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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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季庭 被上訴人鼎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8,672元,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