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債權人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該陳報址。
三、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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