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丙○○
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5年度簡上字第9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陳銘壎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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