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十九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村六鄰六號,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前因毒品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五號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已另行簽結。查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四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四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四號偵查卷第五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y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