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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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玉鳳
羅宇杰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俱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告2人)翁玉鳳、羅宇杰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
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