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7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玟均選任辯護人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54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玟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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