解約而退出之情形,只有處理過合約1年到期,經銷商要退回保證金,但件數忘記了。庫存的貨品如紅酒、行李箱、音樂盒等,就我知是當作贈品比較多,經銷商購買的較少。我不清楚「美的世界集團」的投資標的是什麼,只知道每天在古亭辦公室有新單就收,有支款就支款(審卷五第30、31、43-45頁)等語;且「美的世界集團」從未因經銷商未達規定每月應向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即未達一定之銷售額,而依該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規定,遭取消經銷權之情事,亦有證人即被告乙玄○○(審卷八第199頁)、丙O○○(審卷九第369反頁)證述在卷;並從卷附相關資料、及扣案之「美的世界集團」電腦資料,僅有1年到期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之情事,有附表一編號91之解約資料1份可按,而無所謂「經銷商因銷售狀況不理想」,而於契約(1年)期間內遭「美的世界集團」停權之情事。再者,證人即被告乙玄○○、甲子○○、己G○○、丁i○○、R○○、庚丁○○等大盤經銷商,均於審理時證稱:我們向集團請領自己及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禮券等時,集團並未要求我們提出銷售證明,我們亦未審核所屬下線是否有銷售商品,即發給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審卷八第20
5、206頁、審卷九第38、74反、303、311反、362頁)等語;在在顯示「美的世界集團」並無以經銷商須有銷售一定數額商品為條件,始能發給車馬費、禮券或推薦獎金之情事。㈤據上而論,前開「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所約定事項,僅為
迷惑、誤導投資人,製造所謂「共同經營、共享利潤」之假象,使其等誤認為集團確為合法經營之公司。從而,尚難僅以「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名義上有此約定,即為被告戊p○○等人有利之認定。
三、查,「美的世界集團」係假以「商品預購保證金」之名義,向經銷商收取投資款,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至少需投資10萬元,並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並經銷商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千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又,同時提供下列推薦獎金制度:⑴「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225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所屬「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⑵「中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年12月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後改為10萬8000元)等情,已如前述。準此,依「美的世界集團」上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足認參加人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復次,其召募方式必須由已加入為「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即推薦人)介紹,始能加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顯已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且,推薦會員之加入與取得上開「推薦獎金」間有因果關係。依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之投資及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已堪認定。
四、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是否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詳如附圖三、四)㈠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係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
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由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本法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或「登記負責人」,為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坐大,對於不法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均認與傳銷事業之負責人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共犯關係。又惟恐受罰之對象波及盲從之參加人,故限縮處罰之對象為「主要參加人」,而「主要參加人」之判斷標準係以: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認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謂「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㈡被告戊p○○(「美的世界集團」實際負責人):
⒈被告戊p○○係「美的世界集團」執行長,嗣集團欲成立十大
專案、十位執行長後,改稱為總顧問乙節,此為被告戊p○○於偵、審時供承不諱。復次,證人即被告壬N○○於偵查時證稱:集團的投資專案,是總顧問戊p○○設計決定的(被告卷㈤第111頁)等語;並於審理時證稱:集團是由戊p○○和藍丕澤開會決策相關事宜,公告傳真過來或告訴我,我沒有參與開會;而於藍○○過世後,集團都是聽從戊p○○指示,故自古亭辦公室搬運現金到西門辦公室,也是丙p○○請示戊p○○而決定。又集團資金動用,之前要問藍○○,後來都是總顧問戊p○○決定,即如要支款部分,經總顧問戊p○○同意後,才能向丙p○○拿,丙p○○沒有決定權。就我所知,集團組織運作及行銷,因總顧問戊p○○對行銷比較專業,藍○○是自己管理財務,可能就請戊p○○在市場行銷上規劃,所以經銷合約書、專案、市場運作等策畫,應該是總顧問戊p○○(審卷七第187-193頁)。又,證人即被告乙玄○○於審理時證稱:「美的世界集團」實際負責人,應該是戊p○○,還包括藍○○,他們2人都是負責人;戊p○○都在做組訓工作,每一次組訓都是戊p○○當我們的講師,於101年前都是戊p○○主講,至於集團經營方向我不知道,也不知情戊p○○是否涉入財務(審卷八第203頁)等語。且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偵查時證述:戊p○○是總顧問,統籌一切運作(中檢101他6529卷第406頁)等語;並於審理時證稱:我在「美的世界集團」有擔任講師工作,是在說明會或餐會中講解集團業務、產品等,我都依照集團給的單子34-3(詳見審卷八第367頁)等資料去講,也就是用10萬元開店作生意。又集團講師是由總顧問戊p○○徵選、評定的,並由戊p○○先幫我們訓練上課,集團每月付我講師費10萬元。而十大專案、十大執行長是集團授權,是董事長藍○○和總顧問戊p○○同意、決定的,但剛起步即被查獲(審九卷第32-35頁)等語。據上而論,被告戊p○○雖未為「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係實際操控「美的世界集團」之決策(包括各種專案制度內容、階級職稱、各階級紅利發放比例、推薦獎金比例等),並活動策劃(包含旅遊及餐會之舉辦、選任講師、授課內容、組訓課程等),是被告戊p○○確為「美的世界集團」之實際決策、經營者甚明。
⒉復查,證人即被告(委外會計人員)戊R○○於審理時證稱:
我於101年5、6月間成立自己工作室,藍○○於101年12月底打電話問我,說「有一些稅務、帳目、公司設立上的問題想跟我接洽」、並說「原先會計所作帳目都看不懂,先試用我3個月,試用期如果OK就繼續」,所以我自102年1月間起,開始幫集團工作。剛開始藍○○都問我關於美容、餐飲、旅遊之新公司設立等問題,要我幫忙找相關資料,而實際上藍丕澤是要我接記帳工作,但因卡在5月份申報營業所得稅,所以藍○○就說把去年的帳都整個申報完後,再轉給我,所以就暫時幫忙核對帳本。我原本都在家作,但藍○○要求距離集團近一點的辦公室,不能把文件帶回家,所以帶我去「千齡律師事務所」即民生南路135號4樓那邊,該處是獨立空間,只有我一個人,有時候我會請一個小姐來幫忙。工作內容是稽核帳目,即核對發票和報表上的金額是否一樣,後來也把新單的資料傳真給我,要我幫忙加總,並我也看支帳,但只看過丙p○○那邊的,西門辦公室的我沒看過;而我並未見到發票,只是看丙p○○印出來的報表,內容就是每天的收支,也沒有會計科目,類似流水帳而已,即每天收了多少新單的錢,支出的可能是付給小馬租車、京星港式飲茶、喜來登飯店的費用等等,還有一些是經銷商拿錢回去的,而我從未看到集團有何銷貨或勞務收入的發票。彙整後的報表,當初藍○○和戊p○○跟我說,直接交給丙p○○和壬N○○,還會一份給戊p○○,也就是報表會給戊p○○、丙p○○、壬N○○3人看,西門辦公室的部分是用傳真的,古亭辦公室的部分有時是我拿過去,有時請小姐拿過去。剛開始都是藍○○跟我談的,我要請款時,才叫我去找戊p○○(審卷七第214至219頁)等語。又參酌,被告戊p○○與丙p○○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洪:明天要現金2600多萬元還有7-11的,目前統計出來西門就要250萬」、「陳:今天2000多萬?為什麼」、「洪:5天啦,5天啦,5天的量」、「陳:什麼叫5天的量?」、「洪:就是連休4天再包括1月2日的」、「陳:妳現在這些帳我看蠻有問題的妳知道嗎?因為妳每天收的都已經超過300萬元,為什麼還會產生這種問題?」、「洪:每天我們要支出的現在每天都500多耶」、「陳:對啊,但是一天沒有5、600進來嗎」、「洪:最近休假休得比較少,多100多,我這邊有1600的」、「陳:不是啊,妳們每天要這樣弄,代表數目太大,就是帳面有問題,不然就是庫存的方式已經有問題了,要想這個問題啊,再弄幾次公司就倒了」等語(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114反頁)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戊p○○就「美的世界集團」所有收入、支出款項之帳目,除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人員外,亦委請被告戊R○○審核、加總,並將彙整結果一份交由其審閱;且就集團財務收支狀況,戊p○○係處於指揮、命令之角色,即需向戊p○○報告、彙整,經其同意後,始得撥放款項。從而,被告戊p○○不僅實際掌控集團相關執行、推展業務之決策,亦實際操控集團資金運用、財務管理等事項。
⒊又查,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集團的佈達、公告
都是從古亭辦公室3樓出來的,因為當時都會蓋一個「陳庚」的章(審卷六第356頁)等語;且證人即被告庚z○○、丁V○○於偵查時均證稱:集團所有事的決策,都是由戊p○○決定的,因為壬N○○有些事處理時,她會說要問戊p○○(被告卷㈥第43頁、被告卷㈤第212頁)等語。又證人丁G○○於審理時證稱:我的工作是編排報紙,也有作名片DM海報的印刷;報紙部分除了「美的世界集團」30份左右報紙之編排外,我還有幫別家報社作編排。「美的世界集團」報紙主要編排內容,大部分是報導旅遊、商品,還有一些餐飲活動,我覺得應該是廣告性質,因為都是廣告商品。至於報紙的銷售量為何,我不清楚。包含編輯、排版、印刷、裝訂、運費等,集團總計每期7萬元,自100年4月1日到102年3月29日止,總共216期,每期有24個版,印刷5000份,每期7萬元,總共請領金額是1512萬元,費用都向丙p○○請領;請款要有一個三聯單,三聯單上必須有戊p○○簽名確認,丙p○○才會付款。我每期利潤約2萬元,都收現金。又報紙內容本來都是藍丕澤和戊p○○一起看,後來藍○○說「戊p○○是公司的顧問,給他看就可以了」,所以後來都是由戊p○○核稿、確認。
且1年多來我有幫「美的世界集團」採購7、8000個音樂盒,每個成本430元,並於查獲前1、2個月,代辦500個行李箱進口,之前他們說一個是1300元,因認識的廠商在大陸,變成一個850元(審卷七第173-179頁)等語。另參酌,觀之被告戊p○○與藍○○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藍:喂,『老大』,怎麼樣?」、「陳:那個Yuki昨天有拿兩卡箱子來,啊你來拿回去」、「藍:在你那邊是嗎?」、「對對對、在1551哦」(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114頁)等語;並證人辛酉○○於審理時證稱:我聽藍○○說「有些決定還是要經過後面的老大」,老大就是「陳庚」(審卷七第34頁)等語;是「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即實際經營者應為被告戊p○○,藍○○僅是聽從被告戊p○○命令行事之人而已。總括而言,「美的世界集團」相關決策之佈達、公告,即以被告戊p○○之名義(「陳庚」)下達;且集團對經銷商主要宣傳、推廣及傳遞訊息之報紙,均係由被告戊p○○審核、確認,並簽准撥付費用;又如前所述,就集團之相關業務制度、活動等之策畫、執行,亦均由被告戊p○○決定。是「美的世界集團」之實際經營首腦,應為被告戊p○○,即由被告戊p○○統籌「美的世界集團」一切事務;並其下發展二大系統:『古亭辦公室』、『西門辦公室』,分別由藍○○、壬N○○負責管理;再由該二大系統發展、延伸等情,應堪認定。
⒋綜據上述事證以觀,自足以認定被告戊p○○確為「美的世界
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從而,被告戊p○○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已堪認定。
㈢被告壬N○○(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亦為高雄行政中心、
臺南行政中心、宜蘭行政中心等處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行;且於藍○○過世後,亦實際負責統籌古亭辦公室財務事項):
⒈被告壬N○○係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此經證人即被告丁V○
○、癸g○○、丙N○○、庚z○○、午○○、乙己○○、癸f○○、戊S○○、戊U○○、丁l○○、X○○、甲X○○(以上均為西門辦公室員工)、戊A○○分別於偵查、審理時證述甚詳,其等均證稱:西門辦公室負責人是壬N○○,我們都是依壬N○○指示辦事,薪資也是向壬N○○支領(被告卷㈤第212、235、304頁、被告卷㈥第77、181、208、230、256、309、383、415、452頁、審卷六第296、308頁、審卷七第101、107、108頁)等語;並證人即被告癸g○○於偵、審時證稱:資訊部依各經銷商加入的日期、金額劃分好,我依報表手算金額,整理完後,要先給丙N○○審核,核對無誤後,再交給壬N○○,由壬N○○拿現金或帳本給丙N○○,再交給我匯款,所以匯款多少錢是要經過丙N○○、壬N○○核准;壬N○○曾交付丁V○○、戊A○○、戊U○○、臺北美容公司等之帳戶給我,以為領款、匯款之用,我匯款的單位有臺南行政中心、高雄行政中心、宜蘭行政中心、臺中行政中心、花蓮行政中心等。又禮券是每個月連同車馬費一起寄送給各行政中心,禮券是壬N○○交給我的,我會先跟壬N○○或丙N○○說「某種禮券不夠」,後來由丙N○○去購買,之前就是直接打電話跟丙p○○請領;各該行政中心所提供之帳戶,都是由壬N○○決定、支用,並公司大小章都是放在壬N○○那邊(審卷六第350-356頁)等語。據此而論,西門辦公室員工均由被告壬N○○管理、指示分派工作,並向被告壬N○○支領薪資;且所有收入、支出之款項及其報表,均需由被告壬N○○審核。復依證人丁V○○、丁l○○於審理時證陳:是壬N○○要我們資訊室人員繪製西門辦公室經銷商上下線組織圖(審卷六第301頁、審卷七第50頁)等語。從而,被告壬N○○確係實際管理並統籌西門辦公室所有業務,而為西門辦公室之實際負責人甚明。是被告壬N○○辯稱:我並非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復次,被告壬N○○亦為高雄行政中心、臺南行政中心、宜蘭
行政中心等處之實際負責人,業經證人即被告癸W○○(高雄行政中心人員)、丙t○○、丁乙○○(以上均為臺南行政中心人員)、丙辛○○、b○○、乙庚○○(以上均為宜蘭行政中心人員)於偵查、審理時證述在卷,其等均證稱:該等行政中心之實際負責人為壬N○○,我們都是依照壬N○○指示,而辦理相關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及新人禮等事務,薪資部分亦由壬N○○匯入,以為支應(被告卷㈠第135、273、274頁、被告卷㈡第30頁、被告卷㈧第154、178頁、被告卷㈧第126頁、審卷五第75-86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癸N○○於審理時證稱:癸W○○、戊r○○、辛F○○3人都是我介紹給壬N○○,而進入高雄行政中心任職,但用不用就是壬N○○的事情,也就是高雄行政中心擁有決定權的是壬N○○(審卷五第19
5、196頁)等語;並證人丙t○○於審理時證述:我自101年11月底起在臺南行政中心任職,至102年2月初生病住院前;是壬N○○要我負責臺南行政中心的行政工作,並臺南行政中心即臺南市○○路○段○○○號5樓房屋,是壬N○○與屋主接洽,因壬N○○比較忙,而由我幫她與屋主簽約,但我在合約書上我有寫「代簽」,承租人是壬N○○,我是代理人,租金亦集團支付;臺南行政中心的事務,如果有需要的話,我會直接打電話問壬N○○(審卷七第40-42頁)等語。依上所述,被告壬N○○確為推展「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等業務,而在高雄、臺南、宜蘭等處成立各該行政中心,負責轉發由西門辦公室匯入之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等款項,並將新加入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轉寄至西門辦公室,故被告壬N○○係為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實際負責人,亦堪認定。
⒊又,被告丁V○○、戊A○○均係依被告壬N○○之指示,而為「
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依被告壬N○○之要求,而分別提供丁V○○A、B帳戶、戊A○○A帳戶,以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匯入投資款項之用;且被告戊U○○、癸W○○亦依被告壬N○○之請求,提供戊U○○合庫帳戶、癸W○○A帳戶,以為集團經銷商匯入投資款項之用,此為被告壬N○○於審理時坦認不諱,並據證人被告丁V○○、戊A○○於審理時(審卷六第298頁、審卷七第87-92頁)、證人即被告戊U○○、癸W○○於偵查時(被告卷㈥第322頁、被告卷㈠第136、275頁)證陳在卷。又,被告癸W○○(高雄行政中心)、丙t○○、丁乙○○(臺南行政中心)、丙辛○○(宜蘭行政中心),亦因被告壬N○○之要求,分別提供癸W○○B帳戶、丙t○○合庫帳戶、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丙辛○○合庫帳戶,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轉發予各地區大盤經銷商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癸W○○、丙t○○、丁乙○○、丙辛○○於偵查時(被告卷㈠第13
6、275頁、被告卷㈡第30頁、被告卷㈧第126頁)證稱明確。再者,證人即被告己G○○證稱:有經銷商問我,我才會去問壬N○○『東海漁村餐廳有沒有額度可以刷』,我知道可以刷卡入會的,「東海漁村餐廳」是特約商店,與美的世界集團的窗口,就我所知是壬N○○(審卷九第73反、77頁)等語。由此可知,被告壬N○○為「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管理集團就各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繳交經銷商投資款之額度、及運用前開各帳戶匯入經銷商投資款、匯款各地行政中心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即實際執行集團資金收入、支出等相關事宜。
⒋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稱:古亭辦公室的帳目是向藍
丕澤報告,藍○○過世後,則依總顧問戊p○○指示,改向壬N○○報告;車馬費支出部分,於藍○○在世時,藍○○要我點交現款給己j○他們,以為給付各經銷商,而於藍○○過世後,就由壬N○○來支應,即每天晚上壬N○○會自己或派丙N○○、有時丁V○○也會來,自古亭辦公室將每日新單現金帶走,並於早上再派丙N○○將該日應發之車馬費及禮券運來古亭辦公室;且作完當日報表、下班後,全部都要交給藍○○,而於藍○○過世後,壬N○○就會來拿報表,有時會派丙N○○或丁V○○來拿。我是負責禮券的庫存,下班前將報表和庫存的數量向藍○○報告;藍○○過世,就交給壬N○○處理(審卷五第29-45頁)等語。且被告丙N○○、丁V○○係依被告壬N○○指示,每晚自古亭辦公室搬運現金至西門辦公室,交予被告壬N○○,復於每天早上,再由被告丙N○○將款項運至古亭辦公室乙節,亦據證人即被告丙N○○、丁V○○於審理時(審卷六第295、309頁)證述屬實。據此得知,被告壬N○○不僅為西門辦公室、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之實際負責人,於藍○○去世後,亦接掌古亭辦公室所有款項支出、收入等財務事項。
⒌準上而論,被告壬N○○不僅實際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高雄
、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亦於藍○○去世後,統籌所有西門及古亭辦公室之財務管理,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展,且屬頂尖之大盤經銷商(詳見附圖三編號1壬N○○組織圖所示),足見其所負責管理範圍,已涵蓋「美的世界集團」大部分之事務,甚至於藍○○去世後,負責統合、處理集團所有財務的進出狀況。申言之,「美的世界集團」成立初期,係以被告戊p○○為首腦,其下由被告壬N○○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這一條支線,而由藍○○負責管理『古亭辦公室』這一線,而於藍○○去世後,則由被告壬N○○統籌西門、古亭辦公室所有財務事務,故被告壬N○○在「美的世界集團」之地位,僅次於首腦即被告戊p○○,而位居第二把交椅。從而,被告壬N○○應屬「美的世界集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已堪認定。
㈣被告丙p○○(統籌古亭辦公室事務之人):
⒈被告丙p○○(綽號YUKI)係藍○○之特別助理,協助藍○○
綜理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古亭辦公室之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及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審閱;並負責核發古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底以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又於古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將合約書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於當日將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復次,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再者,丙p○○依戊p○○之指示,將上述「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西門辦公室負責人壬N○○對帳,由壬N○○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壬N○○於當晚指派丙N○○、丁V○○前來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天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若古亭辦公室之現金不足以支付翌日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或古亭辦公室所收取之現金扣除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後仍有多餘之現金,均由丙p○○向壬N○○回報,由壬N○○指派丁V○○、丙N○○以前揭方式在古亭、西門2處據點之間搬運現金支應,丙p○○與丙N○○均各自製作收支憑據相互交接等情,業據被告丙p○○於審理時所供認,核與證人即被告丁V○○、丙N○○於審理時(審卷六第295、309頁)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即被告己C○○、壬b○○、壬P○○、辛G○○、己o○○、壬x○○、庚甲○○、丙c○○、丙V○○、壬亥○○、G○○、壬F○○、己j○(以上均為古亭辦公室員工)於偵查時(被告卷㈦第46、
96、146、180、234、248、262、278、314頁、被告卷㈧第
32、45、77、82)均證述在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為真實。
⒉準上而論,並參酌前開被告戊p○○與丙p○○間之通訊監察譯
文(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114反頁)可知,被告丙p○○為藍○○之特別助理,依藍○○之指示,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人事、薪資發放、資金收支等財務事項【即就每日加入經銷商投資金額等收入款項(每日新單收帳)、及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每日支帳),加總彙整】;且被告戊R○○(委外會計人員)亦應將西門、古亭辦公室彙整之財務資料,其中一份持交被告丙p○○,並如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即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是被告丙p○○就古亭辦公室財務等事務,其地位僅次於藍○○,即全盤了解「美的世界集團」收入資金,只有來自於各經銷商之投資款項,而無其他收入來源。換言之,被告丙p○○就其職掌業務範圍,應得明確瞭解、知悉,發給各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均係來自下線經銷商之投資金額,而集團並無其他資金或營業利潤之收入。又,就上開「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被告壬N○○對帳,由被告壬N○○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翌日上午再由壬N○○將古亭辦公室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指派丙N○○、丁V○○於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之行為觀之,益徵被告丙p○○不僅參與集團核心財務事項,亦對於集團資金運用相關事宜,甚為明瞭。
⒊據上可知,被告丙p○○為統籌執行古亭辦公室相關事務之人
,且管理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重要事項,是被告丙p○○已非一般不知情之上班族員工,而係深入執行處理「美的世界集團」重要資金、財務調度事項,堪認係其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之人。從而,被告丙p○○確有擔任「美的世界集團」之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應屬「美的世界集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實堪認定。
㈤被告丁V○○(臺北美容公司名義負責人):
⒈被告丁V○○係「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如附圖三編號2己G
○○組織線下),在西門辦公室負責將新進經銷商名單資料鍵入電腦,並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將其個人名下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又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早晚各1次,與丙N○○共同受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繳納之現金投資款,經丙p○○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丁V○○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保管,翌日上午再由丙N○○、丁V○○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支應開銷);且依壬N○○之指示,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並簽署汽車買賣合約書,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ADD-3917號自小客車登記在丁V○○個人名下等情,此為被告丁V○○於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理時(審卷五第98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轉帳傳票一覽表、傳票翻拍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156-168頁、第183-197頁)、前開「臺北美容公司」之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102年4月24日合庫城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A○○、丁V○○、臺北美容公司交易明細及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雄檢101他10341卷㈠第95-154頁、卷㈡第83-109頁)等附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依前述被告丁V○○之參與程度,其不僅為「臺北美容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並先後提供個人名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自102年2月間起,早晚各1次,與丙N○○共同受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繳納之現金投資款,經丙p○○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丁V○○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保管,翌日上午再由丙N○○、丁V○○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支應開銷)。是依前開各情綜合以觀,足徵被告丁V○○前開行為,已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是被告丁V○○確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被告壬N○○等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已堪認定。
㈥被告丙N○○(西門辦公室財務主管):
⒈被告丙N○○為西門辦公室員工,負責現金之收發放等財務事
項,即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納日週報表(西門辦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明細等),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由癸g○○持現金或存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至各地行政中心,或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乙己○○整理之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復於102年2月底起負責西門辦公室禮券之採購、管理等事務。又自102年2月間起,依壬N○○之指示,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向丙p○○領取當日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付予壬N○○保管,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指示,與丁V○○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丙N○○並與丙p○○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接等情,此為被告丙N○○於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丁V○○、癸g○○於審理時(審卷六295頁、第350-356頁)、證人即被告乙己○○於偵查時(被告卷㈢第282頁)證述情節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實堪信為真實。
⒉依前述被告丙N○○之參與情形,其每日審核西門辦公室應發
放各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明細之出納日週報表,及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並負責西門辦公室禮券之採購、管理等事務;又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向丙p○○領取當日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付予壬N○○保管,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指示,與丁V○○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且丙N○○亦與丙p○○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接等情以觀,足認被告丙N○○係為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不僅審閱各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亦參與集團資金(現金)調度處理,故被告丙N○○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統籌財務之人員,而有擔任「美的世界集團」之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從而,被告丙N○○確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被告壬N○○等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實堪認定。
㈦被告戊A○○(宜蘭美容公司名義負責人):
⒈被告戊A○○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
案」,以西門辦公室為其辦公處所,依被告壬N○○之指示,以其名義登記為「宜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戊A○○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管理,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等情,此為被告戊A○○於審理時供認不諱,並有前開「宜蘭美容公司」之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102年4月24日合庫城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A○○、丁V○○、臺北美容公司交易明細及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02年4月16日一萬華字第00026號函暨所附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及宜蘭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戊A○○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㈠第95-154頁、卷㈡第83-109頁、164-173頁)等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事實,應堪採信。
⒉據上而論,被告戊A○○係為「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並先後提供個人名下之戊A○○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足認被告戊A○○前開行為,已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是被告戊A○○確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被告戊p○○、壬N○○等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亦堪認定。
㈧被告戊U○○(美容專案講師):
⒈被告戊U○○為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講師,負責推廣美
容專案,依壬N○○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分析、推銷美容產品;且被告戊U○○提供其名下之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等情,此為被告戊U○○於審理時供稱不諱,並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理時證述:戊U○○是西門辦公室的員工,他主要職務是美容產品的解說,即美容產品有不同的成份,針對成分方面的解說和分析;又我有向戊U○○借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和印章,因為我信用有瑕疵,不能用我的,所以向戊U○○借用(審卷五第107頁)等語相符,且有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北三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U○○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63-66頁)、及被告戊U○○提出之中山醫學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物理治療師證書、講課內容之PowerPoint資料影本1份(審卷三第49-58頁)等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戊U○○即為「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之講師,負責在
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介紹美容產品;是其行為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實堪認定。再者,被告戊U○○並提供其名下之戊U○○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復於102年2月15日農曆年期間,搭乘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高鐵站,將集團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予各地行政中心成員,再由各地行政中心轉發予各地經銷商。是依被告戊U○○參與集團運作之程度,實與一般領取工資之受僱人相差甚鉅,而有參與集團核心運作之部分行為,益徵被告戊U○○已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該當於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要件。從而,被告戊U○○辯稱:伊僅係受僱,擔任美容產品介紹之工作云云,尚據無據。
㈨被告甲c○○(集團講師):
⒈被告甲c○○確係集團講師,依指示在集團所舉辦之各旅遊、
餐會等活動中,替經銷商講授組訓課程,向全國各地經銷商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此為被告甲c○○於審理時供認不諱;復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證稱:我有幾次聽過甲c○○講課,授課內容都是依照總顧問戊p○○指示來講,也就是用10萬元開店作生意,不是叫你投資,即「綜效行銷專案」,並介紹一些通路,包含租車、飯店、旅遊等,因為甲c○○是講師,而我也是講師(審九卷第32、33、41頁)等語,並證人癸P○○於審理時證述:去旅遊時有組訓課程,戊p○○、甲子○○、甲c○○、乙玄○○等人會上台講解制度和遠景,而集團能講的人還是有限(審卷七第250頁)等語,及證人即被告丁R○○於審理時證稱:甲c○○、乙玄○○他們是講師(審卷五第255頁)等語;證人即被告丙辛○○於審理時證述:甲c○○他是講師,是全省性的講師(審卷五第86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壬宇○○、癸N○○於偵查時證稱:集團會派乙玄○○、甲c○○、甲子○○等講師,到貴族世家一心店講授集團之制度、旅遊及產品等,戊U○○也會來上美容課(被告卷㈠第51、103頁)等語。是被告甲c○○確擔任集團講師甚明。
⒉又被告甲c○○因擔任集團講師,每月向集團支領3至10萬元
講師費乙節,亦為被告甲c○○所是認,核與證人即被告甲子○○證述情節相符,是亦堪認為真實。至被告甲c○○雖辯稱:
集團的大盤商都是講師云云;然查,集團講師係個人先表達有意願,經總顧問戊p○○評定選任、安排教育訓練課程,遵從集團排定之時間、地點,依集團所發給資料講授,此據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審卷九第32、41頁)證詳在卷。
依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之講師,均需經由戊p○○徵選評定,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受訓完成後,始得成為講師,而由集團安排至各處講授,每月領得10萬元之講師費。從而,被告甲c○○所辯上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⒊被告甲c○○係「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並
擔任集團講師,在集團所指定之各說明會、餐會及組訓活動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且因此每月獲取3至10萬元講師費;是被告甲c○○確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且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而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故被告甲c○○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應堪認定。
㈩被告癸N○○(「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
⒈被告癸N○○與壬宇○○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由癸N○
○實際負責經營;被告癸N○○於101年5月間,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投資100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而於101年10月8日升格為大盤經銷商;又於101年11月間起,轉租「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以為被告壬N○○成立高雄行政中心等情,此為被告癸N○○於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如附圖三編號5辛M○○組織圖可查;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查,證人即被告癸W○○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我母親癸N○○以我的名義,但是由我自己出10萬元,加入禮券專案,而由母親癸N○○幫我拉下線,累積成為大盤;另外,我還有投資10萬元加入美容專案;我母親癸N○○因拉下線所獲取之推薦獎金,我不知道,因為都是由我母親癸N○○領取推薦獎金(被告卷㈠第110-113頁、第137頁)等語,且被告癸N○○亦自承除前開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投資外,亦於101年7月間以女兒癸W○○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據此,如附圖三編號7癸W○○組織圖,實際上係被告癸N○○以其女兒癸W○○名義投資加入,並由被告癸N○○招攬下線,而由被告癸N○○獲取該等推薦獎金甚明。
⒉又,被告癸N○○並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由癸N
○○以「首相小吃部」名義申請),以供新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以前開刷卡機刷卡繳交投資款;被告癸N○○以前方式,即以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刷卡之投資款:⑴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1090萬元、⑵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之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計310萬元、⑶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之台新銀行南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160萬元等情,亦據被告癸N○○於偵、審時坦承在卷,並有前開合作金庫銀行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聯邦銀行、台新銀行提供之「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含合作金庫銀行部分刷卡單)、檢察事務官整理之刷卡機交易明細(篩選出刷卡金額為10萬元及10萬元倍數之部分)、台新銀行102年6月13日刑事陳報狀(被告卷㈨第120-290頁)等附卷可稽。是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準上而論,被告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及女兒癸W○○
名義,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禮券專案,並均成為大盤經銷商,其有如附圖三編號5、6(即辛M○○組織圖、壬宇○○組織圖)、編號7(即癸W○○組織圖)之下線人數,當得獲取依如上計算式之推薦獎金之不法利益。又被告癸N○○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如前所述之投資款,計1560萬元。是被告癸N○○之行為,已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從而,被告癸N○○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已該當於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行為人」要件。
被告癸W○○(高雄行政中心人員):
⒈被告癸W○○任職高雄行政中心,負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
所繳交之現金、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癸W○○並提供其所有癸W○○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癸W○○A、B帳戶,再依壬N○○之指示領出交付壬N○○,或轉出至壬N○○指定之帳戶,亦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又,被告癸W○○亦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等情,此據被告癸W○○於偵、審時供認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告辛F○○、戊r○○於偵查時(被告卷㈠第171、172頁、第214頁)證述屬實,且有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102年4月17日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癸W○○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及開戶印鑑卡(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8-44頁)、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102年4月25日合金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癸W○○、首相小吃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68-81頁)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⒉依被告癸W○○之參與程度,其不僅為高雄行政中心人員,並
提供個人名下癸W○○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是依前開各情綜合以觀,足徵被告癸W○○前開行為,已使「美的世界集團」不斷擴充、推展其組織之經銷商人數、投資金額,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從而,被告癸W○○,已該當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行為人」,實堪認定。
被告甲子○○(新竹、甲子○○臺中據點負責人,並講師):⒈被告甲子○○係「美的世界集團」大盤經銷商,並以新竹市○
○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新竹據點)、臺中市○○路○○○○○號4樓(甲子○○臺中據點)等處為其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又依戊p○○之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並每月領得講師費10萬元等情,此為被告甲子○○於偵、審時供認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告蘇佩芝於偵查時(中檢101他6529卷第369-372頁)證述屬實。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⒉被告甲子○○設立前開辦公據點,並擔任講師,積極參與「美
的世界集團」說明會、餐會之講演、分享說明;又觀之如附圖三編號11甲子○○組織圖,其所招募下線人數,依前開推薦獎金計算方式,及每月得向集團支領10萬元講師費等之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等綜合觀之,其儼然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新竹、臺中地區之主要行銷者之一,足徵被告甲子○○係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利用前揭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從中賺取推薦獎金等無訛,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是被告甲子○○確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應堪認定。
被告乙玄○○(桃園據點負責人並講師):
⒈證人即被告戊p○○於審理時證稱:乙玄○○是集團超級講師,
每個人都很喜歡他去上課,所以乙玄○○的業績能從10萬元作到6000多人,一個月能賺300至500萬元,因為他很受歡迎,大家都要找他去講,他講了大家都會參加,他講的已經代表千萬經銷商的版本,因為他的組織作得很大,他當然是超級講師,並集團對乙玄○○的所有說明內容都非常要求,所以乙玄○○是不是講師沒有多大的關係。乙玄○○自100年7月23日投資加入起,自己在桃園就有辦公室,也是集團設定的分公司,且在廣告媒體上都有刊登說明;因為組織裡面的開發就有涵蓋獎金在裡面,本身就有開發責任,獎金本身就有2.5%到10%是屬於開發獎金、輔導獎金的額度,所以沒有特別撥一筆款項補助分公司。又乙玄○○擔任十大執行長之一,並不是我自己封的,都有溝通過,看專案內容是不是很熟悉、能不能講解得很清楚,我們估算一個執行長從10萬元一年下來預計會撥到1260萬元的金額,當然他必須要有這個專業,或是原來的組織已經能夠賺到那些錢,才有可能接這個位子,所以乙玄○○有同意擔任旅遊執行長,不然他怎麼會上台(審卷九第91、92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證陳:
就我所知集團的講師有我、乙玄○○、甲c○○等人,講師是經過總顧問戊p○○徵選、評定的,成為講師後,集團會安排教育課程、每週講課地點,我們就依照資料的模式去講。乙玄○○是「美的世界集團」講師,他也有到各地區講課,怎麼不是講師,且我聽過太多次乙玄○○上台講課,他授課內容是經驗分享,就是講他是如何作的。乙玄○○在桃園有設立桃園分公司,而營業據點與分公司之差別,是集團要授權、確認才是分公司,至於營業據點是經銷商自己設立的,作為經銷商自己聚會的場所,而桃園那邊是分公司,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就是桃園分公司(審九卷第32-35、41頁)等語;復次,證人即被告己G○○於審理時證述:集團的講師是由戊p○○同意,經過培訓、並安排課程上課,就我所知講師有我、乙玄○○、甲子○○、甲c○○等人,而我有領取每月講師費10萬元,至於乙玄○○是否領講師薪水,我不知道;是因為乙玄○○說他是講師,也去講課,跟我的情況一樣,所以認為乙玄○○也是講師(審卷九第72、73頁)等語。又,證人癸P○○於審理時證述:去旅遊時有組訓課程,除戊p○○講解外,並有甲子○○、甲c○○、乙玄○○等人會上台講述制度和遠景(審卷七第250頁)等語,及證人即被告辛M○○於審理時證述:我到臺中參加一次說明會,當時是乙玄○○在台上講課,他講了以後我有一點心動,我只問他「利潤從哪裡來」,他說「利潤是團購、租車、飯店可以打折」,我心裡想五星級飯店不可能打折,乙玄○○甚至於還說團購的好處,還說「我們有所有權,我們是無店面的統一超商,不用保證金幾百萬元租店面」,我聽了這個理念後,就認為有這麼好的方法;後來壹週刊和報紙都指稱「美的世界集團」是吸金公司,但甲子○○後來沒事了,甲子○○就解釋集團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公司,乙玄○○甚至在台上說「這是合法的,如果再檢舉,就要告對方誣告」。我認為無店面的方式很聰明,他講的和我經營工廠的方式不一樣,包含飯店經營模式,也不用去經營飯店,就可以有這麼多人來消費,只要回饋20%就好,所以才相信集團是合法的公司。而集團的講師有乙玄○○、甲c○○、己G○○、甲子○○等,至於戊p○○,他是在聚餐時講解他的經營理念,大家當時都說他是很好的財政部長(審卷九第317、318頁)等語。綜據上述事證以觀,不論被告乙玄○○是否每月向集團領有10萬元講師費,實際上被告乙玄○○確有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組訓課程、餐會、說明會等活動中,向不特定大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是被告乙玄○○確為實質之集團講師無訛。
⒉被告乙玄○○確屬大盤經銷商,並以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16樓之3為其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此為被告乙玄○○於審理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告戊p○○、甲子○○證述如前,且有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在卷可按。又,被告乙玄○○前開桃園據點,係屬「美的世界集團」之『分公司』等級,亦如證人被告戊p○○、甲子○○證述在卷,業如前述;並該處是作為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是被告乙玄○○前開桃園據點,確有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亦堪認定。從而,乙玄○○辯稱:桃園住處僅是單純聊天交友的地方,在我成為經銷商前,早已承租該地點,做為交友聯誼使用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乙玄○○雖辯稱:依集團規定,經銷商晉昇至新大盤經銷商時,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且經銷商加入滿一年時,可選擇退出領回「經銷保證金」,重新另行加入其他大盤經銷商,然起訴書未清查扣案之組織表所列之下線經銷售是否有上述所列與我無關之情況,即遽論我的組織體系經銷商人數已達6164人顯有違誤云云。惟按,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亦如前述;本件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係來自前述扣案G○○電腦內之存檔資料,並由被告乙玄○○招攬之下線,由下線再向下漫延繼續介紹參加人;且已扣除期滿1年領回保證金之經銷商部分,已如前述;故不論「美的世界集團」之制度,就所招攬下線晉昇新大盤經銷商,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之經銷商,均為被告乙玄○○線下之組織體系經銷商。
⒊依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所示,其招募下線人數眾多,
並線下組織總投資金額高達6億多元,是被告乙玄○○依前述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等,所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甚鉅。又被告乙玄○○擔任講師,在「美的世界集團」說明會、餐會及組訓課程中講演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並以分享投資經驗說明,鼓吹各經銷商加碼投資或新經銷商加入;且以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為其辦公據點(分公司),儼然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桃園地區之主要行銷者。況如證人即被告戊p○○前開證述,被告乙玄○○業績能從10萬元作到6000多人,一個月能賺300至500萬元,是千萬經銷商的模範版本,也是超級講師;且證人即被告甲子○○證稱:被告乙玄○○是集團列名編號1號之人(審卷九第33頁反面)等語,在在證明被告乙玄○○於「美的世界集團」中占有重要地位,並集團吸引、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之指標人物。綜上,足徵被告乙玄○○確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是被告乙玄○○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實堪認定。
己G○○(己G○○臺中據點負責人並講師):
⒈被告己G○○於調詢時供陳:臺中喜佳美商務飯店512房是集
團承租給我使用,作為介紹集團商品及銷售制度之用(中檢101他6529卷第411頁)等語;並於偵查時陳稱:「(你的辦公室在何處?)喜佳美大飯店裡面的一個行政套房,是512號房」、「(你在喜佳美飯店承租那間套房當作辦公室,工作內容為何?)整理有人要加入的名單資料,影印完要傳真到臺北,我再把當日資料整理後寄到臺北……」、「經銷商要加入,會先去喜佳美飯店的1樓餐廳,由我講解,如果我不在,就由他們的上線講解,講完之後他們自己去匯款,匯款完之後會把匯款單正本拿到喜佳美飯店交給我,我使用的辦公室是集團租的,是壬N○○租的,租金是臺北總公司付的」(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55頁)等語。由此可知,被告己G○○係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為其聯絡據點,在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乙節,實堪認定。從而,被告己G○○辯稱:臺中市喜佳美飯店租賃512、810號房,並非用以招攬會員,而是各地經銷商至臺中出差時長期暫住所用,僅集團請我代為處理租賃事宜云云,應屬事後避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己G○○為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在臺中地區之聯絡人
,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己G○○臺中據點)為其辦公據點,在該處從事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並在「喜佳美飯店」1樓大廳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已如前述。又,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組訓課程、餐會等活動中,向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且提供其名下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及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用,此為被告己G○○於偵、審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審卷九第33、34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102年4月23日合金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己G○○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30-139頁)、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己G○○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各1份(中檢101年度他字第10341號卷㈡第121、122頁)等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⒊檢視如附圖三編號2己G○○組織圖所示,被告己G○○下線人
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5330萬元,是依前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制度,被告己G○○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又,被告己G○○擔任集團之講師,在集團所舉辦之餐會、說明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分享、說明投資獲利經驗,並介紹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足認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復次,被告己G○○提供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益徵被告己G○○已參與「美的世界集團」重大之營運事項,除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及1樓大廳為其據點,在該處招攬下線、處理相關集團業務外,並參與集團在花蓮地區擴展業務之行為。從而,被告己G○○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無訛。
被告丁i○○(嘉義據點負責人):
⒈被告丁i○○於偵查時供稱:是乙玄○○請我提供杭州三街23號
作為集團在嘉義的聯絡處,如果有人要加入,就提供一個場所,讓他寫合約書,我在那邊受理,我本來有請一個員工,但他沒有2天就走了,其他時間就是我自己在做。又集團辦大型活動時,如果有人想加入,就會說在杭州三街23號那邊幫他們辦相關手續,所以經銷商會知道要去杭州三街23號加入(他二卷第199頁)等語。依此,縱認嘉義市○區○○○街○○號,係為被告丁i○○經營販售有機蔬果飲食之店面,被告丁i○○亦依此現成之營業場所,兼營推擴、招攬「美的世界集團」各種專案之聯絡據點;是被告丁i○○確在嘉義市○區○○○街○○號設立辦公據點,作為該集團在嘉義地區之聯絡處甚明。從而,被告丁i○○辯稱上情,應屬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尚難採信。
⒉被告丁i○○為嘉義地區大盤經銷商,依乙玄○○建議,以嘉義
市○區○○○街○○號設立辦公據點,作為該集團在嘉義地區之聯絡處,在該處所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已如前述;且提供其名下丁i○○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再由丁i○○領出後持往古亭辦公室繳納;集團應發放嘉義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亦由被告丁i○○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之後,攜回前揭嘉義市○區○○○街○○號之辦公據點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等情,已據被告丁i○○於偵、審時供承不諱,並有丁i○○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表1份(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7至19頁)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實堪認定。
⒊觀之被告丁i○○如附圖三編號12「丁i○○組織」,下線人數
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9890萬元,是依前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制度,被告丁i○○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又,被告丁i○○以嘉義據點,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且丁i○○合庫帳戶,亦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其已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嘉義地區之主要行銷者。據上,足徵被告丁i○○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已堪認定。
被告庚丁○○(新北市據點負責人):
⒈被告庚丁○○於偵查時供稱:「(你是不是有自己的辦公室?
)我的工作間就是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你的下線要加入,是不是會到那裡辦理相關的手續?)不一定全部會來,有時他們會自己到集團辦,我的工作室是做姓名學的,有時他們會來,會幫他們收錢轉去集團」(他二卷第169頁)等語。據此可知,新北市○○區○○街○○○巷○○弄○號處所,除作為被告庚丁○○經營姓名學外,亦兼營推擴、招攬「美的世界集團」專案之聯絡據點;是被告庚丁○○辯稱:該處僅為我經營姓名學之工作室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亦難採信。
⒉被告庚丁○○為新北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以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為其辦公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宜;被告庚丁○○並帶同有意願加入或已加入之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或餐會,由被告戊p○○或集團講師向與會者講解公司制度、投資內容、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等情,業經被告庚丁○○於偵、審時坦認在卷,並有如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庚丁○○並以其女兒即被告庚甲○○之名義,由其出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並由其獲取相關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乙節,亦為被告庚丁○○所是認,核與證人即被告庚甲○○於審理時陳述在卷(審卷九第367、368頁),亦堪信為真;從而,如附圖三編號14「庚甲○○組織」,實際上亦為被告庚丁○○所屬之下線甚明。
⒊檢視被告庚丁○○如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編號14「
庚甲○○組織」,下線人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120萬元,是依前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制度,被告庚丁○○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又,被告庚丁○○以新北市據點,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亦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新北市樹林地區之主要行銷者。據上,足徵被告庚丁○○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已堪認定。
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
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部分:
⒈被告壬宇○○、甲G○○、丙O○○、甲乙○○、丁A○○、辛A○○○
、壬申○○、R○○、丙I○○、辛M○○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此為被告壬宇○○等人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圖三壬宇○○等人之組織圖可按;是被告壬宇○○等人,確為「美的世界集團」之大盤經銷商。至被告丁亥○○雖於審理辯稱:伊僅為中盤,並非大盤經銷商云云;惟查,觀之附圖三編號9「丁亥○○組織」,被告丁亥○○之線下總投資金額高達2930萬元;且依前所述,被告丁l○○、庚甲○○、G○○等資訊部人員,均依經銷商合約書載明之介紹人,先以電話核對後,據以鍵入電腦而建立檔案,並該上線因此而享有權利(推薦獎金)、負擔義務(組訓費),是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丁亥○○辯稱其並非大盤經銷商,僅為中盤而已云云,顯係事後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壬F○○雖辯稱:我沒有招攬下線,都是他們主動參加,
我還叫他們不要加入,而關於推薦獎金部分,也是由我領出後交給他們云云;並證人即被告壬F○○之表弟戊午○○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在家中,從集團內部的報紙上得知「美的世界集團」,覺得好像還不錯,就跟我母親說,由母親去集團了解,並由母親以我的名義,計投資50萬元等語;證人即被告壬F○○之祖母壬D○○於審理時證陳:因看到家裡有報紙,報紙上有寫一些專案,我先生就說要參加,我們就去集團古亭辦公室,集團的人有介紹,我們投資參加10萬元,後來又加入80萬元;關於車馬費、禮券等都是我先生去領,而壬F○○事先均不知情,是老人家太貪心,想說可以領一些利息,是我們自己去加入的。我們與壬F○○住在一起,他住3樓、我住2樓,我的上線是壬F○○,當時壬F○○也叫我不要投資,是我先生自己偷偷去的等語。然查,被告壬F○○與證人戊午○○、壬D○○均有一定之親屬關係,並與壬D○○同住一處,則證人戊午○○、壬D○○欲投資高達50萬元、90萬元,焉會僅單因見「美的世界集團」所出報紙之介紹,而不詢問壬F○○所任職集團是否合法、獲利可靠性等重要投資因素,甚至不聽壬F○○之勸告,而執意投資?在在與常情不符;且依前所述,新加入經銷商所載寫之介紹人,即為其上線,並因此享有權利(推薦獎金)、負擔義務(組訓費),是苟如被告壬F○○係將推薦獎金退還戊午○○、壬D○○,甚至於不知道戊午○○、壬D○○為其之下線,則被告壬F○○豈不因此而額外各負擔高達1萬元之組訓費?從而,證人戊午○○、壬D○○等證言,顯係迴護被告壬F○○之詞;並被告壬F○○所辯上情,應屬事後卸責之詞,殊難採信。
⒊依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組織圖)
、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編號5(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含辛A○○○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組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所示,被告壬宇○○等12人之直接下線,均有一定人數,其等下線再行招攬、擴展,而有相當之組織規模,並使被告壬宇○○等12人得依前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制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且參以,被告壬宇○○於審理時陳稱:伊自101年6月間投資「美的世界集團」,迄成獲利約百萬元(審卷六第384頁反面)等語,是被告壬宇○○於約9個月期間,已有獲利達百萬元以上,益徵其等確領得高額不法獎金。
⒋又查,證人即被告丁l○○證稱:我是西門辦公室資訊室人員
,審查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及付款證明後,將之經銷商鍵入電腦,並依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上所寫之介紹人,而列為該介紹人之下線等語;是如附圖三「經銷組織圖」,是依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所載明之介紹人,而將之列為該人之體系下線,並據以統計、累積該人是否已達中盤(100萬元以上)、大盤(1000萬元以上)身分,亦以為對何人發放推薦獎金之標準。依此,苟非新加入經銷商確因該人推薦、介紹而投資,並於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載明為介紹人,集團相關人員實不可能平白無故將之列為下線,徒讓被告壬宇○○等12人,不勞而獲即取得推薦獎金、績效,並使集團徒增獎金之支出。再者,如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組織圖)、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編號5(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含辛A○○○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組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所示之各下線,如非因被告壬宇○○等12人之鼓吹、說明專案內容、制度、獲利等,以高獲利為誘因,或帶同、引介有意願加入者,前往「美的世界集團」舉辦之說明會、餐會、旅遊(組訓課程)等活動,而由戊p○○或其他集團講師,輪流吹噓加入投資專案之好處、集團經營之合法性、遠景等,則該等下線焉會決定將其等辛苦積蓄,甚至向外借貸之款項,以為投資「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從而,被告壬宇○○等人辯稱:下線之人都是認為「美的世界集團」是值得投資的事業,而主動加入,並非 伊等 招攬云云,尚屬無據。
⒌再者,依前開「美的世界集團」組織層級,係由層層下線如
網狀般的擴展,且依推薦獎金制度,其下線之小盤或中盤招攬新加入經銷商時,其上線之大盤、中盤(小盤經銷商招攬)或大盤(中盤經銷商招攬),亦得獲取如上之推薦獎金;是依此層層之傳銷制度,其等下線所招攬之經銷商,亦屬該等人之下線,尚不得以下下線經銷商,係由下線經銷商所招攬,即認被告壬宇○○等人並無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
⒍另參以,被告壬宇○○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帳戶
(下稱壬宇○○合庫帳戶),以為匯入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獎金等,而於高雄行政中心、臺南行政中心成立後,則轉向前開行政中心領取,再轉發給所屬下線等情,此為被告壬宇○○於偵查時供承不諱(被告卷㈠第12頁反面),並有合庫銀行松山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壬宇○○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4
1、142頁)可考;且被告R○○於101年11月以前,提供不知情之女兒甘佩蓉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新進路郵局帳戶(戶名:甘佩蓉,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甘佩蓉郵局帳戶),供集團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每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R○○領出後發放予其體系底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而於101年11月間集團成立臺南行政中心後,改定期前往臺南行政中心向丙t○○、丁乙○○等人領取每日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轉發放予其體系底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此為被告R○○於偵、審時供認不諱,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5日儲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甘佩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39-358頁)可稽;又,被告甲G○○指示其媳婦戊甲○○,向壬宇○○或臺南行政中心領取每日應發放予甲G○○所屬下線之現金、禮券,經戊甲○○分裝整理後,再交由甲G○○發放予所屬之下線經銷商,此為被告甲G○○於偵、審時是認不諱,並證人即被告戊甲○○於偵查時(被告卷㈡第142、143頁)證述屬實;均堪信為真實。據此,被告壬宇○○、R○○、甲G○○確有以為其等下線領取、發放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等服務,而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甚明。
⒎準上而論,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
、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積極參與集團事務、所招募下線人數及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等綜合觀之,足徵被告壬宇○○等12人係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利用前揭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如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組織圖)、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編號5(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含辛A○○○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組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所示之投資人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從中賺取推薦獎金無訛,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是被告壬宇○○等12人確為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亦堪認定。
五、綜上,㈠被告戊p○○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㈡被告壬N○○實際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亦於藍○○去世後,統籌所有西門及古亭辦公室財務管理,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展。㈢被告丙p○○為統籌執行古亭辦公室相關事務之人,且管理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重要事項。㈣被告丁V○○為「臺北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個人名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㈤被告丙N○○係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不僅審閱各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並與丁V○○一同在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即參與集團資金(現金)調度處理。㈥被告戊A○○係「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個人名下之戊A○○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㈦被告戊U○○即為美容專案之講師,並提供其名下之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㈧被告甲c○○為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講師,在集團所指定之各說明會、餐會及組訓活動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㈨被告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及女兒癸W○○名義,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禮券專案,並均成為大盤經銷商,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且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計1560萬元。㈩被告癸W○○不僅為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並提供個人名下癸W○○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被告甲子○○為新竹、甲子○○臺中據點負責人,其下線有相當人數,並擔任集團講師。被告乙玄○○設立桃園據點(分公司),招募下線人數眾多,下組織總投資金額高達6億多元,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甚鉅,並擔任集團講師。被告己G○○設立己G○○臺中據點,以為招攬下線,下線亦有相當人數,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533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擔任集團之講師;且提供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被告丁i○○設立嘉義據點,以為招攬不特人,下線人數甚多,總投資金額高達989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提供丁i○○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以為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被告庚丁○○設立新北市據點,招集之下線人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12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就其等所招募下線人數及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等觀之,確有積極參與集團傳銷組織之擴展。又,依前述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或為「主體負責人」、或為各地區主要行銷者、或為講師、或為集團重要幹部、成員、或參與集團核心事務之運作、或為大盤經銷商等之參與程度觀之,其等對於「美的世界集團」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均甚為明瞭、知悉,當知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再者,經銷商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即得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推薦獎金」,並無所謂該新加入經銷商,1年內需販賣商品6萬元以上之條件,始得領取「推薦獎金」,已如前述;是本件已符合公平交易法列入規範之構成要素: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從而,被告壬宇○○等人除了各自因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每月固定可獲得上揭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外,並均再思對外招募到新會員加入所可獲得之上揭高額推薦獎金,而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使「美的世界集團」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均為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之參加人,即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故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共同以「美的世界集團」名義,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不法多層次傳銷,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組織,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收受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558號、100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依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並按每投資10萬元,每月給付經銷商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之「車馬費」作為紅利,期限為1年,到期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復次,僅須投資加入為經銷商,即可無條件每月領取前開「車馬費」,並無所謂「依銷售量來決定每個月可以領得之車馬費」;且「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各公司,並無以收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目等情,均如前述。依此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係以投資為名,假以「商品預購保證金」之名目,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以1年為期,到期即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而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又,「美的世界集團」依經銷商個人投資之層級(即一次投資加入之金額為10萬元、100萬元、1000萬元),分別小盤、中盤、大盤等級,並單依101年12月後之「車馬費」計算其年利率,即小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4000元及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中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8萬5000元及禮券5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大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130萬元及禮券50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計算;其等年利率分別為108%(9000元×12月/10萬元)、162%(13萬5000元×12月/100萬元)、162%(180萬元×12月/1000萬元),不僅已超出一般金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甚多,亦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利率20%上限。是以,「美的世界集團」確與各經銷商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從而,足徵「美的世界集團」推行之各種專案,所約定紅利、報酬,顯與本金不相當,而經銷商參與該集團,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綜上各情以觀,被告戊p○○等人均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有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甚明。是被告戊p○○辯稱:「美的世界集團」是合法經營,並非吸金公司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實難憑採。
三、被告戊p○○辯稱:「美的世界集團」係透過與各廠商或店家簽約模式,指示經銷商去商家消費,即可獲取消費金額10%至70%利潤,獲利驚人,並與經銷商分享該等利潤云云(審卷四第295、296頁)。惟查:
㈠「美的世界集團」與合作廠商雷莉風行等公司之消費狀況,如下【表壹】所示:
【表壹】:
┌───────┬───────────────────┬────────┐│合作廠商│內容│證據出處│├───────┼───────────────────┼────────┤│雷莉風行行銷有│僅係單純消費行為,並無折扣。│帳冊三卷第3頁││限公司│││├───────┼───────────────────┼────────┤│床的世界股份有│購買100組,因大量採購,給予7.3折折扣,│帳冊三卷第85頁││限公司│但至現今僅出貨11組。││├───────┼───────────────────┼────────┤│ 劉秀蓁 │皆以現金直接支付,無契約或折扣。│帳冊三卷第170頁│├───────┼───────────────────┼────────┤│三好水果行│均以現金交易付款,得使用美的世界優惠卷│帳冊三卷第171頁│││。││├───────┼───────────────────┼────────┤│凱迪國際股份有│均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款。│帳冊三卷第173、││限公司││174頁│├───────┼───────────────────┼────────┤│冠鵬旅行社股份│以刷卡付款,並無優惠折扣。│帳冊三卷第176頁││有限公司│││├───────┼───────────────────┼────────┤│天隆茗茶│與該集團不熟識,無合約。│帳冊三卷第226頁│├───────┼───────────────────┼────────┤│豆賞台灣咖啡農│由該集團先交付10萬元擔保周轉金,以抵用│帳冊三卷第227頁││莊│折價券,無其他優惠折扣。││├───────┼───────────────────┼────────┤│小馬小客車租賃│簽訂100萬元保證金,每月租金14萬元,無│帳冊三卷第235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較優惠之折扣。││├───────┼───────────────────┼────────┤│長伶旅行社有限│以出團日本3萬元為例,僅給予低於市價約│帳冊三卷第255頁││公司│1500~2000元折扣。││├───────┼───────────────────┼────────┤│匯豐旅行社股份│收費規定依公司規定,而非採簽約退佣金方│帳冊三卷第355頁││有限公司│式。││├───────┼───────────────────┼────────┤│台灣大車隊股份│依規定收取跳錶車資,無優惠折扣。│帳冊四卷第208頁││有限公司│││├───────┼───────────────────┼────────┤│福賓川湘餐廳│以現金支付,給予8折優惠。│帳冊四卷第215頁│├───────┼───────────────────┼────────┤│慶昇樓餐廳有限│給予消費8折優惠。│帳冊四卷第219頁││公司│││├───────┼───────────────────┼────────┤│綠園道石頭飯館│該集團先支付10萬元,以扣抵該集團印製之│帳冊四卷第232頁│││餐券或專人簽帳。││├───────┼───────────────────┼────────┤│港都之星餐飲有│該集團先預付保證金,以扣抵後續消費,並│帳冊四卷第234頁││限公司│無其他折扣。││├───────┼───────────────────┼────────┤│台灣糖業股份有│該集團先支付預付款項,以扣抵後續消費,│帳冊四卷第237頁││限公司休閒遊憩│無優惠折扣。│││事業部台灣長榮││││酒店│││├───────┼───────────────────┼────────┤│京星餐廳有限公│無給予優惠折扣約定。│帳冊四卷第243頁││司│││├───────┼───────────────────┼────────┤│東海漁村餐廳│給予8折優惠。│帳冊四卷第244頁│├───────┼───────────────────┼────────┤│水蛙餐廳│給予8折優惠。│帳冊五卷第1頁│├───────┼───────────────────┼────────┤│寒舍餐旅管理顧│與該集團簽訂2份協議書,依契約規定計算│帳冊六卷第3頁││問股份有限公司│房價,並無其他優惠。││├───────┼───────────────────┼────────┤│彭園湘菜館│無另予折扣。│帳冊七卷第3頁│├───────┼───────────────────┼────────┤│駐春園渡假莊│無簽訂消費契約,僅給予8-9折折扣優惠。│帳冊七卷第7頁││漁夫海產店│││├───────┼───────────────────┼────────┤│大億國際酒店股│無簽訂消費契約。│帳冊七卷第43頁││份有限公司│││├───────┼───────────────────┼────────┤│天祥晶華飯店股│該集團消費均由長伶旅行社付款結清。│帳冊七卷第51頁││份有限公司│││├───────┼───────────────────┼────────┤│墾丁天鵝湖飯店│該集團消費均由長伶旅行社付款結清。│帳冊七卷第57頁│├───────┼───────────────────┼────────┤│喜佳美商務飯店│無簽訂消費契約,用餐僅免收服務費,住宿│帳冊七卷第64頁││有限公司│優惠1成。││├───────┼───────────────────┼────────┤│福華大飯店股份│無簽訂消費契約。│帳冊七卷第69頁││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山水居飯店股份│無簽訂消費契約。│帳冊七卷第71頁││有限公司│││├───────┼───────────────────┼────────┤│友統飯店│無簽訂消費契約,包月承租部分,給予每日│帳冊七卷第79頁│││平均住宿費用較一般住宿旅客優惠180元。││├───────┼───────────────────┼────────┤│桃園福容大飯店│透過五福旅行社及長伶旅行社接洽。│帳冊七卷第101頁│├───────┼───────────────────┼────────┤│夏都國際開發股│無簽訂消費契約,無給予優惠折扣。│帳冊七卷第118頁││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福泰國際旅館管│無簽訂消費契約。│帳冊七卷第161頁││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由此可知,上開合作廠商僅是給予「美的世界集團」最多7.3至8折消費折扣,且經銷商若單獨至上開合作廠商自行消費,亦是給予現金折扣,並無將該折扣金額退佣或回扣予集團。又,集團所印製之消費折扣券,雖能折抵經銷商至該等廠商之消費金額,惟該折抵消費券之保證金或店家預收款,係集團所招攬之新加入經銷商至上開合作廠商所事先刷卡支付投資款,而廠商亦無因此給予其他優惠或退佣予集團,非該集團真正營業收入,故「美的世界集團」與上開合作廠商僅係一般消費行為,至多給予折扣優惠,並無自合作廠商處獲得10%至70%利潤甚明。
㈡次查,「美的世界集團」與上開合作廠商採用預付款或保證
金付款模式,係由集團人員帶領欲加入之經銷商至合作廠商處刷卡給付,以經銷商投資款來支應後續「美的世界集團」消費額,例如:核對冠鵬旅行社收款單及出遊名單,101年2月6、7日由4位新加入經銷商總計刷卡80萬元加入集團投資額,供同年2月16日至20日、3月26日至30日金門之旅遊總計40位中、大盤經銷商旅遊費用;另長伶旅行社刷卡名單及支出費用明細,101年8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間經銷商刷卡計4064萬840元,供中、大盤經銷商及「美的世界集團」舉辦餐會、租車、長期租房及旅遊費用,有雷莉風行公司消 費明 細總表(帳冊三卷第4、5頁)、床的世界公司刷卡單(帳冊三卷第153、154頁、第167-169頁)、冠鵬旅行社收款單、旅遊名單及信用卡扣款同意書(帳冊三卷第186-224頁)、小馬租賃公司信用卡轉帳授權書(帳冊三卷第250頁)、長伶旅行社刷卡明細表及合作契約書(帳冊三卷第267-298頁)、匯豐旅行社刷卡明細(帳冊三卷第404-407頁)、五福旅行社信用卡訂購單(帳冊四卷第51-175頁)、慶昇樓餐廳刷卡消費表(帳冊四卷第14頁)、港都之星公司預付消費表(帳冊四卷第234頁)、台糖長榮酒店交易總表(帳冊四卷第239-242頁)、東海漁村餐廳簽帳單(帳冊四卷第255-264頁)、寒舍餐旅公司(帳冊六卷第224-225、228-241、248-
253、263-266頁)在卷可證,故該保證金或預付款係由經銷商支付,而非「美的世界集團」付款。
㈢又,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偵查時證述:「(這個集團有實際
投資什麼事業嗎?)我們不是投資,主要就是用現金去切貨做買賣產生的利潤,像餐飲就是跟餐飲店家特約,餐飲就是東海漁村會回饋20%。(誰跟你說會回饋20%?)店家會回饋到我們公司。(那你怎麼知道東海漁村會回饋20%?)因為我們會帶朋友去用餐,東海漁村會打8折。(所以你稱的回饋20%就是指打8折嗎?)對。(所以東海漁村實際跟你們收的餐費,也是打8折?)對。(除了打8折之外,就沒有其他回饋給集團了嗎?)對。餐飲的部分」等語(中檢101他6529卷第407頁);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陳:「(除了會員的簽約金、保證金外,是否沒有其他收入?)去餐廳消費會有打折」等語(審卷五第37頁)。證人庚T○○於審理時證述:「(你陳述美的世界公司與長霖旅行社合作有4000多萬元,是否都是經銷商刷卡的錢?)對。(這4000多萬元中是否並無從美的世界集團戊p○○這邊支付的款項?)沒有。
(長霖旅行社賺得錢是否還要分給美的世界公司?)不需要,我們不退佣的。」等語(審卷七第228反頁)。據此,在在顯示新加入之經銷商至上開合作廠商並無消費行為,即預繳一筆保證金以代投資「美的世界集團」款項,供「美的世界集團」或其他先前加入之中、大盤經銷商消費扣抵,最多僅給予7.3至8折優惠折扣。是依「美的世界集團」前開合作經營方式,集團僅單純前往各合作廠商消費,並無被告戊p○○所稱餐飲有20%、旅遊有30%、租車更有60%驚人利潤所在,即只有消費(支出款項)而無所謂營業利潤或獲利存在之情事。從而,被告戊p○○辯稱:集團係透過與各廠商合作模式,獲取相當利潤,並與經銷商分享利潤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難採信。
㈣被告戊p○○提出下列資料,並無法證明有經營商業行為而獲取利益之事實。
⒈被告戊p○○提出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6份,證明有支付長伶
旅行社團費及該團費有扣除退佣30%利潤(審卷四第299-301
頁)。然查,長伶旅行社有開立代收轉附收據予「美的世界集團」,僅能表示長伶旅行社確有向集團收取團費之證明單據;且依長伶旅行社與「美的世界集團」簽訂之101年度廠商合作契約書(帳冊三卷第257頁)第6點載明:「甲乙雙方不得有私下金錢之往來(如:回扣、佣金)之情形」,並長伶旅行社亦函覆僅給予「美的世界集團」旅遊團費低於市價約1500至2000元不等之報價,再無其他優惠折扣。由此可知,前開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並無法據以推認有被告戊p○○所稱退佣30%之利潤。
⒉被告戊p○○提出美容專案保養品之進貨發票,證明有進出貨
事實(審卷四第302頁)。惟查,證人即被告丙辛○○於102年3月20日偵查時證稱:「(何謂美容專案?)以10萬元加入,每月可以領取4000元的現金,及可領5套美容產品,美容產品只可能領1次」等語(被告卷㈧第202反頁);證人即被告b○○於102年3月20日偵查時證稱:「美容專案可以選擇一年做臉48次不用錢,或是將一套2萬元共5套也就是10萬元的產品拿回去。每月公司還會給5000元車馬費」等語(被告卷㈧第178頁);證人即被告戊A○○102年3月20日於偵查時證稱:「美容專案是10萬元加入,可以拿5套保養品,每月領4000元車馬費」等語(被告卷㈥第78頁)。依此可知,美容專案係由經銷商投資10萬元,則可領取5套美容產品(價值10萬元)或1年免費做臉48次、及每月4000元現金(車馬費),故「美的世界集團」進貨美容保養品,絕大部分係免費給予新加入之經銷商,而非出售予經銷商;況,該等發票僅係能證明「美的世界集團」有進貨事實,尚無法遽此認定有所謂獲利之情事。
⒊被告戊p○○提出購買 席夢思 發票2○,證明推出旅遊專案,
使參加者可用便宜價錢享用席夢思床的活動,以創造利潤(審卷四第303頁)。然查,依床的世界102年9月24日函覆:
「美的世界集團向其購買100套床組,價格約為7.3折折扣,惟至現今僅出貨11套,剩餘床組存放於床的世界承租倉庫中」(帳冊三卷第85頁),可知出貨率僅11%,且該11套係「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成員壬N○○、乙玄○○及大盤經銷商庚丁○○、壬宇○○等人訂購,該訂購價格與向床的世界採購價格一致,故無獲利,有床的世界出貨地點及商品訂購單(帳冊三卷第87-102頁)附卷可考。是該2○發票亦僅能證明訂貨事實,並無法據以證明集團有所謂獲取利潤。
⒋被告戊p○○提出咖啡豆進貨發票5○,證明進貨事實,有利
可圖(審卷四第304-306頁)。查,豆賞台灣咖啡農莊102年10月3日函覆:「美的世界集團於101年6月間有交付一筆10萬元擔保周轉金,供該集團經銷商會員使用商品消費券時扣抵用,並無其他折扣優惠,均依照商店定價出售,此外,該集團於101年7月間訂購5批咖啡豆,每批各10萬元,迄今尚未收到貨款」(帳冊三卷第227頁);經核對被告提出之5○咖啡豆進貨發票,其中4○金額各10萬元統一發票與豆賞咖啡所提供未收到貨款之統一發票相符(帳冊三卷第230-234頁),顯見被告戊p○○所購買之咖啡豆未有折扣優惠,且尚未付款,況被告戊p○○是否已出售該咖啡豆而獲利,尚有疑義;是難遽以認定有獲利之情事。
⒌綜上,被告戊p○○所提前開單據,僅能證明集團有進貨之事
實,惟該等進貨大部分係給予新加入經銷商之新人禮品,抑或活動中之贈品,而實際銷售部分無法證明,故不得以進貨單據即證明或推認「美的世界集團」有所謂銷售商業行為、並有驚人獲利。
㈤「美的世界集團」與合作廠商異業結盟特約關係,並無高額利潤。
⒈被告戊p○○於102年9月13日具狀陳稱:「美的世界集團」係
透過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並與商家異業結盟特約關係,取得高額利潤(約20%至50%),而將部分利潤回饋予經銷商,以為支付車馬費等相關費用,藉此擴大集團之行銷通路(審卷四第340頁)云云。
⒉經查:⑴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述:「(若要加入會
員,所給的10萬元是給現金還是刷卡或何方式?)可以付現金,也可以購買商品,憑商品加入。(妳所謂的商品是否為剛才所述的禮券?)可能是禮券或者購買飯店住宿券,買好商品後會把發票帶來加入。(開立發票的抬頭是公司名稱還是個人?)公司的名稱。會員的加入方式就是除了給現金外,就是去買商品,不論是用現金或刷卡購買,都是買商品來加入會員。例如藍○○要在國內旅遊,可能要住喜來登大飯店,可能要訂200個房間,就可能要先付200個房間的費用,此時就會通知會員直接去購買房間來加入會員」等語(審卷五第36頁)。⑵證人劉銘章於審理時證述:「只投入5萬元。我一個月拿3000元和2000元禮券」、「(你有無從公司拿到商品去賣而獲取利潤?)沒有」等語(審卷五第156、157反頁)。⑶證人庚E○○於審理時證述:「(除了交付10萬元外,有無交付其他款項?)沒有。(是否有向公司購買其他商品?)好像也沒有。(是否有向公司買進其他商品去賣?)沒有。」等語(審卷五第167頁)。⑷證人丙子○○於審理時證述:「投資100萬元,每月領5萬元禮券及8萬5000元現金。(妳可以拿公司給的現金8萬5000元和禮券5萬元,是否必須販賣商品,將利潤給公司,才可以拿到這些現金和禮券?)是要賣,但我不會賣,公司說「不會賣,會幫我們賣」。(妳是否曾經賣過公司的商品?)我自己買,我沒有賣過。(是否指即使妳沒有賣出商品,也可以拿到錢和禮券?)對。」等語(審卷五第175、176頁)。⑸證人劉漢苗於審理時證述:「投資10萬元。(是否未賣商品,就可以每個月領取5000元?)對。」等語(審卷五第229頁)。⑹證人庚T○○於審理時證稱:「(你陳述美的世界公司與長伶旅行社合作有4000多萬元,是否都是經銷商刷卡的錢?)對。(這4000多萬元中是否並無從美的世界公司戊p○○這邊支付的款項?)沒有。(長伶旅行社賺得錢是否還要分給美的世界公司?)不需要,我們不退佣的。」等語(審卷七第228反頁)。
⒊綜據上述證言可知,「美的世界集團」經營模式係由新加入
之民眾以給付現金或刷卡方式加入成為經銷商,若採刷卡,則由集團人員帶民眾至各合作廠商處刷卡購買禮券、商品後,將該禮券、商品交付集團作為投資款;且經銷商無須向集團購買商品去販售,亦可無條件每月領取車馬費及禮券,而「美的世界集團」即利用經銷商所繳納之投資款,作為發放每月之車馬費、禮券及經營消費支出。據此,所謂「與商家異業結盟特約關係,取得高額利潤」云云,僅係由經銷商至合作廠商處刷卡支付保證金,作為集團後續消費用或經銷商餐飲旅遊折扣之扣抵,合作廠商並無給予「美的世界集團」回扣或退佣;是不僅並無『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之情事,亦無能以此方式獲取任何利潤。
㈥「美的世界集團」組訓費之用途,係支付經銷商參加旅遊、餐飲活動之核銷。
⒈被告戊p○○於102年8月12日具狀陳稱:依證人壬W○○102年5
月28日證稱:「他們來我們這邊吃12萬5000元,我就向美的世界請款10萬元,吃多少就簽多少,但是我會少收25%」、同案被告癸J○○、癸N○○於102年3月20日證稱:「經銷商到貴族世家吃了500元的牛排,我們打折,集團只要付400元給我們,但是集團卻向經銷商收500元,就抽了2成的費用」等語,故集團從中獲取高額的利潤云云(審卷三第139-141頁);並於102年10月23日刑事答辯㈠狀辯稱:「美的世界集團旅遊經營模式,出團人數約32~90人出團天數3~7天,每週平均出團數2團,平均1人約1天1萬元之營業額,總計一團估計最少約可收取118萬9965元(計算式35人×3天×11333=0000000元),旅行社就上開價格打7折之折扣給予集團後,約83萬2975元(計算式0000000×70%=832975;一人約23799元),則美的世界一團約可獲取35萬6990元之利潤」(審卷七第291-293頁)云云。
⒉惟查,下列證人對組訓費之證述:⑴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
理時證稱:「(組訓費作何使用?)應該是支付旅遊或餐飲」(審卷七第190頁)等語。⑵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證稱:「(大盤介紹其他下線加入,是不是要幫忙付下線的組訓費?)是,組訓費是要用來贈送會員的旅遊、餐會,都是從帳面上去做支付,等於大盤以組訓費購買餐會或旅遊來贈送給下線。(你的意思是旅遊及餐會的費用,是從組訓費及推薦獎金支付?)不是,他有領到的獎金必須要繳組訓費,用組訓費來核銷旅遊及餐會的費用。(大盤每介紹一人加入,推薦獎金多少?)大盤若推薦小盤進來,推薦獎金就是1萬元,若推薦中盤加入,他的推薦獎金就是5000元。若中盤推薦小盤進來的,該中盤自己可以拿5000元,他的上線大盤也可以拿到5000元。小盤的組訓費有時是中盤付,有時是大盤付,若中盤拿5000推薦獎金,小盤的組訓費就是中盤付1萬元。(加入的經銷商參加的旅遊及餐會,是否要付費?)不用,因為大盤會幫他們付,但去玩的次數若超過他可以玩的次數,他就要自己付費」(被告卷㈢第240頁)等語。
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稱:「(可否說明組訓費用的部分?)就是若介紹一個會員進來,就會要求上線繳10%即1萬元的組訓費,必須是現金,繳進來後會開組訓的核銷單給他們,他就拿組訓費的核銷單來作旅遊或去餐廳的核銷。(組訓費用是否為會員繳納?)對。(會員是否可以拿組訓費用核銷?)有參加活動就要付,沒有參加活動就不需要。(是否指去參加活動的人就要核銷之前繳納的組訓費用?)如果沒有拿組訓費的核銷,就要付現金,但大部分都會拿來核銷,都還是會員。(1萬元的組訓費要扣掉2500元的報章雜誌費用,7500元才作為帳面的核銷單給經銷商。是否如此?)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是否強制每個會員都要支付2500元的報章雜誌費用?)因為以前就是這樣,我們是照這樣的方式作的。關於1萬元的組訓費要扣掉2500元的報章雜誌費用,那是繳組訓費的時候才會扣,不是加入新單就馬上扣。(是否為公司要求員工一定要購買商品?)就是要成為經銷商,經銷商就是要繳10%的組訓費,要買音樂盒也可以、國內旅遊也可以、要去餐廳也可以」(審卷五第28-45反頁)等語。⑶證人即被告乙玄○○於審理時證述:「(你剛才是否有提到介紹二人加入還可以去免費旅遊?)假設我介紹二人,若我的上線是中盤,他就必須去繳組訓費,所以我可以免費旅遊沒錯。(是否只當你還是小盤時,拉人加入除了可以拿到獎勵金外,還可以免費旅遊?)對。」(審卷八第198頁)等語。⑷證人即被告癸N○○於偵查時證述:「(經銷商來你店吃飯,是不是要拿三聯單或消費券?)他們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因為他們有分二個據點,一個叫古亭,一個叫西門,古亭線他們就要拿他們的紅單給我,吃完以後,他們就把單子給我,我再從上面扣錢,因為他們上面會記載原來的額度有多少,這次吃了多少,我會註記還剩多少,他們說是組訓費三聯單。第二種是拿上面印100元卷來我店裡吃飯,吃500元就付5○,多出500元的部分,他要付現也可以,如果不付現就拿6○不找零,100元的抵用券上有寫很多餐廳的名字及到期日。第三種是來我們店裡吃飯,大部分都是西門的線,會以簽名的方式,今天誰帶人來吃飯就誰簽名,有時是他們自己或帶家人來吃,他們也會自己簽名,是簽在我店內的二聯,就是點菜的單子,上面記載餐廳名稱及金額,點餐的數量,西門的線應該都是這樣,之後我再向美的世界請款,但還沒有請。第四種是他們都有禮券,有些人禮券花不完,他們就會拿到餐廳給我,他們就會付那個給我,拜託我收,我就照面額收,我這裡所說的禮券是指每個月發的5000元禮券,這種情形比較少,有發生」(被告卷㈣第20
3、204頁)等語。⒊「美的世界集團」推薦獎金,係當小盤商推薦一位新加入之
經銷商投資10萬元,小盤商每月可額外領取推薦獎金2500元,中盤商額外領取2500元,大盤商額外領取5000元推薦獎金,即「美的世界集團」需額外支付給小、中、大盤商總計每月1萬元推薦獎金,已如前述。而組訓費,係新經銷商加入時就由中盤商或大盤商以現金繳交1萬元,其中2500元作為給予新經銷商報章、雜誌及新人禮費用(300元之VIP會員卡、700元贈品、1500元報紙、雜誌費),另7500元則開立百元券或三聯式抵用券給繳納組訓費之中盤商或大盤商,供其核銷參與「美的世界集團」舉辦旅遊或餐飲活動費用。另,車馬費及禮券,係新經銷商於加入後即領取5000元禮券,並於隔月開始每月領取4000元車馬費及5000元禮券(最後一個月不發禮券)。因此,當「美的世界集團」招攬一位新加入小盤經銷商則可收取10萬元投資金及1萬元組訓費,總計11萬元,然卻須支付報章雜誌及新人禮費用2500元、每月推薦獎金1萬元、每月車馬費及禮券計9000元,以一年計算總支出為23萬500元【(10000+9000)×12+2500=230500】,總計虧損12萬500元(000000-000000=120500)。況且,若中盤商或大盤商參加旅遊或餐飲活動,尚可持7500元核銷單來核銷其參加費用,是集團可能的虧損達12萬8000元(000000+7500=128000)。
⒋次查,以101年12月17日至21日日本北海道五日旅遊34人團
為例,長伶旅行社定價為每人3萬4000元,對「美的世界集團」報價為2萬9800元,依旅遊收費明細表及旅遊名單所示,該團總計有30位經銷商及4位「美的世界集團」員工參加,雖集團仍向經銷商收取34000元團費,惟101年10月31日王宋素貞以抵用券抵用6人之團費計20萬4000元,11月1日李月英以抵用券抵用2人團費計6萬8000元, 杜明賢 以抵用券抵用1人團費計3萬4000元,11月8日 陳品涓 以抵用券抵用16人團費54萬4000元(審卷十五第437-448頁);若假設10月31日賴正憲係以現金繳交4人團費計13萬6000元,則「美的世界集團」就該旅遊團僅能收取13萬6000元,然卻須支付長伶旅行社101萬3200元(29800×34=0000000),「美的世界集團」尚虧損87萬7200元。依上而論,被告戊p○○辯稱旅遊部分能賺取30%利潤云云,是假設在所有經銷商均以現金繳交旅行團費,而未以抵用券來抵用之前提下,但依旅遊收費明細表繳費情形,卻是大部分以抵用券來抵用團費,僅係零星餘額係採用現金繳付方式,故「美的世界集團」實際收費狀況,就旅遊部分並無被告戊p○○所稱能賺取30%利潤之情事存在。
⒌末查,經銷商前往集團合作之餐廳用餐亦復如是,經銷商持
三聯式抵用券或百元券消費用餐,於額度內即可免費用餐,事後再由合作餐廳彙整抵用券或百元券後,以8折價向「美的世界集團」請款;然集團將先前收取會員投資款及組訓費用以支付經銷商推薦獎金、車馬費及禮券尚且不足,何以有能力再支付予合作餐廳請款之抵用券及百元券費用,況論何來所謂的營業利潤可言?故合作廠商給予8折優惠折扣,僅是集團減少20%虧損,並非獲得20%利潤。
㈦「美的世界集團」營業活動呈現虧損。
⒈被告戊p○○於102年11月4日具狀答辯:美的世界公司經營報
紙部分已獲取4480萬元利潤,千元雜誌部分已獲取471萬3000元利潤,光碟行銷部分已獲取6000萬元(審卷八第308-316
頁)云云;並於102年11月5日具狀答辯:美的世界聯合促銷專案部分,扣除管銷成本所獲得之淨利達8400萬元(審卷八第344、345頁)云云。
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繳課徵營業稅。查,「美的世界集團」所屬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海峽商報公司、卡友日報公司、臺北美容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得知上開公司銷售及進口貨物情形(審卷四第310-338頁)如【表貳】所示:
【表貳】┌──────┬───────────┬───────────┬───────────┬───────────┐││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海峽商報公司│卡友日報公司│臺北美容公司││├─────┬─────┼─────┬─────┼─────┬─────┼─────┬─────┤│期間│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101年1-2月│1,104,761│1,283,886│2,004,761│2,041,543│x│x│x│x│├──────┼─────┼─────┼─────┼─────┼─────┼─────┼─────┼─────┤│101年3-4月│978,239│4,826,419│245,167│5,994,752│x│x│x│x│├──────┼─────┼─────┼─────┼─────┼─────┼─────┼─────┼─────┤│101年5-6月│2,702,528│13,331,536│10,000,803│7,043,721│x│x│x│x│├──────┼─────┼─────┼─────┼─────┼─────┼─────┼─────┼─────┤│101年7-8月│711,429│1,479,887│35,464,205│12,642,392│x│x│x│x│├──────┼─────┼─────┼─────┼─────┼─────┼─────┼─────┼─────┤│101年9-10月│8,497,381│13,536,566│0│50,117│x│x│x│x│├──────┼─────┼─────┼─────┼─────┼─────┼─────┼─────┼─────┤│101年11-12月│7,878,626│16,899,546│0│97,857│x│x│x│x│├──────┼─────┼─────┼─────┼─────┼─────┼─────┼─────┼─────┤│102年1-2月│5,869,522│20,611,489│0│5,217,511│0│6,940,005│96,190│9,954,142│├──────┼─────┼─────┼─────┼─────┼─────┼─────┼─────┼─────┤│總計│27,742,486│71,969,329│47,714,936│33,087,893│0│6,940,005│96,190│9,954,142│└──────┴─────┴─────┴─────┴─────┴─────┴─────┴─────┴─────┘
依上表,101年1月至102年2月間美的世界時報公司銷售貨物收入27,742,486元,進口貨物支出71,969,329元,計損失44,226,843元;海峽商報公司銷售貨物收入47,714,936元,進口貨物支出33,087,893元,計獲利614,627,043元;卡友日報公司銷售貨物收入0元,進口貨物支出6,940,005元,計損失6,940,005元;臺北美容公司銷售貨物收入96,190元,進口貨物支出9,954,142元,計損失9,857,952元,總計「美的世界集團」損失為46,397,757元;此有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海峽商報公司、卡友日報公司之銷項調檔清單(帳冊二卷第246-253頁、第326-331頁、第389-391頁)可考。準此,集團銷售、進口貨物係呈現虧損,並無被告戊p○○所稱獲利情形存在。
㈧「美的世界集團」係採後金支應前金經營。
⒈「美的世界集團」招攬一位新小盤經銷商取得10萬元投資款
及介紹人之中、大盤經銷商繳交之組訓費1萬元(招攬中盤100萬元,繳交組訓費為10萬元;招攬大盤1000萬元,繳交組訓費為100萬元),而總計收入僅11萬元,惟集團須每月支付新小盤經銷商4000元現金及5000元禮券(或等值商品或服務),每月支付介紹人、中、大盤經銷商之推薦獎金合計1萬元,及新人禮2500元,故一年總支出23萬500元,是「美的世界集團」每招攬一位新加入經銷商,每年尚虧損12萬500元(若招攬中、大盤虧損更大)。
⒉另依「美的世界集團」營業稅申報書,其銷售、進口貨物之
營業活動係呈現虧損狀態,故無法藉由營業活動產生利潤來支應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而經銷商參加旅遊或餐飲活動,主要係先前繳納組訓費取得之三聯式抵用券或百元券抵用,均得免費參加,「美的世界集團」亦無法藉由上開營業活動獲利來支付經銷商;雖合作廠商能給予「美的世界集團」7~8折優惠折扣,惟此儘能延緩虧損之速度,集團只能招攬更多新經銷商加入,由新經銷商繳納之現金或至合作廠商處刷卡支付保證金或預支款,以支應上開經銷商參加旅遊及餐飲活動之消費。是以,「美的世界集團」顯無法藉由營業活動創造利潤,然尚須支付經銷商每月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及參加活動費用,故僅能招攬更多新經銷商加入,利用新加入之投資款支應舊經銷商每月費用,顯為「後金支付前金」狀況。
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79號判決參照)。
五、被告戊p○○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復次,「美的世界集團」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僅須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即可無條件每月領取前開「車馬費」,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各公司,並無以收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目等情,均如前述。是被告戊p○○前開行為,確有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至明。
六、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二㈤、㈩之被告戊A○○、乙玄○○違反銀行法部分,業據被告戊A○○、乙玄○○於審理時均供承不諱,並⑴被告戊A○○為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並為「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提供個人名下之戊A○○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⑵被告乙玄○○設立桃園據點(分公司),招募下線人數眾多,其下組織總投資金額高達6億多元,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甚鉅,且擔任集團講師;均如前述。是被告戊A○○、乙玄○○確與被告戊p○○等人有共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應堪認定。
七、被告壬N○○、丙p○○、丁V○○、丙N○○、戊U○○、甲c○○、癸N○○、癸W○○、甲子○○、己G○○、丁i○○、庚丁○○等人,均否認與被告戊p○○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惟查:
㈠被告壬N○○部分:
被告壬N○○實際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及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亦於藍○○去世後,統籌所有西門及古亭辦公室財務管理,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展,其在集團中之地位僅次於被告戊p○○,已如前述。是被告壬N○○即統籌管理、調度西門、古亭辦公室兩大系統之財務,並對於專案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均知之甚詳,且指示被告丁V○○、戊A○○、戊U○○、癸W○○等人提供前開銀行帳戶,以為「公款帳戶」(即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及以被告丁V○○、戊A○○設立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即「美的世界集團」所有財務、人事等內部管理事項,均由被告壬N○○負責處理。準此,被告壬N○○係與被告戊p○○共同基於主謀者之地位,由被告戊p○○掌控整個集團之決策、經營方向、活動及資金運用等,而由被告壬N○○負責整個集團內部之資金調度、結算及人事等事宜,兼及美容專案之發展及執行。從而,被告壬N○○對於被告戊p○○以前開方式違法收受存款之事,自無法諉稱不知;是被告壬N○○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實堪認定。
㈡被告丙p○○部分:
⒈被告丙p○○自101年7月間,進入古亭辦公室擔任藍○○之特
別助理,除協助管理古亭辦公室人事、職務分配外,並彙整、管理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重要事項,業如前述。是依被告丙p○○之參與程度,其雖受僱於「美的世界集團」擔任特別助理,然就集團資金來源、支出狀況,均有參與、協助,即對於集團資金均係來自經銷商加入之投資款項,而無其他營業利潤收入,並與各經銷商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均知之甚稔。
⒉又,「美的世界集團」違反銀行法而收受款項為業之經營方
式,收受款項及給付報酬,均為集團至為重要之工作,會計或相關進出帳報表亦為最能揭示集團營運情形之資料,若被告丙p○○果對於會計帳務一無所知,則藍○○或被告戊p○○、壬N○○等人豈會放心由被告丙p○○擔任此等工作,並掌管或經手集團非法經營所得鉅額金錢?是被告丙p○○之工作,應非僅是機械性完成藍○○、戊p○○交辦事項,其對於「美的世界集團」違反銀行法之情形,應無不知之理。再者,被告丙p○○復辯稱:我在集團除領固定之薪水外,並沒有獲取利益,不可能是共犯云云;惟是否領取固定薪資與是否參與犯罪間,並無必然之關係,被告丙p○○所辯縱屬實在,亦不足以反證被告丙p○○並無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⒊綜上,被告丙p○○上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諉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其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堪予認定。
㈢被告丁V○○、戊U○○、癸W○○部分:
⒈被告丁V○○為「臺北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個人
名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被告戊U○○為美容專案之講師,並提供其名下之戊U○○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被告癸W○○不僅為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並提供個人名下癸W○○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等情,均如前述。
⒉按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非與本人有
密切關係,並有特定合法之理由,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他人使用,蓋可能遭人作為犯罪贓款匯進提出所用;且正常之公司行號或一般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之限制,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可辦理開戶申請,此亦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犯罪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則茍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反係蒐集或要求他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當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可能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又,被告丁V○○、戊U○○、癸W○○等人均為「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對於提供前開帳戶係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均為明瞭,而與一般公司行號係以本身自有之銀行帳戶,以為公司資金款項之進出情形,顯然不同;是被告丁V○○、戊U○○、癸W○○等人既均明知被告戊p○○對參加「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約定及給付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車馬費」等紅利、報酬的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而仍為前揭設立「公款帳戶」,作為經銷商上繳入會保證金之用,以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帳戶。再者,被告丁V○○並擔任「臺北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因擔任名義負責人及提供帳戶資料,而每月得獲取10萬元之薪資或利益。被告戊U○○亦擔任集團美容專案講師,向不特定大眾推廣美容專案產品,以此推展集團美容專案之擴大。被告癸W○○甚至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
⒊綜合上述情節以觀,被告丁V○○、戊U○○、癸W○○等既然均
明知被告戊p○○對於「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係約定及給付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的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而仍為前揭開設設立「公款帳戶」,作為經銷商上繳入會保證金之用,而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帳戶,即足以認定其等與被告戊p○○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㈣被告丙N○○部分:
⒈被告丙N○○係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不僅審核各經銷商之
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並與被告丁V○○一同在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即參與集團資金(現金)調度處理,已認定如前。是被告丙N○○之地位,係屬協助被告壬N○○管理西門辦公室所有財務狀況,並統籌西門辦公室及古亭辦公室(即「美的世界集團」全部)財務調度、收支等事宜,及負責集團各式禮券之購買、控管及發放等事務,故被告丙N○○對於「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制度運作模式、進出資金來源及去向、營業是否有利潤及其數額等事項,均應可得而知。又參以,被告丙N○○係大學會計學系畢業,之前從事公司財務工作多年,此為被告丙N○○於審理時(審卷十七第26、37頁)陳明在卷,是依此專業及多年實務經驗,焉會不知「美的世界集團」以所謂在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並搬運數額是每日高達數千萬元之現金,且對於集團整個收入來源僅有經銷商投資款項,而無其他商品銷售或商業行為所產生利潤,即能撥付各經銷商如此高額之報額,於任職2個多月期間,均無任何疑惑,而諉為不知?⒉再者,西門辦公室業務往來的帳目,係由被告丙N○○負責審
核,自能知悉集團之財務及營運情形,此亦與會計應能直接接觸公司收支之資料、對於公司實際經營狀況最為清楚之常情相符。且參以被告丙N○○確實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制度之權益及內容,此已說明如上。是以被告丙N○○空言否認其知悉「美的世界集團」營運方式,要難信實。
⒊從而,被告丙N○○既能知悉被告戊p○○利用「美的世界集團
」收受存款之違法情事,猶願意甘冒被查獲之風險擔任集團之財務工作並分擔收受款項、發放報酬及為「美的世界集團」處理帳務之工作,其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故意,自屬昭然。
㈤被告甲c○○、甲子○○、己G○○部分:
⒈被告甲c○○、甲子○○、己G○○均為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
講師,在集團所指定之各種說明會、餐會及組訓課程等活動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獎金及獲利方式等,均如前述。準此而論,被告甲c○○、甲子○○、己G○○即均為集團講師,係直接向多數人接觸、說明「美的世界集團」各專案內容、經銷商權益、集團獲利方式等,以為推銷、招攬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是其等辯稱對於有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之情形渾然不知,實難採信。
⒉又,其等對於集團所謂「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
「與商家異業結盟特約關係,取得高額利潤」,理應知之甚稔,否則如何向不特定大眾講授,並引發投資者之欲望?是其等對於「美的世界集團」如何經營、獲利、利潤來源及數額等,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然竟以前開虛偽、模稜二可之經營制度理念,向大眾鼓吹「美的世界集團」獲利之穩定性、前瞻性、及獎金制度、高額紅利回饋等事項,以此招攬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各種專案;是被告甲c○○、甲子○○、己G○○辯稱不知悉被告戊p○○違反銀行法之情形,顯與實情不符,殊無可取。
⒊再者,被告甲子○○、己G○○除擔任集團講師外,被告甲子○○
並設立新竹、甲子○○臺中據點;被告己G○○亦設立己G○○臺中據點,以為招攬下線,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並轉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足見被告甲子○○、己G○○係屬「美的世界集團」在該等地區之主要經營者,益徵其等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
⒋從而,被告甲c○○、甲子○○、己G○○對於各該專案之內容為
向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而有違反銀行法之情,應屬明知,前揭辯解均無足採,其等違反銀行法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㈥被告癸N○○部分:
⒈被告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及女兒癸W○○名義,投資
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禮券專案,並均成為大盤經銷商,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且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計1560萬元,已如前述。是以被告癸N○○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之程度,已對於該制度之實際情形,各經銷商無庸從事任何販售或商業行為,即可自集團獲取高額利潤之情事,亦為明瞭;即為向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而有違反銀行法之情,亦屬知情。
⒉又,被告癸N○○即為「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經營者,就該
店經營是否獲利、盈餘多寡等,應係最為關心之事,焉會僅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共計1560萬元,而於長達數個月間,均未與「美的世界集團」結算消費款餘額為何?且被告癸N○○非法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詳如後述),亦足認定被告癸N○○與被告戊p○○等人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被告癸N○○辯稱不知悉被告戊p○○違反銀行法之情形,顯與實情不符,殊無可取。
㈦被告丁i○○、庚丁○○部分:
⒈被告丁i○○設立嘉義據點,以為招攬不特定人,下線人數甚
多,總投資金額高達9890萬元,並提供丁i○○合庫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以為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被告庚丁○○設立新北市據點,招集之下線人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12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均已如前述。
⒉依此,被告丁i○○、庚丁○○就「美的世界集團」之參與程度
,已屬於嘉義地區、新北市地區之主要經營人,負責在該等地區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且被告丁i○○、庚丁○○就所招攬新加入經銷商,可依前開計算方式領得推薦獎金乙節,亦如前述;是被告丁i○○、庚丁○○對於「美的世界集團」假以投資成為經銷商之方式違法收受存款之事,自無法諉稱不知。又被告丁i○○、庚丁○○不僅為服務下線經銷商,代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被告丁i○○並提供丁i○○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被告庚丁○○亦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即替經銷商上繳入會保證金,以此吸收資金。綜合上情,足徵被告丁i○○、庚丁○○與被告戊p○○等人就違反銀行法部分,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
㈧依上開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壬N○○、丙p○○、丁V○○、丙N○
○、戊U○○、甲c○○、癸N○○、癸W○○、甲子○○、己G○○、丁i○○、庚丁○○等人,有與被告戊p○○,共同以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潤向會員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行為,其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八、復按依銀行法第21條、第22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諸條規定,銀行之設立,採許可制,經許可後,尚須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為公司之法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業項目,發給營業執照,始得營業;政府所以在金融行政上如此嚴格設限,蓋因銀行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而重大,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尤在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目的,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該項行政規定者,處以刑罰,顯屬法定犯之行政刑罰,足見此罪之規定,首在達成金融行政上取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目的,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540號判例要旨參照)。綜上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丁i○○、庚丁○○等人,有與被告戊p○○,共同以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潤向會員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行為,自屬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均足堪認定。
九、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1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又按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以及集合犯、結合犯與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而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故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被告)等20人,究竟各係於何時任職於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豐開發公司)參與吸收資金之行為,攸關其等共同「犯罪所得」總額多寡之計算,以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法律正確適用,自有根究明白之必要。原判決對此並未翔實調查、審認,闡述其憑以認定之依據,而僅泛以其等曾在成豐開發公司任職,即使令就附表三違法吸收之總資金與 劉奕樑陳長生 負共同正犯罪責,自非適法(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381號判決要旨參照)。
十、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丁i○○、庚丁○○等人,就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部分,其等之認定標準、金額,如下【表參】所示:
【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編號│被告│犯罪金額(元)│備註│證據出處│組織圖│├──┼────┼───────┼───────────┼───────┼───────┤│1│戊p○○│24億2480萬元│總吸金金額││註1│├──┼────┼───────┼───────────┼───────┼───────┤│2│壬N○○│24億2480萬元│總吸金金額││附圖三編號1-1│├──┼────┼───────┼───────────┼───────┼───────┤│3│丙p○○│21億1350萬元│加入時間101年7月間,故││附圖三編號9│││││以101年7月16日起計算吸│││││││金金額│││├──┼────┼───────┼───────────┼───────┼───────┤│4│丁V○○│1億1231萬3242│以借用合作金庫(帳號:│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2││││元│0000000000000,期間:│第86-101頁││││││101/6/27~102/2/19)計│││││││算犯罪金額│││├──┼────┼───────┼───────────┼───────┼───────┤│5│丙N○○│10億460萬元│依加入時間102年1月18日││附圖三編號1-1│││││起計算吸金金額│││├──┼────┼───────┼───────────┼───────┼───────┤│6│癸N○○│5160萬元│依癸W○○名義招攬經銷商││附圖三編號7│││││金額、及「貴族世家一心│││││││店」投資款刷卡金額│││├──┼────┼───────┼───────────┼───────┼───────┤│7│癸W○○│2515萬128元│依借用臺灣土地銀行(帳│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7│││││號000000000000,期間:│第41-44頁││││││101/11/12~102/3/15)│││││││計算犯罪金額│││├──┼────┼───────┼───────────┼───────┼───────┤│8│戊A○○│762萬元│以借用合作金庫(帳號:│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1-1│││││000000000000,期間:│第84頁││││││101/9/24~102/3/15)計│││││││算犯罪金額│││├──┼────┼───────┼───────────┼───────┼───────┤│9│戊U○○│733萬8050元│以借用合作金庫(帳號:│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2│││││0000000000000,期間:│第63-66頁││││││101/9/25~102/3/15)計│││││││算犯罪金額│││├──┼────┼───────┼───────────┼───────┼───────┤│10│甲c○○││集團講師││附圖三編號1-2│├──┼────┼───────┼───────────┼───────┼───────┤│11│甲子○○│534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附圖三編號11-1│├──┼────┼───────┼───────────┼───────┼───────┤│12│己G○○│2億533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附圖三編號2│├──┼────┼───────┼───────────┼───────┼───────┤│13│乙玄○○│13億308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附圖四│├──┼────┼───────┼───────────┼───────┼───────┤│14│庚丁○○│2億5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附圖三編號13-1│├──┼────┼───────┼───────────┼───────┼───────┤│15│丁i○○│987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附圖三編號12-1│├──┴────┴───────┴───────────┴───────┴───────┤│註1:總吸金金額係以古亭辦公室(被告卷㈨第1-50頁)及西門辦公室經銷商名單(審卷九第230-││275頁)相加總,並刪除重複名單。│└───────────────────────────────────────────┘
㈠揆諸前揭判決要旨,計算本件被告戊p○○等人以「美的世界
集團」名義非法吸金之犯罪所得,應以其等向經銷商所收入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縱令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無庸扣除。又前開吸金總額,係以自被告即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所使用之電腦中,將資料拷貝成光碟片(被告卷㈨所附之光碟片)、及扣案G○○(即古亭辦公室委外電腦人員)之電腦內資料庫會員(經銷商)名冊,扣除重複部分,並刪除已解約(1年期滿,已領回商品預購保證金)經銷商,統計加總而得出之數額,共計24億2480萬元;至於起訴書所載金額,係因漏計西門辦公室部分,附此說明。從而,依前開【表參】所示,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乙玄○○、己G○○、庚丁○○等人,上開之犯罪所得確已逾1億元以上;至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丁i○○等人,個人參與收受之款項則均未逾1億元甚明。
㈡依「美的世界集團」規定,經銷商晉昇至新大盤經銷商時,
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且經銷商加入滿一年時,可選擇退出領回「經銷保證金」,重新另行加入其他大盤經銷商。惟查,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本件如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係來自前述扣案G○○、癸g○○電腦內之存檔資料,並由被告乙玄○○等人招攬之下線,由下線再向下漫延繼續介紹參加人,故不論「美的世界集團」之制度,就所招攬下線晉昇新大盤經銷商,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附圖三、四組織圖之經銷商,均為各大盤經銷商線下之組織體系經銷商。又,本件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金,以為達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且參酌前開判決要旨,各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是本件依【表參】所示之各標準,以為認定其等共同「犯罪所得」總額多寡之計算。
十一、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判決參照)。
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
十二、經查:觀之上開證據資料,被告戊p○○、壬N○○等人招攬投資之事由,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惟依前開判決意旨,尚應參酌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有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以資判斷被告戊p○○、壬N○○等人係違反銀行法或犯詐欺取財罪。查,依經銷合約書約定,投資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至少需投資10萬元,每投資10萬元可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詳後述),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且依扣案被告G○○電腦內,亦有解約(即期滿1年領回)之經銷商名單1份(即如附表一編號91解約資料1份)。
據此,依卷附相關證據內容,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戊p○○、壬N○○等人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從而,本件並無所謂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尚難因此遽認係犯詐欺取財罪。是本院認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丁i○○、庚丁○○等人,應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並非犯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伍、違反商業會計法、對銀行詐欺(即「假消費、真刷卡」)部分:
一、按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負責人之範圍,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但不以登載於主管機關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者為限,若公司負責人已有變動,因故遲未申辦變更事項登記,該變動後之「實際負責人」仍不失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422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雖非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但若係實際執行公司業務而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亦應屬該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查,被告癸N○○於偵、審時,均已供承其為「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至於謝旻儒則為名義負責人,核與證人即被告壬宇○○於偵、審時證詞相符,已如前述。是被告癸N○○既係「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自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無疑。又,藍○○確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負責人,有前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95-154頁)可按,是藍○○確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無誤。
二、被告癸N○○對於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由癸N○○以「首相小吃部」名義申請)製成簽帳單,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並被告癸W○○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以為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等情,業據被告癸N○○、癸W○○於偵、審時均供承不諱;且有自101年9月12日至102年3月18日止,各持卡人至「貴族世家一心店」以前開刷卡機為刷卡工具刷卡,由持卡人在消費簽帳單上簽認署押後,由持卡人之「發卡銀行」給付合計1560萬元(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金額1090萬元;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310萬元;台新銀行南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金額160萬元)等情,有合作金庫銀行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台新銀行提供之「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被告卷㈨第125-136、260-262頁)、檢察事務官整理之刷卡機交易明細(篩選出刷卡金額為10萬元及10萬元倍數之部分)、台新銀行102年6月13日刑事陳報狀(被告卷㈨第120-290頁)等附卷可稽。又,「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係屬「美的世界集團」轄下之吸金公司之一,假以購買商品名目,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綜效行銷專案」,並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總計1830萬元,有合作金庫特約商店交易明細表1份(被告卷㈨第122-124反頁)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貴族世家一心店」(即「首相小吃部」)部分:㈠被告癸N○○於偵查時供稱:「(新加入的會員是不是可以在
你的貴族世家牛排館刷卡支付投資款?)可以。(只限於你的下線?)其他人也可以。(都是誰帶新進會員進去刷卡?)有的我根本不認識。是他們的上線帶來刷的,他們會先找行政中心的人,由上線帶下線自己到樓上找我刷卡。(新進會員刷卡,貴族世家會不會開發票?)我們都是結的時侯一次開,經銷商會在我店裡吃飯,吃飯在點菜單上簽名,我再向集團結帳,我開發票是開給美的世界集團。」(被告卷㈠第101反-102頁)等語;並於調詢時供陳:「我先後在高雄市○○區○○○路自行開設貴族世家牛排館,由我兒子謝旻儒擔任負責人,我則為實際負責人。(你如何向招收之會員收取款項?有無利用貴族世家牛排館高雄一心店刷卡投資?)會員可以選擇繳交現金或刷卡。若是繳交現金給我,我則會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臨櫃將款項匯款至集團提供之合作金庫城內分行丁V○○帳戶內,直到集團於高雄市○鎮區○○○路○○○號地下室成立行政中心後,集團會派駐人員至該行政中心上班,我偶爾會帶會員到該址辦理繳交會費手續;若是以刷卡方式支付款項,則係直接在我貴族世家牛排館一心店以「首相小吃店」申請營業登記的刷卡機刷卡支付會費。(為何戊p○○、壬N○○要使用你開設於合作金庫一心路分行帳戶及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戶,而不使用其自己名下的帳戶?)戊p○○、壬N○○原先行支付我10萬元之用餐費,作為抵用經銷商赴本店消費餐費之用,但在試行1個月後,發現用餐金額過於龐大,因此與我商請使用店內刷卡機,提供會員以刷卡方式支付會費之用,並以該些款項作為抵用經銷商至本店舉辦餐會之費用及前述行政中心之租金。」(被告卷㈣第162反-166反頁)等語;且於偵查時供述:「(銀行撥入款項之後,就一直存在指定撥款帳戶內?)對,就讓我們隨便自己去運用。(這些撥入的錢,你是否需要按時繳回去給美的世界等公司?)我們從刷卡開始都沒有跟美的世界結帳,因為我們都很忙,經銷商來店內吃飯都會有簽名,我店內有二聯單的單據,我都還沒向美的世界請款。(有沒有其他陳述?)上次我借提到高雄市調處時,我有提到美的世界還有跟我下訂單100萬元,是美的世界跟我買魔術圍巾,那是我跟廠商買來賣美的世界的,已經買了,且我已出貨,出了2000條了,金額是20萬元,是用刷卡機的款項去付,是陳庚向我下訂單的,我貨出到哪裡,還要看出貨單,寄貨運的單。(你經營餐廳為何要賣魔術圍巾?)因為我的房租很貴,所以早上有開放給陸客休息,有外面的廠商來我這裡擺攤,我租給他賣魔術圍巾,陳庚就知到這件事,就跟我下單,我就向該魔術圍巾廠商的上游進貨,出貨支付給美的世界,美的世界還沒有付錢,我打算從刷卡的款項支付。壬N○○叫我買的所有東西,例如大樂透彩券,我也算從刷卡的核撥款去支付,我買了二次大樂透彩券,花了多少錢我還要看單子,一次發給一個經銷商100○,我買了幾○也不記得,買來有些是我直接發,有些我拿給壬N○○,若是我邀的就我發,其他就交給公司,放在行政中心,一開始叫發貨中心。美容商品部分,公司有給我100萬的貨,也是在店裡面,所以我一直認為是合法的。」(被告卷㈣第203至204頁)等語。據上而論,新加入經銷商以「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刷卡繳交投資款,該等款項除供「美的世界集團」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餐飲消費款項外,亦為購買魔術圍巾等其他用途使用。從而,被告癸N○○辯稱:該等刷卡投資款,係以為「美的世界集團」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消費款項扣抵之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㈡又查,被告癸N○○於審理時供稱:自101年9月間起,提供刷
卡機供經銷商刷卡投資款,因集團每月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消費約1、200萬元,並經銷商用簽單、核銷單、百元消費實作抵扣,我再向集團請款,但因我每天都很忙,所以沒有與集團結算,後來出事就被羈押,並結束營業,已經無法結算(審卷十六第26頁反面)等語。準此而論,被告癸N○○即為「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經營者,就該店經營是否獲利、盈餘多寡等,應係最為關心之事,焉會僅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而於長達6個多月期間(101年9月12日至102年3月18日),均未與「美的世界集團」結算實際消費額、刷卡總額及餘額,完全不知道這半年來實際盈虧為何?又依被告癸N○○所述,「美的世界集團」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每月消費款高達1、200萬元,是以「貴族世家一心店」之規模,就如此龐大的未收帳款,且是主要的營業收入,豈會因所謂忙錄而未與結算,並於事後所有帳務資料全部遺失?在在與常情不符。益徵被告癸N○○所辯刷卡款項係為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消費款抵扣之用云云,與事實不符。
㈢總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在「貴族世家一心店」
刷卡,主要係繳納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投資款,非作為「美的世界集團」消費所用,而被告癸N○○身兼大盤經銷商及「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明知該等經銷商係繳納入會金,於選擇繳納現金時,即於當日匯回「美的世界集團」人頭帳戶,然於選擇刷卡繳納時,則將該刷卡額留在「貴族世家一心店」帳戶內,並與被告戊p○○洽談,將其轉為預收保證金,供「美的世界集團」後續餐飲消費扣抵、或依被告戊p○○指示購買魔術圍巾、大樂透等,雖該刷卡金未繳回「美的世界集團」,惟該筆刷卡金仍受「美的世界集團」所控制,由被告戊p○○指示作為各種支付用途。是被告癸N○○雖辯稱該筆刷卡金係用於「美的世界集團」餐飲消費扣抵,有實際消費云云,但被告癸N○○招攬經銷商時,已明知經銷商係繳納入會金,其部分雖以刷卡方式繳納加入,仍為「美的世界集團」之入會金,而非「貴族世家一心店」之預收保證金,且該刷卡金係受「美的世界集團」所控制,由被告戊p○○指示做各種支付用途,餐飲消費之扣抵僅係其中一種,而「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亦係「美的世界集團」吸收入會金之手段之一,故經銷商上開刷卡金當係為「假消費、真刷卡」。
四、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部分:㈠被告壬N○○於偵查時供稱:「(你們公司是不是可以讓客戶
刷卡支付投資款?)可以刷卡買不同的產品。」(被告卷㈤第112頁)等語。並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具結證稱:
「(這些會員的保證金是從哪裏來的?)我們辦公室櫃臺有負收新單及保證金的小姐,小姐將資料建檔後,就把新單及保證金交給我做彙整,以前保證金有以收信用卡刷卡方式收取,但比較少,從102年1、2月間開始就都是收現金。」(被告卷㈤第145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戊S○○於偵查時具結證稱:「(集團在銷售商品都稱為該案為專案?)是,經銷商若要加盟美的世界西門,第一筆至少要投資10萬元,加入三天後會給經銷商禮券5000元及新人禮,新人禮不一定,有時候會是集團贈品,我無法確定金額,經銷商有時候會直接拿現金來繳,大部分都是刷卡或匯款,匯款比例比較高…。」(被告卷㈥第256、257頁)等語。被告戊U○○於偵查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於102年2月18日14時59分、18時20分譯文,內容是何意?)當時集團有推其他專案,我跟朋友講有這個專案,後來朋友沒有加入,我也沒有叫他加入。我有跟這個朋友介紹這個專案。(內容提及西門可以刷卡是何意?)可以給經銷商刷卡購買我們的產品。(是否要加入經銷商,如果沒有錢的話可以刷卡?)可以刷卡買產品當經銷商。」(被告卷㈥第321、322頁)等語。被告丁R○○於偵查時證稱:「(你們繳的錢如何處理?)我加入的10萬元是用刷卡加入,我是在公司刷卡,至於公司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只去公司刷卡。」(被告卷㈦第130頁)等語。由此可知,新加入經銷商得以信用卡刷卡,假以購買商品方式,繳交加入成為經銷商之投資款項甚明。
㈡查,新進經銷商加入「美的世界集團」,而在「美的世界時
報公司」所刷卡之簽帳單(詳如被告卷㈨第138-249頁),其上交易類別載明「銷售」,然「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負責人藍○○及被告戊p○○實際係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目的,顯非以銷售商品為營業,已如前述。其等卻以購買商品保證金之名目,致不知情之新進經銷商至「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刷卡加入,其實際目的係繳交投資款,並將「假消費、真刷卡」之不實事項製作簽帳單予持卡人簽寫署押,縱未按規定設置帳簿,仍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五、按特約商店所製作之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於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時所製作,其內容由特約商店載有商店代號及名稱、日期、明細、金額等,並由持卡人簽名確認,足以證明簽帳消費者簽帳交易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指之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原始憑證(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149號判決、89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依一般交易上之經驗,以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店必須製作簽帳單一式三聯,由刷卡人於其上簽名認證後,特約商店除將其中一聯交由刷卡人收執,一聯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發卡銀行請款外,另一聯則由特約商店留存作為內部憑證,再憑以製作記帳憑證並登入帳簿,於此,簽帳單乃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並無疑義(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149號、90年度臺上字第8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查,被告癸N○○、癸W○○、藍○○、戊p○○以前揭「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即該等刷卡金額係為繳納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投資款,「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實際上並未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卻將該不實之刷卡簽帳單會計憑證,並記入會計帳簿,是被告癸N○○、癸W○○、藍○○、戊p○○顯已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六、被告癸N○○、癸W○○、藍○○、戊p○○有共同「真刷卡、假消費」,而以此詐欺發卡銀行事實之認定依據及理由:
㈠依卷附聯邦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合約書》第2條第10款約
定:「乙方(即特約商店)絕不接受自店消費及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亦絕不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合作金庫銀行《特約商店合約書》第10條約定:「特店提出請款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店應無條件返還任何簽帳單(含訂購單、申請單)所載之金額予合庫,或合庫得不經通知逕自特店之帳戶直接扣帳:⑻非持卡人與特店之實際交易行為,而係特店替其他商店或個人為交易行為而製作單據,並持以向合庫結帳請款。⑼特店利用操作信用卡交易之管道,為持卡人或不知是否為持卡人者刷卡領取現金或為資金週轉」,有各該合約書在卷可稽(審卷九第212-217頁、審卷八第384-390頁)。
㈡揆諸前揭約定,特約商店並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
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若特約商店接受非於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或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則收單機構(合作金庫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自不許特約商店為前揭簽帳交易之行為。再「信用卡」與預借現金之「現金卡」(或信用卡中預借現金之功能),係不同金融商品。持卡人雖然都是在約定之期限內繳款,然信用卡係以持卡人在特約商店購物或享受服務為一定之消費作為前提,而現金卡(或預借現金)則未有消費而是單純之借貸,蓋二者乃不同之金融商品,一般使用信用卡消費無須支付利息,而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自不能以時下一般民眾所使用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除得於一般商店簽帳消費外,亦得直接向發卡銀行預借現金,認以「假消費、真借款」方式借貸,發卡銀行即未陷於錯誤。是茍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之相關規定,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是特約商店若違背前開約定書之約定,而接受非於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或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發卡銀行亦無同意並支付簽帳款項予特約商店之可能(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688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被告癸N○○、癸W○○、藍○○、戊p○○等人,使持卡人以偽
造不實之消費記錄之簽帳單為方式,並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向發卡銀行佯稱表示持卡人有該項不實之消費行為,自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誤。且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借貸之人,一般均屬資力窘困或信用不佳之人,若非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關為借貸行為,何須以如此變相方式取得所借貸之款項。而其等以本案「假消費、真刷卡」方式,經由信用卡特約商店變相借款,特約商店非但可取得每筆刷卡金額固定比率之預扣費用,且事後可由發卡銀行獲得全額之刷卡金額,而將原先發卡銀行可藉由徵信方式評估之借貸風險完全推由發卡銀行承擔,發卡銀行非但無法決定是否准予貸款,且被迫接受信用不佳之持卡人以變相方式借款所生之信用卡債權,而特約商店經營地下金融業務,卻毫無任何損失風險可言,此即何以前揭約定書或合約書開宗明義以特約條款禁止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從事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或其他變相融資之緣由。查,被告癸N○○、癸W○○、藍○○、戊p○○明知上開刷卡行為係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屬非實際交易行為,為上開特約商店契約書所規定不予付款,卻仍製作不實之簽帳單表示業與新進經銷商已進行「銷售」交易,並持以向金融機構請領帳款,自無異於使用詐術,該當於刑法上所稱之詐欺行為。又無論信用卡持有人之債信如何,被告癸N○○、癸W○○、藍○○、戊p○○等人均可獲得發卡銀行全額之刷卡金額給付(於發卡銀行與收單機構結帳時,另扣除2%至3%不等之收單機構手續費),是其等於刷卡之際,自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另被告癸N○○等人於行為時是否成立詐欺犯行,並不以持卡人事後有無還款為斷,亦不能以其等事後是否有還款紀錄,即認彼等起初並無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為灼然。
七、綜上所述,被告癸N○○、癸W○○、藍○○、戊p○○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陸、至於被告戊p○○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害人甲○○等166名經銷商為證人、及傳訊證人丁c○○、壬k○○、甲F○峰、辛j○○、壬c○○等5人,並稱「待證事實」為:是否確為本案之被害人?被害情形如何?是否對本案提出告訴?警詢之陳述是否實在?詢問之經過為何?以明本案起訴之事實是否損及經銷商之權益,而確為本案之被害人。又,聲請傳喚陳明涓等88名千百萬經銷商,且稱「待證事實」為:「美的世界集團」是否有銷售商品之事實?經銷制度是否涉有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是否參加金廈五日遊等國內旅遊?其繳交之團費為何?集團旅遊之利潤為何?另聲請傳訊證人 陳文旭 、戊L○○、 許淵葉明仁 等4人(光碟拍攝之人);待證事實:光碟傳銷銷售(審卷八第280-289頁)。惟查:被告戊p○○係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並「美的世界集團」確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事實,已有前述證據資料,並本院業已詳述如上。且被害人甲○○等166名經銷商,確有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此有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可按,是其等當為本件之被害人無訛;至於其等被害情形如何?是否對本案提出告訴?警詢之陳述是否實在?詢問之經過為何?則均與被告戊p○○是否構成違反銀行法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無涉。再者,關於「美的世界集團」是否有銷售商品而獲利?經銷制度是否涉有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等情,亦經詳述如前。是本院認為被告戊p○○及其辯護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與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之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在此敘明。
柒、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又自鴻源投資公司案件以來,社會上假借投資等相關名義吸收資金之案件層出不窮,對於不知情之投資人造成損害甚鉅,新聞媒體亦時有報導,其吸收資金之手法與本件「綜效行銷專案」之手法大同小異,而「美的世界集團」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屬於俗稱「老鼠會」更甚明確。是被告等人或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云云,仍無法解免其等刑事責任。再者,按銀行法第第125之4條第1、2項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查,本件被告丙p○○等人均無『於犯罪後自首』,亦無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及所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情事;是被告丙p○○(辯護人)辯稱:應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規定自白減刑之適用云云,尚有誤會。
捌、論罪科刑部分:
一、共同違反銀行法:㈠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同條第1項之罪者,處
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5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又其中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乙玄○○、己G○○、庚丁○○之犯罪所得,如上開【表參】說明,均已達1億元以上,其等部分均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刑責論處;另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丁i○○之犯罪所得,則未逾1億元,均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
二、共同違反公平交易法: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三、違反商業會計法、對發卡銀行詐欺部分: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性質,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戊p○○、藍○○(已歿)、癸N○○、癸W○○共同以「
假消費、真刷卡」之不實事項製作簽帳單予持卡人簽寫署押,縱未按規定設置帳簿,仍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已如前述,即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又被告戊p○○、藍○○(已歿)、癸N○○、癸W○○共同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向發卡銀行詐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共同正犯部分:㈠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與藍○○(已歿),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於其犯意聯絡之期間(詳見【表參】、附圖三、四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戊p○○與被告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及藍○○(已歿)等人間,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於其犯意聯絡之期間(詳見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戊p○○與藍○○(已歿)、被告戊p○○與被告癸N○○、
癸W○○間,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戊p○○、癸W○○,雖非「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然其等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癸N○○、藍○○(已歿)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五、罪數之說明: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規定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乃係
行為人違反「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之禁止規定,按諸一般社會通念及常情,此種多層次傳銷行為性質上本屬反覆多次為之的行為態樣,故被告戊p○○等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先後多次對介紹他人加入之參加人發放獎金,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戊p○○等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亦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此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
㈢復按基於一行為一罰之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對於行為人之同
一行為,因國家對於行為人只有單一之刑罰權,是依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關係,以一罪論。查,被告戊p○○、癸N○○、癸W○○等人共同所為前揭「假消費、真刷卡」,並以填製前揭內容不實之簽帳單等會計憑證,據以詐欺取得前揭信用卡簽帳款之行為,其等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觀察其等整體犯罪流程,其等所反覆實施之各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行為間,應認與單一之整體事件無殊;兼以此部分詐欺所侵害之法益(即持卡人之發卡銀行之財產法益)雖非單一,然亦僅止於財產法益,與高度之屬人法益(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無涉,應認被告戊p○○、癸N○○、癸W○○係出於「單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之犯罪意思,反覆實施同種類之犯罪行為,即屬接續犯,此部分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詐欺罪各僅論以一罪。
㈣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所犯上開數罪間;即⑴被告戊p○○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處斷;⑵被告壬N○○、丙p○○、丁V○○、丙N○○、乙玄○○、己G○○、庚丁○○(犯罪所得已達1億元以上),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處斷;⑶被告戊A○○、戊U○○、甲c○○、甲子○○、丁i○○(犯罪所得未逾1億元),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斷。⑷被告癸N○○、癸W○○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斷。
六、併辦及退併辦部分:㈠公訴意旨就被告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部分提
起公訴,因其等上開吸收資金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行為,為實質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90號(被告甲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911、24912、24913、25006、25007號(被告戊p○○、甲子○○、乙玄○○、丁V○○);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02、21203號(被告戊p○○、壬N○○、甲子○○、丙p○○),聲請併案審理,即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固為刑
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惟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之事實併予審判,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認定俱屬有罪,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8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乙○○被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如後述)。是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90號(被告甲乙○○)併辦意旨內所述之違反銀行法行為,與已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不得予以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七、刑之酌減其刑部分:㈠被告丙p○○、丁V○○、丙N○○、乙玄○○、己G○○、庚丁○○所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丁i○○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乃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戊A○○、乙玄○○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認罪(含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而坦承其等犯行,深表悔意,犯後態度良好。被告丁V○○、戊A○○、戊U○○、癸W○○均係任職「美的世界集團」,因被告壬N○○之要求,而提供前開帳戶以為「公款帳戶」之用;且被告丙p○○、丙N○○亦因任職「美的世界集團」,而參與資金調度等構成要件事務,均為領取固定之報酬,並被告丙N○○僅到職約2個多月,期間尚短;再參酌,被告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等人,均非本件之主要行為人,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復次,被告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均係在各地區招攬民眾加入,相較於主要行為人即被告戊p○○、壬N○○,其等係為貪圖利益,而為該等行為,犯罪情節、地位亦較為次要。且被告癸N○○係為其所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與「美的世界集團」之合作店家,而配合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又,本件吸金金額均由被告戊p○○、壬N○○取走,而被告丙p○○、丁V○○、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均非本案之首謀,且其等隨時面臨遭下線投資者求償之處境,其等犯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㈡至其餘之被告戊p○○、壬N○○,均為本件犯罪之主要行為人
、謀議者,依其等犯罪情節,並造成被害人之損害甚深且廣,犯後仍矯言卸責,不知省悟,則不能認有尚可憫恕之情形,故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說明。
八、量刑部分:㈠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因其非屬犯罪構
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而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794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戊p○○係「美的世界集團」首腦,以前揭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的方式,假以「集資切貨、共享利潤」之名義,並以人性之弱點,幻惑社會大眾,以為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誘使出資,且以優厚之「推薦獎金」使組織迅速擴大,吸收之金額高達24億多元,導致眾多經銷商畢生積蓄化為灰燼,甚或貸款、刷卡加入,以致負債累累。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以違法多層次傳銷及非銀行業而吸收投資款方式,謀取不法利益,除造成被害人等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外,亦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甚深且鉅,應給予最嚴厲之非難;犯後復否認犯行,始終全部推諉為商業行為,企圖合理化其吸金犯行,其惡性重大,且未見悔意,亦未賠償所有被害人之損失。復審酌被告戊p○○因前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甫於100年2月1日具保停止羈押,並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億元(未構成累犯),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87-98頁)可考,竟於交保後,再為類似手法之本件犯行,益徵其對國家法令之輕藐,視他人財物為己物;暨被告戊p○○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依銀行法第136條之2之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壬N○○因受被告戊p○○信賴而掌控集團吸金帳務進出大
權,並促使被告丁V○○、戊A○○分別擔任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使被告丁V○○、戊A○○、戊U○○、癸W○○等人提供帳戶,以為「公款帳戶」,收受鉅額之資金;且積極擴展各地區行政中心之設立,使組織迅速擴大。其在「美的世界集團」之地位及本件參與程度,僅次於被告戊p○○,亦為主要招攬投資之人。未經主管機關准許,擅自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不僅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亦損害影響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所生危害甚鉅。犯後復否認犯行,矯言卸責,未見悔意。復審酌被告壬N○○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4288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100-102頁)可按;暨被告壬N○○自稱學歷高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被告丙p○○負責統籌執行古亭辦公室相關事務之人,且管理
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財務事項工作,為藍○○之左右手,對於被告戊p○○等人非法吸金犯行之推行,甚有助益;且依其涉案、參與程度及時間,卻諉稱不知吸金乙事,未見悔意;惟審酌其尚能供出所參與之大部分客觀事實,犯罪態度尚可;前未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五第29、30頁)可按;暨自稱係日本國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㈤被告丁V○○、戊A○○均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同意以擔任臺
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帳戶以為吸取鉅額資金,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應予非難;被告丁V○○供認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被告戊A○○均已認罪,坦認犯行等之犯罪態度;素行均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審卷十七第100、101頁、審卷十五第1、2頁)可按;暨被告丁V○○自稱中山醫學大學肄業、被告戊A○○自稱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被告丙N○○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負責審閱各經銷商之車
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並與丁V○○一同在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而參與集團資金(現金)調度處理,就「美的世界集團」吸金業務之推展、運作,處於相當程度之重要地位,竟諉稱不知吸金乙事,未見悔意。惟審酌被告丙N○○參與之期間非長,並係領取固定薪資之人。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七第102、103頁)可按;暨被告丙N○○自稱大學會計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被告戊U○○為「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之講師,並提供帳
戶以為「公款帳戶」,吸收各經銷商匯入投資款等之參與程度;犯罪未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五第5、6頁)可按;暨被告戊U○○自稱中山醫學院物理治療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被告甲c○○為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講師,鼓
吹不特定民眾,使誤信而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助長投機風氣,並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國家社會經濟秩序之參與程度;未有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109頁)可按;暨被告甲c○○自稱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太陽能熱水器,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㈨被告癸N○○為大盤經銷商,參加非法多層次傳銷,除依集團
規則自己加入投資外,為圖賺取高額業務佣金,更不斷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以擴大己線之量能,可謂害人害己。被告癸W○○為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並提供自己名下帳戶以為「公款帳戶」,吸取鉅額資金,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又被告癸N○○甚與被告戊p○○吸金集團掛勾,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計1560萬元;被告癸W○○亦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刷卡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不僅使集團加速壯大,亦破壞信用卡交易之金融秩序甚鉅。被告癸N○○、癸W○○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
惟審酌被告癸W○○年紀尚輕,信賴母親癸N○○,進而為種種不法行為;並被告癸N○○係為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為使能轉虧為盈,而聽命於被告戊p○○從事刷卡投資等行為。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105-108頁)可按;暨被告癸N○○自稱高職畢業、被告癸W○○自稱碩士管理系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癸W○○就讀英國語言學校、大學之證明、中華民國護照1份、丙級美容師證照1紙等影本(審卷九第171-175頁)在卷可按,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㈩被告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均為大
盤經銷商,並分別設立據點,為各該地區之主要行銷人,以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謀取不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甚大且廣。又被告甲子○○、乙玄○○、己G○○均為集團講師,鼓吹不特定民眾,使誤信而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助長投機風氣,並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國家社會經濟秩序。另參酌被告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參與之期間長短、招攬之會員人數、金額(見附圖三編號2「己G○○組織」、編號11「甲子○○組織」、編號12「丁i○○組織」、編號13「庚丁○○組織」、及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以及其等之獲利情形。被告乙玄○○已於審理時均坦認其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被告甲子○○、己G○○、庚丁○○、丁i○○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等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審卷十七第105、106頁、審卷十六第119-122頁)可按;暨被告甲子○○係國中畢業、被告乙玄○○為大學畢業、被告己G○○係大學肄業、被告庚丁○○為國中畢業、被告丁i○○是大專畢業等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
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其等除自己參加投資非法多層次傳銷外,為圖賺取高額業務佣金,更不斷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以擴大己線之量能。復審酌被告壬宇○○等人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2份(審卷十五第12、25、27、28頁、審卷十六第107、108頁、審卷十七第117-120、123、124、129-133頁)可按;為貪圖小利,並為下線或下下線,參與程度有別;及各別違法吸收資金之金額、時間。被告丙I○○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或否認犯行、或設詞卸責等之犯後態度。被告壬宇○○自稱軍事專科肄業、被告壬F○○為高職畢業、被告甲G○○為國小畢業、被告丙O○○為高中畢業、被告甲乙○○係高職畢業、被告丁A○○為專科畢業、被告辛A○○○國小畢業、被告壬申○○係空大行銷畢業、被告甲乙○○為高職畢業、被告丁亥○○係高職肄業、被告R○○為國中畢業、被告丙I○○高職畢業、被告辛M○○為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儆懲。
九、緩刑之宣告: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丁i○○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卷十五第1、2、5、6頁、審卷十六第105-109、121頁);其等因貪圖利益,一時失察,而罹刑章,並參酌其等涉案之情節較為輕微,及被告戊A○○於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犯行深感悔悟,歷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就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丁i○○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但是參酌其等獲利之金額,命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丁i○○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並收預防再犯之效。
十、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沒收』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戊p○○等人所
有,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三『不沒收』(含扣案物部分及凍結帳戶部分)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㈡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五所示「現金、禮券部分」、附表六「凍結帳戶部分」,係被告戊p○○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被告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下線經銷商等,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外,就附表四所示扣案現金,係郭 芸如王志鵬 欲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之保證金,而委由丁z○○代為繳交,但尚未繳交至「美的世界集團」,故非屬被告戊p○○等人因犯罪所得財物;嗣因本件為警查獲,而主動由丁z○○提出、並扣案;是該等款項仍屬 郭芸如 、王志鵬所有,應予發還所有人郭芸如、王志鵬,附此說明。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12人,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而以「美的世界集團」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的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使經銷商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認其等亦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壬宇○○等12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罪嫌,係以被告壬宇○○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並有如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組織圖)、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編號5(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含辛A○○○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組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可按。又,被告壬宇○○提供所有壬宇○○合庫帳戶、被告R○○提供其女兒甘佩蓉郵局帳戶,以為匯入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獎金等,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壬宇○○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41、142頁)、中華郵政公司新營新進路郵局帳戶(戶名:甘佩蓉,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22-23反頁、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39-358頁)可考;並被告甲G○○指示其媳婦戊甲○○,向壬宇○○或臺南行政中心領取每日應發放予甲G○○所屬下線之現金、禮券,經戊甲○○分裝整理後,再發放予其體系底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壬宇○○等12人均否認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均辯稱:渠等並無共同吸金之犯意與行為等語。經查:
㈠依「美的世界集團」相關宣傳資料、及上揭被告及證人等之
前開陳述顯示,被告戊p○○係以:⑴「走動式行銷」通路之建立:避免如統一超商固定式行銷,應投入鉅額資金設立銷售據點,可能造成之虧損,而達到與統一超商相同的獲利空間,即是以「放棄所有權、只追求利潤」,故無任何風險,只會不斷產生利潤。⑵異業結盟:透過與各廠商或店家簽約模式,不需花費鉅額資金設立行銷據點,即生財機器設備、營運資金、員工薪資等,皆由簽約廠商或店家自行負擔;而集團只要透過發送報紙媒體,由經銷商去該等商家消費、購買商品,即可坐收該消費金額10%至70%利潤,並該利潤的獲取透過不斷的消費,一再的循環(即週轉率),使集團獲利驚人,並與所有經銷商分享利潤,創造出一本萬利的企業體。⑶每個經銷商兼具「銷售據點」及「銷售人口」的兩面特性:即經銷商可販售集團「價廉物美」的商品,又可集結到指定店家消費、旅遊,促使配合廠商有固定生意可做,且經銷商已先繳付出貨保證金,亦不虞經銷商、店約廠商等人倒帳。⑷「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美的世界集團」是以集眾人資金、創造行銷通路、利用團購概念,共同消費、共享利潤等理念,即與商家具有異業結盟之特約關係,藉由以現金大量進貨或消費預購之商業行為,取得高額之利潤。即以上揭所謂「綜效行銷」經營理念、方式等,向不特定之投資人佯稱:此係創新之經營理念,可開創並獲取高額利潤,而與各經銷商分享,即投資人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取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且越多經銷商加入、消費,可創造集團越多利潤云云,對外招攬投資大眾,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事業。
㈡依前開被告戊p○○所提出之經營理念、方法,對一般投資大
眾而言,在當前網路團購(小至日常生活商品,大至不動產等)盛行,得以較低廉價格購得相同商品,此為日常生活所週知、處處可見之事,亦為新聞媒體所經常報導;是關於「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並非毫無根據。又,關於「異業結盟」、「走動式行銷」等經營方式,在現今所謂創新理念意識高漲的年代、及各行各業不斷追求利潤之氛圍下,亦屬可能之經營方式之一,並非毫不可信。準此,依前開「美的世界集團」相關宣傳資料顯示,被告戊p○○等自誇『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使經銷商受領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均來自集團銷貨之獲利』,並在集團所屬各報章、雜誌中,登載眾多商譽極佳之配合廠商、飯店等之優惠措施,及得以甚低廉價格(或折扣)購得物品等種種錯誤或誤解之訊息下,投資人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尚難認為違反常情。再參以,集團於初期亦有依約按期分派獲利予投資人,一時之間,確實難以讓人直接懷疑或即可分辨,集團是否可以達成如此高額之投資績效。從而,尚不能以被告壬宇○○等12人依「美的世界集團」所訂規則,取得紅利、推薦獎金等,遽認其等應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實際上並非以營業活動創造利潤,而係利用新加入之投資款支應舊經銷商每月費用之「後金支付前金」經營之騙局,並以此推認其等有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
㈢又,「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名下公司均有合法登記營業執照
及統一編號,並有繳納稅金,且於說明會、餐會等公開場合,均聲稱有律師團,亦於集團辦公處所,懸掛有律師之法律顧問證書。復次,集團在形式上有販售音樂盒、紅酒、花生、行李箱等物品,亦號稱有5萬多種商品,且經常性、定期舉辦國內外旅遊行程,並於集團內部各報紙、雜誌,刊登各項旅遊內容、及各合作廠商、店家之優惠訊息、折價券等。另,集團確有先行預付數十萬或百萬元之保證金,在所謂各該異業結盟廠商、店家。是依前開客觀情事以觀,確實難以讓人直接懷疑其係以「後金支付前金」,而無實際營業利潤之吸金公司。再者,本件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之投資人,亦不乏社會經驗豐富之高知識或已從事商業活動多年而具有相當之社會資歷之人,其等尚不免受其高額紅利、獎金之誘惑陸續加入。從而,尚不得僅以被告壬宇○○等12人係具有相當智識、社會經驗之人,據以推認被告壬宇○○等12人就「美的世界集團」係屬吸金公司乙事,應屬知情,而與被告戊p○○有所謂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㈢被告壬宇○○、R○○、甲G○○等人雖有提供銀行等帳戶以供
匯入、或前往各行政中心領取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獎金等,並轉發放其等體系底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然查,此僅係被告壬宇○○、R○○、甲G○○等人招攬下線後,為推廣其等之組織及服務下線之行為,尚難遽認其係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又,在多層次傳銷本常見會員以熱心服務方式,聚結向心力,以利招得更多下線,而得獲取依前開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則被告壬宇○○、R○○、甲G○○等人上開行為,是否即等同於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實際上係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並因此與被告戊p○○等具有犯意之聯絡,並非無疑。
從而,自不能僅憑上情,即為被告壬宇○○、R○○、甲G○○等人不利之認定。
㈣就「美的世界集團」投資人之資金而言,個別投資人係因相
信所謂「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放棄所有權、只追求利潤」等行銷觀念,認為集團獲利驚人,經銷商分享利潤等理念,始行決定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業經敘明如前;是由此觀之,被告壬宇○○等12人均為集團外圍之經銷商,受其高額紅利、獎金之誘惑陸續加入,並招攬不特人以賺取「推薦獎金」,而未參與集團之決策或瞭解集團實際經營狀況之地位與認知,是與其他「美的世界集團」投資人並無何不同之處。再者,依卷存證據資料所示,尚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壬宇○○等12人對於「美的世界集團」經營決策、營收運作之維持、流入資金之運用以及營業利潤取得,有任何形式之參與或介入,故容難認定被告壬宇○○等12人確與被告戊p○○間共同策劃、施行,而有所謂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㈤又查,「美的世界集團」既係以類似俗稱「老鼠會」之方式
作為手段,以達其等為非銀行業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犯行,則知悉為該手法者自然愈少愈好,否則消息走漏極易引來檢警之查緝而難以為繼,衡情應僅有核心份子知悉全貌,其餘下線未必知情。查,依卷內之證據資料顯示,被告壬宇○○等12人均僅係受高額獲利、獎金誘惑下,而加入投資之人;且其等雖有介紹親友加入該等專案,依其等之層級抽得上揭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並使被告戊p○○等人得以迅速非法吸金;然衡情而論,其等之犯意僅係在於獲取上揭之高額獎金,而推薦其等之親友入會,不能遽謂其等具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犯意。
㈥再參酌,證人即被告辛M○○於審理時證陳:我的上線丙O○○
來我家遊說6次,我都認為是詐騙公司,不可能有這麼好的利潤,第7次丙O○○來我家吃早餐,她要我到臺中上一次課,我只問上課的講師「利潤從哪裡來?」當時乙玄○○在台上講課說「利潤是團購、租車、飯店可以打折」,我心想五星級飯店不可能打折,乙玄○○甚至還說團購的好處,並說「我們有所有權,我們是無店面的統一超商,不用保證金幾百萬元租店面」,我聽了這個理念後,就認為有這麼好的方法,我有一點心動;後來甲子○○被壹週刊和報紙指稱是吸金公司,但甲子○○事後也沒事,且甲子○○就解釋這個完全是合法的公司,乙玄○○甚至在台上說「這是合法的,如果再檢舉,就要告對方誣告」,且我也有問甲子○○,甲子○○說「這根本就沒事,不然我們早就被關起來了」,這件事網站都有,是發生在101年5月4日以前,所以我才相信,我和之後的15個人都是因為這樣,才於101年6月19日以後陸續加入。我認為無店面的方式很聰明,他講的和我經營工廠的方式不一樣,包含飯店經營模式,也不用去經營飯店,就可以有這麼多人來消費,只要回饋20%就好,所以當時我認為「美的世界集團」是合法的公司(審卷九第315-321頁)等語。又被告甲子○○於審理時陳稱:當時是壹電視記者來找我,當初我也不知道他是記者,是透過我的經銷商,打了好幾通電話給我,我就請他到京星港式飲茶用餐,我就向他解釋制度,他帶了針孔來偷拍我,是為了要新聞,有報新聞出來1、2次,我認為我正當作生意,不理會,就這樣新聞沒有了(審卷九第323反頁)等語。依此而論,被告辛M○○等人除因相信前述「美的世界集團」的經營方式確可獲取高額利潤外,並因壹週刊等報章雜誌刊登甲子○○及「美的世界集團」係屬吸金公司,然事後並無檢警調查,亦無遭訴追之情事,始因誤認而更加堅信「美的世界集團」係屬合法公司,除自己投資加入外,並招攬其他人投資。從而,被告辛M○○等人係因種種外觀情事,而誤判相信「美的世界集團」為合法公司,益徵其等並無所謂銀行法之違法性認知。
㈦被告壬宇○○部分:
⒈被告壬宇○○於審理時辯稱:我不是集團講師,只有在「貴族
世家一心店」舉辦餐會時,因講師尚未到場,而我是地主,所以就上台講述「貴族世家一心店」因與「美的世界集團」結盟,而轉虧為盈之經驗,並無在其他地方講課等語;並證人即被告辛M○○於審理時證稱:集團的講師有甲子○○、甲c○○、乙玄○○、己G○○,在講師尚未到達「貴族世家一心店」前,壬宇○○會上台講集團的20%是怎麼賺來的,而壬宇○○除了「貴族世家一心店」外,並未在其他地方講解(審卷九第320反頁)等語,及證人甲G○○於審理時證稱:戊p○○未到場前,是壬宇○○上台分享,他說之前「貴族世家一心店」虧很多錢,自從加入集團後,就轉虧為盈,因為旅遊、吃飯都來「貴族世家一心店」(審卷九第350頁)等語。且參酌,「美的世界集團」之講師,均需經由戊p○○徵選評定,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受訓完成後,始得成為講師,而由集團安排至各處講授,每月領得10萬元之講師費;並證人即被告戊p○○、甲子○○、己G○○、甲c○○等人,於前揭證詞中所述之集團講師,均未有被告壬宇○○,亦未提及被告壬宇○○領有講師費10萬元,業如前述。此外,亦無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壬宇○○係集團講師,除「貴族世家一心店」餐會外,有定期在其他餐會、說明會或組訓等活動中,講述集團專案制度、獲利等情事。是公訴意旨以被告壬宇○○定期在高雄「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伊荳日本料理店」、臺南「長榮桂冠酒店」舉辦聚餐活動,向已加入成為經銷商者或有意願投資成為經銷商者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鼓吹各經銷商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的等情,尚屬無據。⒉再者,被告壬宇○○僅係為服務其所屬下線,而有以前開帳戶
或自行政中心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等,並轉發予所屬下線等情,已如前述。又,依卷附相關證據資料,並無任何證據以為證明,於臺南、高雄行政中心成立前,係由被告壬宇○○負責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與臺北總公司聯繫之相關事宜。是公訴意旨認:「於101年11月高雄、臺南行政中心尚未成立以前,負責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與臺北總公司聯繫之相關事宜,所有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對於投資專案內容之相關事務,均透過被告壬宇○○與臺北總公司接洽處理,臺北總公司發放給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亦均透過壬宇○○轉發予各經銷商」等情,亦屬無據。
⒊從而,公訴人指訴被告壬宇○○有定期在各餐會據點,向不特
定民眾鼓吹,並係「美的世界集團」與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之聯絡人,而認被告壬宇○○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與事實尚屬有間;是難以此遽為被告壬宇○○不利之認定。
㈧被告丁亥○○部分:
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丁亥○○係擔任藍○○之秘書,協助藍○○
處理一切集團內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依藍○○指示前往銀行存匯款、提款,或依藍○○指示購買禮券,並協助藍○○發放車馬費、禮券予藍○○體系下之經銷商等,且以證人辛酉○○、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之證詞為據,而認被告丁亥○○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⒉惟查,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證稱:「(丁亥○○是藍丕
澤的助理?)私人助理。(藍○○的事務,丁亥○○都清楚?)我不清楚,丁亥○○是他請的私人助理」(被告卷㈢第240反頁)等語;是就被告丁亥○○與藍○○之關係為何,被告丙p○○僅知是所謂「私人助理」而已,其餘之事則均不知情,且從被告丙p○○於警、偵及審理時之所有陳述綜合觀之,亦未曾提及被告丁亥○○於集團中實際是擔任何種工作?從事過何事務?故尚難僅以所謂「私人助理」,即認被告丁亥○○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又,證人辛酉○○於審理時證稱:
我是「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藍○○是我認識多年的部隊學長,也是我的上線,我曾去古亭辦公室好幾次,是為了向藍○○領錢(車馬費);我於偵查時說:「藍○○有什麼事叫她(即丁亥○○)去作,她就會去作,例如去銀行辦事或買禮券、買商品等」,這是與藍○○閒聊時他跟我講的,我並無親眼看到。又古亭辦公室並無人稱呼丁亥○○秘書,藍○○也沒有這樣稱呼她,都是叫丁亥○○(原名丁地○○)的名字,只是聽藍○○有說「丁亥○○是我請的」,就是幫他到銀行或辦一些雜事,但我沒有實際看到藍○○叫丁亥○○做事,而丁亥○○在古亭辦公室亦無座位(審卷第31-35頁)等語;是證人辛酉○○僅係於閒聊時,聽聞藍○○陳述被告丁亥○○為其僱用,幫他處理一些雜事,故此部分應屬傳聞證據;且如前所述,古亭辦公室有眾多員工,並均向被告丙p○○支領薪資,是苟如被告丁亥○○確為藍○○之秘書,則藍○○大可將之編入古亭辦公室組織內,並由被告丙p○○發給薪資,焉會大費周章,另立一位所謂「私人秘書」,且不依慣例由丙p○○支薪,而由自己支薪?此外,除被告丁亥○○自承:因與藍○○間之私人情誼,並為藍○○之下線經銷商,而依藍○○請託,代為到銀行領款及代繳卡費各1次外,本件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丁亥○○確為協助藍○○處理一切集團內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或依藍○○指示前往銀行存匯款、提款,或依藍○○指示購買禮券等情事。
⒊從而,尚難僅以證人辛酉○○、丙p○○之傳聞、片面且空泛之
證詞,在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之情形下,遽認被告丁亥○○參與或協助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而有所謂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就前揭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壬宇○○等12人此等部分有罪,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能遽為被告壬宇○○等12人犯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等部分犯行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壬宇○○等12人有被訴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違反銀行法)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丁、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珮芝、戊R○○(均起訴為共同正犯)、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均起訴為幫助犯)等人,共同(幫助)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無罪部分。又,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共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
、蘇○○、戊R○○等人,對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明瞭,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亦知悉明瞭,竟與戊p○○、藍○○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而為下列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
㈠被告癸g○○為西門辦公室出納,負責根據資訊部成員丁l○○
等人(詳後述)提供之數據,將每日應發給全國各地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製作成明細表,交由丙N○○審核,經丙N○○審核無誤後向壬N○○請款,由壬N○○交付現金或存摺予癸g○○,再由癸g○○前往銀行匯款至各地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之帳戶,由各地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轉發予各經銷商,禮券部分則由癸g○○向丙p○○請領(102年2月底以後改成向丙N○○請領),再郵寄至各地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轉發予各經銷商。
㈡被告庚z○○為經銷商,除招攬下線丙N○○、 黃采珣 等人加入
投資之外,亦擔任壬N○○之助理,以西門辦公室為其辦公處所,協助壬N○○管理集團內一切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壬N○○不在西門辦公室時,即由庚z○○負責聯繫壬N○○管理西門辦公室一切事務,協助壬N○○對外溝通聯繫吸金相關事宜,並以其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作為西門辦公室與各地行政中心、大盤經銷商聯繫之公務機。庚z○○並於102年2月間依戊p○○、壬N○○之指示,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聯繫,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汽車,供集團舉辦抽獎活動之用,車牌號碼分別為ADD-3916號(登記丁V○○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3960號(登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ADD-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丙N○○名義)、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ADD-3926號(登記午○○名義),庚z○○並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並簽署汽車買賣合約書,將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ADD-3923號自小客車登記在庚z○○個人名下。
㈢被告己j○為經銷商,以古亭辦公室9樓之4為辦公處所,負責
古亭辦公室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出納事宜,由壬F○○每日負責依各大盤經銷商提報之資料,將應發放予各地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明細整理製成表格並列印好,交由己j○審核無誤後,再由己j○在古亭辦公室9樓之4發放予各地前來領取之大盤經銷商,由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經銷商。
㈣被告癸J○○與癸N○○為夫妻,癸W○○則為渠等之女兒。癸J○
○、壬宇○○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由癸N○○擔任該店店長。癸J○○除以癸W○○名義招攬丁A○○等下線加入投資,使癸W○○成為大盤之外,亦依戊p○○、壬N○○之指示,定期在「貴族世家一心店」舉辦餐會活動,或由癸J○○、癸N○○親自,或由壬宇○○或戊p○○指派之講師戊U○○、甲c○○、甲子○○、乙玄○○等人,輪流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鼓吹各經銷商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吸金之目的。
㈤被告辛F○○、戊r○○自102年1月間起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
辛F○○除招攬下線 劉昆鴻陳順發黃靖雯 加入外,亦與戊r○○均擔任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負責協助癸W○○處理高雄行政中心之一切事務,包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現金、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轉交回西門辦公室,並自癸W○○提供之帳戶中領出癸g○○匯入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款項,及收受癸g○○郵寄之禮券,轉發予高雄地區各經銷商,另負責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等事宜。
㈥被告丙t○○、丙辛○○分別於101年7月、101年8月間,透過壬宇
○○、甲c○○介紹而加入成為經銷商,除招攬下線經銷商加入分別成為中盤、大盤之外,亦分別受壬N○○指揮,擔任臺南行政中心、宜蘭行政中心負責人,負責處理與癸W○○相同之事務,即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臺南、宜蘭行政中心未收取現金,均由經銷商自行匯款至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帳戶,再持匯款單至行政中心繳交),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接受西門辦公室癸g○○所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再交由臺南、宜蘭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等事宜。丙t○○、丙辛○○並分別提供渠等名下之丙t○○合庫帳戶、丙辛○○合庫帳戶,以供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之用。
㈦被告丁乙○○為臺南行政中心美容師,除替經銷商提供免費作
臉服務外,亦協助丙t○○處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提供其名下之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供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亦收受癸g○○寄送之禮券,再交由臺南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等事宜。
㈧被告b○○、乙庚○○均為宜蘭行政中心美容師,且均為經銷
商,除乙庚○○招攬下線乙子○○加入,b○○招攬下線朱呂寶蓮、黃 煥潘梁麗嬋黃明輝 等人加入之外,渠等亦負責在宜蘭行政中心向經銷商提供免費作臉服務,並向尚未加入美容專案之經銷商推銷鼓吹加碼加入投資美容專案或繼續吸收下線加入美容專案。
㈨被告戊甲○○為甲G○○之媳,依甲G○○之指示,負責向臺南行
政中心或壬宇○○領取每日應發放予甲G○○(以戊甲○○名義加入)所屬下線之現金、禮券,經戊甲○○分裝整理後,再交由甲G○○發放予所屬之下線經銷商;戊甲○○並與高雄行政中心癸W○○、辛F○○聯繫收受新人禮、替經銷商報名參加旅遊餐會活動之事宜。
㈩被告蘇佩芝(綽號小漾)自101年10月間起擔任甲子○○之助
理,依甲子○○之指示向新加入之經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回古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位於前揭臺中地區之辦公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商,亦負責聯繫經銷商前往古亭辦公室、臺中市「東海漁村」餐廳、高雄市「香蕉碼頭」餐廳等處,以刷卡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
被告戊R○○於101年12月間,經藍○○向其解釋集團前揭非
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制度,對於集團吸金之模式知悉瞭解,竟仍自102年1月間起,與戊p○○、藍○○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由藍○○出面與 蘇俊道 接洽借用臺北市○○區○○○路○○○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裡面之辦公室,並由戊p○○指示戊R○○在該處獨立作業,負責整合、彙整、核對古亭及西門辦公室每日之收支帳務,其中每日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會員名單、合約金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均由古亭、西門辦公室員工壬x○○、丁l○○等人將合約書傳真予戊R○○,由戊R○○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至於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直至102年3月19日查獲前為止,戊R○○替戊p○○吸金集團稽核總帳,已獲得30萬元之代價,均由戊p○○指示壬N○○在西門辦公室交付現金予戊R○○。
因認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
、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珮芝、戊R○○等14人,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罪嫌。
二、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等人,對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明瞭,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亦知悉明瞭,竟基於幫助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故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
丁R○○、壬P○○、丙c○○、癸X○○、己o○○、己C○○、G○○、壬亥○○均為古亭辦公室員工,均受丙p○○指揮而為下列任務分工,並每日向丙p○○回報,再由丙p○○整理後向藍丕澤、戊p○○、壬N○○回報。被告辛G○○協助丙p○○審核、整理新加入經銷商之合約書,並將合約書歸檔。被告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為櫃臺人員,被告壬b○○負責收單(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現金款項),再由被告庚甲○○負責打單(將壬b○○所收取之資料輸入電腦系統);被告壬x○○、丙V○○負責收取外地經銷商所傳真之合約書、匯款單等資料,並將所收取之資料交付予壬b○○、庚甲○○處理,再回傳至各地經銷商作確認;被告庚玄○○除負責繕打會員資料外,亦負責將新加入之經銷商得領取「新人禮」之資料繕打輸入電腦,並製作列印成明細表(即三聯單)後,交付予前來領取之經銷商,再由經銷商持向被告己o○○領取「新人禮」。被告丁R○○、壬P○○、丙c○○均為業務部員工,負責「組訓」活動(即舉辦旅遊、餐會等活動,並在其中安排課程,由戊p○○、壬N○○、講師或大盤幹部向各地經銷商講授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之相關事務,包括接受經銷商報名、通知經銷商參加、安排活動場地桌次及飯店房間、活動流程之安排;被告丁R○○為業務部資深員工,掌理業務部一切事務,被告壬P○○則負責組訓費之收取及核銷(集團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活動之開銷,均由組訓費支付核銷),並每日向丙p○○回報所收取之組訓費數額明細,被告丙c○○則負責協助丁R○○將活動相關資料(例如:房間、桌次之安排,參加人員名單等)輸入電腦、代收組訓費,並收取經銷商解約、續約之資料後輸入電腦,再向丙p○○回報。被告癸X○○、己o○○、己C○○為旅遊部成員,被告癸X○○負責在各次旅遊及餐會活動中駕車接送與會人員、維護團員安全、協助領隊庶務等事宜,被告己o○○負責庫存及發送贈品(即新加入之經銷商可領1次「新人禮」,包含集團所發行之報紙雜誌、百元卷、三聯單,其中百元卷、三聯單可向集團換取約600元至700元之商品,集團用於此部分之開銷亦均以「組訓費」支應),被告己C○○負責向參加旅遊活動之經銷商收取護照,並將參加旅遊之經銷商名單輸入電腦、製作報表,並向經銷商聯絡、確認是否參加等事宜。被告G○○、壬亥○○為資訊部成員,負責古亭辦公室所有電腦系統之維護,古亭辦公室所有吸金業務若在電腦方面發生問題(例如: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發生計算或驗算方面之問題時),均由G○○、壬亥○○在古亭辦公室現場先處理,再視情況是否通報電腦公司前來處理。
㈡被告午○○、乙己○○、戊S○○、丁l○○、X○○、癸f○○、
甲X○○均為西門辦公室員工,均受壬N○○指揮而為下列任務分工:⑴午○○為人事經理,受壬N○○指揮,負責西門辦公室之人事管理,包括招募應徵西門辦公室新進員工之相關事務、員工出勤狀況之管理。又戊p○○、壬N○○於102年2月間指示庚z○○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聯繫,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購買10輛汽車,供集團辦理抽獎活動使用,經庚z○○與乙丁○○聯繫後,由午○○將上開車輛登記名義人所提供之身分證、印章寄送至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予乙丁○○,再由乙丁○○辦理相關購車事宜,午○○亦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並簽署汽車買賣合約書,將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ADD-3926號自小客車登記在午○○個人名下。⑵被告乙己○○為會計,受丙N○○指揮,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旅遊、聚餐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支出)之發票單據,並輸入電腦系統做成紀錄,再交由丙N○○審核。⑶被告戊S○○受壬N○○之指揮,於102年2月間以前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旅遊、聚餐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支出)之發票單據,並輸入電腦系統做成紀錄;而於102年2月間以後負責組訓費之管理,除代收組訓費外,若經銷商將組訓費匯入集團指定之帳戶並將匯款單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亦由戊S○○負責整理、明細登入電腦,並開立紙本核銷單、在電腦系統註記,再將相關資料整理回報給壬N○○審核,以利集團將辦理旅遊、餐飲活動之開銷由組訓費核銷支應。⑷被告丁l○○、X○○為資訊部成員,負責整理合約書、將新加入經銷商之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建檔,丁l○○並負責畫組織圖、組織清單,X○○並負責郵寄新人禮至中南部行政中心。⑸被告癸f○○負責倉庫管理,受壬N○○、庚z○○指揮,郵寄新人禮(報紙雜誌、禮券、VIP卡)至各地行政中心;⑹被告甲X○○為旅遊部成員,在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中負責帶團之工作,協助導遊各項旅遊相關庶務,以利集團在旅遊活動中安排組訓課程,由講師向經銷商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
㈢因認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
○、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等21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幫助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罪嫌。
三、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均為經銷商,除了因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上揭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外,均思再另外賺取因參加「綜效行銷專案」後,對外招募到新會員加入所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應基於其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不得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為之,竟與戊p○○等人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前開規定之犯意聯絡,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招攬如附圖三所示會員參加「綜效行銷專案」,其等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其等之層級抽得上揭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其等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被告辛O○○招攬己M○○、己m○○、辛N○○加入成為下線,被告己M○○復招攬 劉秀圓 、庚申○、○慕儒、○秀蓮、○水琛、○添發等人加入成為下線;被告丙V○○經其母丁亥○○以其名義加入後,亦自行招攬○思衛(及其姊丙B○○)、丁宇○○、丁U○○、丙玄○○、壬q○○加入成為下線;被告丁R○○招攬辛j○○、 許方菁 、壬辰○○加入;被告壬P○○招攬○采潔、○ 朝銘 、丁辰○○、甲Z○○、○美惠、○ 江松妹 、○英峻加入成為下線;被告庚甲○○招攬○ 小惠 、○晨萱、己Z○○、戊地○○、乙丙○○○、○○麗蓉、庚S○○、○ 寶吟 、乙J○○、 蔡坤霖 加入成為下線;被告癸X○○招攬高○○、○○○、施○○、丁庚○○、施○玉、○○發等人加入成為下線;被告甲X○○招攬庚E○○、壬未○○加入成為下線;被告壬亥○○招攬○秀鳳、劉○良、游○鳳、甲s○○、 梅氏玉美 加入成為下線;被告b○○招攬朱○寶蓮、○煥潘、○麗嬋、○明輝加入成為下線。因認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10人涉有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訊據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珮芝、戊R○○等人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犯行;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等人,亦均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犯行。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均否認有公平交易法之犯行。
⒈被告癸g○○辯稱:我只是在西門辦公室半工半讀的工讀生,
擔任集團行政出納人員,係屬基層員工而非主管階層,工作內容是固定將每日應發給全國各地經銷商的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製作明細表,並至銀行匯款、郵寄禮券予各地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之帳戶,我是依壬N○○的指示做事,並無所謂犯意聯絡等語。並提出癸g○○之中國科技大學學生證、學期成績單等資料1份(審卷七第309-311頁)為證。
⒉被告庚z○○辯稱:我只是西門辦公室的員工,擔任美容助理
,聽從壬N○○之指示處理事務,每月領取固定薪資3萬元,無任何決策權限,並非所謂「核心幹部」等語。
⒊被告己j○辯稱:我在古亭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並非出納,
也沒有經手錢,是依丙p○○的指示,整理及核對合約書,月薪3萬元;而自101年11月中旬起,丙p○○臨時告訴我去發放車馬費、禮券,即每天先向丙p○○請領現金及禮券,並按壬F○○交付之經銷商名單,發給車馬費現金及禮券;下班前,再將餘數交還丙p○○,所以我僅知道「美的世界集團」係經營國內外旅遊事業,對集團的業務並不知情,且都是聽從丙p○○指示等語。
⒋被告癸J○○辯稱:我與癸N○○係夫妻關係,癸N○○為「貴族
世家一心店」之經營者,我僅幫忙癸N○○而負責買菜,並中午去店內幫忙而已,沒有指派人去講課,其他的事我也不清楚。又我並未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僅在集團舉辦餐會時,在店內幫忙餐飲服務,集團會派講師乙玄○○、甲c○○、戊U○○等人講授集團結構,我並無向不特定民眾講述集團投資內容,並非集團之講師等語。
⒌被告辛F○○辯稱:我與戊r○○皆是高雄行政中心的行政人員
,屬受薪人員,一切依壬N○○指示、交辦行事,我主要負責旅遊活動報名業務、協助經銷商加入收件、合約書傳真及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協助發放經銷商車馬費及推薦獎金,故我僅執行集團交辦事務,任職約3個月,對於集團如何運作、招攬尚不了解;又我是經由癸N○○介紹,聽了說明會後,覺得可以投資,以為補貼家庭開銷,而加入成為經銷商,雖有3個下線,但○昆鴻、○○發是我朋友,聽了說明會而主動加入為經銷商,並非我遊說,而○○雯則是○昆鴻的朋友等語。
⒍被告戊r○○辯稱:我是於101年間受癸J○○邀請,至貴族世
家一心店參加「美的世界集團」舉辦之餐會,聽聞戊p○○講述投資方案,具有投資性,而投資10萬元加入成為經銷商,但我未曾向親友介紹,僅係個人投資,希冀能貼補家用,並無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又於102年2月經癸J○○介紹認識壬N○○,因長期失業,兒子將上大學,急需收入,壬N○○於102年3月通知我到高雄行政中心任職,擔任集團之基層行政人員,處理公司一般行政事務,自任職起至案發時,尚未滿1個月,亦未領到任何薪資等語。
⒎被告丙辛○○辯稱:我只是每月領3萬元的小職員,一切聽從
美容部負責人壬N○○之指示,根本不知道集團有吸金情形;又我是因甲c○○遊說而投資20萬元,由甲c○○湊合其本身及他人資金,而成為中盤,再由集團根據全省各分區美容專案整合排線湊合,始升格成為大盤,故我成為大盤並非本人拉下線,是壬N○○安排一些人來當宜蘭美容中心的下線等語。
⒏被告b○○辯稱:因壬N○○示意成為經銷商才能保有工作,
我因家庭經濟困難,想要這份3萬元薪水的工作,所以才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但未積極找下線參加;且我只是美容師,並非主要參加人等語。
⒐被告乙庚○○辯稱:我只是在宜蘭行政中心做美容師,因宜蘭
地區工資較低,我是單親家庭,經濟壓力很大,並壬N○○說要做美容師就要加入經銷商,我很在乎3萬元月薪,所以我便向丙辛○○借了10萬元(刷卡)加入,而下線乙子○○是我鄰居,他來店找我,體驗產品不錯,就主動說想加入,我並未積極擴展下線等語。
⒑被告丙t○○辯稱:我只是在臺南行政中心負責一般行政事務
工作,聽命於壬N○○,並無決策與執行之權利,且僅工作2個月就生病住院,對於集團之制度及經營方式,亦不盡瞭解,以為是正常經營等語。
⒒被告丁乙○○辯稱:我是單親媽媽、中低收入戶,沒錢參加任
何專案,亦未推廣、銷售任何專案,也從未介紹任何人加入以取得經濟利益。我於101年12月間,由壬N○○應徵為臺南行政中心美容師,月薪3萬元;後來因丙t○○生病住院,於102年3月間,壬N○○指示我幫忙將經銷商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等,整理後傳真到西門辦公室,至於入會費是由經銷商自行匯款,從未經手收受會費業務。其次,因我於102年3月3日發生車禍,行動不便,壬N○○就要求我於3月5日在行政中心附近之京城銀行大同分行開戶,但該帳戶從未用作收取入會費之用。我只是美容師,因丙t○○生病,壬N○○才叫我代替丙t○○發放款項,也沒有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只是單純去工作,月領3萬元美容師薪水而已等語。
⒓被告戊甲○○辯稱:是我婆婆甲G○○借用我的名義投資成為經
銷商,我並非實際參加人,亦從未介紹任何人加入專案,也沒有取得任何經濟利益,頂多是幫婆婆甲G○○領現金、禮券、發放新人禮及車馬費等語。
⒔被告蘇○○辯稱:我自101年10月間起擔任甲子○○之私人助
理,每月薪資2萬5000元,只是領薪水,並依甲子○○之指示,向新加入之經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古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臺中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商,即完全依照甲子○○之指示辦事,對於集團經營之策略及模式,僅有初步之認識,而對於實質之經營模式則無詳細之認知,且本身亦未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等語。
⒕被告戊R○○辯稱:我於101年12月間登報刊登從事會計稽核
之廣告,而○○○於102年1月初偕同戊p○○,主動與我連繫,表示欲找人記帳,以為申報營業稅、綜所稅及公司資料變更等事項,經洽談後,自102年1月中旬起接受○○○委託,代為記帳及核帳,雙方間係承攬關係,故我並非集團之員工;而承攬報酬,雙方約定先試用3個月,每月各給付10萬元,是我僅係承攬「美的世界集團」會計記帳、核帳工作,並未參與公司內部營運,故集團是否有違法吸金之情事,我完全不知情,亦從未參與。又我雖於102年3月14日加入成為經銷商,但目的僅係為了可以繼續承接該業務,因礙於情面而加入,並不知其經營模式是否有違法之情事,更不曾去吸收其他人。我的工作內容,原本是幫集團記帳,並去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是向國稅局報稅的,到過年前後,集團拿一些收據給我,叫我幫他們核對,也就是把收據與發票憑證與集團內的報表核對,是否符合而已,但資料沒有給的很全等語。
⒖被告午○○辯稱:我因罹患心臟疾病,於101年12月31日自
大陸東莞離職回台,因親戚 涂寶村 (西門辦公室房東)告知集團招聘人員,遂前往面試,自102年1月2日任職「美的世界集團」負責人事方面工作,即依打卡單紀錄公司職員之出缺席,並未管理集團其他事務,至查獲時,僅任職約2個半月;且關於招募員工部分,實際上是人力資源網站上之資料,並非我所刊登,我僅係單純接待應徵人員、告知應徵人員上班時間為何、月休6日,並無權決定是否錄取及決定薪資之多寡。我於102年1月7日加入成為小盤經銷商,但從未推薦他人加入而領取推薦獎金。另,因壬N○○稱欲購買10輛自小客車作為集團抽獎之用,並將其中2輛自小客車借名登記在我名下,我身為公司職員,且心想購車供抽獎用,並無違法,遂將身分證、印章交付等語。
⒗被告乙己○○辯稱:我自101年11月28日任職西門辦公室,接
手戊S○○的工作,工作內容由壬N○○指派,其後由財務長丙N○○指揮,是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旅遊、聚餐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支出)之發票單據,均為影本,我並未經手正本之發票收據,且係機械性地輸入電腦系統做成記錄,再交由丙N○○審核。我並未加入經銷商。後來發現集團之銀行帳戶並非公司名稱、公務用電話也不是公司名稱等異狀,旋即於當月提出辭呈,惟因壬N○○要求等新人來交接工作後再離職,在交接工作期間,集團即遭搜索查獲。我只是單純來工作來減輕家裡的負擔,月薪3萬元的小職員,並未朋分任何利益,任職期間僅短短3個月,並無幫助之犯意等語。
⒘被告戊S○○辯稱:我在西門辦公室上班,依照壬N○○的指示
,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旅遊、聚餐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支出)之發票單據,並輸入電腦系統作成紀錄;而於102年2月間以後,負責組訓費之管理,除代收組訓費外,若經銷商將組訓費匯入集團指定之帳戶並將匯款單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亦負責整理明細登入電腦,並開立紙本核銷單、在電腦系統註記,再將相關資料整理回報給壬N○○審核,以利集團辦理旅遊、餐飲活動之開銷由組訓費核銷支應。我僅係單純從事行政庶務工作,客觀上並無任何不法或幫助犯罪之行為,且在主觀認知「美的世界集團」係經合法設立,況西門辦公室亦有堆放商品、貨物,並不知悉集團有何違法行為。甚且,我亦未加入成為經銷商,對於公司獎金發放制度亦僅係粗略知悉等語。
⒙被告癸f○○辯稱:我就讀大學夜間部,受僱擔任「美的世界
集團」西門辦公室之倉庫管理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及郵寄報紙雜誌、禮券、VIP卡予各地行政中心,係屬低階勞動人員,並不知悉集團實際營運狀況等語。
⒚被告X○○辯稱:我才到西門辦公室上班1個月,資歷很淺
,負責西門辦公室之合約書管理,即將新加入經銷商之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建檔,對於集團之經營模式及制度一無所悉,且非經銷商,亦從未介紹他人加入經銷商,是聽命於壬N○○之指示執行工作等語。
⒛被告丁l○○辯稱:我是因姐姐丁q○○任職集團之美容師,介
紹我到集團任職,在西門辦公室資訊部擔任行政人員,負責將合約輸入、幫忙新增公司組織圖、組織清單等電腦檔案,我僅為基層員工,信賴集團係合法、正當經營,只是純粹去工作,就集團內部事務並不知悉等語被告甲X○○辯稱:我於101年4月間突遭葬儀社公司解僱而失
業,後來在佛寺居住時,認識經銷商之友人,並於101年8月間以10萬元加入成為經銷商,且因好友庚E○○和壬未○○2人,見禮券專案具有可投資性,分別於101年8月及10月主動加入投資。又我自102年1月起在西門辦公室任職,僅協助導遊處理旅遊相關事務,係受壬N○○指示,跟隨丁V○○學習帶旅行團,所以對集團的狀況並不瞭解,且我是相信集團正常運作的,直到警察問我,我才知道違法等語。
被告G○○、壬亥○○均辯稱:我們是夫妻,負責古亭辦公室
電腦維護之外包廠商,即簽約在那邊幫助維護電腦設備而已,且○姿嫻雖有介紹親友投資,但為可特定之人等語。
被告丁R○○辯稱:我是受丙p○○之職務分配,在古亭辦公室
從事行政工作、舉辦活動等事項,均為瑣碎事務,與核心事務毫無干係,更遑論參與任何與構成要件該當之決策;又我雖有介紹親朋好友加入專案,然此均為特定之人,且係認為是合法經營,並無違法認識等語。
被告丙c○○辯稱:我於102年2月間進入集團工作,只是Key
經銷商姓名、餐廳桌次、房間使用人姓名等雜務,對於集團事務並不了解,月薪3萬5000元等語。
被告壬P○○辯稱:我僅係單純任職工作,依指示協助集團舉
辦之活動,對於違法吸金乙節並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且因集團要求須為經銷商才能在集團任職,始加入成為經銷商;又我僅係於集團舉辦活動時,協助相關行政事務,如受理報名、代訂餐點等,是因人手不足而由我代收活動費用,收取費用當日下班前,即全數交予主管丙p○○,不負保管或核銷,此外即未再接觸集團其他業務。「美的世界集團」係宣稱以集資切貨、買賣商品及禮券等為經營業務,且屢屢舉辦說明會,加入之經銷商眾多,遍佈全台,並有旗下所經營之報社、網路等報導,聲勢龐大,客觀上亦有提供經銷商商品或禮券等實體物品,而認合法,且依通常之觀點,實難察覺營運方式有何不法之處,是我依集團之指示從事工作,並未意識到有違法之可能。我的下線僅有丁辰○○、甲Z○○及○朝銘,除上開3人外,其他下線部分,均非我所招攬而加入,我也未收取集團所發給之推薦獎金等語。
被告辛G○○辯稱:我雖有從事起訴書所載的工作內容,但我
只是純粹去做一份工作,且集團亦有勞健保,我認為是個合法的公司等語。
被告壬b○○辯稱:是我阿姨介紹我去面試而進入集團上班,
我只是整理資料,並依指示工作,且集團有勞健保,也有掛律師顧問證書,所以認為是合法的公司等語。
被告庚甲○○辯稱:我僅單純擔任櫃檯行政助理乙職,負責接
聽電話、繕打文件,於任職期間,僅知集團係以發售禮券、商品為經營項目,並以團購集資之方式創造盈利,再將紅利分予會員,因認集團營運方式合法,故我僅係於集團單純工作、以勞務換取報酬,並無任何幫助吸金之行為。又我僅介紹○晨萱及○小惠加入,而下線己Z○○是我舅舅,係借我的名義掛名加入,其餘下線名單我均不認識,故我實際招攬之經銷商人數僅2人,應屬小盤商。又我是因應集團政策而加入專案並分享予友人,且因集團對外之宣傳及客觀上並無不法情節,誤信集團係以合法正當手段經營等語。
被告壬x○○辯稱:我於102年2月間進入集團工作,月薪3萬
元,我的工作內容是於庚甲○○將經銷商資料輸入電腦後,再將該經銷合約書拿給我影印,並將之傳真給戊R○○,因集團有勞健保,我就認為是合法的公司等語。
被告丙V○○辯稱:我僅在古亭辦公室單純擔任行政助理,因
母親丁亥○○於101年6月間,以我的名義投資10萬成為經銷商,退伍後,於同年7月中旬進入集團,在古亭辦公室單純擔任行政助理,工作內容是依指示繕打文件,對於集團違法吸金乙事並不知情。又於101年底,因○○○要求員工要有招攬新經銷商加入集團之業績,為避免解雇,且我是因信任集團所宣稱「集資切貨、買賣商品禮券」等營運方式,並集團規模龐大,以一般理性之人,均難察覺集團有何不法之處,故於102年2月間介紹友人加入,我介紹下線有丙玄○○、壬q○○等5人,但加入均未滿1個月,集團即遭查獲,故未領取任何獎金或利益等語。
被告庚玄○○辯稱:我於102年3月11日經友人丙V○○介紹,始
進入古亭辦公室工作,只是單純行政助理,工作內容是繕打新進經銷商及「新人禮三聯單」等資料,月薪3萬元,僅上班一星期就被查獲,對於集團經營業務之模式、各種行銷專案活動之內容,均不知悉,本身亦未招攬任何經銷商等語。被告癸X○○辯稱:我於101年7月1日進入集團,任職旅遊部
門,依集團指示協助領隊庶務;因我之前長達2年無業,為支應家中龐大開銷、改善生活,始進入集團工作,並因集團規定須先行加入經銷商始能任職,故加入成為經銷商。又因集團宣稱所經營之業務係以集資切貨、買賣商品及禮券為主,且集團確有提供商品或禮券予經銷商,再加以經銷商人數眾多、專案成效良好,於一般人之觀點下皆難查覺有何違法之處,我因信任集團確係合法營運,始介紹朋友加入,但我並無積極發展多層次傳銷等語。
被告己C○○辯稱:我自102年1月間進入古亭辦公室,工作約
2個月,在旅遊部擔任行政雜務,即負責繕打客戶之旅遊名單、收取護照等雜務,一切作業皆係依照主管之指示,此外並未接觸公司其他業務,故我是以勞力換取每月固定之薪資,與一般上班族無異,且未介紹他人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等語。
被告己o○○辯稱:我僅係古亭辦公室員工,月薪約3萬元,
由丙p○○於每月9日以現金發放薪水,工作均係聽命於丙p○○之指示,並不知是違法,僅是單純受僱,按月領薪水而已等語。
被告己M○○、辛O○○辯稱:我們是夫妻,經楊○○之同
事介紹而得知「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因認投資制度頗佳,辛O○○方於101年10月19日投入10萬元,己M○○也跟進於101年11月7日投資100萬元,復以○秀圓(己M○○之母)、辛N○○及○秀蓮(辛O○○之父、母)等人名義加碼投資專案;又,己m○○、○慕儒、○添發、○水琛、庚申○等皆為親友,也認專案制度尚佳,而分別出資加入,我們領取獎金計3萬5000元,故並無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行為,因而領得高額獎金等之不法經濟利益。本件我們是投資者、消費者,我們繳錢給公司,亦要替下線繳錢,去餐廳吃飯都有發票,集團是以團購方式,將利潤回饋給經銷商,所以我們認為集團營運是正常的回饋經銷商才加入,並邀家人及親友加入,沒有向外招攬會員等語。
肆、無罪理由: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始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93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旨在規範不當之傳銷行為,行為主體非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其具有下列特性:⑴參加人之組織及獎金之結構層級化;⑵參加人支付一定代價與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之權利,形成對價關係;⑶參加人對於傳銷事業較一般僱佣關係之受僱人具自主獨立性,且無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之義務,亦即其可為公平交易法上之事業,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至於受僱人則非事業,銷售商品策略悉依雇主決定,並無自我決定之權;⑷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係屬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賡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其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之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的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是參加人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中,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可認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謂「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二、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戊R○○(均起訴為共同正犯)、及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均起訴為幫助犯)等人,共同(幫助)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部分:
㈠⑴西門辦公室人員:被告癸g○○為出納,負責製作出納日週
報表、匯款及轉發禮券。被告庚z○○係壬N○○之助理,協助處理美容專案相關事項。被告午○○為人事經理,負責西門辦公室之人事管理,即招募新進員工、員工出勤狀況之管理。被告丁l○○、X○○均屬資訊部,負責整理合約書、建檔。被告癸f○○係資訊部,負責倉庫管理。被告甲X○○為旅遊部,擔任司機及協助領隊、導遊處理庶務。被告戊S○○則負責組訓費管理。被告乙己○○係會計,負責彙整西門辦公室支出。⑵古亭辦公室人員:被告己j○為出納,負責審核明細並發放予大盤經銷商。被告壬F○○亦為出納,負責彙整車馬費、推薦獎金。被告辛G○○係行政人員,負責審核整理新加入經銷商合約書。被告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等人,均為櫃臺人員,負責收單、打單。被告丁R○○、壬P○○、丙c○○均為業務部,負責旅遊、活動事宜、發放新人禮。被告G○○、壬亥○○則為電腦系統維護。⑶宜蘭行政中心(宜蘭美容公司)部分:被告丙辛○○係宜蘭行政中心人員,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且將西門辦公室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交由宜蘭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等事宜;被告b○○、乙庚○○則均為美容師。⑷高雄行政中心:被告辛F○○、戊r○○均為高雄行政中心人員,負責旅遊活動報名、協助經銷商加入收件、合約書傳真及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協助發放經銷商車馬費及推薦獎金。⑸臺南行政中心:被告丙t○○係臺南行政中心人員,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且將西門辦公室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交由臺南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等事宜;被告丁乙○○係臺南行政中心美容師,因被告丙t○○生病住院,依被告壬N○○指示而代理丙t○○,負責受理新加入經銷商事務及發放事宜。又,被告癸g○○、庚z○○、己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等人均受僱「美的世界集團」,每月領有一定之薪資,而被告G○○、壬亥○○則屬委外(外包廠商)之電腦人員;此均經被告癸g○○等31人於警(調)詢及偵查時供稱在卷,互核相符,並有證人即被告壬N○○(西門辦公室負責人,亦為宜蘭、高雄、臺南行政中心實際負責人;審卷五第97-114頁、審卷七第184-200頁)、丙p○○(古亭辦公室○○○之特助;審卷五第29-4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屬真實【詳如附圖二集團組織圖所示】。
㈡經查:
⒈「美的世界集團」於100年12月間起陸續設立登記(先於100
年12月8月成立海峽商報公司,繼於101年1月19日成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於101年4月27日成立卡友日報公司,再於101年12月7日設立臺北美容公司、於101年12月18日宜蘭美容公司),有前開海峽商報公司等5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95-154頁)可按,至102年3月19日遭檢警調搜索查獲時止,已營運1年4月之久,且有向稅捐機關申報相關稅捐,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份(審卷四第310-338頁)在卷可證。
⒉復次,⑴「美的世界集團」不僅有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
,該2辦公室內部亦設有不同部門,更在高雄、臺南及宜蘭等多處,設立行政中心等辦公處所、據點,是集團組織有相當程度之規模;⑵各種銷售專案內所稱之諸多禮券、設備、旅遊及服務,亦均俱全,並有相關配合之廠商、旅行業者;⑶集團內查扣諸多電腦、文件等相關辦公設備,是其外觀與一般公司行號,並無任何差異;⑷「美的世界集團」旗下各公司,均有營業設立登記,並有繳納稅捐;況委請多名律師為集團之法律顧問;⑸集團亦有勞、健保等員工相關保障,有壬x○○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審卷十五第296頁)可按;⑹「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報章、雜誌,介紹公司未來發展性、前瞻性,及舉辦各種國內外旅遊、商品活動。依上而論,就客觀外在情事言之,「美的世界集團」相較於一般公司行號,實更具規模及合法性之外觀,且縱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在未通盤瞭解整個組織結構、資金進出狀況等核心事務前,亦未能即識破集團假合法之外貌。
⒊凡此種種情形,實與「詐騙集團佯設公司藉詞吸金,約1、2
月後旋即趁機搬空他去」之情形,明顯有所不同。因此,不論是一般人或非集團決策核心之一般員工,確極容易因而相信「美的世界集團」為合法並長期經營之公司。另,「美的世界集團」所銷售之各專案的交易內容,係佯以所謂「集資切貨」,取得較低成品價格,再將利潤分歸經銷商共享之方式,並非明顯違法之商品或服務;且依如附圖一被害人等經銷商又均拿到相關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服務)等物品,而非完全未提供任何服務,因此一般員工實未必均能知悉及正確判斷「集團實際負責人,究竟有無違法吸金的意思」。
⒋從而,尚難僅以被告癸g○○等人確受僱於「美的世界集團」
,並依集團指示從事相關業務,即推認被告癸g○○等人有所謂共同或幫助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之犯行。
㈢又,被告癸g○○、庚z○○、己j○、辛F○○、戊r○○、丙辛○○
、b○○、乙庚○○、丙t○○、丁乙○○(均起訴為共同正犯)、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均起訴為幫助犯)等人,均僅係受僱「美的世界集團」(被告G○○、壬亥○○則屬委外電腦人員),而以勞務賺取每月固定薪資,並除薪資外,亦無其他額外之業績獎金等。且觀之前開所述,各人工作負責內容、項目,均屬集團運作中之一小環節,無法自其負責工作內容中窺見集團全貌。況且,被告庚玄○○係自102年3月12日上班,至查獲止,僅約一星期;被告X○○亦僅上班約1個月,工作資歷均淺;並被告G○○、壬亥○○係屬委外之電腦系統維護人員,僅負責維修電腦相關事務;被告乙庚○○、b○○係在宜蘭行政中心擔任美容師工作,為顧客敷臉等美容服務;是根本無從得知「美的世界集團」實際經營性質為何。從而,被告癸g○○等人僅係單純受僱「美的世界集團」,在各該辦公處所,負責辦理如上所述之事務,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其等知悉「美的世界集團」係屬違法吸金之集團。
㈣再者,集團取得經銷商投資之款項,係如何運作?是否確將
該等投資款項作為廠商之保證金,並以甚低折扣之優惠價格取得商品,據以獲得高額之利潤?集團經營之利潤多少及來源為何?負責人有無長期經營之決心?上開種種核心經營事項,實非集團內之一般員工所能肯認及知悉;且收入扣除車馬費、獎金、禮券等款項後,能否支應必要開銷,與經濟規模有關,並須全盤了解集團財務且具相關專業知識方能了解,絕非任職集團之員工就當然知悉之事。又,集團營運過程中,盈虧狀況為何?集團之盈虧及有無充沛之自有資金?此等事項係為一般商業行為可能涉及之經營風險問題,實非斷定負責人有無不法犯意之唯一及最重要因素,更不能因員工未能知悉集團之資金及營運狀況,就遽認員工與負責人間必有不法之共同犯意聯絡。從而,亦難僅以被告癸g○○等人任職「美的世界集團」,即遽以認定與被告戊p○○等人有所謂共同或幫助之犯意存在。
㈤查,古亭辦公室員工,原則上○○○均要求投資成為經銷商
,始得進入或繼續在古亭辦公室工作,此有證人即被告丙p○○、丙c○○、庚甲○○、壬P○○(被告卷㈢第241頁、被告卷㈦第278反頁、審卷六第321反、393頁)於偵、審時證述在卷,並為被告丙V○○、癸X○○於審理○述如前。又如前所述,「美的世界集團」擁有相當規模之辦公處所、據點;各種銷售專案內所稱之諸多禮券、設備、旅遊及服務,亦均俱全,並有相關配合之廠商、旅行業者,且形式上有販售音樂盒、紅酒、花生、行○箱等商品,亦經常性舉辦國內外旅遊行程;集團所屬報章、雜誌,介紹公司未來發展性、前瞻性,及舉辦各種國內外旅遊、商品活動等之客觀情事,以一般投資大眾之觀點,極易相信「美的世界集團」經營理念係屬創新,並營業活動頻繁,得獲取龐大利潤,經銷商因而分享取得紅利、推薦獎金等利益。據上,是尚難僅以被告庚z○○、己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午○○、甲X○○、G○○、壬亥○○、丁R○○、丙c○○、壬P○○、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o○○等人,確有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據以為被告庚z○○等人不利之認定。
㈥被告庚z○○部分:
⒈被告癸g○○雖於偵查時證○:壬N○○不在時,庚z○○就代替
壬N○○處理所有的事,有點類似總管(被告卷㈤第235反頁)等語;並被告X○○於警詢時○稱:就我所知道的上司有壬N○○、庚z○○、丙N○○、午○○,我沒有下屬(被告卷㈥第391頁)等語。
⒉惟查,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理時證稱:庚z○○是美容助理
,如美容師在忙時,她也要協助幫客人作臉,並每個月都要出差到外地;我不在辦公室時,員工如有事要找我,可以透過庚z○○,因庚z○○有我的電話可以聯絡我,其他員工也可以直接或透過美容師聯絡我,但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西門辦公室(審卷五第106、107頁)等語;證人丁q○○於審理證稱:
我在臺北美容公司擔任美容師,而庚z○○擔任正確職務我不知道,她有時會跟我一起出差,出差都是依壬N○○指派,庚z○○出差時,是負責登記有多少經銷商要作臉、安排作臉時間,就我所知庚z○○平常都是在處理雜事。如果美容師有問題,都直接跟壬N○○聯絡,如找不到她,也沒有人可以處理(審卷六第280、283頁)等語;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我不知庚z○○在集團真正的職稱,她比較資深,做的事滿雜的,因老闆壬N○○比較嚴肅,如有什麼事不會,都會問庚z○○,如剛進集團時會有一些帳目、經銷商也會打電話來詢問問題,我就找比較資深的人問;如果庚z○○也不知道,她基本上都是問老闆壬N○○。又庚z○○都是跟美容師一起出差,至於做什麼事,我不知道。經銷商的合約都由資訊部處理,收到錢就直接交給壬N○○(審卷六第348、349頁)等語;證人X○○於審理時證稱:我任職西門辦公室約1個月,負責keyin經銷商合約書資料,範圍是西門辦公室的合約書,我並未加入成為經銷商;我不知道庚z○○的工作內容,一開始壬N○○就分配我到資訊室,庚z○○並未指派我作事,因當初剛進去時,我看到庚z○○都待在壬N○○的辦公室,就以為她應該是上司(審卷六第369、370頁)等語。
⒊依上而論,被告庚z○○係在西門辦公室擔任美容助理職務,
工作內容係登記、安排經銷商美容作臉時間及相關美容專案業務,並在美容專案說明會時,與美容師一起出差服務經銷商;又因被告庚z○○係屬西門辦公室相對資深員工,並與壬N○○同坐在一辦公室,故於西門辦公室其他新進員工,就集團事務有不明瞭之處時,會向其詢問如何處理。此外,除前開證人即被告癸g○○、X○○等人前後不一之證詞外,本件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有所謂『壬N○○不在西門辦公室時,即由庚z○○負責聯繫壬N○○管理西門辦公室一切事務,協助壬N○○對外溝通聯繫吸金相關事宜』。從而,本件尚難僅憑前開證人即被告癸g○○、X○○等人空泛、前後不一之指訴,即為被告庚z○○不利之認定。
⒋另,被告庚z○○確以其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作為
西門辦公室與各地行政中心、大盤經銷商聯繫之公務機;並於102年2月間依被告戊p○○、壬N○○之指示,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聯繫,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前開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辦抽獎活動之用。然查,以員工名義申請市內電話,以為集團聯繫使用,並非即與犯罪行為劃上等號;且如前所述,「美的世界集團」旗下各公司,均有營業設立登記,及實際、頻繁之商業活動行為等客觀情狀,是難僅以被告庚z○○確提供其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以供集團公務使用,即以此推認被告庚z○○有與被告戊p○○、壬N○○有所謂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共同犯意聯絡。又,「美的世界集團」即以所謂「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以集眾人資金、創造行銷通路、利用團購概念,共同消費、共享利潤等理念,是集團以抽獎等方式鼓勵新經銷商投資或舊經銷商加碼,係屬一般商業促銷手法;並被告庚z○○○稱:係因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告知,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價較為便宜,始行提供自己及被告午○○等人之身分資料,將前開10輛自小客車登記為個人所有等語。據此,被告庚z○○因其任職「美的世界集團」,而依被告戊p○○、壬N○○指示與業務員乙丁○○聯繫、購得前開10輛自小客車,應屬集團一般事務之處理,亦難據以認為被告庚z○○明知「美的世界集團」為吸金公司,而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
㈦被告丙辛○○、丙t○○、丁乙○○部分:
⒈被告丙辛○○雖為集團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惟查:被告甲c○
○於警詢時○稱:「美容專案,就是加入者繳10萬元作為經銷商,可以拿10萬元等值美容產品或是1年做臉48次不用錢,另每月領4000元(扣10%稅金);加入者一次繳100萬元作為中盤經銷商,可領100萬元等值美容產品及每月現金8萬5000元(扣10%稅金),美容專案沒接受大盤經銷商。我加入公司是為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壬N○○所介紹,一次繳100萬元為中盤經銷商,由集團公排推上大盤經銷商,集團公排制度只有美容專案才有。我的美容專案下線由集團公排」等語(被告卷㈧第99-101頁);於偵訊時供稱:「(有無再加入其他專案?)有與別人一起組合加入美容專案,是集資100萬,我自己投入10萬,之前是掛我太太○美芳,現在換成我的名字。(美容專案有無推廣?)沒有,但集團會公排,各自安排在我們的下線。(何時變成大盤?)最近,因為美容專案公排後,才成為大盤。公司會依加入時間的早晚,各自安排我們的下線」等語(被告卷㈧第118-121反頁)。依此而論,美容專案內容係由經銷商投資10萬元,則可領取5套美容產品或1年免費做臉48次及每月4000元現金,該專案由壬N○○擔任執行長,成立初期係由各地區經銷地點員工或經銷商集資100萬元,並以「美的世界集團」名義分別加入,且以各地區成立先後順序由「美的世界集團」安排為上下線,例如:101年6月27日戊A○○、丁V○○、庚z○○等人各出資10萬元以美的世界(臺北)名義加入,另101年8月29日甲c○○出資10萬、丙辛○○出資20萬元等人共集資100萬元以美的世界(宜蘭)名義加入,而成為美的世界(臺北)的下線,依此類推(詳如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所示),除了經銷商單獨零星招攬外,以「美的世界集團」名義加入之各地區經銷商其上下線關係,均由「美的世界集團」依加入時間先後安排為上下線,而非各經銷商獨自招攬,故被告甲c○○、丙辛○○僅投資10萬、20萬元,卻成為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主要係「美的世界集團」安排所致,應非實際之大盤經銷商。從而,被告丙辛○○並無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因美容專案制度之特殊性,集團以公排方式將之推上為大盤經銷商;是被告丙辛○○並非「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亦無所謂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⒉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均係受僱「美的世界集
團」,領受固定薪資,已如前述。又被告丙t○○、丙辛○○雖分別提供渠等名下之丙t○○合庫帳戶、丙辛○○合庫帳戶,並被告丁乙○○亦提供其名下之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供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之用。然查,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在行政中心之工作內容項目之一,即係將西門辦公室所交付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交由臺南、宜蘭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且因該等款項之發放,係屬「美的世界集團」每日例行性工作之一,並臺南、宜蘭與(臺北)西門辦公室間有一定路程距離,為作業之便利、避免往返奔波,及臺南、宜蘭行政中心實際負責人壬N○○之要求,況被告丁乙○○係因發生車禍,行動不便,有診斷證明書1紙(審卷十五第303頁)可按,始行提供前開3帳戶,以為匯入車馬費、推薦獎金。再者,該等車馬費、推薦獎金係依「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制度所應發給,並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僅係受僱,而依集團各種外觀營運行為,根本無從得知「美的世界集團」實際經營性質為何,亦如前述。從而,尚不得僅以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有提供前開帳戶,供匯入車馬費、推薦獎金以為轉發,據以認定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㈧被告癸J○○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癸N○○於審理時證稱:「貴○世家一心店」是
我在經營,已有2年多,而壬宇○○之前是出資股東,負責對外的公關和對內客人的寒暄,就是公關性的事務;因我們約於101年12月有決策,本來要改成蔬食館,後來沒有改成,所以壬宇○○就退股。我在「美的世界集團」並無擔任職務、亦非幹部,只是投資成為經銷商,並為「綜效行銷專案」之合作廠商,也就是經銷商來店用餐,我要回饋20%的利潤給集團。至於癸J○○在「貴○世家一心店」是負責採買,即每天都必須到市場買菜,再把水果、蔬菜等送來一心店,他與「美的世界集團」沒有關係,亦非幹部,且癸J○○也沒有參加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又癸W○○沒有投資「美的世界集團」,是我用女兒癸W○○的名字投資,並癸W○○的下線,是我的親戚朋友,都是我招攬並他們自願加入,不是癸W○○邀請(審卷五第182-196頁)等語。並證人即被告壬宇○○於審理時證稱:於101年12月以前,我是「貴○世家一心店」的股東,是與癸N○○合夥經營,而癸J○○只是負責採買,協助店裡的事務而已;後來因未轉換為蔬食館,於102年起我就退股;「貴○世家一心店」內場的管理是癸N○○負責,後來我發現「美的世界集團」是以切貨、團購、異業結盟的商業模式,對「貴○世家一心店」非常有幫助,所以向癸N○○推薦,合作後,業績確有成長(審卷六第376-386頁)等語。由此可知,「貴○世家一心店」係由被告癸N○○、壬宇○○等人合資經營,並由被告癸N○○負責實際經營,而被告癸J○○僅因與被告癸N○○係為夫妻關係,協助「貴○世家一心店」採買食材,並非「貴○世家一心店」之經營者。
⒉觀諸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商(即依古亭辦公室G○○電腦資料
、西門辦公室癸g○○電腦資料)所示,被告癸J○○並無參與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任何專案。復次,證人即被告癸W○○於偵查時證稱:我母親癸N○○以我的名義加入成為經銷商,並由母親癸N○○幫我拉下線而做成大盤(被告卷㈠第135頁)等語,並被告癸N○○以癸W○○名義投資成為經銷商,並招攬癸W○○名下之下線乙節,已據證人即被告癸N○○證述如前;是關於被告癸W○○成為大盤經銷商,係由被告癸N○○以被告癸W○○名義投資並招攬下線,而與被告癸J○○無關。又,「美的世界集團」講師係為甲c○○、甲子○○、乙玄○○、己G○○等人,並不包括被告癸J○○,此為證人即被告己G○○、甲子○○於審理時(審卷九第72、73頁、第33、34頁)證述在卷,且遍查卷附證據資料,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J○○有在「貴○世家一心店」舉辦之餐會活動,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癸J○○向不特定民眾介紹、推廣「美的世界集團」,尚屬無據。
⒊準上而論,被告癸J○○僅係幫忙其配偶即被告癸N○○採買食
材,並非「貴○世家一心店」之經營者,且無參與「美的世界集團」任何事務、亦非經銷商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是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J○○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
㈨被告戊甲○○部分:
⒈被告戊甲○○實際上並無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而係其
婆婆甲G○○借用其名義投資成為經銷商,此為被告戊甲○○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甲G○○(雄檢102偵7991號卷㈡第118-122頁)於偵查時證述相符,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戊甲○○雖依甲G○○之指示,前往臺南行政中心等處領取
現金、禮券及新人禮等,並分裝整理後,交由甲G○○發放所屬之下線經銷商,及為經銷商報名參加旅遊餐會等活動之事宜。然查,被告戊甲○○因與被告甲G○○係屬婆媳關係,基於長輩交辦、協助立場,始行從事前開雜務事項,即被告戊甲○○係因該等親屬關係,而協助被告甲G○○處理服務下線事宜,是尚難依此即認被告戊甲○○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又,觀之被告戊甲○○所為,僅係幫忙被告甲G○○跑腿,前去領取現金、禮券及新人禮等物品,並聯絡旅遊餐會事宜,均屬協助被告甲G○○所為之附屬行為;且被告戊甲○○實際上並未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亦未招攬任何經銷商,或參與美的世界公司活動,而係本於兒媳幫助婆婆(即被告甲G○○)之立場,始有前開之相關行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戊甲○○確有與被告戊p○○等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從而,尚難僅憑被告戊甲○○為協助其婆婆甲G○○,而為上開行為,即為被告戊甲○○不利之認定。
㈩被告蘇○○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證稱:因我工作很多、忙不過來
,由經銷商介紹,自101年9月間起僱用蘇○○為助理,月薪2萬5000元,除了來往的車馬費另計外,並無其他紅利或獎金;因蘇○○沒有錢,未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蘇○○擔任助理的工作內容,是我交代她作什麼,她就作什麼,例如訂餐廳、送單、交單都叫她跑,而送單、交單部分是叫蘇○○到古亭辦公室,並蘇○○根據我交給她經銷商簽的合約書,請她整理,依此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給我底下的經銷商,但蘇○○對於集團經營的制度、加入模式、為何發放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等,完全不清楚,她也不想了解,也沒有參加過集團所舉辦的餐會等活動,我也沒跟她解釋,只是單純我交代她作什麼工作,她就作(審卷九第30、31頁)等語。
⒉據上而論,被告蘇○○係受僱甲子○○擔任助理,依甲子○○之
指示將經銷商投資款攜往古亭辦公室,並自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攜回甲子○○之甲子○○臺中據點,轉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商,及繕打、整理經銷商資料等庶務工作;是被告蘇○○僅係以勞務賺取每月固定薪資,並依從雇主甲子○○指示而從事相關事務之人而已;是在無任何利益之情形下,被告蘇○○自無為此微薄薪資,而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復次,被告蘇○○並未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告蘇○○確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專案、獲利等制度內容,是難僅以被告蘇○○有依甲子○○指示繳交投資款、及領取、轉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即認被告蘇○○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又,被告蘇○○僅係受僱被告甲子○○,每月薪資2萬5000元,而依被告甲子○○指示為收取投資款及領取、發放車馬費等事務;是依前開所述,從外觀的種種跡象,及被告蘇○○所處理之事務,根本無從得知及判斷「美的世界集團」並無實際經營,係屬違法吸金之集團,亦可得知被告蘇○○未能知悉「美的世界集團」之實際經營狀況。況被告蘇○○係屬集團外圍大盤經銷商(即被告甲子○○)之助理,更無從得知「美的世界集團」或被告甲子○○實質從事者係屬違法行為。從而,公訴人就被告蘇珮芝部分,尚未達確信其犯罪之程度。
被告戊R○○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戊p○○於審理時證述:於102年1月間,○○○有
找戊R○○幫忙處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務;之前集團有配合的記帳士處理帳務,因我們公司要轉型,要把所有的保證金轉成股東,開直營店,就請戊R○○幫我們找比較好的事務所,因她有這方面專業;集團本身雖對於收支帳也有專門人員負責處理,但因集團事情很忙,有時對帳速度太慢,所以請戊R○○協助幫忙核對集團的收支帳,也就是幫忙作最後收支帳的稽核。至於戊R○○與「美的世界集團」間係屬委外處理關係,戊R○○不是員工,而報酬部分,是由○丕澤與她談,我不清楚,戊R○○除了幫忙作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和稅務申報及帳目稽核外,並無參與集團其他業務(審卷九第90頁)等語。核與被告戊R○○所辯上情大致相符。
⒉準此而論,被告戊R○○係受○○○、戊p○○委託,原本約定
處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務,嗣因○○○請求,並為「美的世界集團」收支帳之稽核;是被告戊R○○僅係受「美的世界集團」委託而從事核對相關收支帳,係屬委任契約關係。且被告戊R○○係依委任契約內容,而從事相關工作,就「美的世界集團」各專案之運作、是否獲利、經營利潤來源等,並非被告戊R○○所得審究或應知部分;是應難僅憑被告戊R○○確有為「美的世界集團」為會計記帳、核帳工作,即認被告戊R○○有犯意聯絡。再參以,一般公司行號委外之會計、記帳人員,其等係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相關會計科目事務,就該公司是否經營違法事務?獲利來源?盈虧狀況?均非該等會計記帳人員所得過問。從而,本件亦難以被告戊R○○確有受任處理「美的世界集團」會計事務,即推認被告戊R○○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綜上所述,尚難僅憑被告癸g○○、庚z○○、己j○、辛F○○、
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等10人係任職「美的世界集團」,並被告蘇○○受僱甲子○○擔任助理,及被告戊R○○受任處理「美的世界集團」會計事務,遽認被告癸g○○、庚z○○、己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蘇○○、戊R○○等12人,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且亦難僅以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等人係任職「美的世界集團」從事相關行政工作,即據以推認其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之幫助故意。從而,公訴人就前揭被告癸g○○、庚z○○、癸J○○、己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戊R○○等14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部分;並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己o○○等21人幫助違反銀行法第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23條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癸g○○等14人、被告午○○等21人此等部分有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g○○等14人、被告午○○等21人有此等部分被訴之犯行,本件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癸g○○等14人、被告午○○等21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㈠按公平交易法「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
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
㈡被告辛O○○、己M○○、丁R○○、壬P○○、庚甲○○、癸X○○、
丙V○○、甲X○○、壬亥○○、b○○等人,雖均有投資加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並有招攬下線,此為被告辛O○○等10人○明在卷,且有附圖三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辛O○○【含己M○○】組織圖)、編號9(丁R○○、癸X○○組織圖)、編號13-1(即庚丁○○組織線下之壬P○○組織圖)、編號14(庚甲○○組織圖)、編號9(即丁亥○○組織線下之丙V○○組織圖)、編號6-3(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X○○組織圖)、編號15(壬亥○○組織圖)、附圖四美容專案組織圖(b○○部分)為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壬P○○、庚甲○○、丁R○○均非大盤經銷商:
⒈證人即被告庚丁○○於審理時證○:因我女兒庚甲○○沒有工作
,我要將她引進集團上班,故以庚甲○○名義才加入成為經銷商。就庚甲○○組織系統的下線,大部分是我招攬的,有部分是我太太的朋友,庚甲○○本身只招攬幾個;即乙M○○○是我外甥女、乙J○○是我太太、乙z○○是我姐姐,庚S○○、○美緣、戊地○○及己Z○○是我朋友,都是我招攬加入;至於○小惠、○晨萱我就不認識了。而該等下線之獎金,都是我去領的,都歸我所有,組訓費也是我去繳的。又上次的證人癸y○,我曾推薦他去集團上班,因當時癸y○沒錢,有向我借錢,但後來他沒去集團上班;而壬P○○也是我的下線,至於癸y○為何會在壬P○○線下,我並不清楚,這是癸y○的權利,且對我個人的收入不影響,因沒有任何人去推薦癸y○,但一定要有系統可以掛,所以就掛在壬P○○那邊(審卷九第357、358、362、363頁)等語。又,證人癸y○於審理時證稱:當初庚丁○○要介紹我到集團工作,條件是要加入經銷商,我沒有錢,庚丁○○就說幫我先墊,但我並未拿到經銷合約書,合約書的內容也不是我寫的,所以介紹人壬P○○也不是我寫的,我是庚丁○○介紹加入,不是壬P○○,且因為10萬元不是我出的,所以也沒領到車馬費、禮券,但我有介紹2個人,其中一人是○英峻,有領到推薦獎金;後來集團沒有職缺,我就自行去創業(審卷七第260-263頁)等語。且被告壬P○○、庚甲○○確均為被告庚丁○○之下線,有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圖可考。
⒉依此而論,庚丁○○係因其女兒即被告庚甲○○待業中,為使被
告庚甲○○得進入集團上班,而以被告庚甲○○名義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且因被告庚甲○○係在庚丁○○線下,並實際上亦均庚丁○○領取該等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對其獲取推薦獎金等之利益並無任何影響,故由庚丁○○將其招攬之部分下線,安排在被告庚甲○○線下。準此,被告庚甲○○形式上雖為大盤經銷商,然實際上大部分下線經銷商係由庚丁○○對外招募,而安排為被告庚甲○○的下線;且關於招攬下線所應得之推薦獎金等利益,因庚丁○○有為所屬下線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等服務,而歸由庚丁○○取得,被告庚甲○○實際上亦未獲利。從而,尚難僅憑被告庚甲○○形式上為大盤經銷商,即認其有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之情形。
⒊另,觀之被告壬P○○組織圖(即附圖三編號13-1庚丁○○組織
項下之壬P○○組織),其累積成為大盤主要之下線為癸y○、○○○,而證人癸y○實際上並非被告壬P○○所招攬加入,係因癸y○之投資款為向庚丁○○支借,使將之列為被告壬P○○之下線,且○○○亦為證人癸y○招攬而加入,此為證人癸y○證述如前;是被告壬P○○組織線下之癸y○、○○○,實際上並非被告壬P○○所招攬,而係集團或庚丁○○將之列為被告壬P○○組織線下,故扣除癸y○、○○○部分,被告壬P○○已非所謂大盤經銷商。從而,亦不得僅以被告壬P○○形式上為大盤經銷商,即推認其有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⒋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R○○為大盤經銷商。惟查,如附表一編
號91所示之解約資料,其中下線○金陽、○梅菊等人、及被告丁R○○部分投資金額,均已屆1年期間,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是被告丁R○○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總金額,尚未逾1000萬元,此有附圖三編號9被告丁R○○組織圖可查。從而,被告丁R○○實已非「美的世界集團」之大盤經銷商。
㈣查,被告辛O○○雖有招攬被告○○秀員等人加入成為下線,
被告己M○○復招攬○秀蓮等人為下線,有附圖三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辛O○○【含己M○○】組織)可按。然被告辛O○○與被告己M○○屬夫妻關係,而○○秀員則為被告己M○○之母,○秀蓮係被告辛O○○之母,是被告辛O○○、己M○○係招攬其等父母及友人為下線,且至被查獲止,尚均屬中盤經銷商。復次,被告甲X○○僅招攬庚E○○、壬未○○成為下線,並被告b○○係參與由集團公排之美容專案(詳如前述)。又被告辛O○○、己M○○、丁R○○、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均為「美的世界集團」中、小盤經銷商,並非大盤經銷商,且被告壬P○○、庚甲○○實際上亦非大盤經銷商,亦如前述。據此而論,依被告辛O○○、己M○○、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僅係誤信「美的世界集團」提出之行銷觀念,認為集團獲利驚人,並在高額紅利、獎金之誘惑下,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且就渠等所屬下線人數、投資金額等觀之,僅係將之介紹給生活周圍之親朋好友,而或為小盤經銷商、或為中盤經銷商,與前揭所示大盤經銷商,有相當程度之差距;是依此客觀參與程度而言,尚難遽認被告辛O○○等10人有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之程度。再參以,苟如被告己M○○、辛O○○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犯意,衡情實無自己或為家人自行投入高達百餘萬元之可能,即焉會在無利益引誘之情形下,為此損己(造成自己投資金額付之一炬及負擔刑事責任等)而將自己辛苦之積蓄平白給予被告戊p○○等人?又,本件並不能證明被告辛O○○等10人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是難認為係屬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謂之「行為人」。
㈤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辛O○○等10
人有投資加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並有招攬如附圖三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辛O○○【含己M○○】組織圖)、編號9(丁R○○、癸X○○組織圖)、編號13-1(即庚丁○○組織線下之壬P○○組織圖)、編號14(庚甲○○組織圖)、編號9(即丁亥○○組織線下之丙V○○組織圖)、編號6-3(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X○○組織圖)、編號15(壬亥○○組織圖)所示之下線,然本件並無法證明被告辛O○○等10人有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等行為,是其等並非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謂之「行為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辛O○○等10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辛O○○等10人犯罪,而應為被告辛O○○等10人無罪之諭知。
戊、被告謝○○涉犯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為「東海漁村餐廳」登記名義負責人,亦為該餐廳會計主任,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漁村餐廳」名義與「香港商臺灣○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匯公司」)簽約成為該公司之信用卡特約商店,亦於101年5月間以自己名義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對於集團「每加入10萬元,每月可領5000元車馬費(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5000元禮券」、「每介紹1人加入,每月可領2500元、5000元、1萬元不等推薦獎金」之制度知悉瞭解,竟自101年8月間起,透過己G○○依戊p○○之指示,與戊p○○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信用卡持卡人應在「○○漁村餐廳」實際消費簽帳,始得使用信用卡簽帳向銀行請款,竟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供加入「綜效行銷專案」之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並經該等投資人在消費簽帳單上簽名確認後,由被告謝○○持不實之消費簽帳單做為原始會計憑證,向該等刷卡人之「發卡銀行」請款,使「發卡銀行」誤信確有消費事實而陷於錯誤,依刷卡金額撥款給付予「○○漁村餐廳」。總計其自101年8月24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與戊p○○以此方式共同向「發卡銀行」詐得共475萬元。因認被告謝○○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謝○○辯稱:因「美的世界集團」經常在「○○漁村餐廳」舉辦餐會,餐費累積迅速,而集團將應繳付之經銷商入會費,依壬N○○指示,在「○○漁村餐廳」刷卡支付,所刷款項即轉為集團給付「○○漁村餐廳」之(預付)餐費,因此我並無詐欺刷卡銀行,亦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謝○○之父○○烽於調詢時○稱:「(「美的世
界集團」如何支付餐費?)「美的世界集團」成員來店消費剛開始會以現金方式支付餐費,後來改以簽帳方式消費,俟累積多筆帳款後,再由戊p○○派己G○○蒞店結帳,因帳款數額有時達數十萬元,故己G○○會請集團所屬大盤陪同經銷商至○○漁村以每次刷卡10萬元之方式扣抵餐費。(○○漁村何時開始配合「美的世界集團」提供民眾刷卡入會服務?)自去年4月間○○漁村與「美的世界集團」簽約成為經銷商後,集團成員即陸續至○○漁村消費,自101年8月間起,因結帳問題,即開始提供民眾刷卡入會扣抵餐費之情事。(承上提供,該些刷卡民眾有無實際於○○漁村消費?)沒有,「美的世界集團」在○○漁村之消費係由前述己G○○等大盤同民眾至本店刷卡入會之10萬元中扣抵,估此該等刷卡民眾並未實際在○○漁村消費。(○○漁村配合美的世界集團提供民眾辨理刷卡入會有無獲取任何好處?)○○漁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只是有取得集團成員消費之帳款。」(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243、244頁)等語。
㈡被告謝○○於調詢時供稱:「(民眾刷卡入會之簽單如何處
理?)刷卡民眾均係由美的世界成員在臺中○○漁村餐廳舉辦聚會用餐後,引領至櫃檯刷卡。每次刷卡金額為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臺中○○漁村餐廳則根據該民眾刷卡金額開立抬頭為「美的世界」(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發票交由己G○○收執。(民眾至臺中○○漁村餐廳刷卡入會金額係由何人決定?刷卡單據由何人收執?)如前述,美的世界成員引領刷卡民眾至櫃檯刷卡時,我知悉該刷卡民眾有填寫「會員入會申請書」,而民眾刷卡金額係由其上線(即引領該民眾刷卡之美的世界成員)告知我後,我再依額度刷卡,事後並將刷卡紀錄交由刷卡民眾收執。(前揭民眾每次刷卡金額10萬元之款項有無實際在臺中○○漁村餐廳消費?)沒有,美的世界成員每次在臺中○○漁村餐廳聚餐消費的款項係由我另行向美的世界請款,至於刷卡民眾每次10萬元之消費款項,並未實際在臺中○○漁村餐廳消費。(美的世界如何與你洽談配合提供刷卡機供民眾刷卡入會之條件?)應係我父親○聰烽與己G○○洽談,其詳情及如何提供民眾刷卡入會之條件我不清楚,但我知悉該等民眾預刷款項後,可抵扣日後之消費。(前述刷卡民眾預刷款項後,美的世界有無支付民眾刷卡金額的20%作為回饋?)沒有,如前述,臺中東海漁村餐廳供民眾預刷款項後,雖可抵扣日後消費,但因預刷後銀行會將款項撥入臺中○○漁村餐廳帳戶,因已事先收款,不必擔心日後被倒帳之風險。(臺中○○漁村餐廳與美的世界如何拆帳?拆帳之依據為何?)臺中○○漁村餐廳與美的世界並無相互拆帳,而係如前述預刷款項供該集團成員日後聚餐消費扣抵。」(中檢101他6529卷第387、388頁)等語;並於偵查時供稱:「(○○漁村有加入海峽商業集團嗎?)有,我們擔任經銷商,我們第一次以公司名義加入,己G○○說要以公司名義加入,他們會帶人來吃飯,請我們打8折,問我們願不願意,說所有的餐費都會預付,叫我們不用擔心,就是說放幾10萬現金在這邊,再慢慢扣。(會員繳納入會費,會去你們○○漁村刷卡?)部分。他們聚餐之後,會有人說要加入,他的上線就會帶新會員來刷卡,以10萬為單位,當作預付餐費抵扣。之後他們來消費就是以簽帳月結的方式,我再去跟公司請款。就是已在我們那邊刷卡的跟實際消費的做抵扣。(為何可以以會員的刷卡金抵海峽商業集團的消費?)是己G○○跟我們講,會員刷的也是要入海峽商業集團,等於省略這個手續,直接把錢撥給我,至於是什麼用意我不清楚,我們經營餐廳只想到用餐可以收到錢就好。之前○○漁村曾經被旅行社以簽帳方式倒過很多錢。(會員刷卡金就是等於繳入會金嗎?)是啊,繳入會金然後抵在○○漁村消費的簽帳金額。(你會開發票給他們嗎?)會。(抬頭都開給誰?)都是寫美的世界時報股份有限公司,發票都交給己G○○,因為他說公司要報帳,沒有交給刷卡的人。」等語(中檢101他6529卷第392頁)。復於偵查時供稱:
「(○○漁村從何時開始跟美的世界的合作,讓經銷商在東海漁村以刷卡方式加入投資?)他們是在4月份來跟我們簽合約,說特約商才能帶經銷商來這邊吃飯,第一次來簽約時,他們就有帶人來用餐。(要以○○漁村的刷卡機,讓經銷商刷卡加入投資,是誰的意思?)他們帶經銷商來吃飯都是簽帳,他們每星期都有聚會,吃飯的錢是用月結的方式,有簽帳單,就是我們公司自己的消費明細表,我們簽約時,己G○○有向我爸爸○○○說他們要付餐會,要用刷卡的方式,因為他們有積欠餐會,我向他們催帳,他們說會請人來刷卡,聚會時他們有會員要加入,他們就說這個人可以來這邊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到○○漁村刷卡,他們會指定,例如美的世界積欠我餐費20萬元,他們就會指定二個人來我這裡刷。(有無預刷的情形?)有。(這些刷卡人刷卡的時侯,有無實際購買餐飲10萬元?)沒有,他們有來用餐,但費用都是跟美的世界請款,刷卡的人有來吃飯,但沒有吃這麼多。(你們與美的世界間如何拆帳?)他們來用餐,我給8折的優惠,所以每個月結帳時,月結的總數打完8折向美的世界請款。(你們與美的世界間如何拆帳?)他們來用餐,我給
8折的優惠,所以每個月結帳時,月結的總數打完8折向美的世界請款。(如何請?)帳單全部統計好,我會打電話給己G○○,他會過來收帳單,然後向公司請款,第一筆10萬元己G○○有匯10萬元給我,應該是匯到我的帳戶,那10萬元是打完8折後的帳,我總共跟他請款13萬3000多元,他給我10萬元,這是101年5、6月間的事,之後沒有再匯,都是以刷卡的方式支付。(都是剛好你要請款時,他才會叫人來刷卡,還是事先就會有人來刷卡?)一開始有積欠餐費,我會向他請款,後來己G○○就說有聚餐就可以刷卡,但不是每一次,是要他有欠我餐費,後來都有預付。」(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107-109頁)等語。
㈢被告己G○○於調詢時供稱:「(你等大盤如何陪同民眾赴柬
○漁村辨理刷卡入會?該些簽單如何處理?)我等大盤陪同
民眾赴○○漁村辨理刷卡入會情形與喜佳美商務飯店相同,如我前述,民眾刷卡後,喜佳美商務飯店保留1份刷卡簽單,而另1份簽單則由我或其他大盤傳真至西門分公司給壬N○○,隔天連同刷卡單正、影本及合約書第一、二、三聯寄回西門公司。(臺中○○漁村餐廳提供民眾刷卡入會服務事後如何與美的世界集團拆帳?)據我所知,美的世界集團未與喜佳美商務飯店進行拆帳。如我前述,我及甲子○○等中區大盤定期假○○漁村辦理定期餐會,所以集團會以現金方式支付餐費予○○漁村,惟有時候集團預先支付之現金額度不足,即會自民眾刷卡入會之刷卡額度中扣除。我等大盤帶領民眾辨理刷卡入會前,會先以電話詢問壬N○○哪些特約店之餐費(或含房費)額度不足,待確認後,便會陪同民眾至東海漁村,或是前述喜佳美商務飯店等特約店辨理刷卡入會,而○○漁村即會將集團應支付之餐費,直接自民眾刷卡入會的額度中扣除。(喜○美商務飯店及○○漁村等特約店配合美的世界集團提供民眾辦理刷卡入會有無獲取任何好處?)據我所知是沒有,前述特約店僅是自民眾刷卡入會之額度中直接扣除集團應支付之房帳費及餐費。」(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156、157頁)等語。
㈣據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前往「○○漁村餐廳」餐飲消
費係採月結方式,並以「○○漁村餐廳」加入經銷商之入會金10萬元作為預付保證金,若消費額度超過先前預付金額,則由該集團再指派經銷商至「○○漁村餐廳」處刷卡支付保證金,而「○○漁村餐廳」收受該筆預收款,即開立統一發票予「美的世界集團」,並將該預收款供「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用餐費用之扣抵,總計475萬元,至102年3月19日尚有84萬1178元預收款尚未扣抵完畢,此有「○○漁村餐廳」消費明細表、刷卡簽單及記帳資料(帳冊卷四第247、273頁)。依此,被告○○○於收受「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刷卡費用後,係供集團日後實際消費行為扣抵用,並無配合集團「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將該預收款交付予「美的世界集團」或為他用;且被告○○○持經銷商預付消費簽帳單,向發卡銀行請款,係基於確有預付消費事實,雖該新加入會員係為了加入「美的世界集團」而至「○○漁村餐廳」處刷卡預付,以該預付款作為「美的世界集團」入會金,惟該預付款因經銷商加入即轉為「美的世界集團」所有,僅係為了減少交易流程,由經銷商直接至「○○漁村餐廳」處刷卡預付,而非繳納至「美的世界集團」,再由集團支付予「東海漁村餐廳」。此外,該等預付款亦係供「美的世界集團」日後實際消費行為所用,此為商業正常預收付交易行為,並非假消費真刷卡。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就前揭被告○○○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有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等部分被訴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戊p○○本應亦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刑法詐欺取財)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己、被告○瑞益、○○○涉犯洗錢防制法,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瑞益於101年底經乙玄○○介紹而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對於該集團「每加入10萬元,每月可領5000元車馬費(101年12月以後改為4000元)、5000元禮券」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制度知悉瞭解,竟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故意,於101年11月28日,將其名下之新光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戶名:○瑞益,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瑞益帳戶)內餘額43萬元領出後,在集團位於臺北市之古亭辦公室內,將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予該集團內不詳姓名年籍之男性員工,供新加入之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以此方式掩飾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二、被告○○○於101年12月間經戊p○○之弟戊o○○介紹而參加該集團在花蓮地區舉辦之餐會,對於該集團前揭「綜效行銷專案」之運作模式知悉瞭解,乃設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並於101年12月18日以「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之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開立帳戶(戶名: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帳戶),將該帳戶之存摺、「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大章交由戊o○○保管,「○○○」私章則自己保管,供新加入之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並供「美的世界集團」於102年1月2日匯入138萬元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所得,隨即於同日依戊p○○之弟戊q○○指示,由○昱琳領出現金138萬元,並於當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路○段「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之辦公室內交付予戊q○○,此使方式掩飾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三、因認被告○瑞益、○○○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罪嫌。
貳、被告○瑞益、○○○固承認曾交付○瑞益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該帳戶密碼予他人使用等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知悉他人將之作為掩飾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
⒈被告○瑞益辯稱:我參加說明會,經乙玄○○介紹,因認此商
業交易行為模式獲利不錯,而加入成為經銷商,僅單純之投資者;又我當初開立該帳戶,主要是為了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後(第一次繳交保證金係親自從嘉義至古亭辦公室繳納現金),如欲再投入更多資金或招攬他人加入時,方便繳付保證金之便宜考量,省去往返南北之不便,且經古亭辦公室○○○建議,始於102年農曆過年前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放在古亭辦公室,方便將來匯款至集團之用,並非有其他不法之意思及連結,僅係單純之便宜考量。該帳戶交給○○○後,對於該帳戶之存入及提領情形一概不知,對於被利用作為吸收資金之帳戶全然不知,並無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故意等語。
⒉被告○○○辯稱:我於101年12月間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
團」禮券專案10萬元,且我與友人於101年中旬成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並提供前開帳戶以為「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使用,但該帳戶之存褶、印章均由友人保管,就資金處理方式及流向,我均未過問。又就該138萬元部分,只是因為友人戊q○○請我幫忙,所以借帳戶給他轉帳使用而已,當時我並不知道錢的來源及金額等語。
參、無罪理由:
一、被告○瑞益確於101年11月28日,將其所有○瑞益帳戶內餘額43萬元領出後,在古亭辦公室,交付○瑞益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美的世界集團」人員,其後陸續由經銷商因投資「美的世界集團」,而匯入10萬元或10萬元倍數不等予○瑞益帳戶;又被告○○○設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並於101年12月18日以「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之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開立帳戶(戶名: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帳號:0000000000000),並將○○○帳戶之存摺、「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大章交由戊o○○保管,「○○○」私章則自己保管,且於102年1月2日匯入138萬元予○○○帳戶,並於同日由被告○○○將該款項領出,在花蓮縣花蓮市○○路○段「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之辦公室內交付予戊q○○等情,此為被告○瑞益、○○○於審理時均供承不諱,並有○瑞益名下之新光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1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1份(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44-246頁)、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紙(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74頁)、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影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表各1份(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19、120頁)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⑴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⑵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9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美的世界集團」取得被告○瑞益、○○○所有前開2帳戶
後,將之以為被害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項之用部分。此係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等帳戶後,再將該筆款項領出花用,僅係「美的世界集團」上開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罪手段,非欲藉由洗錢行為使贓款轉換成合法來源,以造成資金流向中斷,致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流向追查不法前行之犯罪行為人;是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尚難認被告○瑞益、○○○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定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
合法管道(如金融機構)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3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重大犯罪之行為人,使用他人提供帳戶,從事金錢交付、收取行為,實務上雖可達到避免追查到真正行為人之目的,惟司法人員從帳戶往來記錄中,可直接追查財物匯入之帳戶,因此,提供帳戶供犯罪人利用,無法改變該財物之本質,使之合法化。亦即被告戊p○○等人雖利用被告○瑞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匯入投資款項,然司法人員既可從帳戶往來記錄中,可直接追查財物匯入之帳戶,即該等匯款行為無法改變該財物之本質,使之合法化;是被告○瑞益、○○○雖確有提供帳戶供被告戊p○○等人匯入投資款,惟要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定之洗錢行為不該當,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相繩。㈢又,被告○瑞益係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為便利自己
或招攬他人加入成為經銷商時,匯入保證金之用、或利於「美的世界集團」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等款項時,避免自嘉義與臺北間之南北奔波,始提供該帳戶予○○○或「美的世界集團」使用等情,此亦屬合乎情理及實際情狀;是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瑞益係基於掩飾或隱匿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犯意,尚難僅以被告○瑞益確有提供該帳戶予「美的世界集團」,遽以推認被告○瑞益有洗錢之犯意。
㈣查,證人戊q○○於審理時證稱:我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債
務,於102年1月間就向堂哥戊p○○說明原由,請戊p○○幫忙、借款138萬元,而因我的信用已經破產,即銀行借款還不出來,所以就向友人○○○借帳戶,以為匯入前開138萬元款項;我與○○○是10幾年的朋友,當時我跟她說「我有一筆錢要進來,請她把帳戶借給我,我的銀行帳戶都被凍結了」。因向戊p○○借款時,戊p○○建議我「看能不能先用3成跟對方處理」,並請小堂哥戊o○○陪同處理,於該138萬元領出後,我與戊o○○意見相左,講得很不愉快,所以我也沒拿到這筆錢,後續狀況是由戊o○○處理(審卷八第244-247頁)等語。並證人戊o○○於審理時證述:戊q○○是我堂弟,原先我不知她向我哥哥戊p○○借款138萬元,後來戊p○○請我幫忙處理關於我阿姨票款的事情,也就是戊q○○經商失敗,並戊q○○是用我阿姨○秀英的票,我就先去問當律師的學弟,請教他關於支票債權返還款的問題,學弟說「第一看持票人能不能開切結書,第二就是看能不能把支票拿回來,或開出多○的票換成1、2○,才不會發生票據上的壓力」,這兩件事情經過我向戊q○○求證結果,因為意見相左,我原先以為是「3成處理」,以我們作生意來講,「3成處理」就是指債務一次打消,但戊q○○說「這是朋友情義相挺的,錢一定要還,3成處理只是給一個時間的方便」,所以我就沒有把款項拿去清償。至於該138萬元為何是匯入○○○帳戶部分,我就不清楚了,戊q○○只跟我說「錢會匯進來」;而於錢到時,是我陪同○○○去銀行領出,並放在戊q○○的面前。後來我將此事處理狀況告知戊p○○,戊p○○就說「這筆錢還給○董(○○○)就好」,我就搭車前往臺北,並將錢還給○○○(審卷八第252-254頁)等語。核與被告○○○辯稱:係因友人戊q○○請我幫忙,所以借該帳戶給他轉帳使用等語相符。從而,被告○○○係因證人戊q○○之請託,而同意將138萬元匯入該帳戶,並提領交付,僅係一般朋友間之情誼,亦難遽予認定○○○有所謂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及行為。且本院遍查全卷,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明知他人欲將上開帳戶作為吸金公司收受匯款之用而提供,則公訴人指被告○○○為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之故意者,而將該帳戶存摺提供予戊p○○等情,即難認為有據。
㈤再者,縱認被告○○○知情,並以前開帳戶,供「美的世界
集團」於102年1月2日匯入138萬元,而於同日領出後交付戊q○○;惟此係單純從金融機關存入、提領犯罪所得之財物,而無掩飾或隱匿其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追訴、處罰之犯意,揆諸前揭判決要旨,即與上述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亦不能遽論以該罪。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之舉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瑞益、○○○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瑞益、○○○有涉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瑞益、○○○無罪之諭知。
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含前段、後段)、第136條之1、第136條之2,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m○○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附表一:(沒收)┌──┬───────┬──┬──┬───┬───────────┬─────┐│編號│名稱│數量│單位│持用人│出處│備註│├──┼───────┼──┼──┼───┼───────────┼─────┤│1│美的世界名片│40│○│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3│總顧問○庚│├──┼───────┼──┼──┼───┼───────────┼─────┤│2│美的世界名片│1│○│戊p○○│同上│執行長○│├──┼───────┼──┼──┼───┼───────────┼─────┤│3│美的世界名片│19│○│戊p○○│同上│執行長○庚│├──┼───────┼──┼──┼───┼───────────┼─────┤│4│美的世界估價送│2│○│戊p○○│同上│○庚簽收│││貨單││││││├──┼───────┼──┼──┼───┼───────────┼─────┤│5│警民日報記者證│2│○│戊p○○│同上│戊p○○社長│││(101年度)││││││├──┼───────┼──┼──┼───┼───────────┼─────┤│6│海峽送貨單│2│○│戊p○○│同上│旅遊顧問費││││││││○庚簽收│├──┼───────┼──┼──┼───┼───────────┼─────┤│7│彩券專案組織表│18│○│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3反│獎金分配│├──┼───────┼──┼──┼───┼───────────┼─────┤│8│博弈組織表│1│○│戊p○○│同上││├──┼───────┼──┼──┼───┼───────────┼─────┤│9│電信組織表│2│○│戊p○○│同上││├──┼───────┼──┼──┼───┼───────────┼─────┤│10│石油專案組織表│1│○│戊p○○│同上││├──┼───────┼──┼──┼───┼───────────┼─────┤│11│美人計生技有限│1│份│戊p○○│同上││││公司籌備資料││││││├──┼───────┼──┼──┼───┼───────────┼─────┤│12│82-1經銷商專案│5│份│戊p○○│同上││││行銷││││││├──┼───────┼──┼──┼───┼───────────┼─────┤│13│34-3廣告促銷活│9│份│戊p○○│同上││││動專案││││││├──┼───────┼──┼──┼───┼───────────┼─────┤│14│海峽商報、美的│10│份│戊p○○│同上││││世界及卡友日報││││││││合約書││││││├──┼───────┼──┼──┼───┼───────────┼─────┤│15│海峽商報、美的│50│份│戊p○○│同上││││世界、卡友日報││││││││及台北美容合約││││││││書││││││├──┼───────┼──┼──┼───┼───────────┼─────┤│16│千萬及百萬組訓│1│○│戊p○○│同上││││公告││││││├──┼───────┼──┼──┼───┼───────────┼─────┤│17│海峽商報出刊草│4│○│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4││││稿││││││├──┼───────┼──┼──┼───┼───────────┼─────┤│18│高鐵物流時報出│4│○│戊p○○│同上││││刊草稿││││││├──┼───────┼──┼──┼───┼───────────┼─────┤│19│交通日報出刊草│2│○│戊p○○│同上││││稿││││││├──┼───────┼──┼──┼───┼───────────┼─────┤│20│超商日報出刊草│2│○│戊p○○│同上││││稿││││││├──┼───────┼──┼──┼───┼───────────┼─────┤│21│廣告印刷時報出│2│○│戊p○○│同上││││刊草稿││││││├──┼───────┼──┼──┼───┼───────────┼─────┤│22│經銷商○情書│1│份│戊p○○│同上││├──┼───────┼──┼──┼───┼───────────┼─────┤│23│組訓名單3/10~│5│份│戊p○○│同上││││3/16││││││├──┼───────┼──┼──┼───┼───────────┼─────┤│24│組訓行程3/10~│3│份│戊p○○│同上││││3/16││││││├──┼───────┼──┼──┼───┼───────────┼─────┤│25│抽獎公告│1│○│戊p○○│同上││├──┼───────┼──┼──┼───┼───────────┼─────┤│26│百萬經銷商會議│1│○│戊p○○│同上││││公告││││││├──┼───────┼──┼──┼───┼───────────┼─────┤│27│千萬經銷商會議│1│○│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4反││││公告││││││├──┼───────┼──┼──┼───┼───────────┼─────┤│28│2013.02.05香蕉│3│份│戊p○○│同上││││碼頭摸獎活動││││││├──┼───────┼──┼──┼───┼───────────┼─────┤│29│千萬會員組團名│3│○│戊p○○│同上││││單││││││├──┼───────┼──┼──┼───┼───────────┼─────┤│30│0201組訓名單及│3│○│戊p○○│同上││││行程││││││├──┼───────┼──┼──┼───┼───────────┼─────┤│31│4月10日至5月7│3│○│戊p○○│同上││││日千萬大盤組訓││││││││旅遊世界28天公││││││││告││││││├──┼───────┼──┼──┼───┼───────────┼─────┤│32│全省千萬經銷商│1│份│戊p○○│同上││││聯絡電話││││││├──┼───────┼──┼──┼───┼───────────┼─────┤│33│經銷商旅遊名單│4│○│戊p○○│同上││├──┼───────┼──┼──┼───┼───────────┼─────┤│34│各地長租車車商│1│份│戊p○○│同上││││及無線對講機一││││││││覽表││││││├──┼───────┼──┼──┼───┼───────────┼─────┤│35│美的世界報系│2│本│戊p○○│同上││├──┼───────┼──┼──┼───┼───────────┼─────┤│36│雜誌│54│本│戊p○○│同上││├──┼───────┼──┼──┼───┼───────────┼─────┤│37│EVD-VIDEO│2│台│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5││├──┼───────┼──┼──┼───┼───────────┼─────┤│38│美食護照│16│本│戊p○○│同上││├──┼───────┼──┼──┼───┼───────────┼─────┤│39│名片│1│盒│戊p○○│同上││├──┼───────┼──┼──┼───┼───────────┼─────┤│40│光碟│1│箱│戊p○○│同上││├──┼───────┼──┼──┼───┼───────────┼─────┤│41│2013第八屆全球│23│○│戊p○○│同上││││城市小姐選拔大││││││││賽海報││││││├──┼───────┼──┼──┼───┼───────────┼─────┤│42│2013第八屆全球│506│份│戊p○○│同上││││城市小姐選拔大││││││││賽DM││││││├──┼───────┼──┼──┼───┼───────────┼─────┤│43│宣傳卡片│5│盒│戊p○○│同上││├──┼───────┼──┼──┼───┼───────────┼─────┤│44│宣傳DM│12│份│戊p○○│同上││├──┼───────┼──┼──┼───┼───────────┼─────┤│45│報紙│2│箱│戊p○○│同上││├──┼───────┼──┼──┼───┼───────────┼─────┤│46│各式資料│2│箱│戊p○○│同上││├──┼───────┼──┼──┼───┼───────────┼─────┤│47│NOKIA手機(門│1│支│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5反││││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70021)││││││├──┼───────┼──┼──┼───┼───────────┼─────┤│48│IPHONE手機(門│1│支│戊p○○│同上││││號:0000000000││││││││、序號:012752││││││││000000000)││││││├──┼───────┼──┼──┼───┼───────────┼─────┤│49│IPHONE手機(門│1│支│壬N○○│102聲搜483卷㈡P355反││││號:0000000000││││││││、序號:013417││││││││000000000)││││││├──┼───────┼──┼──┼───┼───────────┼─────┤│50│NOKIA手機(門│1│支│壬N○○│同上││││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93185)││││││├──┼───────┼──┼──┼───┼───────────┼─────┤│51│NOKIA手機(門│1│支│壬N○○│同上││││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44149)││││││├──┼───────┼──┼──┼───┼───────────┼─────┤│52│LG手機(門號:│1│支│壬N○○│同上││││0000000000、序││││││││號:A0000000FC││││││││A623)││││││├──┼───────┼──┼──┼───┼───────────┼─────┤│53│ANYCALL手機(│1│支│壬N○○│同上││││門號:00000000││││││││343、序號:A00││││││││00030CD7547)││││││├──┼───────┼──┼──┼───┼───────────┼─────┤│54│ANYCALL手機(│1│支│壬N○○│同上││││門號:00000000││││││││22413、序號:││││││││A0000000CD74FF││││││││)││││││├──┼───────┼──┼──┼───┼───────────┼─────┤│55│EVD撥放器│3│台│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8││├──┼───────┼──┼──┼───┼───────────┼─────┤│56│雜誌│53│本│戊p○○│同上││├──┼───────┼──┼──┼───┼───────────┼─────┤│57│各式資料│2│箱│戊p○○│同上││├──┼───────┼──┼──┼───┼───────────┼─────┤│58│喇叭│2│個│戊p○○│同上││├──┼───────┼──┼──┼───┼───────────┼─────┤│59│宣傳卡片│25│盒│戊p○○│同上││├──┼───────┼──┼──┼───┼───────────┼─────┤│60│海峽商業貴賓卡│16│○│戊p○○│同上││├──┼───────┼──┼──┼───┼───────────┼─────┤│61│報紙│1│箱│戊p○○│同上││├──┼───────┼──┼──┼───┼───────────┼─────┤│62│DM│1│包│戊p○○│同上││├──┼───────┼──┼──┼───┼───────────┼─────┤│63│光碟片│1│包│戊p○○│同上││├──┼───────┼──┼──┼───┼───────────┼─────┤│64│吊牌│2│個│戊p○○│同上││├──┼───────┼──┼──┼───┼───────────┼─────┤│65│LG行動電話(門│1│支│丁V○○│102聲搜483卷㈡P370│公用│││號:0000000000││││││││)││││││├──┼───────┼──┼──┼───┼───────────┼─────┤│66│IPHONE5行動電│1│支│丁V○○│同上│公用│││話(門號097511││││││││0655)││││││├──┼───────┼──┼──┼───┼───────────┼─────┤│67│MACKBOOK筆電(│1│台│丁V○○│同上│公用│││NO:C02G90KGDJ││││││││WT)││││││├──┼───────┼──┼──┼───┼───────────┼─────┤│68│行政辦公處所聯│6│○│丁V○○│同上││││絡電話地址││││││├──┼───────┼──┼──┼───┼───────────┼─────┤│69│如何一年至少賺│20│○│丁V○○│同上││││1000萬的方法文││││││││件││││││├──┼───────┼──┼──┼───┼───────────┼─────┤│70│工作分配表│1│○│丁V○○│同上││├──┼───────┼──┼──┼───┼───────────┼─────┤│71│產品經銷及會員│3│○│丁V○○│同上││││卡特約廣告促銷││││││││活動專案表││││││├──┼───────┼──┼──┼───┼───────────┼─────┤│72│行事曆│3│○│丁V○○│同上││├──┼───────┼──┼──┼───┼───────────┼─────┤│73│通訊電話冊│9│○│丁V○○│同上││├──┼───────┼──┼──┼───┼───────────┼─────┤│74│電信、樂透、博│1│本│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6││││弈專案合約書││││││├──┼───────┼──┼──┼───┼───────────┼─────┤│75│出納資料│5│本│庚z○○│同上││├──┼───────┼──┼──┼───┼───────────┼─────┤│76│日週報表│1│本│庚z○○│同上││├──┼───────┼──┼──┼───┼───────────┼─────┤│77│填寫範本銷售合│1│本│庚z○○│同上││││約書││││││├──┼───────┼──┼──┼───┼───────────┼─────┤│78│公司通訊錄│1│本│庚z○○│同上││├──┼───────┼──┼──┼───┼───────────┼─────┤│79│庚z○○名片│1│本│庚z○○│同上│公用│├──┼───────┼──┼──┼───┼───────────┼─────┤│80│合庫存摺(帳號│1│本│庚z○○│同上│戶名:臺北│││:000000000000│││││美容有限公│││6)│││││司│├──┼───────┼──┼──┼───┼───────────┼─────┤│81│合庫存摺(帳號│1│本│庚z○○│同上│戶名:○宗│││:000000000000│││││翰│││1)││││││├──┼───────┼──┼──┼───┼───────────┼─────┤│82│組織清單│1│本│庚z○○│同上││├──┼───────┼──┼──┼───┼───────────┼─────┤│83│美的世界庫存管│1│頁│庚z○○│同上││││理辦法││││││├──┼───────┼──┼──┼───┼───────────┼─────┤│84│經銷名冊│1│本│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6反││├──┼───────┼──┼──┼───┼───────────┼─────┤│85│○○○印章│1│枚│庚z○○│同上││├──┼───────┼──┼──┼───┼───────────┼─────┤│86│甲子○○印章│1│枚│庚z○○│同上││├──┼───────┼──┼──┼───┼───────────┼─────┤│87│2013年3月美容│1│頁│庚z○○│同上││││專案行事曆││││││├──┼───────┼──┼──┼───┼───────────┼─────┤│88│NOKIA手機(門│1│支│庚z○○│同上│公用│││號:0000000000││││││││、IMEI:354145││││││││000000000)││││││├──┼───────┼──┼──┼───┼───────────┼─────┤│89│R○○組訓費明│3│頁│庚z○○│同上││││細││││││├──┼───────┼──┼──┼───┼───────────┼─────┤│90│各專案編碼方式│2│頁│庚z○○│同上││├──┼───────┼──┼──┼───┼───────────┼─────┤│91│解約資料│1│份│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7││├──┼───────┼──┼──┼───┼───────────┼─────┤│92│公告│1│份│庚z○○│同上││├──┼───────┼──┼──┼───┼───────────┼─────┤│93│銷售專案內容│1│份│庚z○○│同上││├──┼───────┼──┼──┼───┼───────────┼─────┤│94│出納單│2│本│丙N○○│102聲搜483卷㈡P377││├──┼───────┼──┼──┼───┼───────────┼─────┤│95│喜來登合約書(│1│份│丙N○○│同上││││含匯款書)││││││├──┼───────┼──┼──┼───┼───────────┼─────┤│96│金額進出表(出│1│份│丙N○○│同上││││納日報表)影本││││││├──┼───────┼──┼──┼───┼───────────┼─────┤│97│各項費用請款單│1│份│丙N○○│同上││├──┼───────┼──┼──┼───┼───────────┼─────┤│98│筆記本(請款報│1│本│丙N○○│同上││││表計算表)││││││├──┼───────┼──┼──┼───┼───────────┼─────┤│99│筆記本│1│本│丙N○○│同上││├──┼───────┼──┼──┼───┼───────────┼─────┤│100│筆記本│1│本│丙N○○│102聲搜483卷㈡P377反││├──┼───────┼──┼──┼───┼───────────┼─────┤│101│NOKIA手機(門│1│支│丙N○○│同上│公用│││號:0000000000││││││││、序號:252000││││││││000000000)││││││├──┼───────┼──┼──┼───┼───────────┼─────┤│102│銷售專案資料│5│份│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7反││├──┼───────┼──┼──┼───┼───────────┼─────┤│103│出貨明細│26│本│壬N○○│同上││├──┼───────┼──┼──┼───┼───────────┼─────┤│104│禮券(海峽商業│4│本│壬N○○│同上││││商品抵用券)││││││├──┼───────┼──┼──┼───┼───────────┼─────┤│105│第一銀行存摺(│1│本│壬N○○│同上│戶名:臺北│││帳號:00000000│││││美容有限公│││723)│││││司│├──┼───────┼──┼──┼───┼───────────┼─────┤│106│合作金庫存摺(│1│本│壬N○○│同上│戶名:○英│││帳號:00000000│││││隆│││133699)││││││├──┼───────┼──┼──┼───┼───────────┼─────┤│107│第一銀行存摺(│1│本│壬N○○│同上│戶名:宜蘭│││帳號:00000000│││││美容有限公│││707)│││││司│├──┼───────┼──┼──┼───┼───────────┼─────┤│108│合作金庫存摺(│1│本│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戶名:許毓│││帳號:00000000│││││廷│││47757)││││││├──┼───────┼──┼──┼───┼───────────┼─────┤│109│合作金庫存摺(│1│本│壬N○○│同上│戶名: 莊淑 │││帳號:00000000│││││芬│││04362)││││││├──┼───────┼──┼──┼───┼───────────┼─────┤│110│公司印章│14│枚│壬N○○│同上││├──┼───────┼──┼──┼───┼───────────┼─────┤│111│出勤卡│20│○│壬N○○│同上││├──┼───────┼──┼──┼───┼───────────┼─────┤│112│員工資料│1│本│壬N○○│同上││├──┼───────┼──┼──┼───┼───────────┼─────┤│113│廠商合約書│1│本│壬N○○│同上││├──┼───────┼──┼──┼───┼───────────┼─────┤│114│通訊錄│2│頁│壬N○○│同上││├──┼───────┼──┼──┼───┼───────────┼─────┤│115│5F新單資料│1│份│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反││├──┼───────┼──┼──┼───┼───────────┼─────┤│116│NOKIA手機(門│1│支│丁q○○│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公用│││號:0000000000│││ 洪秝婷 │││││、序號:355212│││○雅淯│││││000000000、355││││││││000000000000)││││││├──┼───────┼──┼──┼───┼───────────┼─────┤│117│顧客美容資料表│1│本│丁q○○│同上│││││││洪秝婷││││││││○雅淯│││├──┼───────┼──┼──┼───┼───────────┼─────┤│118│ANYCALL黑色手│1│支│戊U○○│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公用│││機(序號:A000││││││││0030CD749B、門││││││││號:0000000000││││││││)││││││├──┼───────┼──┼──┼───┼───────────┼─────┤│119│付款、商品行銷│7│○│戊U○○│同上││││合約書││││││├──┼───────┼──┼──┼───┼───────────┼─────┤│120│戊U○○名片│3│○│戊U○○│同上││├──┼───────┼──┼──┼───┼───────────┼─────┤│121│演講草稿內容企│1│份│戊U○○│同上││││畫書(含光碟1││││││││片)││││││├──┼───────┼──┼──┼───┼───────────┼─────┤│122│台北美容公司統│1│顆│午○○│102聲搜483卷P380││││一發票章││││││├──┼───────┼──┼──┼───┼───────────┼─────┤│123│NOKIA黑色手機│1│支│癸f○○│102聲搜483卷㈡P380│公用│││(序號:355212│││X○○│││││000000000、355│││丁l○○│││││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51)││││││├──┼───────┼──┼──┼───┼───────────┼─────┤│124│101年1月至102│2│箱│癸f○○│同上││││年3月合約書│││X○○││││││││丁l○○│││├──┼───────┼──┼──┼───┼───────────┼─────┤│125│美的世界時報莊│10│○│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淑芬名片││││││├──┼───────┼──┼──┼───┼───────────┼─────┤│126│記帳獎勵金簿│1│本│戊A○○│同上││├──┼───────┼──┼──┼───┼───────────┼─────┤│127│NOKIA手機(序│1│支│戊A○○│同上││││號:0000000000││││││││36846、門號:││││││││0000000000)││││││├──┼───────┼──┼──┼───┼───────────┼─────┤│128│美的世界雜誌│1│本│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反││├──┼───────┼──┼──┼───┼───────────┼─────┤│129│美的世界行銷刊│10│份│戊A○○│同上││││登之報紙││││││├──┼───────┼──┼──┼───┼───────────┼─────┤│130│行銷專案記事宣│1│本│戊A○○│同上││││傳簿夾││││││├──┼───────┼──┼──┼───┼───────────┼─────┤│131│蘋果牌筆電│1│台│戊U○○│102聲搜483卷㈡P381││││MACBOOKAIR(││││││││型號A1466)││││││├──┼───────┼──┼──┼───┼───────────┼─────┤│132│101年國內旅遊│3│本│○雅莉│102聲搜483卷㈡P381││││活動名單、報名││││││││表││││││├──┼───────┼──┼──┼───┼───────────┼─────┤│133│102年國外旅遊│2│本│○雅莉│同上││││活動報名表││││││├──┼───────┼──┼──┼───┼───────────┼─────┤│134│NOKIA黑色手機│1│支│○雅莉│同上│公用│││(序號:352120││││││││00000000、3552││││││││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31)││││││├──┼───────┼──┼──┼───┼───────────┼─────┤│135│會員摸彩券│3│盒│○雅莉│同上││├──┼───────┼──┼──┼───┼───────────┼─────┤│136│102年發票正本│1│本│ 蘇如玲 │102聲搜483卷㈡P381││││簿冊││││││├──┼───────┼──┼──┼───┼───────────┼─────┤│137│宣傳用DVD光碟│2│片│蘇如玲│同上││││片││││││├──┼───────┼──┼──┼───┼───────────┼─────┤│138│102年各月份發│1│本│蘇如玲│同上││││票影本簿冊││││││├──┼───────┼──┼──┼───┼───────────┼─────┤│139│請領款項資料(│1│本│乙己○○│102聲搜483卷㈡P381││││現金簿)││││││├──┼───────┼──┼──┼───┼───────────┼─────┤│140│聯絡名冊及匯款│1│袋│戊S○○│102聲搜483卷㈡P381││││名單資料││││││├──┼───────┼──┼──┼───┼───────────┼─────┤│141│應收組訓費(台│1│本│戊S○○│102聲搜483卷㈡P381反││││南區)││││││├──┼───────┼──┼──┼───┼───────────┼─────┤│142│應收組訓費(其│1│本│戊S○○│同上││││他區)││││││├──┼───────┼──┼──┼───┼───────────┼─────┤│143│行政工作細則簿│1│本│戊S○○│同上││││冊││││││├──┼───────┼──┼──┼───┼───────────┼─────┤│144│核銷單(直三聯│1│本│戊S○○│同上││││)││││││├──┼───────┼──┼──┼───┼───────────┼─────┤│145│直三聯送貨單│3│本│戊S○○│同上││├──┼───────┼──┼──┼───┼───────────┼─────┤│146│還款帳戶存款影│2│○│戊S○○│同上││││本││││││├──┼───────┼──┼──┼───┼───────────┼─────┤│147│請領交通津貼禮│1│袋│戊S○○│同上││││券獎金││││││├──┼───────┼──┼──┼───┼───────────┼─────┤│148│匯款明細及名單│6│本│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1反││├──┼───────┼──┼──┼───┼───────────┼─────┤│149│直三聯送貨單│34│本│癸g○○│同上││├──┼───────┼──┼──┼───┼───────────┼─────┤│150│NOKIA雙卡紅色│1│支│癸g○○│同上││││手機(序號:3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96、門號:097││││││││0000000)││││││├──┼───────┼──┼──┼───┼───────────┼─────┤│151│桌上型電腦主機│1│組│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2││││加優派螢幕及滑││││││││鼠鍵盤││││││├──┼───────┼──┼──┼───┼───────────┼─────┤│152│辦公室租賃契約│3│份│涂寶村│102聲搜483卷㈡P382反││││書影本(509、││││││││511、515等三間││││││││)││││││├──┼───────┼──┼──┼───┼───────────┼─────┤│153│集團發行刊物(│1│批│丁V○○│102聲搜483卷㈡P384││││海峽商報、卡友││││││││日報等)││││││├──┼───────┼──┼──┼───┼───────────┼─────┤│154│100元海峽商業│160│○│丁V○○│同上││││商品消費抵用卷││││││├──┼───────┼──┼──┼───┼───────────┼─────┤│155│行政辦公室所聯│6│○│丁V○○│同上││││絡電話地址││││││├──┼───────┼──┼──┼───┼───────────┼─────┤│156│美的世界時報○│1│盒│丁V○○│同上││││宗翰名片││││││├──┼───────┼──┼──┼───┼───────────┼─────┤│157│美的世界時報名│1│盒│丁V○○│同上││││片││││││├──┼───────┼──┼──┼───┼───────────┼─────┤│158│旅遊活動支出明│1│○│甲X○○│102聲搜483卷㈡P384││││細││││││├──┼───────┼──┼──┼───┼───────────┼─────┤│159│旅遊行程表│3│○│甲X○○│同上││├──┼───────┼──┼──┼───┼───────────┼─────┤│160│旅遊團員名冊│2│○│甲X○○│同上││├──┼───────┼──┼──┼───┼───────────┼─────┤│161│美的世界時報○│3│○│甲X○○│同上││││志桐名片││││││├──┼───────┼──┼──┼───┼───────────┼─────┤│162│空白表單│1│本│丙c○○│102聲搜483卷㈡P390││├──┼───────┼──┼──┼───┼───────────┼─────┤│163│解續約資料│20│份│丙c○○│同上││├──┼───────┼──┼──┼───┼───────────┼─────┤│164│活動表明表(含│3│份│丙c○○│同上││││繳費記錄)││││││├──┼───────┼──┼──┼───┼───────────┼─────┤│165│大富翁組織表│1│本│丙c○○│同上││├──┼───────┼──┼──┼───┼───────────┼─────┤│166│隨身碟8G│1│只│丙c○○│同上││├──┼───────┼──┼──┼───┼───────────┼─────┤│167│筆記型電腦(含│1│組│丙c○○│同上││││滑鼠)││││││├──┼───────┼──┼──┼───┼───────────┼─────┤│168│活動報明表(含│1│份│壬P○○│102聲搜483卷㈡P390反││││繳費記錄)││││││├──┼───────┼──┼──┼───┼───────────┼─────┤│169│筆記型電腦(含│1│組│壬P○○│同上││││滑鼠)││││││├──┼───────┼──┼──┼───┼───────────┼─────┤│170│組訓費繳費收據│17│份│壬P○○│同上││├──┼───────┼──┼──┼───┼───────────┼─────┤│171│時報、商報│6│○│壬P○○│同上││├──┼───────┼──┼──┼───┼───────────┼─────┤│182│三聯式估價單│5│本│壬P○○│同上││├──┼───────┼──┼──┼───┼───────────┼─────┤│173│活動收據102.│1│份│壬P○○│同上││││02.05高雄香蕉││││││││碼頭││││││├──┼───────┼──┼──┼───┼───────────┼─────┤│174│686庚丁○○組織│1│份│壬P○○│同上││││表││││││├──┼───────┼──┼──┼───┼───────────┼─────┤│175│686-1壬P○○組│1│份│壬P○○│同上││││織表││││││├──┼───────┼──┼──┼───┼───────────┼─────┤│176│101年6-12月旅│1│份│壬P○○│同上││││遊專案明細││││││├──┼───────┼──┼──┼───┼───────────┼─────┤│177│筆記型電腦(含│1│組│庚玄○○│102聲搜483卷㈡P391││││滑鼠)││││││├──┼───────┼──┼──┼───┼───────────┼─────┤│178│各分據點基本資│1│○│庚玄○○│同上││││料││││││├──┼───────┼──┼──┼───┼───────────┼─────┤│179│支領明細表│1│份│庚玄○○│同上││├──┼───────┼──┼──┼───┼───────────┼─────┤│180│美的世界專案資│1│袋│ 徐廷彰 │102聲搜483卷㈡P394││││料文件││││││├──┼───────┼──┼──┼───┼───────────┼─────┤│181│會員名冊、公告│1│袋│丁P○○│102聲搜483卷㈡P394││││等文件││││││├──┼───────┼──┼──┼───┼───────────┼─────┤│182│桌上型電腦(含│1│台│丁P○○│同上││││螢幕、滑鼠鍵盤││││││││)││││││├──┼───────┼──┼──┼───┼───────────┼─────┤│183│會員名冊、公告│1│袋│己C○○│102聲搜483卷㈡P394││││等文件││││││├──┼───────┼──┼──┼───┼───────────┼─────┤│184│桌上型電腦(含│1│台│己C○○│同上││││螢幕、滑鼠鍵盤││││││││)││││││├──┼───────┼──┼──┼───┼───────────┼─────┤│185│會員資料、估價│1│袋│己o○○│102聲搜483卷㈡P394││││單等文件││││││├──┼───────┼──┼──┼───┼───────────┼─────┤│186│桌上型電腦(含│1│台│丙p○○│102聲搜483卷㈡P394││││螢幕、滑鼠鍵盤││││││││)││││││├──┼───────┼──┼──┼───┼───────────┼─────┤│187│公司宣傳資料│1│箱│丙p○○│同上││├──┼───────┼──┼──┼───┼───────────┼─────┤│188│會員卡│1│箱│丙p○○│同上││├──┼───────┼──┼──┼───┼───────────┼─────┤│189│工作用電腦(含│1│套│丙V○○│102聲搜483卷㈡P396││││螢幕、滑鼠鍵盤││││││││)││││││├──┼───────┼──┼──┼───┼───────────┼─────┤│190│公司總組織表│1│本│丙V○○│同上││├──┼───────┼──┼──┼───┼───────────┼─────┤│191│解約書│23│份│丙V○○│同上││├──┼───────┼──┼──┼───┼───────────┼─────┤│192│更名申請書│4│份│丙V○○│同上││├──┼───────┼──┼──┼───┼───────────┼─────┤│193│續約申請書│1│份│丙V○○│同上││├──┼───────┼──┼──┼───┼───────────┼─────┤│194│經銷商品合約書│300│份│丙V○○│同上││├──┼───────┼──┼──┼───┼───────────┼─────┤│195│多功能事務機│1│台│丙V○○│同上││├──┼───────┼──┼──┼───┼───────────┼─────┤│196│經銷商品銷售合│5│份│壬x○○│102聲搜483卷㈡P396反││││約書(含收據)││││││├──┼───────┼──┼──┼───┼───────────┼─────┤│197│每月新單報表│2│箱│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辛G○○│││├──┼───────┼──┼──┼───┼───────────┼─────┤│198│2012年11月至│6│箱│丙p○○│同上││││2013年3月帳單│││辛G○○│││├──┼───────┼──┼──┼───┼───────────┼─────┤│199│客戶合約書│2│箱│丙p○○│同上│││││││辛G○○│││├──┼───────┼──┼──┼───┼───────────┼─────┤│200│旅遊光碟│2│箱│丙p○○│同上│││││││辛G○○│││├──┼───────┼──┼──┼───┼───────────┼─────┤│201│經銷商明細表│1│箱│丙p○○│同上│││││││辛G○○│││├──┼───────┼──┼──┼───┼───────────┼─────┤│202│估價單│3│箱│丙p○○│同上│││││││辛G○○│││├──┼───────┼──┼──┼───┼───────────┼─────┤│203│收據│1│箱│丙p○○│同上│││││││辛G○○│││├──┼───────┼──┼──┼───┼───────────┼─────┤│204│解約書│1│箱│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反│││││││辛G○○│││├──┼───────┼──┼──┼───┼───────────┼─────┤│205│員工打卡卡片│32│○│丙p○○│同上│││││││辛G○○│││├──┼───────┼──┼──┼───┼───────────┼─────┤│206│公司印鑑大小章│10│個│丙p○○│同上│││││││辛G○○│││├──┼───────┼──┼──┼───┼───────────┼─────┤│207│公司銀行存摺│12│本│丙p○○│同上│││││││辛G○○│││├──┼───────┼──┼──┼───┼───────────┼─────┤│208│桌上型電腦│1│組│丙p○○│同上│││││││辛G○○│││├──┼───────┼──┼──┼───┼───────────┼─────┤│209│桌上型電腦│1│組│丙p○○│同上│││││││辛G○○│││├──┼───────┼──┼──┼───┼───────────┼─────┤│210│隨身碟│1│個│丙p○○│同上│││││││辛G○○│││├──┼───────┼──┼──┼───┼───────────┼─────┤│211│員工請帳用三聯│9│本│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3││││單││││││├──┼───────┼──┼──┼───┼───────────┼─────┤│212│公司統一發票章│8│枚│丙p○○│同上││├──┼───────┼──┼──┼───┼───────────┼─────┤│213│桌上型電腦(含│1│組│丙p○○│同上││││主機、螢幕、鍵││││││││盤滑鼠)││││││├──┼───────┼──┼──┼───┼───────────┼─────┤│214│電腦主機(含鍵│1│組│丙p○○│同上││││盤)││││││├──┼───────┼──┼──┼───┼───────────┼─────┤│215│電腦主機│1│台│丙p○○│同上││├──┼───────┼──┼──┼───┼───────────┼─────┤│216│點鈔機│1│台│丙p○○│同上││├──┼───────┼──┼──┼───┼───────────┼─────┤│217│ASUS筆電│1│台│壬b○○│102聲搜483卷㈡P406││├──┼───────┼──┼──┼───┼───────────┼─────┤│218│公司每日帳單│7│份│壬b○○│同上││├──┼───────┼──┼──┼───┼───────────┼─────┤│219│公司職員名冊輪│1│份│壬b○○│同上││││班表││││││├──┼───────┼──┼──┼───┼───────────┼─────┤│220│客戶委託事項表│1│份│壬b○○│102聲搜483卷㈡P406反││├──┼───────┼──┼──┼───┼───────────┼─────┤│221│合約書│27│份│壬b○○│同上││├──┼───────┼──┼──┼───┼───────────┼─────┤│222│禮券收據│1│份│壬a○○│同上││├──┼───────┼──┼──┼───┼───────────┼─────┤│223│電腦主機(含螢│1│組│庚甲○○│102聲搜483卷㈡P406反││││幕、滑鼠、鍵盤││││││││電源線)││││││├──┼───────┼──┼──┼───┼───────────┼─────┤│224│收據│1│份│庚甲○○│同上││├──┼───────┼──┼──┼───┼───────────┼─────┤│225│每日新單報表│1│份│庚甲○○│同上││├──┼───────┼──┼──┼───┼───────────┼─────┤│226│加單報表│1│份│庚甲○○│同上││├──┼───────┼──┼──┼───┼───────────┼─────┤│227│彩券專案報表│1│份│庚甲○○│同上││├──┼───────┼──┼──┼───┼───────────┼─────┤│228│銷售合約書│24│份│庚甲○○│同上││├──┼───────┼──┼──┼───┼───────────┼─────┤│229│電腦(含螢幕、│1│組│G○○│102聲搜483卷㈡P410││││滑鼠鍵盤)││││││├──┼───────┼──┼──┼───┼───────────┼─────┤│230│博弈組織表相關│1│疊│G○○│同上││││資料││││││├──┼───────┼──┼──┼───┼───────────┼─────┤│231│IMATION隨身碟│1│個│G○○│同上││├──┼───────┼──┼──┼───┼───────────┼─────┤│232│電腦(含螢幕、│1│組│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滑鼠鍵盤)││││││├──┼───────┼──┼──┼───┼───────────┼─────┤│233│7-11、全聯禮券│19│個│壬亥○○│同上││││紅包袋││││││├──┼───────┼──┼──┼───┼───────────┼─────┤│234│美的世界公司相│1│本│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關資料││││││├──┼───────┼──┼──┼───┼───────────┼─────┤│235│驗鈔機│1│台│己j○│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236│ASUS筆電(含滑│1│台│己j○│同上││││鼠)││││││├──┼───────┼──┼──┼───┼───────────┼─────┤│237│美的世界時報系│3│本│己j○│同上││││特刊││││││├──┼───────┼──┼──┼───┼───────────┼─────┤│238│支領明細相關資│1│箱│己j○│同上││││料││││││├──┼───────┼──┼──┼───┼───────────┼─────┤│239│三星行動電話(│1│支│壬F○○│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240│ASUS筆電│1│台│壬F○○│同上││├──┼───────┼──┼──┼───┼───────────┼─────┤│241│組織表相關資料│1│疊│壬F○○│102聲搜483卷㈡P411││├──┼───────┼──┼──┼───┼───────────┼─────┤│242│EPSON列表機│1│台│G○○│102聲搜483卷㈡P411│││││││壬亥○○││││││││己j○││││││││壬F○○│││├──┼───────┼──┼──┼───┼───────────┼─────┤│243│傳真機│1│台│G○○│同上│││││││壬亥○○││││││││己j○││││││││壬F○○│││├──┼───────┼──┼──┼───┼───────────┼─────┤│244│電話│4│台│G○○│同上│││││││壬亥○○││││││││己j○││││││││壬F○○│││├──┼───────┼──┼──┼───┼───────────┼─────┤│245│計算機│4│台│G○○│同上│││││││壬亥○○││││││││己j○││││││││壬F○○│││├──┼───────┼──┼──┼───┼───────────┼─────┤│246│事務機│1│台│G○○│同上│││││││壬亥○○││││││││己j○││││││││壬F○○│││├──┼───────┼──┼──┼───┼───────────┼─────┤│247│監視器(含鏡頭│1│組│G○○│同上││││4個、螢幕1台)│││壬亥○○││││││││己j○││││││││壬F○○│││├──┼───────┼──┼──┼───┼───────────┼─────┤│248│支領明細表│14│箱│G○○│同上│││││││壬亥○○││││││││己j○││││││││壬F○○│││├──┼───────┼──┼──┼───┼───────────┼─────┤│249│支帳三聯單│3│盒│G○○│同上│││││││壬亥○○││││││││己j○││││││││壬F○○│││├──┼───────┼──┼──┼───┼───────────┼─────┤│250│紅包空袋│1│箱│G○○│同上│││││││壬亥○○││││││││己j○││││││││壬F○○│││├──┼───────┼──┼──┼───┼───────────┼─────┤│251│組織表│1│疊│G○○│102聲搜483卷㈡P411反│││││││壬亥○○││││││││己j○││││││││壬F○○│││├──┼───────┼──┼──┼───┼───────────┼─────┤│252│美的世界時報│2│份│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5│││││││乙庚○○││││││││b○○││││││││甲c○○│││├──┼───────┼──┼──┼───┼───────────┼─────┤│253│海峽論壇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54│大富翁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55│交通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56│超商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57│投資理財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58│台中商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59│傳銷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0│經濟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1│石油商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2│現來商報│2│份│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5反│││││││乙庚○○││││││││b○○││││││││甲c○○│││├──┼───────┼──┼──┼───┼───────────┼─────┤│263│墾丁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4│名店商品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5│法治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6│台北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7│咖啡飲料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8│愛情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69│卡友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0│水果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1│桃園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2│南台灣時報│2│份│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6│││││││乙庚○○││││││││b○○││││││││甲c○○│││├──┼───────┼──┼──┼───┼───────────┼─────┤│273│地產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4│新竹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5│彰化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6│餐飲公益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7│保險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8│國際美容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79│嘉義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0│高鐵物流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1│廣告禮券商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2│3C家電日報│2│份│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6反│││││││乙庚○○││││││││b○○││││││││甲c○○│││├──┼───────┼──┼──┼───┼───────────┼─────┤│283│行銷全球日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4│電信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5│海峽商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6│廣告印刷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7│宜花東時報│2│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288│美的世界時報特│6│本│丙辛○○│同上││││刊(001刊-003│││乙庚○○│││││刊)│││b○○││││││││甲c○○│││├──┼───────┼──┼──┼───┼───────────┼─────┤│289│ASUS行動電話(│1│支│甲c○○│102聲搜483卷㈡P416反││││門號:00000000││││││││08)││││││├──┼───────┼──┼──┼───┼───────────┼─────┤│290│SONY行動電話(│1│支│甲c○○│同上││││門號:00000000││││││││45、序號:3543││││││││0000000000)││││││├──┼───────┼──┼──┼───┼───────────┼─────┤│291│美的世界時報名│2│盒│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片│││乙庚○○││││││││b○○││││││││甲c○○│││├──┼───────┼──┼──┼───┼───────────┼─────┤│292│集團全台授課行│1│○│丙辛○○│同上││││事曆│││乙庚○○││││││││b○○││││││││甲c○○│││├──┼───────┼──┼──┼───┼───────────┼─────┤│293│集團組織圖等資│1│本│丙辛○○│同上││││料│││乙庚○○││││││││b○○││││││││甲c○○│││├──┼───────┼──┼──┼───┼───────────┼─────┤│294│客戶資料│1│本│丙辛○○│同上│││││││乙庚○○││││││││b○○││││││││甲c○○│││├──┼───────┼──┼──┼───┼───────────┼─────┤│295│活動公告資料│1│本│丙辛○○│同上│││││││乙庚○○││││││││b○○││││││││甲c○○│││├──┼───────┼──┼──┼───┼───────────┼─────┤│296│禮券明細│14│○│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反│││││││乙庚○○││││││││b○○││││││││甲c○○│││├──┼───────┼──┼──┼───┼───────────┼─────┤│297│帳冊│3│本│丙辛○○│同上│││││││乙庚○○││││││││b○○││││││││甲c○○│││├──┼───────┼──┼──┼───┼───────────┼─────┤│298│教戰手冊│1│本│丙辛○○│同上│││││││乙庚○○││││││││b○○││││││││甲c○○│││├──┼───────┼──┼──┼───┼───────────┼─────┤│299│教戰手冊(紙○│22│○│丙辛○○│同上││││)│││乙庚○○││││││││b○○││││││││甲c○○│││├──┼───────┼──┼──┼───┼───────────┼─────┤│300│宜蘭分公司租賃│1│份│丙辛○○│同上││││契約(美的世界│││乙庚○○│││││)│││b○○││││││││甲c○○│││├──┼───────┼──┼──┼───┼───────────┼─────┤│301│100元海峽商業│20│○│丙辛○○│同上││││商品抵用卷│││乙庚○○││││││││b○○││││││││甲c○○│││├──┼───────┼──┼──┼───┼───────────┼─────┤│302│1250元美容免費│1│○│丙辛○○│同上││││卷(剪報資料)│││乙庚○○││││││││b○○││││││││甲c○○│││├──┼───────┼──┼──┼───┼───────────┼─────┤│303│掛號函件執據(│8│○│丙辛○○│同上││││寄送禮券用途)│││乙庚○○││││││││b○○││││││││甲c○○│││├──┼───────┼──┼──┼───┼───────────┼─────┤│304│購買票品證明單│3│○│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8│││││││乙庚○○││││││││b○○││││││││甲c○○│││├──┼───────┼──┼──┼───┼───────────┼─────┤│305│匯款名單│1│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306│宜蘭美容專案組│5│○│丙辛○○│同上││││合名單(下線投│││乙庚○○│││││資金額)│││b○○││││││││甲c○○│││├──┼───────┼──┼──┼───┼───────────┼─────┤│307│美的世界產品資│1│份│丙辛○○│同上││││料│││乙庚○○││││││││b○○││││││││甲c○○│││├──┼───────┼──┼──┼───┼───────────┼─────┤│308│公司地址電話印│1│顆│丙辛○○│同上││││章│││乙庚○○││││││││b○○││││││││甲c○○│││├──┼───────┼──┼──┼───┼───────────┼─────┤│309│禮券收執章│1│顆│丙辛○○│同上│││││││乙庚○○││││││││b○○││││││││甲c○○│││├──┼───────┼──┼──┼───┼───────────┼─────┤│310│海峽商報貴賓卡│3│○│丙辛○○│同上│││││││乙庚○○││││││││b○○││││││││甲c○○│││├──┼───────┼──┼──┼───┼───────────┼─────┤│311│廣告禮券商報貴│13│○│丙辛○○│同上││││賓卡│││乙庚○○││││││││b○○││││││││甲c○○│││├──┼───────┼──┼──┼───┼───────────┼─────┤│312│美的世界貴賓卡│4│○│丙辛○○│同上│││││││乙庚○○││││││││b○○││││││││甲c○○│││├──┼───────┼──┼──┼───┼───────────┼─────┤│313│領用禮券商品收│13│本│丙辛○○│同上││││據│││乙庚○○││││││││b○○││││││││甲c○○│││├──┼───────┼──┼──┼───┼───────────┼─────┤│314│估價單資料│1│份│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8反│││││││乙庚○○││││││││b○○││││││││甲c○○│││├──┼───────┼──┼──┼───┼───────────┼─────┤│315│匯款資料│1│份│丙辛○○│同上│││││││乙庚○○││││││││b○○││││││││甲c○○│││├──┼───────┼──┼──┼───┼───────────┼─────┤│316│美的世界合約書│1│本│丙辛○○│同上│││││││乙庚○○││││││││b○○││││││││甲c○○│││├──┼───────┼──┼──┼───┼───────────┼─────┤│317│電腦主機(不含│1│台│丙辛○○│同上││││螢幕)│││乙庚○○││││││││b○○││││││││甲c○○│││├──┼───────┼──┼──┼───┼───────────┼─────┤│318│傳真列表機(│1│台│丙辛○○│同上││││00-0000000)│││乙庚○○││││││││b○○││││││││甲c○○│││├──┼───────┼──┼──┼───┼───────────┼─────┤│319│海峽商報通用貴│48│只│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賓卡││││││├──┼───────┼──┼──┼───┼───────────┼─────┤│320│經銷商品銷售合│42│份│丁乙○○│同上││││約書(新加入名││││││││單)││││││├──┼───────┼──┼──┼───┼───────────┼─────┤│321│空白經銷商品銷│1│本│丁乙○○│同上││││售合約書││││││├──┼───────┼──┼──┼───┼───────────┼─────┤│322│經銷商品銷售合│131│份│丁乙○○│同上││││約書││││││├──┼───────┼──┼──┼───┼───────────┼─────┤│323│估價單│4│本│丁乙○○│同上││├──┼───────┼──┼──┼───┼───────────┼─────┤│324│送貨單│1│疊│丁乙○○│同上││├──┼───────┼──┼──┼───┼───────────┼─────┤│325│美的世界特刊│2│本│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反││├──┼───────┼──┼──┼───┼───────────┼─────┤│326│海峽商報等各報│5│份│丁乙○○│同上││├──┼───────┼──┼──┼───┼───────────┼─────┤│327│旅費扣款名單│1│疊│丁乙○○│同上││├──┼───────┼──┼──┼───┼───────────┼─────┤│328│經銷商會議名冊│1│份│丁乙○○│同上││├──┼───────┼──┼──┼───┼───────────┼─────┤│329│報名表及活動行│1│疊│丁乙○○│同上││││程公告單││││││├──┼───────┼──┼──┼───┼───────────┼─────┤│330│美容護膚記錄卡│1│疊│丁乙○○│同上││├──┼───────┼──┼──┼───┼───────────┼─────┤│331│週報表及匯款名│1│疊│丁乙○○│同上││││單││││││├──┼───────┼──┼──┼───┼───────────┼─────┤│332│電腦主機、螢幕│1│組│丁乙○○│同上││││、鍵盤、滑鼠││││││├──┼───────┼──┼──┼───┼───────────┼─────┤│333│台南地區匯款名│1│本│丁乙○○│同上││││冊││││││├──┼───────┼──┼──┼───┼───────────┼─────┤│334│經銷商品銷售合│1│份│癸W○○│102聲搜483卷㈡P429││││約書││││││├──┼───────┼──┼──┼───┼───────────┼─────┤│335│會員體驗美容護│1│份│癸W○○│同上││││膚記錄卡││││││├──┼───────┼──┼──┼───┼───────────┼─────┤│336│美容護膚產品廣│1│袋│癸W○○│同上││││告單││││││├──┼───────┼──┼──┼───┼───────────┼─────┤│337│3月11日至3月19│1│份│癸W○○│同上││││日會員預約時間││││││││表││││││├──┼───────┼──┼──┼───┼───────────┼─────┤│338│會員刷卡單資料│1│份│癸W○○│同上││├──┼───────┼──┼──┼───┼───────────┼─────┤│339│3月份摩琳保養│1│○│癸W○○│同上││││品庫存表││││││├──┼───────┼──┼──┼───┼───────────┼─────┤│340│南極冰島膠原蛋│50│盒│癸W○○│同上│49盒責付│├──┼───────┼──┼──┼───┼───────────┼─────┤│341│穿透型左旋C-H│50│盒│癸W○○│同上│49盒責付│├──┼───────┼──┼──┼───┼───────────┼─────┤│342│艾地苯汲泉乳霜│50│盒│癸W○○│同上│49盒責付│├──┼───────┼──┼──┼───┼───────────┼─────┤│343│蘭花胎盤霜│50│盒│癸W○○│同上│49盒責付│├──┼───────┼──┼──┼───┼───────────┼─────┤│344│蘭花珍珠蛋白霜│50│盒│癸W○○│102聲搜483卷㈡P429反│49盒責付│├──┼───────┼──┼──┼───┼───────────┼─────┤│345│玫瑰珍珠粉凝霜│50│盒│癸W○○│同上│49盒責付│├──┼───────┼──┼──┼───┼───────────┼─────┤│346│氨基酸細緻潔膚│10│瓶│癸W○○│同上│9瓶責付│││霜││││││├──┼───────┼──┼──┼───┼───────────┼─────┤│347│面膜│10│瓶│癸W○○│同上│9瓶責付│├──┼───────┼──┼──┼───┼───────────┼─────┤│348│胎盤美容液│5│瓶│癸W○○│同上│4瓶責付│├──┼───────┼──┼──┼───┼───────────┼─────┤│349│大吟釀精粹│5│瓶│癸W○○│同上│4瓶責付│├──┼───────┼──┼──┼───┼───────────┼─────┤│350│椿花精華│5│瓶│癸W○○│同上│4瓶責付│├──┼───────┼──┼──┼───┼───────────┼─────┤│351│美容超聲波拉皮│2│台│癸W○○│同上│2台責付│││去斑機││││││├──┼───────┼──┼──┼───┼───────────┼─────┤│352│SONY手機(序號│1│支│癸W○○│102聲搜483卷㈡P429反│含SIM卡│││:000000000000││││││││329,門號:092││││││││0000000)││││││├──┼───────┼──┼──┼───┼───────────┼─────┤│353│美的世界貴賓卡│44│○│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4││├──┼───────┼──┼──┼───┼───────────┼─────┤│354│美的世界促銷活│1│箱│辛F○○│同上││││動宣傳單││││││├──┼───────┼──┼──┼───┼───────────┼─────┤│355│公佈欄○貼廣告│22│○│辛F○○│同上││├──┼───────┼──┼──┼───┼───────────┼─────┤│356│美的世界期刊│39│本│辛F○○│同上││├──┼───────┼──┼──┼───┼───────────┼─────┤│357│銷售合約書(鄭│1│份│辛F○○│同上││││博文)││││││├──┼───────┼──┼──┼───┼───────────┼─────┤│358│銷售合約書(吳│1│份│辛F○○│同上││││ 育孺 )││││││├──┼───────┼──┼──┼───┼───────────┼─────┤│359│銷售合約書(吳│1│份│辛F○○│同上││││ 盧美麗 )││││││├──┼───────┼──┼──┼───┼───────────┼─────┤│360│銷售合約書(楊│1│份│辛F○○│同上││││千芬)││││││├──┼───────┼──┼──┼───┼───────────┼─────┤│361│銷售合約書(○│1│份│辛F○○│同上││││文鎰)││││││├──┼───────┼──┼──┼───┼───────────┼─────┤│362│銷售合約書(○│1│份│辛F○○│同上││││ 培明 )││││││├──┼───────┼──┼──┼───┼───────────┼─────┤│363│空白合約書│1│本│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4反││├──┼───────┼──┼──┼───┼───────────┼─────┤│364│12月份週報表(│1│份│辛F○○│同上││││古亭)││││││├──┼───────┼──┼──┼───┼───────────┼─────┤│365│12月份週報表(│1│份│辛F○○│同上││││西門)││││││├──┼───────┼──┼──┼───┼───────────┼─────┤│366│遠傳手機配置表│1│○│辛F○○│同上││├──┼───────┼──┼──┼───┼───────────┼─────┤│367│壬申○○組織清單│1│份│辛F○○│同上││├──┼───────┼──┼──┼───┼───────────┼─────┤│368│新人禮資料│1│份│辛F○○│同上││├──┼───────┼──┼──┼───┼───────────┼─────┤│369│美的世界會員匯│1│袋│辛F○○│同上││││款單據││││││├──┼───────┼──┼──┼───┼───────────┼─────┤│370│會員參加活動高│1│份│辛F○○│同上││││鐵車票及單據││││││├──┼───────┼──┼──┼───┼───────────┼─────┤│371│會員領錢單據影│10│○│辛F○○│同上││││本││││││├──┼───────┼──┼──┼───┼───────────┼─────┤│372│美的世界經銷商│1│份│辛F○○│同上││││抽獎號碼牌││││││├──┼───────┼──┼──┼───┼───────────┼─────┤│373│NOKIA牌紅色手│1│支│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公用│││機(門號:0973││││││││567156,序號:││││││││00000000000000││││││││7、00000000000││││││││2495)││││││├──┼───────┼──┼──┼───┼───────────┼─────┤│374│商品抵用卷(面│26│○│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反││││額100元)││││││├──┼───────┼──┼──┼───┼───────────┼─────┤│375│海峽商品抵用卷│15│○│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6反││││(面額100元)││││││├──┼───────┼──┼──┼───┼───────────┼─────┤│376│名片│1│箱│辛F○○│同上││├──┼───────┼──┼──┼───┼───────────┼─────┤│377│桌曆記事本│1│個│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7││├──┼───────┼──┼──┼───┼───────────┼─────┤│378│印章│9│個│辛F○○│同上││├──┼───────┼──┼──┼───┼───────────┼─────┤│379│癸W○○合作金庫│2│本│辛F○○│同上││││存摺(帳號:15││││││││00000000000)││││││├──┼───────┼──┼──┼───┼───────────┼─────┤│380│癸W○○土地銀行│1│本│辛F○○│同上││││存摺(帳號:06││││││││00000000000)││││││├──┼───────┼──┼──┼───┼───────────┼─────┤│381│匯款單│29│○│辛F○○│同上││├──┼───────┼──┼──┼───┼───────────┼─────┤│382│癸W○○印章│1│個│辛F○○│同上││├──┼───────┼──┼──┼───┼───────────┼─────┤│383│甲子○○印章│1│個│辛F○○│同上││├──┼───────┼──┼──┼───┼───────────┼─────┤│384│各式廣告報紙│37│份│辛F○○│同上││├──┼───────┼──┼──┼───┼───────────┼─────┤│385│茶葉│1│盒│辛F○○│同上││├──┼───────┼──┼──┼───┼───────────┼─────┤│386│魔術圍巾│1│個│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7反││├──┼───────┼──┼──┼───┼───────────┼─────┤│387│魔術環│1│個│辛F○○│同上││├──┼───────┼──┼──┼───┼───────────┼─────┤│388│KAIDAER音樂盒│1│個│辛F○○│同上││├──┼───────┼──┼──┼───┼───────────┼─────┤│389│迷你揚聲器│1│個│辛F○○│同上││├──┼───────┼──┼──┼───┼───────────┼─────┤│390│行○箱│3│箱│辛F○○│同上││├──┼───────┼──┼──┼───┼───────────┼─────┤│391│電腦主機(含螢│1│台│辛F○○│同上││││幕及鍵盤)││││││├──┼───────┼──┼──┼───┼───────────┼─────┤│392│事務機│1│台│辛F○○│同上││├──┼───────┼──┼──┼───┼───────────┼─────┤│393│點鈔機│1│台│辛F○○│同上││├──┼───────┼──┼──┼───┼───────────┼─────┤│394│刷卡機(合庫銀│1│台│癸N○○│102聲搜483卷㈡P437反││││行)││││││├──┼───────┼──┼──┼───┼───────────┼─────┤│395│刷卡機(聯邦銀│1│台│癸N○○│同上││││行)││││││├──┼───────┼──┼──┼───┼───────────┼─────┤│396│銀行存摺(大眾│4│本│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戶名:○柏│││、第一銀行)│││││東│├──┼───────┼──┼──┼───┼───────────┼─────┤│397│領款簽收單│1│本│壬宇○○│同上││├──┼───────┼──┼──┼───┼───────────┼─────┤│398│匯款名單│1│本│壬宇○○│同上││├──┼───────┼──┼──┼───┼───────────┼─────┤│399│銀行存摺(合作│1│本│壬宇○○│同上│戶名:○柏│││金庫)│││││東│├──┼───────┼──┼──┼───┼───────────┼─────┤│400│領款簽收單│1│本│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反││├──┼───────┼──┼──┼───┼───────────┼─────┤│401│美的世界通用貴│13│○│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40││││賓卡││││││├──┼───────┼──┼──┼───┼───────────┼─────┤│402│新進經銷商禮券│19│○│壬宇○○│同上││││簽收單││││││├──┼───────┼──┼──┼───┼───────────┼─────┤│403│美的世界時報特│49│本│壬宇○○│同上││││刊││││││├──┼───────┼──┼──┼───┼───────────┼─────┤│404│海峽商業月刊│3│本│壬宇○○│同上││├──┼───────┼──┼──┼───┼───────────┼─────┤│405│美的世界報紙廣│2│箱│壬宇○○│同上││││告││││││├──┼───────┼──┼──┼───┼───────────┼─────┤│406│申請款項及產品│1│本│壬宇○○│同上││││明細││││││├──┼───────┼──┼──┼───┼───────────┼─────┤│407│經銷商品銷售合│1│份│壬宇○○│同上││││約書( 楊蕙鎂 )││││││├──┼───────┼──┼──┼───┼───────────┼─────┤│408│經銷產品銷售合│1│份│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40反││││約書(範本)││││││├──┼───────┼──┼──┼───┼───────────┼─────┤│409│經銷商行銷商品│1│份│壬宇○○│同上││││辦法││││││├──┼───────┼──┼──┼───┼───────────┼─────┤│410│大樂透彩券(面│300│○│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4││││額50元)││││││├──┼───────┼──┼──┼───┼───────────┼─────┤│411│ 蕭存琦 合約收據│1│○│戊r○○│同上││││102年3月18日估││││││││價單││││││├──┼───────┼──┼──┼───┼───────────┼─────┤│412│y○○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3│己D○○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4│乙g○○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5│乙b○○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6│乙c○○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7│江杜市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8│江金周商品銷售│2│○│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19│○合商品銷售合│2│○│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4反││││約書、估價單││││││├──┼───────┼──┼──┼───┼───────────┼─────┤│420│○美玲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信用卡││││││││付款聲明書、簽││││││││帳單││││││├──┼───────┼──┼──┼───┼───────────┼─────┤│421│○國雄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信用卡││││││││簽帳單││││││├──┼───────┼──┼──┼───┼───────────┼─────┤│422│○詩婷商品銷售│5│○│戊r○○│同上││││合約書、信用卡││││││││付款聲明書、信││││││││用卡簽帳單、身││││││││份證影本││││││├──┼───────┼──┼──┼───┼───────────┼─────┤│423│○美潔商品銷售│5│○│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信用卡代付款││││││││聲明書、信用卡││││││││簽帳單││││││├──┼───────┼──┼──┼───┼───────────┼─────┤│424│ 樊玉芝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25│○春美商品銷售│4│○│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身份證影本││││││├──┼───────┼──┼──┼───┼───────────┼─────┤│426│○仁勇商品銷售│4│○│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5││││合約書、估價單││││││││、身份證影本││││││├──┼───────┼──┼──┼───┼───────────┼─────┤│427│ 洪月娟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28│○ 珮瀅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29│○寶鳳商品銷售│4│○│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身份證影本││││││├──┼───────┼──┼──┼───┼───────────┼─────┤│430│ 洪如雅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31│ 蔡慰歷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32│○秋桂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33│ 莊翌甄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34│ 傅淑惠 商品銷售│3│○│戊r○○│同上││││合約書、估價單││││││├──┼───────┼──┼──┼───┼───────────┼─────┤│435│作廢商品銷售合│3│份│戊r○○│同上││││約書(○勝發、││││││││○詠誌、○楷禛││││││││)││││││├──┼───────┼──┼──┼───┼───────────┼─────┤│436│其他三聯複寫估│1│本│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5反││││價單││││││├──┼───────┼──┼──┼───┼───────────┼─────┤│437│合約書│1│○│甲G○○│102聲搜483卷㈡P448││├──┼───────┼──┼──┼───┼───────────┼─────┤│438│文宣(含公告)│1│份│甲G○○│同上││├──┼───────┼──┼──┼───┼───────────┼─────┤│439│雜誌│2│本│甲G○○│同上││├──┼───────┼──┼──┼───┼───────────┼─────┤│440│報紙│1│份│甲G○○│同上││├──┼───────┼──┼──┼───┼───────────┼─────┤│441│克災環保泡沫滅│3│支│甲乙○○│102聲搜483卷㈡P450││││火器(型號:││││││││FE-900)││││││├──┼───────┼──┼──┼───┼───────────┼─────┤│442│環保迷你噴霧式│4│支│甲乙○○│同上││││輕水泡滅火器(││││││││型號:ST-350)││││││├──┼───────┼──┼──┼───┼───────────┼─────┤│443│KAIDAER音樂盒│1│台│甲乙○○│同上││├──┼───────┼──┼──┼───┼───────────┼─────┤│444│2013凱迪卡百家│3│本│甲乙○○│同上││││美食護照││││││├──┼───────┼──┼──┼───┼───────────┼─────┤│445│旅遊撲克牌│7│盒│甲乙○○│同上││├──┼───────┼──┼──┼───┼───────────┼─────┤│446│克災消防光碟片│2│片│甲乙○○│同上││├──┼───────┼──┼──┼───┼───────────┼─────┤│447│克災消防宣傳單│44│○│甲乙○○│同上││├──┼───────┼──┼──┼───┼───────────┼─────┤│448│廣告單│2│○│甲乙○○│同上││├──┼───────┼──┼──┼───┼───────────┼─────┤│449│廣告報紙│97│份│甲乙○○│同上││├──┼───────┼──┼──┼───┼───────────┼─────┤│450│美的世界名片│3│○│甲乙○○│同上││├──┼───────┼──┼──┼───┼───────────┼─────┤│451│電腦主機(含螢│1│台│甲乙○○│同上││││幕、電源線)││││││├──┼───────┼──┼──┼───┼───────────┼─────┤│452│合約書│3│份│甲乙○○│同上││├──┼───────┼──┼──┼───┼───────────┼─────┤│453│合作金庫無摺存│5│○│甲乙○○│同上││││款單││││││├──┼───────┼──┼──┼───┼───────────┼─────┤│454│銷售合約書等相│1│批│甲乙○○│同上││││關資料││││││├──┼───────┼──┼──┼───┼───────────┼─────┤│455│海峽商業消費明│1│冊│己G○○│雄檢102他3194卷P70││││細表││││││├──┼───────┼──┼──┼───┼───────────┼─────┤│456│世界菁英聯誼會│5│○│己G○○│同上││││名片資料││││││├──┼───────┼──┼──┼───┼───────────┼─────┤│457│美的世界傳真資│4│○│己G○○│同上││││料││││││├──┼───────┼──┼──┼───┼───────────┼─────┤│458│銷售合約書等資│1│冊│己G○○│同上││││料││││││├──┼───────┼──┼──┼───┼───────────┼─────┤│459│美的世界時報│10│份│己G○○│同上││├──┼───────┼──┼──┼───┼───────────┼─────┤│460│美的世界行銷專│1│冊│己G○○│同上││││案資料││││││├──┼───────┼──┼──┼───┼───────────┼─────┤│461│真愛地球帳冊│1│本│己G○○│同上││├──┼───────┼──┼──┼───┼───────────┼─────┤│462│美食護照│1│本│己G○○│同上││├──┼───────┼──┼──┼───┼───────────┼─────┤│463│海峽商業光碟│6│片│己G○○│同上││├──┼───────┼──┼──┼───┼───────────┼─────┤│464│通用貴賓卡│182│○│己G○○│同上││├──┼───────┼──┼──┼───┼───────────┼─────┤│465│空白表單│1│份│甲子○○│雄檢102他3194卷P75││├──┼───────┼──┼──┼───┼───────────┼─────┤│466│行銷企畫資料│1│份│甲子○○│同上││├──┼───────┼──┼──┼───┼───────────┼─────┤│467│甲子○○名片│3│○│甲子○○│同上││├──┼───────┼──┼──┼───┼───────────┼─────┤│468│經銷商領款單│1│份│甲子○○│同上││├──┼───────┼──┼──┼───┼───────────┼─────┤│469│促銷資料│1│份│甲子○○│同上││├──┼───────┼──┼──┼───┼───────────┼─────┤│470│公司資料│1│份│甲子○○│同上││├──┼───────┼──┼──┼───┼───────────┼─────┤│471│估價單│1│份│甲子○○│同上││├──┼───────┼──┼──┼───┼───────────┼─────┤│472│帳務管理筆記本│1│本│甲子○○│同上││├──┼───────┼──┼──┼───┼───────────┼─────┤│473│光碟│3│片│甲子○○│同上││├──┼───────┼──┼──┼───┼───────────┼─────┤│474│收據資料│1│份│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7││├──┼───────┼──┼──┼───┼───────────┼─────┤│475│會員資料│1│份│戊p○○│同上││├──┼───────┼──┼──┼───┼───────────┼─────┤│476│招商餐會會員資│1│份│戊p○○│同上││││料││││││├──┼───────┼──┼──┼───┼───────────┼─────┤│477│合約資料│1│份│戊p○○│同上││├──┼───────┼──┼──┼───┼───────────┼─────┤│478│制度資料│1│份│戊p○○│同上││├──┼───────┼──┼──┼───┼───────────┼─────┤│479│刊物資料│1│份│戊p○○│同上││├──┼───────┼──┼──┼───┼───────────┼─────┤│480│庫存管理表│1│份│戊p○○│同上││├──┼───────┼──┼──┼───┼───────────┼─────┤│481│組織表│3│份│戊p○○│同上││├──┼───────┼──┼──┼───┼───────────┼─────┤│482│記事資料│1│份│戊p○○│同上││├──┼───────┼──┼──┼───┼───────────┼─────┤│483│旅遊資料│1│份│戊p○○│同上││├──┼───────┼──┼──┼───┼───────────┼─────┤│484│○情資料│1│份│戊p○○│同上││├──┼───────┼──┼──┼───┼───────────┼─────┤│485│稅務資料│1│份│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8││├──┼───────┼──┼──┼───┼───────────┼─────┤│486│領款記錄光碟│1│片│戊p○○│同上││├──┼───────┼──┼──┼───┼───────────┼─────┤│487│光碟資料│5│片│戊p○○│同上││├──┼───────┼──┼──┼───┼───────────┼─────┤│488│美的世界時報特│1│本│戊p○○│同上││││刊││││││├──┼───────┼──┼──┼───┼───────────┼─────┤│489│電話本│1│冊│戊p○○│同上││├──┼───────┼──┼──┼───┼───────────┼─────┤│490│手機資料│1│份│戊p○○│同上││├──┼───────┼──┼──┼───┼───────────┼─────┤│491│匯款資料│1│份│戊p○○│同上││├──┼───────┼──┼──┼───┼───────────┼─────┤│492│美的世界通用貴│1│份│戊p○○│同上││││賓卡││││││├──┼───────┼──┼──┼───┼───────────┼─────┤│493│名片資料│1│份│戊p○○│同上││├──┼───────┼──┼──┼───┼───────────┼─────┤│494│培訓計畫│1│份│戊p○○│同上││├──┼───────┼──┼──┼───┼───────────┼─────┤│495│APPLE電腦(含│1│台│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9││││鍵盤滑鼠)││││││├──┼───────┼──┼──┼───┼───────────┼─────┤│496│海峽商業通用貴│5│○│戊p○○│同上││││賓卡││││││├──┼───────┼──┼──┼───┼───────────┼─────┤│497│入會資料│1│份│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4││├──┼───────┼──┼──┼───┼───────────┼─────┤│498│名片│5│○│甲子○○│同上││├──┼───────┼──┼──┼───┼───────────┼─────┤│499│印章│4│枚│甲子○○│同上││├──┼───────┼──┼──┼───┼───────────┼─────┤│500│乘車券│18│○│甲子○○│同上││├──┼───────┼──┼──┼───┼───────────┼─────┤│501│組織資料│1│份│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5││├──┼───────┼──┼──┼───┼───────────┼─────┤│502│組織資料│1│份│甲子○○│同上││├──┼───────┼──┼──┼───┼───────────┼─────┤│503│行銷資料│1│份│甲子○○│同上││├──┼───────┼──┼──┼───┼───────────┼─────┤│504│行銷資料│1│份│甲子○○│同上││├──┼───────┼──┼──┼───┼───────────┼─────┤│505│宣傳資料│1│冊│甲子○○│同上││├──┼───────┼──┼──┼───┼───────────┼─────┤│506│文件資料│1│冊│甲子○○│同上││├──┼───────┼──┼──┼───┼───────────┼─────┤│507│甲子○○太平洋│5│只│甲子○○│同上││││SOGO禮券信封││││││├──┼───────┼──┼──┼───┼───────────┼─────┤│508│收支表等雜項資│1│份│甲子○○│同上││││料││││││├──┼───────┼──┼──┼───┼───────────┼─────┤│509│雜項資料│1│份│甲子○○│同上││├──┼───────┼──┼──┼───┼───────────┼─────┤│510│札記│3│紙│甲子○○│同上││├──┼───────┼──┼──┼───┼───────────┼─────┤│511│筆記本│1│本│甲子○○│同上││├──┼───────┼──┼──┼───┼───────────┼─────┤│512│美的世界時報特│1│本│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6││││刊││││││├──┼───────┼──┼──┼───┼───────────┼─────┤│513│宣傳報紙│1│袋│甲子○○│同上││├──┼───────┼──┼──┼───┼───────────┼─────┤│514│銷售合約書樣本│1│份│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51││├──┼───────┼──┼──┼───┼───────────┼─────┤│515│廣告印刷時報│1│本│甲子○○│同上││├──┼───────┼──┼──┼───┼───────────┼─────┤│516│國際美容時報│1│本│甲子○○│同上││├──┼───────┼──┼──┼───┼───────────┼─────┤│517│投資理財時報│1│本│甲子○○│同上││├──┼───────┼──┼──┼───┼───────────┼─────┤│518│3C家電日報│1│本│甲子○○│同上││├──┼───────┼──┼──┼───┼───────────┼─────┤│519│海峽商報│1│本│甲子○○│同上││├──┼───────┼──┼──┼───┼───────────┼─────┤│520│超商日報│1│本│甲子○○│同上││├──┼───────┼──┼──┼───┼───────────┼─────┤│521│交通日報│1│本│甲子○○│同上││├──┼───────┼──┼──┼───┼───────────┼─────┤│522│合約書│6│冊│甲子○○│同上││├──┼───────┼──┼──┼───┼───────────┼─────┤│523│宣傳資料│4│份│甲子○○│同上││├──┼───────┼──┼──┼───┼───────────┼─────┤│524│經銷商資料│1│份│甲子○○│同上││├──┼───────┼──┼──┼───┼───────────┼─────┤│525│協議書│1│份│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52││├──┼───────┼──┼──┼───┼───────────┼─────┤│526│帳務資料│1│份│甲子○○│同上││├──┼───────┼──┼──┼───┼───────────┼─────┤│527│光碟資料│1│片│甲子○○│同上││├──┼───────┼──┼──┼───┼───────────┼─────┤│528│筆記資料│3│份│甲子○○│同上││├──┼───────┼──┼──┼───┼───────────┼─────┤│529│組織表資料│3│份│甲子○○│同上││├──┼───────┼──┼──┼───┼───────────┼─────┤│530│會員資料│2│份│甲子○○│同上││├──┼───────┼──┼──┼───┼───────────┼─────┤│531│名片│2│○│甲子○○│同上││├──┼───────┼──┼──┼───┼───────────┼─────┤│532│經銷商品銷售合│6│冊│己G○○│中檢101他6529卷P457││││約書││││││├──┼───────┼──┼──┼───┼───────────┼─────┤│533│盤商資料│4│冊│己G○○│同上││├──┼───────┼──┼──┼───┼───────────┼─────┤│534│組織資料│1│冊│己G○○│同上││├──┼───────┼──┼──┼───┼───────────┼─────┤│535│名冊資料│1│冊│己G○○│同上││├──┼───────┼──┼──┼───┼───────────┼─────┤│536│獎金發放資料│4│冊│己G○○│同上││├──┼───────┼──┼──┼───┼───────────┼─────┤│537│匯款名單│2│冊│己G○○│同上││├──┼───────┼──┼──┼───┼───────────┼─────┤│538│授課講義│2│冊│己G○○│同上││├──┼───────┼──┼──┼───┼───────────┼─────┤│539│宣傳雜誌│4│本│己G○○│同上││├──┼───────┼──┼──┼───┼───────────┼─────┤│540│宣傳報紙│4│份│己G○○│同上││├──┼───────┼──┼──┼───┼───────────┼─────┤│541│公司資料│4│冊│己G○○│同上││├──┼───────┼──┼──┼───┼───────────┼─────┤│542│旅遊名冊│14│紙│己G○○│同上││├──┼───────┼──┼──┼───┼───────────┼─────┤│543│公告資料│6│紙│己G○○│中檢101他6529卷P458││├──┼───────┼──┼──┼───┼───────────┼─────┤│544│手寫資料│5│紙│己G○○│同上││├──┼───────┼──┼──┼───┼───────────┼─────┤│545│收據│3│冊│己G○○│同上││├──┼───────┼──┼──┼───┼───────────┼─────┤│546│電腦主機│1│台│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4││├──┼───────┼──┼──┼───┼───────────┼─────┤│547│點鈔機│1│台│甲子○○│同上││├──┼───────┼──┼──┼───┼───────────┼─────┤│548│大盤商名單│6│紙│甲子○○│同上││├──┼───────┼──┼──┼───┼───────────┼─────┤│549│宣傳資料│11│份│甲子○○│同上││├──┼───────┼──┼──┼───┼───────────┼─────┤│550│支領明細表│2│份│甲子○○│同上││├──┼───────┼──┼──┼───┼───────────┼─────┤│551│公司資料│5│份│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4反││├──┼───────┼──┼──┼───┼───────────┼─────┤│552│會員名單│11│份│甲子○○│同上││├──┼───────┼──┼──┼───┼───────────┼─────┤│553│切結書│1│份│甲子○○│同上││├──┼───────┼──┼──┼───┼───────────┼─────┤│554│獎金明細表│5│冊│甲子○○│同上││├──┼───────┼──┼──┼───┼───────────┼─────┤│555│經銷商明細表│1│份│甲子○○│同上││├──┼───────┼──┼──┼───┼───────────┼─────┤│556│帳務資料│3│份│甲子○○│同上││├──┼───────┼──┼──┼───┼───────────┼─────┤│557│收據│3│份│甲子○○│同上││├──┼───────┼──┼──┼───┼───────────┼─────┤│558│合約資料│9│份│甲子○○│同上││├──┼───────┼──┼──┼───┼───────────┼─────┤│559│美的世界時報通│98│片│甲子○○│同上││││用貴賓卡││││││├──┼───────┼──┼──┼───┼───────────┼─────┤│560│三聯單│47│本│甲子○○│同上││├──┼───────┼──┼──┼───┼───────────┼─────┤│561│領款單│18│份│甲子○○│同上││├──┼───────┼──┼──┼───┼───────────┼─────┤│562│海峽商業商品抵│165│○│甲子○○│同上││││用禮券││││││├──┼───────┼──┼──┼───┼───────────┼─────┤│563│海峽商業商品抵│43│○│甲子○○│同上││││用禮券││││││├──┼───────┼──┼──┼───┼───────────┼─────┤│564│商報通用貴賓卡│1│袋│甲子○○│同上││││及翁漢承合約書││││││││1紙││││││└──┴───────┴──┴──┴───┴───────────┴─────┘附表二:不沒收(扣案物部分)┌──┬───────┬──┬──┬───┬───────────┬─────┐│編號│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出處│備註│├──┼───────┼──┼──┼───┼───────────┼─────┤│1│信用卡付款簽帳│14│○│喜○美│雄檢102他3194卷P65││││單│││商務飯││││││││店有限││││││││公司│││├──┼───────┼──┼──┼───┼───────────┼─────┤│2│海峽商業消費明│4│份│喜○美│雄檢102他3194卷P65││││細表│││商務飯││││││││店有限││││││││公司│││├──┼───────┼──┼──┼───┼───────────┼─────┤│3│刷卡單正本│63│○│○○○│雄檢102他3194卷P80││├──┼───────┼──┼──┼───┼───────────┼─────┤│4│刷卡單影本│1│份│○○○│同上││├──┼───────┼──┼──┼───┼───────────┼─────┤│5│消費明細表│1│冊│○○○│同上││├──┼───────┼──┼──┼───┼───────────┼─────┤│6│消費記錄│7│頁│○○○│同上││├──┼───────┼──┼──┼───┼───────────┼─────┤│7│會員名單│2│頁│○○○│同上││├──┼───────┼──┼──┼───┼───────────┼─────┤│8│商品消費抵用卷│23│○│○○○│同上││├──┼───────┼──┼──┼───┼───────────┼─────┤│9│刷卡機(商店代│1│台│○○○│同上││││號:0000000000││││││││0、端末機代號││││││││:00000000)││││││├──┼───────┼──┼──┼───┼───────────┼─────┤│10│租賃契約│1│份│甲子○○│雄檢102他3194卷P75│出租人:││││││││甲子○○,承││││││││租人:││││││││○昕政│├──┼───────┼──┼──┼───┼───────────┼─────┤│11│乙戌○○身份證件│4│份│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8││├──┼───────┼──┼──┼───┼───────────┼─────┤│12│庚z○○連續印章│1│枚│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6反│庚z○○所有│├──┼───────┼──┼──┼───┼───────────┼─────┤│13│LG手機(門號:│1│支│庚z○○│同上│庚z○○所有│││0000000000)│││││,私用│├──┼───────┼──┼──┼───┼───────────┼─────┤│14│IPHONE手機(門│1│支│庚z○○│同上│庚z○○所有│││號:0000000000│││││,私用│││、IMEI:013073││││││││000000000)││││││├──┼───────┼──┼──┼───┼───────────┼─────┤│15│筆記本│1│本│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7│庚z○○所有││││││││,私用│├──┼───────┼──┼──┼───┼───────────┼─────┤│16│LG黑色手機(門│1│支│丙N○○│102聲搜483卷㈡P377反│丙N○○所有│││號:0000000000│││││,私用│││、序號:357984││││││││000000000)││││││├──┼───────┼──┼──┼───┼───────────┼─────┤│17│新光銀行存摺(│1│本│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7反│戶名:○瑞│││帳號:00000000│││││益│││20395)││││││├──┼───────┼──┼──┼───┼───────────┼─────┤│18│新光銀行存摺(│1│本│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戶名: 江景 │││帳號:00000000│││││秋│││63501)││││││├──┼───────┼──┼──┼───┼───────────┼─────┤│19│ 兆豐 銀行衡陽分│1│本│壬N○○│同上││││行(帳號:240-││││││││000000000)││││││├──┼───────┼──┼──┼───┼───────────┼─────┤│20│記事本│1│本│○雅淯│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雅淯所有│├──┼───────┼──┼──┼───┼───────────┼─────┤│21│IPHONE手機(序│1│支│戊U○○│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戊U○○所有│││號:0000000000│││││,私用│││18114、門號:0││││││││000000000)││││││├──┼───────┼──┼──┼───┼───────────┼─────┤│22│筆記型電腦│2│台│G○○│102聲搜483卷㈡P410│G○○所有││││││││,私用│├──┼───────┼──┼──┼───┼───────────┼─────┤│23│HTC行動電話(│1│支│G○○│同上│G○○所有│││含SIM卡,門號│││││,私用│││0000000000)││││││├──┼───────┼──┼──┼───┼───────────┼─────┤│24│蘋果行動電話(│1│支│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壬亥○○所有│││含SIM卡,門號│││││,私用│││0000000000)││││││├──┼───────┼──┼──┼───┼───────────┼─────┤│25│ASUS筆電│1│台│壬亥○○│同上│壬亥○○所有││││││││,私用│├──┼───────┼──┼──┼───┼───────────┼─────┤│26│三星行動電話(│1│支│己j○│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己j○所有,│││含SIM卡,門號│││││私用│││0000000000)││││││├──┼───────┼──┼──┼───┼───────────┼─────┤│27│GFIVE行動電話│1│支│b○○│102聲搜483卷㈡P416反│b○○所有│││(門號:091581│││││,私用│││7868、00000000││││││││45;序號:867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28│行動電話(門號│1│支│b○○│102聲搜483卷㈡P417│b○○所有│││:0000000000、│││││,私用│││0000000000序號││││││││:00000000、82││││││││39014)││││││├──┼───────┼──┼──┼───┼───────────┼─────┤│29│行動電話(門號│1│支│乙庚○○│102聲搜483卷㈡P417│乙庚○○所有│││:0000000000、│││││,私用│││序號:00000000││││││││0000000)││││││├──┼───────┼──┼──┼───┼───────────┼─────┤│30│行動電話(門號│1│支│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丙辛○○所有│││:0000000000、││││││││序號:A0000000││││││││AF44B1)││││││├──┼───────┼──┼──┼───┼───────────┼─────┤│31│行動電話(門號│1│支│丙辛○○│同上│丙辛○○所有│││: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32│筆記型電腦(含│1│台│丙辛○○│同上│丙辛○○所有│││電源線)││││││├──┼───────┼──┼──┼───┼───────────┼─────┤│33│京城銀行存摺及│1│只│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丁乙○○所有│││金融卡、印章││││││├──┼───────┼──┼──┼───┼───────────┼─────┤│34│筆記本│1│本│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辛F○○所有││││││││,私用│├──┼───────┼──┼──┼───┼───────────┼─────┤│35│提貨收據(估價│18│○│己M○○│102聲搜483卷㈡P453││││單)││││││├──┼───────┼──┼──┼───┼───────────┼─────┤│36│提貨收據(估價│15│○│辛O○○│同上││││單)││││││├──┼───────┼──┼──┼───┼───────────┼─────┤│37│提貨明細(申請│1│○│己M○○│同上││││款項及產品明細│││辛O○○│││││)││││││├──┼───────┼──┼──┼───┼───────────┼─────┤│38│加入會員合約書│1│○│己M○○│同上││├──┼───────┼──┼──┼───┼───────────┼─────┤│39│加入會員合約書│1│○│辛O○○│同上││├──┼───────┼──┼──┼───┼───────────┼─────┤│40│會員雜誌│1│本│己M○○│同上│││││││辛O○○│││├──┼───────┼──┼──┼───┼───────────┼─────┤│41│會員卡│1│○│己M○○│同上││├──┼───────┼──┼──┼───┼───────────┼─────┤│42│統一超商禮券(│392│○│己M○○│同上│小計3萬│││面額100元)│││辛O○○││9200元│├──┼───────┼──┼──┼───┼───────────┼─────┤│43│全聯禮券(面額│31│○│己M○○│同上│小計1萬│││500元)│││辛O○○││5500元│├──┼───────┼──┼──┼───┼───────────┼─────┤│44│家樂福提貨券(│22│○│己M○○│同上│小計2萬│││面額1000元)│││辛O○○││2000元│├──┼───────┼──┼──┼───┼───────────┼─────┤│45│會員卡│1│○│辛O○○│102聲搜483卷㈡P453反││├──┼───────┼──┼──┼───┼───────────┼─────┤│46│報紙及相關刊物│8│份│己M○○│同上│││││││辛O○○│││└──┴───────┴──┴──┴───┴───────────┴─────┘
附表三:不沒收(凍結帳戶部分)┌──┬──────┬────────┬────────┬──────┬─────────┬───┐│編號│銀行別│帳號│戶名│金額(元)│出處│備註│├──┼──────┼────────┼────────┼──────┼─────────┼───┤│1│臺灣銀行土城│0000000000000000│驊榮實業有限公司│931,504│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2│合作金庫南京│0000000000000000│摩琳國際企業有限│4,112,346│101查扣1256卷P8││││西路分行│0000000│公司││││├──┼──────┼────────┼────────┼──────┼─────────┼───┤│3│合作金庫城內│0000000000000000│丁V○○│0│101查扣1256卷P8│已銷戶│││分行│0000000│││││├──┼──────┼────────┼────────┼──────┼─────────┼───┤│4│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20,711│101查扣1256卷P8││││花蓮分行│0000000│││││├──┼──────┼────────┼────────┼──────┼─────────┼───┤│5│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宜蘭美容有限公司│0│101查扣1256卷P8反│無餘額│││萬華分行│0000000│籌備處戊A○○││││├──┼──────┼────────┼────────┼──────┼─────────┼───┤│6│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楊麗珠 │2,500,001│101查扣1256卷P8反││││嘉義分行│0000000│││││├──┼──────┼────────┼────────┼──────┼─────────┼───┤│7│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000000│○旻儒│1,136,139│101查扣1256卷P8反││││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8│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000000│癸W○○│105,836│101查扣1256卷P8反││││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9│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00000│○ 玉里 │0│101查扣1256卷P8反││││行桃興分行│0000000│││││├──┼──────┼────────┼────────┼──────┼─────────┼───┤│10│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0│ 葉麗玉 │8,467│101查扣1256卷P8反││││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11│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0│戊A○○│1,021,745│101查扣1256卷P8反││││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12│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戊L○○│1,345,425│101查扣1256卷P8反││││銀行南高雄分││││││││行││││││├──┼──────┼────────┼────────┼──────┼─────────┼───┤│13│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建甫│492│101查扣1256卷P8反││││北高雄分行│0000000│││││├──┼──────┼────────┼────────┼──────┼─────────┼───┤│14│大台北銀行昆│0000000000000000│○○○│112,209│101查扣1256卷P8反│私用│││明分行│0000000│││││├──┼──────┼────────┼────────┼──────┼─────────┼───┤│15│大台北銀行昆│0000000000000000│○雅馨│223│101查扣1256卷P8反││││明分行│0000000│││││├──┼──────┼────────┼────────┼──────┼─────────┼───┤│16│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卡友日報有限公司│0│101查扣1256卷P8反│無餘額│││松德分行││籌備處○○○││││├──┼──────┼────────┼────────┼──────┼─────────┼───┤│17│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丙p○○│253,719│101查扣1256卷P9││││桃北分行│0000000│││││├──┼──────┼────────┼────────┼──────┼─────────┼───┤│18│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曉沁 │100,011│101查扣1256卷P9││││嘉義分行│0000000│││││├──┼──────┼────────┼────────┼──────┼─────────┼───┤│19│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旻儒│597│101查扣1256卷P9││││旗山分行│0000000│││││├──┼──────┼────────┼────────┼──────┼─────────┼───┤│20│中華郵政左營│0000000000000000│癸W○○│350,814│101查扣1256卷P9││││菜公郵局│0000000│││││├──┼──────┼────────┼────────┼──────┼─────────┼───┤│21│中華郵政苓雅│0000000000000000│○旻儒│27,614│101查扣1256卷P9││││郵局│0000000│││││├──┼──────┼────────┼────────┼──────┼─────────┼───┤│22│中華郵政台北│0000000000000000│辛D○○│6,412│101查扣1256卷P9││││華江橋郵局│0000000│││││├──┼──────┼────────┼────────┼──────┼─────────┼───┤│23│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癸W○○│10,147│101查扣1256卷P9││││三民分行│0000000│││││├──┼──────┼────────┼────────┼──────┼─────────┼───┤│24│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崧元│1,405,570│101查扣1256卷P9││││土城分行│0000000│││││├──┼──────┼────────┼────────┼──────┼─────────┼───┤│25│日盛銀行嘉義│0000000000000000│○ 吳芳招 │855│101查扣1256卷P9││││簡易型分行│0000000│││││├──┼──────┼────────┼────────┼──────┼─────────┼───┤│26│合作金庫北台│0000000000000│甲乙○○│40│101查扣1256卷P9反││││南分行││││││├──┼──────┼────────┼────────┼──────┼─────────┼───┤│27│第一銀行金城│00000000000│壬宇○○│人民幣6,900│101查扣1256卷P9反││││分行││││││├──┼──────┼────────┼────────┼──────┼─────────┼───┤│28│中華郵政台南│00000000000000│己p○○│78,989│101查扣1256卷P9反││││南小北郵局││││││├──┼──────┼────────┼────────┼──────┼─────────┼───┤│29│中華郵政東門│00000000000000│丙O○○│0│101查扣1256卷P9反││││郵局││││││├──┼──────┼────────┼────────┼──────┼─────────┼───┤│30│中華郵政台南│00000000000000│甲G○○│22,053│101查扣1256卷P9反││││成功路郵局││││││└──┴──────┴────────┴────────┴──────┴─────────┴───┘附表四:不沒收(發還所有人部分)┌──┬───────┬──┬──┬───┬────┬─────┬──────────┐│編號│名稱│數量│單位│提出人│所有人│出處│備註│├──┼───────┼──┼──┼───┼────┼─────┼──────────┤│1│新臺幣現金│120│萬元│丁z○○│○芸如│102年度檢│係○芸如之入會保證金││││││││管字第2605│(丁z○○102年3月20日││││││││號編號1│訊問筆錄-中檢101他65│││││││││29卷P.382)│├──┼───────┼──┼──┼───┼────┼─────┼──────────┤│2│新臺幣現金│10│萬元│丁z○○│○志麟│102年度檢│係○志麟之入會保證金││││││││管字第2605│(丁z○○102年3月20日││││││││號編號2│訊問筆錄-中檢101他65│││││││││29卷P.382)│└──┴───────┴──┴──┴───┴────┴─────┴──────────┘附表五:不沒收(發還被害人之現金、禮券部分)┌──┬───────┬───┬──┬───┬───────────┬───────┐│編號│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出處│備註│├──┼───────┼───┼──┼───┼───────────┼───────┤│1│新臺幣現金│100│萬元│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3││├──┼───────┼───┼──┼───┼───────────┼───────┤│2│新臺幣現金│100│萬元│戊p○○│同上││├──┼───────┼───┼──┼───┼───────────┼───────┤│3│新臺幣現金│77│萬元│戊p○○│同上││├──┼───────┼───┼──┼───┼───────────┼───────┤│4│新臺幣現金│30.36│萬元│戊p○○│同上││├──┼───────┼───┼──┼───┼───────────┼───────┤│5│新臺幣現金│7.74│萬元│壬N○○│102聲搜483卷㈡P355反││├──┼───────┼───┼──┼───┼───────────┼───────┤│6│新臺幣現金│49.8│萬元│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反││├──┼───────┼───┼──┼───┼───────────┼───────┤│7│新臺幣現金│194.49│萬元│壬N○○│同上││├──┼───────┼───┼──┼───┼───────────┼───────┤│8│新臺幣現金│38.01│萬元│壬N○○│同上││├──┼───────┼───┼──┼───┼───────────┼───────┤│9│新臺幣現金│1100│萬元│壬N○○│同上││├──┼───────┼───┼──┼───┼───────────┼───────┤│10│新臺幣現金│1200│萬元│壬N○○│同上││├──┼───────┼───┼──┼───┼───────────┼───────┤│11│新臺幣現金│1200│萬元│壬N○○│同上││├──┼───────┼───┼──┼───┼───────────┼───────┤│12│新臺幣現金│1100│萬元│壬N○○│同上││├──┼───────┼───┼──┼───┼───────────┼───────┤│13│新臺幣現金│500│萬元│壬N○○│同上││├──┼───────┼───┼──┼───┼───────────┼───────┤│14│新臺幣現金│900│萬元│壬N○○│同上││├──┼───────┼───┼──┼───┼───────────┼───────┤│15│新臺幣現金│900│萬元│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9││├──┼───────┼───┼──┼───┼───────────┼───────┤│16│新臺幣現金│1400│萬元│壬N○○│同上││├──┼───────┼───┼──┼───┼───────────┼───────┤│17│新臺幣現金│1000│萬元│壬N○○│同上││├──┼───────┼───┼──┼───┼───────────┼───────┤│18│新臺幣現金│1100│萬元│壬N○○│同上││├──┼───────┼───┼──┼───┼───────────┼───────┤│19│新臺幣現金│900│萬元│壬N○○│同上││├──┼───────┼───┼──┼───┼───────────┼───────┤│20│新臺幣現金│350│萬元│壬N○○│同上││├──┼───────┼───┼──┼───┼───────────┼───────┤│21│統一超商禮券(│40│○│戊U○○│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小計4000元│││面額100元)││││││├──┼───────┼───┼──┼───┼───────────┼───────┤│22│新台幣現金│1│仟元│戊U○○│同上││├──┼───────┼───┼──┼───┼───────────┼───────┤│23│統一超商禮券(│25│○│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小計2500元│││面額100元)││││││├──┼───────┼───┼──┼───┼───────────┼───────┤│24│遠東百貨禮券(│5│○│戊A○○│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1000元)││││││├──┼───────┼───┼──┼───┼───────────┼───────┤│25│新臺幣現金│8│仟元│戊A○○│同上││├──┼───────┼───┼──┼───┼───────────┼───────┤│26│全聯福利禮券(│20│○│戊A○○│同上│小計1萬元│││面額500元)││││││├──┼───────┼───┼──┼───┼───────────┼───────┤│27│家樂福禮券(面│8│○│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反│小計8000元│││額1000元)││││││├──┼───────┼───┼──┼───┼───────────┼───────┤│28│統一超商禮券(│31205│○│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0反│小計312萬500元│││面額100元)││││││├──┼───────┼───┼──┼───┼───────────┼───────┤│29│麥當勞禮券(面│2000│○│癸g○○│同上│小計10萬元│││額50元)││││││├──┼───────┼───┼──┼───┼───────────┼───────┤│30│家樂福禮券(面│400│○│癸g○○│同上│小計4萬元│││額1000元)││││││├──┼───────┼───┼──┼───┼───────────┼───────┤│31│SOGO太平洋禮券│50│○│癸g○○│同上│小計25萬元│││(面額5000元)││││││├──┼───────┼───┼──┼───┼───────────┼───────┤│32│大潤發提貨單(│637│○│癸g○○│同上│小計31萬8500元│││面額500元)││││││├──┼───────┼───┼──┼───┼───────────┼───────┤│33│全聯商品禮券(│950│○│癸g○○│同上│小計47萬5000元│││面額500元)││││││├──┼───────┼───┼──┼───┼───────────┼───────┤│34│新臺幣現金│160│萬元│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2反││├──┼───────┼───┼──┼───┼───────────┼───────┤│35│統一超商禮券(│38000│○│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小計380萬元│││面額100元)│││辛G○○│││├──┼───────┼───┼──┼───┼───────────┼───────┤│36│麥當勞禮券(每│2427│本│丙p○○│同上│小計242萬7000│││本面額1000元)│││辛G○○││元│├──┼───────┼───┼──┼───┼───────────┼───────┤│37│京星港式飲茶禮│340│本│丙p○○│同上││││券│││辛G○○│││├──┼───────┼───┼──┼───┼───────────┼───────┤│38│新臺幣現金│630│萬元│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反││├──┼───────┼───┼──┼───┼───────────┼───────┤│39│新臺幣現金│294.16│萬元│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3││├──┼───────┼───┼──┼───┼───────────┼───────┤│40│統一超商禮券(│2700│○│壬b○○│102聲搜483卷㈡P406│小計27萬元│││面額100元)││││││├──┼───────┼───┼──┼───┼───────────┼───────┤│41│大潤發提貨卷(│200│○│壬b○○│同上│小計10萬元│││面額500元)││││││├──┼───────┼───┼──┼───┼───────────┼───────┤│42│全聯福利禮券(│200│○│壬b○○│同上│小計10萬元│││面額500元)││││││├──┼───────┼───┼──┼───┼───────────┼───────┤│43│太平洋百貨禮券│19│○│壬b○○│同上│小計9萬5000元│││(面額5000元)││││││├──┼───────┼───┼──┼───┼───────────┼───────┤│44│麥當勞禮券(面│200│○│壬b○○│同上│小計1萬元│││額50元)││││││├──┼───────┼───┼──┼───┼───────────┼───────┤│45│家樂福禮券(面│30│○│壬b○○│同上│小計3萬元│││額1000元)││││││├──┼───────┼───┼──┼───┼───────────┼───────┤│46│新臺幣現金│300│萬元│壬b○○│同上││├──┼───────┼───┼──┼───┼───────────┼───────┤│47│7-11(150○面│160│○│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小計2萬元│││額100元)、全││││││││聯(10○面額││││││││500元)商品禮││││││││券││││││├──┼───────┼───┼──┼───┼───────────┼───────┤│48│禮券(7-11超商│3│箱│己j○│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小計214.5萬元│││禮券面額100元││││││││10500○,大潤││││││││發禮券500元560││││││││○,全聯禮券││││││││500元570○,││││││││SOGO禮券5000元││││││││100○,麥當勞││││││││禮券50元600○││││││││)││││││├──┼───────┼───┼──┼───┼───────────┼───────┤│49│新臺幣現金│750.25│萬元│己j○│同上││├──┼───────┼───┼──┼───┼───────────┼───────┤│50│7-11超商禮券(│300│○│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反│小計3萬元│││面額100元)│││乙庚○○││││││││b○○││││││││甲c○○│││├──┼───────┼───┼──┼───┼───────────┼───────┤│51│麥當勞禮券(面│1│○│丙辛○○│同上│小計50元│││額50元)│││乙庚○○││││││││b○○││││││││甲c○○│││├──┼───────┼───┼──┼───┼───────────┼───────┤│52│新臺幣現金│28.9│萬元│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53│7-11禮券(面額│100│○│丁乙○○│同上│小計1萬元│││100元)││││││├──┼───────┼───┼──┼───┼───────────┼───────┤│54│大潤發提貨卷(│10│○│丁乙○○│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500元)││││││├──┼───────┼───┼──┼───┼───────────┼───────┤│55│全聯福利中心禮│10│○│戊r○○│102聲搜483卷㈡P435│小計5000元│││券(面額500元││││││││)││││││├──┼───────┼───┼──┼───┼───────────┼───────┤│56│統一超商禮券(│200│○│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小計2萬元│││面額100元)││││││├──┼───────┼───┼──┼───┼───────────┼───────┤│57│新臺幣現金│1000│元│辛F○○│同上││├──┼───────┼───┼──┼───┼───────────┼───────┤│58│新臺幣現金│2│萬元│辛F○○│同上││├──┼───────┼───┼──┼───┼───────────┼───────┤│59│新臺幣現金│5│萬元│辛F○○│同上││├──┼───────┼───┼──┼───┼───────────┼───────┤│60│新臺幣現金│1│萬元│辛F○○│同上││├──┼───────┼───┼──┼───┼───────────┼───────┤│61│新臺幣現金│3.6│萬元│辛F○○│同上││├──┼───────┼───┼──┼───┼───────────┼───────┤│62│新臺幣現金│1│萬元│辛F○○│同上││├──┼───────┼───┼──┼───┼───────────┼───────┤│63│新臺幣現金│1│萬元│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反││├──┼───────┼───┼──┼───┼───────────┼───────┤│64│新臺幣現金│3.31│萬元│辛F○○│同上││├──┼───────┼───┼──┼───┼───────────┼───────┤│65│新臺幣現金(硬│634│元│辛F○○│同上││││幣)││││││├──┼───────┼───┼──┼───┼───────────┼───────┤│66│新臺幣現金│10│萬元│辛F○○│同上││├──┼───────┼───┼──┼───┼───────────┼───────┤│67│統一超商禮券(│50│○│辛F○○│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100元)││││││├──┼───────┼───┼──┼───┼───────────┼───────┤│68│新臺幣現金│1.25│萬元│辛F○○│同上││├──┼───────┼───┼──┼───┼───────────┼───────┤│69│大潤發禮券(面│20│○│辛F○○│同上│小計1萬元│││額500元)││││││├──┼───────┼───┼──┼───┼───────────┼───────┤│70│新臺幣現金│8.5│仟元│辛F○○│同上││├──┼───────┼───┼──┼───┼───────────┼───────┤│71│全聯福利中心禮│10│○│辛F○○│同上│小計5000元│││券(面額500元││││││││)││││││├──┼───────┼───┼──┼───┼───────────┼───────┤│72│新臺幣現金│8│仟元│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6││├──┼───────┼───┼──┼───┼───────────┼───────┤│73│統一超商禮券(│100│○│辛F○○│同上│小計1萬元│││面額100元)││││││├──┼───────┼───┼──┼───┼───────────┼───────┤│74│新臺幣現金│4│萬元│辛F○○│同上││├──┼───────┼───┼──┼───┼───────────┼───────┤│75│新臺幣現金│2.6│萬元│辛F○○│同上││├──┼───────┼───┼──┼───┼───────────┼───────┤│76│新臺幣現金│4│仟元│辛F○○│同上││├──┼───────┼───┼──┼───┼───────────┼───────┤│77│統一超商禮券(│50│○│辛F○○│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100元)││││││├──┼───────┼───┼──┼───┼───────────┼───────┤│78│新臺幣現金│3.9│萬元│辛F○○│同上││├──┼───────┼───┼──┼───┼───────────┼───────┤│79│新臺幣現金│3.8│萬元│辛F○○│同上││├──┼───────┼───┼──┼───┼───────────┼───────┤│80│統一超商禮券(│50│○│辛F○○│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100元)││││││├──┼───────┼───┼──┼───┼───────────┼───────┤│81│家樂福禮券(面│10│○│辛F○○│同上│小計1萬元│││額1000元)││││││├──┼───────┼───┼──┼───┼───────────┼───────┤│82│全聯福利中心禮│20│○│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6反│小計1萬元│││券(面額500元││││││││)││││││├──┼───────┼───┼──┼───┼───────────┼───────┤│83│新臺幣現金│1.7│萬元│辛F○○│同上││├──┼───────┼───┼──┼───┼───────────┼───────┤│84│統一超商禮券(│100│○│辛F○○│同上│小計1萬元│││面額100元)││││││├──┼───────┼───┼──┼───┼───────────┼───────┤│85│統一超商禮券(│50│○│辛F○○│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100元)││││││├──┼───────┼───┼──┼───┼───────────┼───────┤│86│新臺幣現金│20.05│萬元│辛F○○│同上││├──┼───────┼───┼──┼───┼───────────┼───────┤│87│統一超商禮券(│30│○│辛F○○│同上│小計3000元│││面額100元)││││││├──┼───────┼───┼──┼───┼───────────┼───────┤│88│家樂福禮券(面│50│○│辛F○○│同上│小計5萬元│││額1000元)││││││├──┼───────┼───┼──┼───┼───────────┼───────┤│89│全聯福利中心禮│74│○│辛F○○│同上│小計3萬7000元│││券(面額500元││││││││)││││││├──┼───────┼───┼──┼───┼───────────┼───────┤│90│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現金8400元)││││││├──┼───────┼───┼──┼───┼───────────┼───────┤│91│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同上││││現金39200元)││││││├──┼───────┼───┼──┼───┼───────────┼───────┤│92│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同上│現金6250元│││現金6250元、家│││││禮券5000元│││樂福禮券5000元││││││││)││││││├──┼───────┼───┼──┼───┼───────────┼───────┤│99│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同上│現金8500元│││現金8500元、家│││││禮券5000元│││樂福禮券5000元││││││││)││││││├──┼───────┼───┼──┼───┼───────────┼───────┤│100│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同上││││現金26000元)││││││├──┼───────┼───┼──┼───┼───────────┼───────┤│101│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同上││││現金95000元)││││││├──┼───────┼───┼──┼───┼───────────┼───────┤│102│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反│小計5萬元│││全聯禮券面額││││││││500元共50○、││││││││大潤發禮券面額││││││││500元共40○、││││││││家樂福禮券面額││││││││1000元共5○)││││││├──┼───────┼───┼──┼───┼───────────┼───────┤│103│信封袋(內裝有│1│個│壬宇○○│同上│小計2萬元│││7-11禮券面額││││││││100元共200○)││││││├──┼───────┼───┼──┼───┼───────────┼───────┤│104│7-11禮券(面額│573│○│壬宇○○│同上│小計5萬7300元│││100元)││││││├──┼───────┼───┼──┼───┼───────────┼───────┤│105│全聯禮券(面額│31│○│壬宇○○│同上│小計1萬5500元│││500元)││││││├──┼───────┼───┼──┼───┼───────────┼───────┤│106│家樂福禮券(面│11│○│壬宇○○│同上│小計1萬1000元│││額1000元)││││││├──┼───────┼───┼──┼───┼───────────┼───────┤│107│麥當勞禮券(面│19│○│壬宇○○│同上│小計950元│││額50元)││││││├──┼───────┼───┼──┼───┼───────────┼───────┤│108│全聯禮券(面額│92│○│壬宇○○│同上│小計4萬6000元│││500元)││││││├──┼───────┼───┼──┼───┼───────────┼───────┤│109│7-11禮券(面額│153│○│壬宇○○│同上│小計1萬5300元│││100元)││││││├──┼───────┼───┼──┼───┼───────────┼───────┤│110│麥當勞禮券(面│20│張│壬宇○○│同上│小計1000元│││額50元)││││││├──┼───────┼───┼──┼───┼───────────┼───────┤│111│家樂福禮券(面│101│○│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40│小計10萬1000元│││額1000元)││││││├──┼───────┼───┼──┼───┼───────────┼───────┤│112│大潤發禮券(面│60│○│壬宇○○│同上│小計3萬元│││額500元)││││││├──┼───────┼───┼──┼───┼───────────┼───────┤│113│太平洋SOGO禮券│19│○│壬宇○○│同上│小計9500元│││(面額5000元)││││││├──┼───────┼───┼──┼───┼───────────┼───────┤│114│新臺幣現金│766.5│萬元│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4││├──┼───────┼───┼──┼───┼───────────┼───────┤│115│7-11禮券(面額│44│○│甲G○○│102聲搜483卷㈡P448│小計4400元│││100元)││││││├──┼───────┼───┼──┼───┼───────────┼───────┤│116│統一超商禮券(│3│○│甲乙○○│102聲搜483卷㈡P451│小計300元│││面額100元)││││││├──┼───────┼───┼──┼───┼───────────┼───────┤│117│家樂福禮券(面│1│○│甲乙○○│同上│小計1000元│││額1000元)││││││├──┼───────┼───┼──┼───┼───────────┼───────┤│118│全聯福利中心禮│2│○│甲乙○○│同上│小計1000元│││券(面額500元││││││││)││││││├──┼───────┼───┼──┼───┼───────────┼───────┤│119│統一超商禮券(│10│○│壬申○○│102聲搜483卷㈡P456│小計1000元│││面額100元)││││││├──┼───────┼───┼──┼───┼───────────┼───────┤│120│新臺幣現金│425│萬元│戊p○○│102聲搜483卷㈡P360│拍賣扣案10輛││││││││自小客車車牌││││││││ADD-3916││││││││ADD-3917││││││││ADD-3960││││││││ADD-3531││││││││ADD-3932││││││││ADD-3933││││││││ADD-3922││││││││ADD-3923││││││││ADD-3925││││││││ADD-3926│├──┼───────┼───┼──┼───┼───────────┼───────┤│121│SOGO百貨商品券│12│○│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小計6萬元│││(面額5000元)││││編號22││├──┼───────┼───┼──┼───┼───────────┼───────┤│122│家樂福商品提貨│136│○│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小計13萬6000元│││券(面額1000元││││編號23││││)││││││├──┼───────┼───┼──┼───┼───────────┼───────┤│123│大潤發提貨券(│139│○│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小計6萬9500元│││面額500元)││││編號24││├──┼───────┼───┼──┼───┼───────────┼───────┤│124│統一超商禮券(│600│○│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小計6萬元│││面額100元)││││編號25、26││├──┼───────┼───┼──┼───┼───────────┼───────┤│125│麥當勞商品禮券│200│○│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小計1萬元│││(面額50元)││││編號27、28││├──┼───────┼───┼──┼───┼───────────┼───────┤│126│全聯商品禮券(│470│○│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小計23萬5000元│││面額500元)││││編號29、30、31││├──┼───────┼───┼──┼───┼───────────┼───────┤│127│新臺幣現金│5.17│萬元│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4││├──┼───────┼───┼──┼───┼───────────┼───────┤│128│新臺幣現金│1.9│萬元│甲子○○│同上││├──┼───────┼───┼──┼───┼───────────┼───────┤│129│統一超商禮券│100│○│甲子○○│同上│小計1萬元│││(面額100元)││││││├──┼───────┼───┼──┼───┼───────────┼───────┤│130│禮券(家樂福禮│30│○│甲子○○│同上│小計2萬元│││券面額1000元共││││││││10○、全聯禮券││││││││面額500元共20││││││││○)││││││├──┼───────┼───┼──┼───┼───────────┼───────┤│131│禮券(家樂福1│7│○│甲子○○│同上││││○、大潤發1○││││││││、統一超商1○││││││││、全聯1○、喜││││││││來登3○)││││││├──┼───────┼───┼──┼───┼───────────┼───────┤│132│京星禮券│7│○│甲子○○│同上││├──┼───────┼───┼──┼───┼───────────┼───────┤│133│新臺幣現金│5│仟元│甲子○○│同上││├──┼───────┼───┼──┼───┼───────────┼───────┤│134│臺灣麥當勞股份│1│本│己G○○│中檢101他6529卷P458││││商品禮券││││││├──┼───────┼───┼──┼───┼───────────┼───────┤│135│大潤發提貨券│1│本│己G○○│同上│小計3000元│││(面額500元6○││││││││)││││││├──┼───────┼───┼──┼───┼───────────┼───────┤│136│SOGO百貨商品券│1│本│己G○○│同上│小計1萬5000元│││(面額5000元3││││││││○)││││││├──┼───────┼───┼──┼───┼───────────┼───────┤│137│家樂福商品提貨│1│本│己G○○│同上│小計1萬4000元│││券(面額1000元││││││││14○)││││││├──┼───────┼───┼──┼───┼───────────┼───────┤│138│全聯商品提貨券│1│本│己G○○│同上│小計1萬4000原│││(面額500元28││││││││○)││││││├──┼───────┼───┼──┼───┼───────────┼───────┤│139│新臺幣現金│2320│元│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4反││├──┼───────┼───┼──┼───┼───────────┼───────┤│140│新臺幣現金│3650│元│甲子○○│同上││├──┼───────┼───┼──┼───┼───────────┼───────┤│141│新臺幣現金│4500│元│甲子○○│同上││├──┼───────┼───┼──┼───┼───────────┼───────┤│142│新臺幣現金│4500│元│甲子○○│同上││├──┼───────┼───┼──┼───┼───────────┼───────┤│143│大潤發提貨券│5│○│甲子○○│同上│小計5000元│││(面額500元)││││││├──┼───────┼───┼──┼───┼───────────┼───────┤│144│新臺幣現金、禮│1│袋│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5│現金8500元│││券(現金8500元│││││禮券5000元│││、大潤發提貨卷││││││││5000元)││││││└──┴───────┴───┴──┴───┴───────────┴───────┘附表六(凍結帳戶部分):
┌──┬──────┬────────┬────────┬──────┬─────────┬──┐│編號│銀行別│帳號│戶名│金額(元)│出處│備註│├──┼──────┼────────┼────────┼──────┼─────────┼──┤│1│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癸W○○│13,337,021│101查扣1256卷P8││││前鎮分行│0000000│││││├──┼──────┼────────┼────────┼──────┼─────────┼──┤│2│合作金庫南京│000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3,121,302│101查扣1256卷P8││││西路分行│0000000│公司││││├──┼──────┼────────┼────────┼──────┼─────────┼──┤│3│合作金庫南京│000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469,500│101查扣1256卷P8││││西路分行│0000000│公司││││├──┼──────┼────────┼────────┼──────┼─────────┼──┤│4│合作金庫一心│0000000000000000│癸W○○│10,042│101查扣1256卷P8││││路分行│0000000│││││├──┼──────┼────────┼────────┼──────┼─────────┼──┤│5│合作金庫一心│0000000000000000│首相小吃店│1,187,579│101查扣1256卷P8││││路分行│0000000│││││├──┼──────┼────────┼────────┼──────┼─────────┼──┤│6│合作金庫北三│0000000000000000│戊U○○│1,973,979│101查扣1256卷P8││││重分行│0000000│││││├──┼──────┼────────┼────────┼──────┼─────────┼──┤│7│合作金庫城內│0000000000000000│戊A○○│1,810,410│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8│合作金庫城內│0000000000000000│臺北美容有限公司│67,668,911│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9│合作金庫南嘉│0000000000000000│丁i○○│33,600,298│101查扣1256卷P8││││義分行││││││├──┼──────┼────────┼────────┼──────┼─────────┼──┤│10│合作金庫花蓮│0000000000000000│花蓮美容有限公司│10,000,000│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籌備處己G○○││││├──┼──────┼────────┼────────┼──────┼─────────┼──┤│11│合作金庫花蓮│0000000000000000│日友綜效行銷企業│896,424│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12│合作金庫成功│0000000000000000│丙t○○│118,859│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13│合作金庫台中│0000000000000000│己G○○│109,909│101查扣1256卷P8││││分行│0000000│││││├──┼──────┼────────┼────────┼──────┼─────────┼──┤│14│合作金庫松山│0000000000000│壬宇○○│1,034,879│101查扣1256卷P8││││分行││││││├──┼──────┼────────┼────────┼──────┼─────────┼──┤│15│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台北美容有限公司│34,672,767│101查扣1256卷P8反││││萬華分行│0000000│││││├──┼──────┼────────┼────────┼──────┼─────────┼──┤│16│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宜蘭美容有限公司│18,851,992│101查扣1256卷P8反││││萬華分行│0000000│││││├──┼──────┼────────┼────────┼──────┼─────────┼──┤│17│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4,065│101查扣1256卷P8反││││松德分行││公司籌備處○○○││││├──┼──────┼────────┼────────┼──────┼─────────┼──┤│18│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海峽商報有限公司│4,066│101查扣1256卷P8反││││松德分行││籌備處戊p○○││││├──┼──────┼────────┼────────┼──────┼─────────┼──┤│19│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瑞益│13,661,000│101查扣1256卷P9││││嘉義分行│0000000│││││├──┼──────┼────────┼────────┼──────┼─────────┼──┤│20│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623,138│101查扣1256卷P9││││古亭分行│0000000│││││├──┼──────┼────────┼────────┼──────┼─────────┼──┤│21│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海峽商報有限公司│1,013,519│101查扣1256卷P9││││古亭分行│0000000│││││├──┼──────┼────────┼────────┼──────┼─────────┼──┤│22│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卡友日報有限公司│31,301│101查扣1256卷P9││││古亭分行│0000000│││││├──┼──────┼────────┼────────┼──────┼─────────┼──┤│23│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8,129│101查扣1256卷P9││││古亭分行│0000000│公司││││├──┼──────┼────────┼────────┼──────┼─────────┼──┤│24│聯邦銀行三民│0000000000000000│首相小吃店○旻儒│1,911,171│101查扣1256卷P9││││分行││││││├──┼──────┼────────┼────────┼──────┼─────────┼──┤│25│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首相小吃店○旻儒│227│101查扣1256卷P9││││南屏分行││││││├──┼──────┼────────┼────────┼──────┼─────────┼──┤│26│合作金庫○澳│0000000000000│丙辛○○│1,761│101查扣1256卷P9反││││分行││││││├──┼──────┼────────┼────────┼──────┼─────────┼──┤│27│第一銀行金城│00000000000│壬宇○○│104,691│101查扣1256卷P9反││││分行││││││├──┼──────┼────────┼────────┼──────┼─────────┼──┤│28│中華郵政新營│00000000000000│甘佩蓉│307,815│101查扣1256卷P9反││││新進路郵局││││││├──┴──────┴────────┴────────┼──────┼─────────┼──┤│總計│206,534,755│││└───────────────────────────┴──────┴─────────┴──┘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35條》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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